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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旱应急水量调度预案(通用5篇)

抗旱应急水量调度预案(通用5篇)

在我们的学习、工作或生活中,有时会突发一些难以预料的事件,为了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应急预案。那么优秀的应急预案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抗旱应急水量调度预案(通用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抗旱应急水量调度预案(通用5篇)

抗旱应急水量调度预案1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和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台风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堰塞湖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指挥管辖范围内防汛抗旱工作,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部署要求。

1.4.2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依法防抗、科学防控,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联防、平战结合,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

1.4.3 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防汛抗旱工作要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科学处理上下游左右岸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近期与长远之间等各项关系,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做到服从大局、听从指挥。

1.4.4 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除害兴利、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态、生产用水需求。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流域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

2.1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国家防总办公室设在应急部。

2.1.1 国家防总组织机构

国家防总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任总指挥,应急部、水利部主要负责同志,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负责同志和国务院分管副秘书长任副总指挥,应急部分管副部长任秘书长,根据需要设副秘书长,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屋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广电总局、中国气象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为国家防总成员单位。

2.1.2 国家防总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国防汛抗旱工作,研究拟订国家防汛抗旱政策、制度等;依法组织制定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等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程序决定启用重要蓄滞洪区、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落实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防汛抗旱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指导地方建立健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与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流域防总)、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

2.2 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太湖等流域设立流域防总,负责落实国家防总以及水利部防汛抗旱的有关要求,执行国家防总指令,指挥协调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流域防总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以及相关战区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流域防总办公室)设在该流域管理机构。国家防总相关指令统一由水利部下达到各流域防总及其办事机构执行。

2.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防汛压力大、病险水库多、抢险任务重、抗旱任务重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

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承担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2.4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机构,在本级或属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1)各级自然资源(海洋)、水利、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各级自然资源(海洋)、水利、气象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利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或海洋出现风暴潮黄色警戒潮位以上的高潮位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发生洪水地区的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9时前向国家防总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4小时内报到国家防总。

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同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a.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大型和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到国家防总办公室。

b.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同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居民房屋等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气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研判灾情和气象趋势,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国家防总和应急部,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信息,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信息。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业旱情和城乡供水等情况。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预测,并将干旱情况及时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及时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及时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排涝预案、台风风暴潮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排涝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堰塞湖应急处置预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丘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等各类应急预案和方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决口抢险方案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审批。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众通信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利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利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各级气象部门应做好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降雨实况、预报等。

(2)各级水利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各级水利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3.2.3 渍涝灾害预警

(1)城市内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并可能发生城市内涝灾害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组织住屋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形势。地方住屋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当地人民政府视情及时组织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

(2)乡村渍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村庄和农田可能发生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会商,有关部门按职责及时发布预警,并按预案和分工提前采取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

(2)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地方,水利部门应加强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指导行政村(社区)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具体工作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警报,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台风风暴潮灾害预警

(1)各级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发布台风(含热带低压等)监测预警信息,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自然资源(海洋)部门根据台风预报做好风暴潮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沿海地区,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5)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运输、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及时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沿海养殖人员撤离工作。当地人民政府视情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

3.2.6 蓄滞洪区预警

(1)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蓄滞洪区管理单位等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批。

(2)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3)运用蓄滞洪区,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2.7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水利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和管理,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掌握旱情灾情,根据干旱发展趋势,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3.2.8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设施损毁、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有关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涝、干旱和台风风暴潮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涝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干旱风险图、台风风暴潮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涝、干旱和台风风暴潮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洪涝防御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组织水行政、住屋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城市排涝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和城市渍涝。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等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水利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由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编制,报水利部审批后组织实施。调度方案和指令须抄国家防总、应急部。

(2)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情况变化,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3.3 抗旱预案

各级水利部门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3.4 预警响应衔接

(1)自然资源、住屋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健全预警机制,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有关部门应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2)自然资源、住屋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和信息共享。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预测可能出现致灾天气过程或有关部门发布预警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要组织联合会商,分析研判灾害风险,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有关部门的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指导督促下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相关预警与应急响应的衔接工作。

(5)预警发布部门发布预警后,要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6)有关部门要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干旱、台风、堰塞湖等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风情、险情、灾情、旱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国家防总成员单位启动防汛抗旱相关应急响应时,应及时通报国家防总。国家防总各成员单位应按照统一部署和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 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水利部组织会商,应急部等部门派员参加。涉及启用重要蓄滞洪区、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时,由水利部提出运用方案报国家防总,按照总指挥的决定执行。重大决定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4.1.4 洪涝、干旱、台风、堰塞湖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工作。灾害应对关键阶段,应有党政负责同志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坐镇指挥,相关负责同志根据预案和统一安排靠前指挥,确保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实施。

4.1.5 洪涝、干旱、台风、堰塞湖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上述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上述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

4.2 一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应急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防汛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4)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5)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6)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座特大及以上城市发生特大干旱;

