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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住所登记承诺书

企业经营住所登记承诺书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经营住所登记承诺书

现申请将位于 市 区的房屋,作为 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特做出如下承诺:

1、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承诺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的规约;

3、将该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已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4、本住所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如已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之内,保证无条件配合拆迁,且不索要经营性等补偿。 以上承诺属实,投资人愿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接受登记机关对因本承诺不实而导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投资人(股东)签字:

房屋提供者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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