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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有关部署,为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和创业担保贷款在帮扶贫困人口就业创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担保及贴息工作。为加强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17〕77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7〕100号)、《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发〔2017〕25号)、《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7〕75号)、《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金〔2011〕7号)、《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金〔2012〕40号)、《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金〔2017〕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包括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贴息资金”)和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扶贫担保资金”)。

第三条 扶贫贴息资金是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及吸纳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就业的各类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单位”)使用的创业扶贫担保贷款给予贴息的资金。贫困户及贫困人口由各级扶贫办审核认定。

第四条 扶贫担保资金是由省市两级自愿从现有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中筹集整合组成,为贫困户和单位申请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资金。

第五条 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应遵循职责明确、科学防控、运作规范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是指由扶贫担保资金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发放,用于支持贫困人口就业创业,并给予相应贴息的贷款。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的贫困户。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吸纳符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及贫困人口达到单位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以上企业达到15%以上),并按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其中,贫困人口不低于5%,20人以下的单位,贫困人口不少于1人。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担保机构,是指由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对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各地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创业扶贫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 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贴息金额在本办法规定的贷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由经办银行依据有关规定,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第二十一条 对借款人发放的创业扶贫担保贷款,由中央和省级据实全额贴息。其中,中央承担75%,省级承担25%。对单位发放的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其中,中央标准范围内的部分,由中央和省级各承担一半;超出中央标准部分,由省级承担。

第二十二条 对各地发放的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按现行创业担保贷款有关奖励规定执行,由省财政根据创业扶贫担保贷款年度决算情况,按照年度新发放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中央和省级各承担一半。奖补资金由各地财政管理,用于对创业扶贫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社区(有关组织)等单位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三条 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省级承担部分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中央及省级创业扶贫贴息资金由省级提前预拨至各市,年终进行清算。贴息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由市级扶贫担保资金先行垫付,资金到位后再回拨市级扶贫担保资金。

(一)对借款人,贷款产生的利息,个人无需承担。办理程序如下:

1.经办银行按月(季)将借款人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利息清单、借款有效凭证(仅初次申请贴息时使用)报送经办担保机构初审。

2.经办担保机构初审后,报送所属财政部门审核。利息清单、借款有效凭证由财政部门留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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