(8)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国家防总办公室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副总指挥审核后,报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总指挥决定。必要时,国务院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4.2.2 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1)由国家防总总指挥或党中央、国务院指定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统一指挥调度,国家防总成员参加。视情启动经国务院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应急响应期内,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可由副总指挥主持,有关成员单位参加,随时滚动会商,并将情况报总指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安排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国家防总加强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做好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8小时内派出由国家防总领导或成员带队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及时在中央主要媒体及新媒体通报有关情况,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工作。财政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按照国家防总办公室要求为灾区紧急调运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运输、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提供运输保障。水利部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和防汛抢险技术支撑。应急部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协助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国家防总其他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全力做好有关工作。

(2)有关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国家防总和水利部提供调度参谋意见。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地方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

(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国家防总及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3 二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应急响应:

(1)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2)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防汛抗旱二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3)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4)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5)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6)预报超强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国;

(7)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中央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会商研判有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大部地区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8)同一时间发生两个以上极高风险的堰塞湖;

(9)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特大干旱或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严重干旱;

(10)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

(11)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国家防总办公室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国家防总秘书长审核后,报副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副总指挥决定。

4.3.2 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1)国家防总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国家防总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并通报国家防总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期内,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可由国家防总秘书长主持,随时滚动会商。国家防总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做好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12小时内派出由成员单位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水利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工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预警,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和抗洪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国家防总组织协调有关方面不定期在中央主要媒体及新媒体平台通报有关情况。根据灾区请求及时调派抢险救援队伍、调拨防汛抗旱物资支援地方抢险救灾。国家防总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有关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做好洪水预测预报,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救援和抗旱救灾;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国家防总和水利部提供调度参谋意见。

(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有关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国家防总及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 三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应急响应:

(1)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2)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较大洪水;

(3)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防汛抗旱三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4)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5)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6)预报强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国;

(7)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中央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会商研判有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大部地区可能发生较重洪涝灾害;

(8)发生极高风险的堰塞湖;

(9)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10)多座中等以上城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或一座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

(11)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国家防总办公室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家防总秘书长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国家防总秘书长决定。

4.4.2 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1)国家防总秘书长主持会商,中国气象局、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等国家防总有关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国家防总成员单位。水利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国家防总办公室在18小时内派出由司局级领导带队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有关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汛(旱)情监视,加强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工程调度,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协助防汛抗旱。

(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国家防总及流域防总。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省级主要媒体及新媒体平台发布防汛抗旱有关情况。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5 四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应急响应:

(1)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防汛抗旱四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2)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5)预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登陆或影响我国;

(6)预测或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中央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会商研判有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7)发生高风险的堰塞湖;

(8)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9)多座中等以上城市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10)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国家防总办公室主任决定并宣布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4.5.2 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1)国家防总办公室负责同志主持会商,中国气象局、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等国家防总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在24小时内派出由司局级领导带队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将情况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国家防总成员单位。

(2)有关流域防总加强汛情、旱情监视,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国家防总办公室。

(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总办公室。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蓄滞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经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定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当江河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渍涝灾害

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1)城市内涝。住屋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以及铁路等有关单位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要突出抓好轨道交通、市政道路隧道、立交桥、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险。对主要易涝点要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出现城市内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住屋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2)当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减少灾害损失。

4.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屋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消防、气象等各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观测到降雨量达到预警阈值时,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基层人民政府及时按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发生意外事件。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5)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民兵、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及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 台风风暴潮灾害

(1)台风风暴潮(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2)发布台风蓝色、黄色预警阶段。

a.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b.自然资源(海洋)部门根据台风动向,分析、预报风暴潮,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c.沿海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根据台风预警上岗到位值班,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d.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超汛限水位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平原河网水位高的应适当预排。水利部门做好洪水测报的各项准备。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e.海上作业单位通知出海渔船回港避风,提醒商船落实避风措施。自然资源(海洋)、渔业、海运、海上安全等部门检查归港船只锚固情况,敦促沿海地区做好建设工地、滩涂养殖、网箱加固及渔排上人员安全转移、港口大型机械加固、人员避险、货物避水等工作。

f.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预警信息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御部署情况。

(3)发布台风橙色、红色预警阶段。

a.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值班,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登陆地区和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b.气象部门应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以及台风暴雨量级和雨区的预报。自然资源(海洋)部门应作出风暴潮预报。水利部门应根据气象部门的降雨预报,提早作出江河洪水的预报。

c.海上作业单位应检查船只进港情况,尚未回港的应采取应急措施。对停港避风的船只应落实防撞等保安措施。

d.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落实蓄滞洪区分洪的各项准备。抢险人员加强对工程的巡查。

e.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灾害易发地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f.台风将登陆影响和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食盐、渔业产品应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设施做好防护工作;建设工地做好大型临时设施固结和工程结构防护等工作;电力、通信部门应做好抢修准备,保障供电和通信畅通;住屋城乡建设(园林绿化)部门应按职责做好市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

g.新闻媒体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h.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旦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卫生应急队伍集结待命。公安机关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i.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汇报防台风行动情况。

