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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最容易上当的条约解读

劳动合同法中最容易上当的条约解读

以2008年的利群集团案件来说明劳动合同犯罪的做法和劳动法中容易被利用犯罪的劳动条约。

劳动合同法中最容易上当的条约解读

青岛利群集团青岛利群胶南店,与厂家青岛利群集团青岛宇恒电器有限公司勾结,利用劳动者不懂法的弱点,合伙采取合同欺诈等手段,严重地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开与《劳动合同法》相对抗。

1、由利群集团乳山购物广场(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向招聘的商场导购员,发放封面为“利群集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空白文本,让这些不懂法的导购员,在空白合同上签字。

2、用人单位回去后,在合同上任意填写其他内容及用人单位。员工以为是一个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一份)。实际上是与两个用人单位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如此,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规定,就不用给劳动者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金,并且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既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又不用支付加班费,一举多得。

3、瞒天过海。两个合同只有一份,由用人单位持有。具体合同内容,劳动者并不知情。

4、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从工作时间、工装及上岗证上看,是全日制合同,但实际上是非全日制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等都与法无据。最后导致劳动者败诉。两个商家成了地地道道的剥削者。

案例2008年12月13日,利群集团乳山购物广场导购员孙某某,因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孙某以欠工资为由,于2009年3月4日,将其起诉到乳山劳动仲裁委,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等法定事项。结果开庭时,厂家出示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利群声称:申请人并未与其签订合同,本案与己无关。厂家则称依《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但仲裁员当庭协商,支付工资后,加付3000元补偿,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败诉。

2009年11月27日,孙某又以支付加班费(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为由,将两个用人单位诉至乳山劳动仲裁委。两被告又各自提供了两个“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称:一个单位雇佣4小时(笑话)。试问:同一个人,在同一个工作地点,同一个工作时间,从事同一个工作(同一个商品的导购),却要与两个用人单位签订两份用工合同,两个用工主体,这是明显的利用合同进行欺诈,变相强迫孙某加班,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26条、31条的相关规定。然而,本案仍然败诉。(本案已经诉至法院)

如上所述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何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地方劳动监察部门明知该违法现象(乳山各大商场均采取此做法)存在,却不闻不问,势必导致法律被任意践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法将何在?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是最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利用合同欺诈手段,公开地、严重地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这是劳动法上关于非全日制合同工的规定,也是犯罪分子容易利用的地方,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著名其具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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