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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彩票公益金监督制度

福利彩票公益金监督制度

为加强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使用项目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公益金在构建和谐社会、在市社会福利事业上的巨大作用,树立公益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良好形象,提高公益金的使用效益,严防在用公益金使用项目中发生腐-败现象,把民政部门为群众和社会办的好事、实事切实办好办实,根据《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公益金项目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福利彩票公益金监督制度

一、主要监督内容

(一)所有公益金资助项目。

(二)公益金援建项目经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审批,必须由民政局、财政局共同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三)用于援建项目的公益金必须实行专项管理,并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四)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和受赠单位必须按照使用项目规定的投资比例,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划拨配套资金。

(五)各级民政部门和受赠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占用和挪用援建项目资金。受赠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责

任,按照项目审批规定和要求,如期保质保量完成援建项目。

二、监督检查

(一)建立援建项目管理监督检查机制。援建项目实施在市局统一领导下,分级管理,跟踪问效,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及舆-论的监督。

(二)民政局、财政局,对援建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由民政局纪检监察室组成督察组,做好本市使用项目的督察工作。

(三)评审小组应该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使用项目评估检查指标体系,重点对使用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建设进度和质量情况以及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使监督检查切实成为实施管理的有效手段。

(四)评审小组在进行计划及审批项目时,必须秉公办事,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不得以权谋私。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各级民政部门及受赠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监察、财务等部门对援建项目公益金使用及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市民政局的对援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必须认真组织实施,掌握第一手材料,按要求上报监督检查

工作报告。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研究和指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和整改。

(七)各级民政部门在使用项目竣工后,要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在此基础上,向市局上报总结报告及经费结算报告。市局派出检查验收组,对援建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准予冠名,并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标识及标牌。

(九)参与使用项目督察、验收的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轻车简从,廉洁奉公,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接受被查单位赠送的礼金及礼品,不得向被查单位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工作结束后,要向市民政局上报督察或检查验收报告。

三、处罚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给予处罚:

1.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公益金,挪作他用或严重挥霍浪费的;

2.营私舞弊,贪污私分公益金,截留公益金或在援建项目实施及器材采购中,牟取私利,收受回扣,设立"小金库"的`;

3.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的;

4.监管制度不健全,不能认真履行责任,管理不力,造成劣质工程或人身伤害及产生恶劣影响的;

5.不按规定比例按时足额划拨配套资金的;

6.不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未保质、保量完成援建项目的;

7.不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审计、监察、财务等部门监督检查的;

8.以不正当手段跑项目和不按要求上报援建项目总结报告及经费决算报告的;

9.违反工作要求或纪律规定,收受、赠送有价证券和礼金的;

10.其他违反公益金使用规定及对援建项目造成损失和不利后果的。

(二)属第1、2、3、10项行为的,对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经济处罚,追究领导责任。视情况,减少以至取消划拨有关公益金及使用项目安排。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属第4项行为的,对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收回使用项目资金;属5、6、7、8、10项行为的,对有关单位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减少以至取消划拨有关公益金及援建项目;属第9项行为的,对当事人及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督察验收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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