4.6.5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大型水库(水电站)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国家防总办公室。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部门提供技术支撑。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必要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援助请求。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按照权限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6 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水利部门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条件许可时及时开展人工增雨等。

d.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会商,密切跟踪旱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灾信息。

e.及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f.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a.有关部门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d.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a.有关部门要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

c.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d.关注水量供求变化,组织做好抗旱调度。

e.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4)轻度干旱。

a.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c.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4.6.7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供水工作,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障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险情、灾情、旱情等防汛抗旱信息按任务分工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4.7.3 属一般性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应急管理部门。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4.7.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立即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 洪涝灾害人员伤亡、重大险情及影响范围、处置措施等关键信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防总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4.7.6 国家防总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4.8.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有关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4.9.2 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和台风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当江河湖泊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有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利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4.9.3 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水电站)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专业抢险队伍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9.4 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增援,提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帮助。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要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4.10.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小分队,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4.12 信息发布

4.12.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用语,在防汛救灾中也不得使用“战时状态”等表述。

4.12.2 汛情、旱情由水利部门发布,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和发布。

4.12.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 应急终止

4.13.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3.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讯设施,确保信息畅通。

5.1.3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通信主管部门,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主管部门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防台风预警预报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公共广播、电视、有关政府的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防台风预警预报等信息。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部门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水利部门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和非专业抢险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抗洪抢险应急专业力量和年度重点准备任务部队、民兵应急专业救援队伍、部门和地方以及中央企业组建的专业抢险队伍作为常备力量或突击力量,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

c.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商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调动按应急部有关规定执行。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c.必要时,可申请动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进行抗旱救灾。

5.2.3 供电保障

电力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供电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负责防御台风海上搜救有关工作。

5.2.5 医学救援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救治,指导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依法做好水旱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5.2.7 物资保障

财政、应急管理、粮食和储备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加强衔接配合,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等工作,优化收储轮换及日常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率。

(1)物资储备。

a.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负责中央防汛抗旱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国家防总办公室的动用指令承担调出和运送任务。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做好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和保障有关工作,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b.中央防汛抗旱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特大洪水和特大干旱灾害地区防汛抢险和抗旱应急物资不足,保障大江大河(湖)及其重要支流、重要防洪设施抗洪抢险、防汛救灾以及严重干旱地区抗旱减灾需要。

c.洪涝灾害频繁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空中、水上应急抢险救援大型设备(装备)需求,承接主体应当具有国家相关专业资质。

d.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抢险物资品种和数量,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结合本地抗洪抢险具体情况确定。

e.抗旱物资储备。干旱频繁发生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f.抗旱水源储备。严重缺水城市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a.中央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在坚持就近调拨和保证抢险需求的同时,应优先调用周边仓库接近储备年限的物资,尽量避免或减少物资报废。当有多处申请调用中央防汛抗旱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抗旱抢险应急物资需求。

b.中央防汛抗旱物资调拨程序:中央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由流域防总或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国家防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国家防总办公室向国家粮食和储备局下达调令。

c.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启动防汛抗旱物资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中央财政安排资金补助地方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流域管理机构防汛抗旱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国家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社会专业队伍参与抗洪抢险救援和抗旱救灾工作。

5.3 技术保障

5.3.1 信息技术支撑

(1)加强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国家防总办公室在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2)完善协同配合和衔接机制。应急部会同自然资源部、住屋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中国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自然资源部、住屋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应急部、中国气象局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

5.3.2 专家支撑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水利部门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5.4 宣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重视宣传舆论引导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要把防汛抗旱宣传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宣传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与有关宣传机构的协作配合。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及水旱灾害信息。汛情、旱情形势严峻时期要加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力度,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虚假信息,为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3)发生重特大水旱(台风)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情况;对防汛形势、抢险救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灾区秩序、群众生活等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防汛救灾专业知识,要组织专家科学解读,有针对性解疑释惑。

5.5 培训和演练

5.5.1 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防汛抢险专业队伍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骨干的培训;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乡镇(街道)、村(社区)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5.2 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6.1.2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拨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因灾倒损民房的恢复重建,组织开展救灾捐赠,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处、有医疗服务。

6.1.3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灾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指导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指导落实灾后各项卫生防疫措施,严防灾区传染病疫情发生。

6.1.4 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

国家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进行补偿。其他蓄滞洪区由地方人民政府参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补偿。

6.5 灾后重建

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6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各方面和环节组织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要及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应急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重特大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 台风风暴潮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台风风暴潮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台风风暴潮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台风风暴潮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级别台风风暴潮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4 防御洪水方案:是对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台风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等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水利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7.1.5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6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利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7 生命线工程: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7.1.8 洪水等级

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 22482—2008):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年~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7.1.9 热带气旋等级

