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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申请书格式

担保物权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

担保物权申请书格式

委托代理人:方明星,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苏房权证园区字第XXXXX号”房产及“苏工园国用(2017)第X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事实及理由:

2017年7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借款期内的借款月利率为千分之十五。

另外,被申请人自愿将其自有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盛景华庭X幢XXX室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抵押登记后抵押予申请人(苏房他证园区字第XXXXXX),作为担保被申请人按期归还申请人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整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债权得到清偿的担保。后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申请,江苏省苏州市中新公证处对上述事实作出(2017)苏中证民内字第XXXXXX号公证书。

综上,申请人为实现抵押担保物权,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物权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申请请求。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担保物权申请书格式 [篇2]

申请人:***,男,19**年**月**日出生,个体,现住************************号,电话:***********。

被申请人:***,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电话:********,现住********************室。

被申请人:***,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电话:*******,现住***自治区***市**区***村5号楼3单元407室。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担保物权的总金额为XXX元。

事实与理由: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签订了房产抵押

合同,约定为月利率2%,自借款之日起按月结算,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在申请人处借款贰拾伍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借款期限自2017年5月16日至2017年11月16日;至今19个月未归还本金25万元及利息8.5万元(25万元*2%*17个月=8.5万元);

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对XXXX发放的由被申请人提供抵押担

保的贷款人民币XXX万元,合同编号为XXX,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XX万元,贷款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月XX日止,贷款年利率为XX%,债务人于每月20日向申请人支付月利息,并应于XX年XX月XX日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XX号)。

借款人XXX于XXXX年X月X日开始未能依合同约定按每月20日向申请人支付月利息,且于XX年X月XX日到期后也未按时归还借款。故申请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实施或实现有关贷款的任何担保项下的权利,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向贵院提起申请,望准予!

此致

**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附:1、实现担保物权的具体款项及计算方式

2、申请书副本两份及证据清单三份

实现担保物权的具体款项及计算方式

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返还本金XX万元;

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以本金XX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X%计算的利息为XX元,计算方式: ;

三、实现上述债权的律师费、手续费共计XXXX元;

综上,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总金额暂为XXXX元,其中第二项的利息以实际实现担保物权之日为准计算。

申请人: 日期:XX年XX月XX

证 据 清 单

提交人: 日期:XX年X月XX 日

担保物权申请书格式 [篇3]

申请人:XX支行,住所地:XX号。

负责人:XX

被申请人:XX公司,住所地:XX号。

法定代表人:XX

被申请人: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二组,身份证号:XX。

申请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XX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位于XX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XX号);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XX名下位于XX的房屋(XX号)及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XX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受偿金额共计人民币XX元(其中借款本金XX万元,利息XX元,复利XX元,逾期罚息XX;利息、复利、逾期罚息暂计至X年X月X日,以后的贷款利息按年利率X%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复利、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2、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抵押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并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它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X年X月X日,XX公司(以下称借款人)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

同》(以下称主合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XX万元,有效期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为固定利率,以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息。逾期借款罚息利率、复利均为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

X年X月X日,XX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了《X抵押合同》,为借款人与申请人签订的主合同提供担保,将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位于XX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XX号)抵押给申请人,并按照法律规定于次日在X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XX号)。

X年X月X日,XX与申请人签订了《X抵押合同》,为借款人与申请人签订的主合同提供担保,将其名下位于XX的房屋(X号)及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X号)一同抵押给X,并按照法律规定于当日在X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X号)。

X年X月X日申请人已按借款人的申请履行了借款义务,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截至X年X月X日借款人欠还借款本息共计X元。

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之设立亦为合法有效,且抵押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务已届清偿期,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5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19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愿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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