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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公司3篇(必备)

方案公司3篇(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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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公司3篇(必备)

方案公司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九条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第十条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二)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八)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第十五条激励对象转让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四章 股票期权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第二十条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

第二十二条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三条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

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二十七条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五章 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其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至少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八)项、第(十二)项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测算;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

(七)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权激励计划;

(三)法律意见书;

(四)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如下内容进行表决:

(一)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和数量;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股权激励计划中董事、监事各自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标的股票禁售期;

(五)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九)对董事会办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

(十)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

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持相关文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

第四十条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申请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及时注销。

第四十一条除非得到股东大会明确授权,上市公司变更股权激励计划中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

(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

(四)报告期内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和行使权益的情况;

(六)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第四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十五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在责令改正期间,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公司的申请文件。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虚构业绩、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相关专业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专业机构及签字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等措施,并移交相关专业机构主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高级管理人员:指上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标的股票: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

权益: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权。

授权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的“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方案公司 篇2

春季羽毛球比赛活动方案 为了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培养员工团队精神,增强员工凝聚力,促进员工之间友谊,营造一个自信、阳光、充满激情、永不服输的企业氛围,展示员工青春活力。特举办本届羽毛球比赛。

一、活动名称:“绽放生命激情 挥洒青春活力”春季羽毛球比赛活动

二、活动口号:团结、奋进、拼搏

三、活动宗旨:友谊第一 比赛第二

四、活动地点:绿宝体育馆

五、活动时间:拟2xxx年3月22、23日举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参赛对象:公司全体员工

七、活动形式:

1、比赛项目:男单、女单、混双。

2、本次比赛分预选赛、半决赛、决赛三部分。

预选赛:男单、女单、混双根据抽签决定对赛场次,实行单淘汰赛制(3局2胜),每局11分,采用每球得分制。男单、女单、混双各通过预选赛淘汰至6组选手进入半决赛。

半决赛:男单、女单、混双根据抽签决定比赛队伍分组,实行组内循环汰赛制(3局2胜),每局11分,采用每球得分制,单场获胜队伍积2分,负1分,弃权0分,两组排名第二的队伍与对方队伍排名第一的队伍对战,最终获胜的'两支队伍进入决赛。

决赛:男单、女单、混双胜出的两队决赛,实行积分赛制(3局2胜),每局21分,采用每球得分制。决出冠亚军。

3、比赛日程:

3 月22 日(预选赛和半决赛)

10:30 本次比赛开幕,领导致辞。

10:30-10:40 预选赛开始,在AB两块场地同时进行。15分钟一场,比赛4小时,共进行30场,男单、女单、混双各通过预选赛淘汰至6组选手进入半决赛。

11:30-12:30午餐,休息。

12:30-17:30进行半决赛,两场同时进行,15分钟一场,5个小时共进行40场,最终各胜出的两支队伍进入决赛。

3月 23 日 (决赛)

8:30-11:00 在AB场地同时进行。三局两胜30分钟一场,比赛2个半小时,共进行5场。

11:00-11:30 统计男单女单男混双冠亚军。

11:30-12:00 领导颁奖,本次比赛闭幕。

八、比赛要求

1、比赛必须坚持友谊第一、比赛第二原则,裁判必须严格公正执法;比赛双方队员必须服从裁判的一切判罚,不得攻击、干扰裁判;不得打假球,攻击对方球员;如有上列情况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球员乃至球队予以处罚。

2、要求裁判和队员提前半小时到达比赛场地热身、以保证球员安全。

九、奖励方法:

1、男单:冠军1名,奖品***;亚军1名,奖品***;

2、女单:冠军1名,奖品***;亚军1名,奖品***;

3、男双:冠军1名,奖品***;亚军1名,奖品***;

4、女双:冠军1名,奖品***;亚军1名,奖品***;

5、混双:冠军1名,奖品***;亚军1名,奖品***;

十、 比赛经费

1、场地费用:规划场地所需器材如石灰等内部解决。

2、比赛用品:羽毛拍6副,羽毛球5桶,拦网两面,记分牌两个,口哨2个。 元。

3、奖品费用:

A:设臵:男子组冠军1名: 元, 亚军1名:各 元 B:设臵:女子组冠军1名: 元, 亚军1名:各 元 C:设臵:男双组冠军1名: 元, 亚军1名:各 元 D:设臵:女双组冠军1名: 元, 亚军1名:各 元 D:设臵:混双组冠军1名: 元, 亚军1名:各 元 计: 元