根据《热带气旋等级》(GB/T 19201—2006):

热带低压: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

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7.2m/s~24.4m/s(风力8~9级)。

强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24.5m/s~32.6m/s(风力10~11级)。

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32.7m/s~41.4m/s(风力12~13级)。

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41.5m/s~50.9m/s(风力14~15级)。

超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或大于51.0m/s(风力16级或以上)。

7.1.10 堰塞湖风险等级

堰塞体危险性判别、堰塞湖淹没和溃决损失严重性、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参照《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与应急处置技术规范》(SL/T 450—2021)。

7.1.11 干旱等级

区域农业旱情等级、区域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农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参照《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

7.1.12 关于城市规模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

7.1.13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更新。

7.3 国际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外事纪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防汛抗旱减灾国际交流,借鉴发达国家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防总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国家防总办公室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抗旱应急水量调度预案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高效处置的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指导应对可能发生的水旱灾害,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全力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市组织应对洪水、农业干旱(以下简称干旱)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洪水、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城乡统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坚持依法管理、社会参与。

1.5事件分级

按照《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洪水分为一般洪水、较大洪水、大洪水、特大洪水,干旱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

1.6预案体系

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水文测预报方案、洪水及抗旱水量调度方案、防洪抢险保障方案、分洪口门开设方案、蓄滞洪区运用方案、农村分部农村除涝方案、市区分部中心城区排水方案、防潮分部风暴潮(含引发洪涝灾害的灾害性海浪)防御保障方案(以下简称“防潮分部防潮方案”)、山洪灾害防御方案、防汛抗旱物资保障方案、防汛抗旱通信保障方案、防汛抗旱交通保障方案、防汛抗旱电力保障方案、市防指各成员单位防汛抗旱保障方案、各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2.1.1设立天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市长、天津警备区副司令员、武警天津总队司令员、市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利部海委)主任、市应急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市防指日常工作由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市长负责。

2.1.2市防指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海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海河防总)的决定;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开展本市较大以上洪水以及中度以上干旱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区开展一般、较大洪水以及轻度、中度干旱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部署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物资的建设管理工作;发布抗洪、救灾动员令,动员全社会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下达重大防汛抗旱命令。

2.2办事机构

2.2.1市防指下设天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市防办设在市应急局。市防办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市防办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起草市防指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防指各项工作部署;协调市防指成员单位、各分部及各工作组,检查指导各区开展防汛抗旱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保障方案编修;负责联络应急专家组;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处置情况的收集、上报工作;承办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市防指下设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潮分部(以下简称防潮分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区分部(以下简称市区分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农村分部(以下简称农村分部)。按照市防指部署,三个分部分别负责沿海防潮、中心城区排水、农田除涝和农业抗旱工作。

2.3成员单位

按照市防指部署,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并协调督促本行业其他部门共同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市委宣传部:正确把握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新闻媒体对全市水旱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市发展改革委:做好防汛抗旱工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初步设计概算的核定工作。

市教委:组织做好全市教育系统校舍、人员安全等防汛工作;指导有安置任务的学校做好转移安置协助工作;做好教育系统防汛抗旱宣传教育等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生产资料、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负责综合协调防汛抗旱供电保障以及本系统防汛抗旱自保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转移,并为相关工作提供通信保障;打击破坏防汛抗旱工作的犯罪活动;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交通畅通;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市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防汛抗旱资金保障,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海洋灾害预警监测,及时发布海洋灾害预报预警。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与防汛抗旱相关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水质监测,调查处理水污染事故和纠纷。

市住屋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市区监管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在施工程做好安全度汛工作;组织指导危陋房屋安全度汛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指导各区开展建成区内绿化园林设施排水、雨后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恢复工作,组织因水旱灾害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道路桥梁安全运行管理,城市道路管线井的监督检查。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协调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做好道路、港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并组织做好道路、港口等交通行业防汛抗旱自保工作;负责所属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汛抗旱工作。

市水务局: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提出防汛抗旱预警响应、会商建议;组织实施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做好中心城区排水工作,并指导全市排水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抗旱专业队伍、专家组组建、管理及市级防汛专储物资的储备与管理,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水利工程、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及水毁工程修复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等工作;必要时,可提请以市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涉农区做好农田排涝、农业抗旱等救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负责监督、检查农垦系统防汛抗旱安全;负责土壤墒情监测和农业灾情统计工作;组织落实渔业防潮自保自救措施。

市商务局: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生活必需品等物资调拨、供应和储备管理;组织做好本系统防汛抗旱自保等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协调做好广播电视防汛抗旱宣传、舆论引导工作;协助各区人民政府做好旅游景区游客的疏散、转移、避险、应急救援等工作;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做好防汛抗旱自保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灾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市应急局: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重大、特别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市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的调拨;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救助工作。

市国资委: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属国有大型企业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的生产、调度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做好防汛抗旱自保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公用人防工程的防洪自保安全,为防汛抗旱提供通讯保障。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滨海新区辖区内防汛抗旱、防潮工作。

