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学者斋 >

范文 >合同协议 >

精选转让合同六篇

精选转让合同六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转让合同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精选转让合同六篇

转让合同 篇1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林地转让合同书。

一、 林地基本情况及转让期限

1、甲方将坐落在***村麻子冲口的村属公共山林地 亩,依法转让给乙方经营管理。该林地四至是:南至 ,北至 ,西至 ,东至 。森林类别 :混杂灌木丛。

2、转让期限为长期,从年月日起。

3、林地面积、四至及其附图为准。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1、转让后,乙方终生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甲方确认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

2、乙方对转让林地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有权依法自主生产经营和处置。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本合同林地转让价格总计 元。支付的时间为年 月 日。

四、其他条款

1、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不得违约。

2、本林地转让合同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林地转让合同书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林地转让合同书3份,甲乙双方、鉴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鉴证人(签章)

年月日

转让合同 篇2

甲方:xx

乙方:xx

身份证号码: xxx

丙方:xxx

身份正号码: xxx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现就乙方原租用甲方:原富怡厂(石吉路5号),面积1000平方米,转让给丙方,使用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甲乙同意乙方将原乙方租用的位于吉坑村石吉路5号转让给丙方,原甲,乙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合同自20xx年xx月xx日起由丙方履行。20xx年5月1日之前应上交给吉坑居民小组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缴纳,自20xx年xx月xx日起,应交费用由丙方缴纳。

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在此地块上的所有建筑物一并转让给丙方,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用等,有关此地块之上所有建筑物的赔偿归丙方,与甲,乙方无关。

3 原甲,乙双方签订的《租地协议书》作为本协议附件。

4 租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

5 租期为20年,由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止。

6 租地租金为20xx年x月x日至x月x日每月每平方米2。50元人民币计,每月2500元。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每月每平方米3元人民币计,每月3000元。

7 乙方应每月30日前向甲方上缴当月租金,超过半年不付,甲方有权将建筑及土地收回。

8 乙方的一切建筑必须符合国家的所有规定,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负担。

9 合同期内,国家的税收和上级有关部门收取的各种费用由乙方负担,如遇国家征用该段土地,乙方无条件服从,不动产补偿归乙方,土地补偿归甲方。

10 合同期满不动产无偿归甲方所有,如乙方有意续租,在相同条件下优先租给乙方。

11 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自签订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人: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丙方:

签订日期:

转让合同 篇3

转让方: (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转接方: (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电话号码:

乙方电话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摊位转让达成下列协议,并共同遵守:

1:甲方将位于 摊位转让给乙方使用。

2:该摊位的租金已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产权人(长桥蠡墅农贸市场管理处),为保障乙方的权益,甲方需在转让后无偿联系长桥蠡墅农贸市场管理处与乙方另签租赁合同。

3:双方商定转让费为人民币元整(¥: 元),此金额包含:剩余房租(剩余

房租至 月底)、市场管理费 元, 押金 元,称 元, 水表读数 度 电表读数 度 (水电费由市场公共定价) 以及更改个体营业执照法人 押金及库存货物与设备。

4:转让费须签在订合时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以甲方开具的收款证明或银行转账发票为据。

5:签订合同并完成付款后,该摊位的合同期内使用权及剩余货物的所有权即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参与和干涉乙方的商业活动(有甲方以任何直接和间接的干涉活动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所有经济和精神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由甲方无条件赔偿)。该摊位即由乙方使用自主经营,摊位使用者的权利、义务等一切事务皆由乙方负责。

6:由于是带货转让,甲方需向乙方无偿提供产品的进货渠道,以便乙方尽快了

解行情,正常经营。

7:此合同一式两份,签字付款后起生效。

甲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4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林地转让合同。

  一、林地基本情景及转让期限

1、甲方将坐落在的林地亩,依法转让给乙方经营管理。该林地四至是:南至,北至,西至,东至。森林类别,地类。

2、转让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林地面积、四至以林权证及其附图为准。

  二、转让林地的用途

转让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1、转让后,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甲方确认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

2、乙方对转让林地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有权依法自主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

3、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由乙方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四、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时光

本合同林地转让价格为元亩,合计元。支付的时光为。

  五、其他条款

1、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元。

2、本林地转让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xxx

4、本林地转让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林地转让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发包方、乡政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

年月日

转让合同 篇5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顶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饭馆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己位于 街(路) (原为: )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 日之前交清。押金 元。饭馆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履行该租赁合同,保证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法规 。交纳水电费等各项经营使用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交纳的押金 元,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三、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 )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内乙方有转让权(但不能破坏店内基本使用布局,水电 墙面 地砖完整性)。

四、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五、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饭馆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六、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因国家征用拆迁饭馆,有关补偿归乙方。

七、合同期满 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6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探矿权进行转让的必须要经过相关的批准,否则的话转让行为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那么要是未经批准将探矿权进行了转让,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呢?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介绍。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根据上述规定,探矿权转让合同属于经批准方生效的合同。进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就未经批准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司法实践中,目前较多采信此种观点。需进一步讨论的是,就未生效的合同,其效力或对有关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到底如何?

合同未生效不是终局的状态,而是中间的、过渡的形式,会继续发展变化。在探矿权转让合同中,主要存在三种可能的情形,即探矿权转让合同经过批准,而发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对探矿权转让合同不予批准,探矿权转让合同成为确定无效的合同;探矿权转让合同没有向行政机关申请批准的状态一直持续。就第一种情形,可通过合同履行和违约制度解决。就第二种情形,可通过合同无效和缔约过失制度解决。需进一步探讨的是,第三种情形下的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办理使合同生效的手续义务而对方拒不办理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探矿权转让合同未生效(没有确定有效或确定无效)情形下,权利方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由自己办理相关手续,并要求对方赔偿有关费用和未办理相关手续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因此,我们认为,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向国家机关申请报批的义务,属于促使合同生效的权利义务,该类权利义务不属于国家管理矿业权的范畴,无需批准,只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应具有约束力。这和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合同法律原则相一致,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外商投资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即使合同未生效,也不影响报批义务条款的效力,以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可见,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采取了类似的观点。

因此,探矿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依法属于未生效合同,尽管如此,合同未生效,也不影响合同中报批义务条款及与报批义务相关的条款的效力,并且,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中约定的未报批的违约责任。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xuezhezhai.com/fw/hetongxieyi/5zd3z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