4、证书本(每本元)计 元

合计费用: 元 备用金: 元

十一、人员安排

1、裁判:每场1人。 共2名。

2、记录台:一人负责记分和记录犯规次数;一名人负责翻分数牌和计时;共4名。

3、办公室:负责宣传,组织,提供后勤服务,如规划场地,准备羽毛球拍和羽毛球,记分牌,药箱和矿泉水等。

方案公司 篇3

为响应公司创建学习型企业的号召,适应知识经济发展需要,更好应对市场经济的挑战,提高企业员工的整体综合素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现根据公司创建学习型企业的实施意见,同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第十年员工培训方案。

一、培训需求调查与分析

为了使培训方案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制定方案前,人力资源部认真进行了培训需

(一)职位培训(96%希望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希望培训培训方式

参加公开课内训自学教材

1、业务技能75%60%22%18%3、两者都培训11%50%40%10%

(二)培训内容(排名列前十位)

培训内容希望培训比率

1、提升管理能力57%

2、专业前沿资讯45%

3、人力资源管理32%

4、沟通、商务礼仪28%

5、财务管理20%

6、市场营销技巧18%

7、心理学12%

8、英语计算机8%

9、法律5%

10、企业文化1%

通过调查,了解到员工对专业技能及管理能力的培训较为关注,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制订本年度培训方案。

二、培训目的

(一)满足公司发展要求

第十年公司的发展战略为主攻p4市场,全力生产p4,然而p4对工人技术级别、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的要求十分高,现在公司员工的.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还远远不到要求,这就制约了公司的发展速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力资源部将通过培训逐步调整员工知识结构,提高员工技术水平、敬业精神,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员工综合素质。

(二)员工自身发展需求

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的相关技能,以帮助员工增加工作信心,并且有动力在工作岗位上应用这一技能,从而促进部门目标的完成。

三、指导思想

(一)工作即培训培训的目的是通过“培训——工作”的结合,使员工发生有益于公司发展的变化,提高工作能力,改变工作态度,改善工作绩效,把员工培养成“企业人”,因此培训主要在工作过程中进行。

(二)管理层即培训师。各级经理均负有培训下属的职责,通过日常工作对员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使员工具备工作必须的知识、技能、工作态度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下属的培训如何”将作为对各级经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培训是双赢通过培训,公司即以相对低的成本获得发展需要的人才,员工通过培训,得到晋级晋升的机会,不仅获得物质的满足,同时也获得精神上的满足。

四、培训指导原则

以战略为导向,按需培训;提高效率,学以致用;保证转化,与时俱进;提倡主动参与,奖励积极。

培训时间

根据公司第九年度产能计划以及公司发展的需要,分为两次培训。

第一次培训时间:一月1日至一月30日。

第二次培训时间:四月1日至四月月30日。

五、.培训对象

1.新进员工

2.直接生产工人

3.行政管理人员

4.其他有培训需要的人员

六.培训内容

1.新进员工:公司情况、章程等的岗前培训,目的:使员工尽快适应公司的文化,尽快进入工作状态。

内容:(1)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2)公司经营理念(3)公司发展大事记

(4)公司制度与规范(5)组织文化

2.直接生产工人:针对技能、知识的培训,目的:提高技术水平,进而提高合格率。3.行政管理人员:针对管理能力、知识的培训,目的:提高科学管理的水平,为公司发展铸造一支高素质管理队伍。4.其他有培训需要的人员:根据员工提出的要求以及考核结果而定。

七、具体的培训安排

分为4部分

(一)、发动员工自学。

(二)、企业内部培训。

(三)、企业外部培训。

(四)、举办各种活动。

(一)、发动企业员工自学。全面提高企业员工文化素质,最为重要的是发动员工自发的去学习。为此,公司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1、加强宣传教育。创新公司宣传栏,增加三站的宣传栏,积极向职工宣传企业创建学习型组织的重要性。

2、保证受训人员按时按质按量满足公司规定要达到水平。

3、鼓励员工根据工作需要、专业对口报读各类专业和申报各类专业职称。公司对经同意批准并能取得学历或职称证书员工给予全额报销学习费用,并对取得职称的员工实行聘任,给予相应的工资待遇。

(二)、企业内部培训。

(三)、外部培训。

1、将积极参加外部机构组织的各种交流会、讲座等。

2、脱产、半脱产的方式公司选派优秀人员到学校或各专业培训点进行培训。

3、分批 组织公司业务骨干,管理人员到全国各大先进地区参观学习,不断更新管理者的观念。

(四)、举办各种活动。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定期组织各种活动。

八、培训预算(按底九年工资总额的1.5%计提)

九、培训保障机制

为保证培训计划的顺利实施及培训质量,将建立相关保障机制。首先,公司将设立专门基金。其次建立培训纪律,要求学员均要参加培训。第二、对培训人员进行考核,参加学习人员要写出参观心得。第三、由相关部门对学员培训出勤和考核成绩进行记录,做为以后公司选拔人才的依据之一。第四、学习培训的具体负责人要将相关的学习培训记录进行整理归档,并将资料送公司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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