天津警备区:协调驻津部队并组织民兵、预备役抢险队伍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活动;负责做好部队增援本市抗洪、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

武警天津总队: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活动,协同公安部门维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交通集团:参与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的运输,协助相关单位做好本单位交通运输工具组织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信息;为防汛抗旱部门提供气象服务;及时提出防汛抗旱应急响应会商建议。

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防汛安全、防汛抗旱工作现场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在防汛抗旱紧急时期,按照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抢修因灾受损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恢复公用通信网络运行。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海河下游管理局:按照防洪调度方案,结合天津市需求负责所属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

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配合应急、水务部门做好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必要时,承担紧急情况下下凹式立交桥、低洼路段、低洼易积水居民区的先期排水和应急救援任务。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天津分局:协调天津市与相邻省市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防汛突发事件;负责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天津境内所属工程、设施的防汛抗旱安全,并组织下属单位做好防汛抗旱自保工作。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办事处:负责协调所属工程及设施的`防汛抗旱安全,协调防汛抗旱物资和人员运送工作。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负责所属电力设施的运行安全,保障电力供应。

人保财险天津市分公司:督促投保单位做好水旱灾害自保防御及灾后理赔工作。

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负责所属工程及设施的防汛抗旱安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和人员航空运送工作。

2.4工作组

根据职责分工,市防指成立以下工作组,分别开展有关工作:

(1)气象海洋组。由市气象局牵头,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组建。负责做好实时气象、风暴潮信息监测;做好中短期气象预报和潮情趋势预测;发布突发灾害性天气信息、气象灾害预警、风暴潮预警;做好暴雨、台风、风暴潮等灾害影响评估;当发生风暴潮时,海洋预警监测人员上岗到位;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水情组。由市水务局负责组建。负责市域内各河系雨水情、旱情测报、洪水预报工作;及时掌握分析流域内各大水系的雨水情、旱情信息,根据上游雨水情,开展洪水预报作业,提前预判洪水对本市的影响,提出水情预警意见,向市有关部门通报雨水情、旱情及预警信息,并提请召开防汛抗旱会商会议;根据需要开设临时观测站点,并做好重要点位水文信息加报;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3)调度组。由市水务局负责组建。负责掌握本市及与本市相关的流域防汛抗旱工程工情、雨水情、潮情、旱情、调度方案等基本情况;负责联系水利部、水利部海委调度部门,协调相关省市调度部门,做好防汛抗旱调度工作;根据雨水情、旱情发展变化,提请召开防汛抗旱调度会商会议,提出调度参谋意见;负责拟定、发布防汛抗旱调度指令,督促相关单位和区执行;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4)抢险组。由市应急局牵头,会同市水务局、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市消防救援总队组建。负责了解周边地区雨水情、旱情、工情和险情,掌握全市一级行洪河道、大型水库的工情与险情;指导责任部门制定抢险、抗旱方案,提请召开抢险救灾会商会议,提出队伍、物资需求;组织市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实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行动;根据各区需求和具体情况,及时派出专家组现场指导;督促各区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5)转移安置组。由市应急局牵头,会同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组建。负责监督指导区人民政府组织蓄滞洪区和受洪涝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指导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保障;指导做好受灾人员卫生医疗和防疫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6)物资组。由市应急局牵头,会同市水务局组建。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与管理工作;负责对市级防汛抗旱代储物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调运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7)通讯组。由市通信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应急局、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人防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组建。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防汛抗旱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防汛抗旱指挥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在防汛抗旱紧急时期,按照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抢修因灾受损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8)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武警天津总队组建。负责维护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转移,并为相关工作提供通信保障;打击破坏防汛抗旱工作的犯罪活动;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交通畅通;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市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9)交通运输组。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会同市道路运输局、交通集团、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办事处、天津滨海国际机场组建。负责组织协调调运物资、输送抢险人员和群众转移所需交通工具;紧急情况下,按照市防指部署要求,组织协调交通、铁路、公路、航运、民航等有关单位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运输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10)生活保障组。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应急局组建。负责指导区人民政府做好市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部队、民兵、预备役等生活保障工作;指导区人民政府做好转移安置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市级生活保障物资的调拨、供应;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11)财务组。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水务局、市应急局组建。负责抢险、救灾、水毁工程修复、灾后重建等资金核定、筹措和拨付;负责申请国家防汛抗旱款项工作;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做好防汛抗旱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12)信息宣传组。由市应急局牵头,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水务局组建。负责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工作;组织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简报编写等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5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一般、较大洪水或轻度、中度干旱,一般由区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当发生大、特大洪水或严重、特大干旱时,市防指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对水旱灾害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及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有关信息;适时调动队伍和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市防指协调处置。

2.6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2.6.1各区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并下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建立辖区水旱灾害应对工作体制机制。各区防指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市防指的决定;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统一指挥辖区内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发布防汛抗旱动员令,动员辖区内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启动、终止辖区内防汛抗旱应急响应;下达防汛抗旱命令,并督促相关单位执行;组织做好防汛抗旱宣传工作等。

2.6.2蓟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防山洪工作;滨海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滨海新区防潮工作。

2.7专家组

应急、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农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防汛抗旱专家库,负责水旱灾害调度、抢险和救援等方案的制定研究;研究分析灾害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灾害处理提供咨询及建议。每年5月底前,各相关单位向市防办备案专家名单。

市防办根据工作需要调派专家时,通过电话或发商调函协调相关单位组织本单位专家,组成专家组执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指导任务。

3预防和预警

3.1风险防控

坚持“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各级防办每年汛前组织各有关单位采用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以防汛抗旱工作中责任制落实、体制机制建立、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依法整顿或关闭;同时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和应急避险意识。

3.2监测

为有效防控水旱灾害的发生,做好突发事件风险因素评估,依托水文、气象、自然资源、工程管理部门和水利部、水利部海委及上游地区发布的监测信息,建立完善日常监控机制。

(1)气象海洋信息监测:市气象局、市规划资源局等部门密切关注相关气象和风暴潮信息,随时掌握趋势预测和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时通报市防办。

(2)水旱灾害信息监测:市水务局密切关注流域及本市雨水情、旱情信息,掌握分析洪水、干旱发展趋势预测和预警预报信息,及时通报市防办。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掌握农业旱情、农田作物受灾情况,及时通报市防办。

(3)防洪工程信息监测: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对堤防、水库、闸站等防洪工程和安全保护范围区域进行定时巡查检查。汛期当河道水位低于警戒水位时,巡堤查险工作由市、区两级水务部门负责;当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并持续上涨,由市水务部门及时通报市防办,巡堤查险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防汛责任人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市、区两级水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当河道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以上应加密巡查频次、增加巡查人员。

3.3预警

3.3.1暴雨预警

当预计本市及上游地区有较强降雨过程时,由市气象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密切监视天气变化,根据降雨量级、降雨范围及时发布暴雨信息、预警,并通报市防办。

3.3.2洪水预警

当本市及上游地区发生强降雨,预计本市主要行洪河道将出现洪峰过境时,由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及时发布洪水预警,并通报市防办。

3.3.3干旱预警

由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组织有关部门分析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并通报市防办。

3.4预警行动

市防办根据预警种类和预警级别组织有关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密切关注雨水情、潮情、旱情发展,会商研判水旱灾害形势,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分部和各区防指对本行业、本区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视情况提前做好工程调度、水量调配、救援力量预置、转移避险、巡堤查险、物资调拨等工作。

3.5预警调整与解除

根据天气、雨水情、旱情变化趋势和工程运用情况,预警发布部门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通报市防办。

4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信息报告

发生水旱灾害时,各区应急局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局、市防办报告事件或隐患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各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局、市防办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害基本情况。对正在进行处置的水旱灾害,市应急局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抢险救灾进展情况。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现场指挥部及联系人、请求支援情况等。暂时无法判明事件严重程度时,应根据灾害达到的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2先期处置

水旱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根据危害程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开展抢险救灾,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努力将水旱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市防指报告。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本市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包括防洪应急响应、抗旱应急响应,根据水利部、水利部海委、上游省市和市各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国家防总、海河防总启动的应急响应以及水旱灾害影响范围,经组织会商,针对全市或预计受影响较重的部分区启动相应等级的防洪、抗旱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应急响应、二级应急响应、三级应急响应和四级应急响应。

防洪、抗旱三、四级应急响应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由相关区防指在市防指指导下组织开展,市防指密切关注并随时做好支援准备。防洪、抗旱一、二级应急响应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市防指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各区防指开展。

5.2启动程序

市防办负责启动防洪、抗旱三、四级应急响应,市防指负责启动防洪、抗旱一、二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要及时上报国家防总备案。其中:防洪、抗旱四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市防办副主任批准,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市防办主任批准,二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市防指副总指挥批准,一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市防指总指挥批准。紧急情况下,各单位自动启动防汛抗旱有关应急机制,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3响应措施

5.3.1四级应急响应

(1)市防办副主任,气象海洋组、水情组、调度组、抢险组、通讯组、物资组、信息宣传组和海河下游局、市公安局、市住屋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等市防指成员单位组织本组、本部门相关人员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

(2)市防办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处置工作

市防办: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各区防指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各级领导,并通报有关单位;适时提出建议并组织防汛抗旱会商会议;起草下发防汛抗旱会商会议纪要,并抓好落实;做好洪涝、干旱灾情统计上报;通知抢险组集结市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落实抢险设备,做好防汛抗旱准备。

气象海洋组: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每日至少2次发布气象及风暴潮、海浪信息。

水情组:密切关注本市及上游地区水情、旱情变化趋势,每日至少2次发布本市及上游地区水情、旱情信息及重要河道水势情况,并做好应急水文和水质测报等准备工作;做好分洪口门测报准备工作;视水情、旱情提请召开防汛抗旱调度会商会议。

调度组:及时掌握本市及流域上游地区雨水情、工情、旱情以及气象预报和洪水预报,分析提出调度建议;视雨水情、旱情,提请召开防汛抗旱调度会商会议,发布防汛、抗旱调度指令;监督相关区和单位落实防汛、抗旱调度指令。

抢险组:掌握全市一级行洪河道、大型水库的工情,汇总全市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组织抢险救灾专家24小时待命,随时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技术指导准备;组织市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待命;根据需要派出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物资组:整理防汛抗旱物资及设备,做好调拨准备。

信息宣传组:组织编发新闻通稿,向新闻媒体通报雨水情、旱情和工作情况,视新闻媒体需要组织现场采访。

市住屋城乡建设委:组织做好市区在建工程的管理工作,做好适时停工准备;组织指导各区做好危陋房屋的排查工作和涉及片区群众避险转移安置准备工作。

市公安局:做好强降雨期间的交通疏导、管控工作,适时做好地道、涵洞、下沉路段等易积水点位的道路双向封闭和交通管控,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力量和物资运输的交通保障等各项准备。

市城市管理委:组织做好市区下沉地道硬隔离各项准备,适时采取道路硬隔离措施;组织做好城市公园防汛自保准备工作,加强巡查巡护。

市交通运输委:加强道路巡查,及时处置行道树倒伏、山体落石等影响道路通行安全的情况。组织做好市区外普通公路低洼路段硬隔离各项准备,适时进行道路封闭;组织做好铁路在建工程的管理工作,做好适时停工准备。

市文化和旅游局:配合相关区和部门适时关闭景区,疏导游客,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市商务局:组织指导地下商业经营管理单位做好防汛自保工作,适时组织商户停业,撤离疏散人员。

其他工作组、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准备与保障工作。

5.3.2三级应急响应

(1)在四级响应上岗人员基础上,市防办主任,市防指农村分部、市区分部指挥,市防指各工作组组长,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水务局、市国资委等市防指成员单位组织本组、本部门相关人员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

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消防救援总队按照市防办要求组织专业骨干到市应急局上岗,参加联合值守工作。其他各单位根据市防办安排,做好到市应急局集中办公准备。

(2)市防办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处置工作

各工作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做好四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市防办:组织加密会商,及时掌握雨水情、旱情、险情、灾情及各部门工作动态,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国家防总和市委、市政府,并通报有关单位。通知物资组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准备,根据险情灾情及时调运;通知抢险组组织市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执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任务;协调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市消防救援总队做好集结准备,随时执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任务。

气象海洋组: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每日至少3次发布气象信息,2次风暴潮和海浪信息。

水情组:根据需要增设临时测报站点;加密发布水情、旱情信息;滚动实施洪水预报作业,增加洪水预报频次;水文测报突击队做好分洪口门现场测报准备;做好应急水质监测工作。

调度组:做好本市主要行洪河道调度运行工作;根据河道水情,适时提出加测加报水文断面;适时提出农村排沥限禁排、蓄滞洪区启用准备、抗旱调水等调度综合建议;监督相关区和单位落实防汛抗旱调度指令。

抢险组:提请召开抢险救灾会商会议;根据需要组织市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根据险情、灾情提出物资需求建议;掌握汇总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消防救援队伍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准备工作情况,落实市防指相关指令。

转移安置组:准备安置群众所需救灾物资及设备,随时做好调拨准备,视情况及时调拨。

物资组:通知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单位相关人员上岗到位,做好调运防汛抗旱物资准备,视情况由储备单位及时组织调运。

通讯组:组织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开展通信保障工作。

保卫组:根据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路线,组织做好沿线道路交通秩序保障,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及时到位;做好抢险救灾现场安全警戒、人员车辆疏导。

交通运输组:筹划集结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行动所需运输车辆,随时执行交通运输任务。

生活保障组:指导区人民政府做好防汛抗旱应急队伍、转移安置群众的生活保障准备。视雨水情、旱情,随时协调调拨生活保障物资。

财务组:会同市防办申请核准防汛抗旱资金,并统筹管理、拨付市级防汛抗旱经费;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市防办向国家申请防汛抗旱款项,并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国家资金;会同市防办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信息宣传组:适时组织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会,向媒体通报雨水情、旱情和工作情况;组织新闻媒体对全市洪水、农业干旱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等。

市教委:组织各区教育部门根据区域降雨情况,对中国小校和幼儿园实施弹性教学;按照市防指要求组织有安置任务的学校做好转移安置接收准备工作。

市住屋城乡建设委:组织做好市区在建工程适时停工,人员避险工作;加强危陋房屋的排查力度,组织指导各区做好危陋房屋排查和涉及片区群众避险转移安置工作。

市公安局: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受困群众紧急疏散、转移安置的治安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组织各城市公园做好防汛自保工作,适时停止公园内游船、游艺等设施运营,封闭上山步道,关闭封闭性公园,及时劝离、疏散、安置游客;组织全市燃气企业做好供气保障工作,加强管线巡查,及时做好抢修、抢险等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继续加强道路巡查,适时封闭影响通行安全较大的山区路段;及时组织开展损毁路段应急抢修,保障公路安全通行。

市水务局:组织供水企业加强供水工程巡视巡查,做好供水保障工作。

市商务局:组织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适时增加各类生活必需品储备。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组织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电力保障工作。

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市消防救援总队组织做好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准备。

其他工作组、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准备与保障工作。

5.3.3二级应急响应

(1)在三级应急响应上岗人员基础上,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本单位、本部门相关人员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各单位根据市防办安排,做好到市应急局集中办公准备。

(2)市防指负责日常工作的副总指挥驻市防办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处置工作

各工作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做好三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市防办:根据需要提出组建现场指挥部建议,并组织实施;协调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市消防救援总队执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任务;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水旱灾害应对工作;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区督查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海洋组: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每日至少发布4次气象信息,2次风暴潮和3次海浪信息。

水情组:每日至少3次发布本市及上游地区水情、旱情信息及重要河道水势情况;提请流域管理机构等上级水文部门召开水情、旱情会商会议;做好分洪口门及蓄滞洪区的测报工作。

调度组:根据河道、水库、蓄滞洪区雨水情以及气象预报、洪水预报、各地区旱情,分析提出综合调度建议。及时反馈相关区和单位调度指令落实情况。

抢险组:定期召开抢险组会商例会;掌握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执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分洪口门破口分洪等任务情况,提供技术支撑,落实市防指相关指令。

转移安置组:根据需要指导、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和灾民生活救助。

物资组:密切关注物资需求状态,随时组织上报物资库存情况,通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等部门与各生产经营企业保持联系,了解企业生产动态,各物资储备单位按市防指指令组织做好调运工作。

通讯组:根据市防办下达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地点通信保障要求,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保卫组:组织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社会治安、交通疏导和群众转移后受灾地区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交通运输组:执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交通运输任务,根据需要支援群众转移所需交通工具。

生活保障组:根据需要指导、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转移安置群众的生活保障。

信息宣传组: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雨水情、旱情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组织新闻媒体赴现场采访。

市教委:根据雨情、水情,组织做好相关区域各级学校停课准备,适时组织停课,并做好在校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组织有安置任务的学校做好转移安置接收配合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做好长途客运、轨道交通、城市公交等公共交通安全运行工作,适时采取停运措施。密切关注高速公路降雨情况,根据行车安全视情采取高速公路封闭措施,并做好服务区的防汛自保工作。必要时,启动跨省联动机制,实行远端分流。

市城市管理委:组织全市城市公园视情况停止一切户外作业活动,转移公园内游客和工作人员至安全区域。视洪涝灾情,适时组织各燃气相关单位做好停止作业,人员撤离等工作。

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市消防救援总队按照市防指相关要求,分别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和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行动。

其他工作组、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5.3.4一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副总指挥和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组织分管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各单位根据市防办安排,做好到市应急局集中办公准备。

(2)市防指总指挥驻市防办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处置工作

各工作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做好二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市防办:建议市防指发布抗洪、救灾动员令,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提出停工停业停学建议,报请市防指总指挥,作为相关决策的参考依据;提请国家防总、海河防总给予队伍、物资支援;组织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工作;将市防指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国家防总和市委、市政府;提请市委、市政府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督导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海洋组:汛期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滚动发布气象信息,每日发布3次风暴潮、海浪信息,根据市防办需要及灾害变化趋势,随时报送气象以及风暴潮信息。

水情组:通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等部门的水情、旱情会商意见;做好破堤或决口等临时水文测报工作;加强水文站站房、水文测验设施的自保;根据市防办需要,随时报送水情、旱情信息。

调度组:根据当前雨水情、工情以及防御地区的重要程度和超标准洪水调度安排,分析提出综合调度建议;及时反馈相关区和单位调度指令落实情况。

抢险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国家防总、海河防总支援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参加本市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物资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国家防总、海河防总及其他省市物资支援和征集社会物资的接收,并通知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调运工作。

交通运输组:协调做好国家、省市间增援抢险救灾行动所需交通工具、物资的运输。

通讯组: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全力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信息宣传组:滚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水旱灾害处置进展情况。

其他工作组、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全市各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抢险状态,各类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5.4工作信息报送

当应急响应持续时间超过一天以上时,市防指各分部、成员单位、工作组、各区防指按照如下要求向市防办报送工作信息。

气象海洋组负责报送气象信息、天气预报、实况、影响分析等,根据市防办要求做好潮位情况报送工作。四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2次,三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3次,二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4次,一级应急响应根据市防办要求,随时报送。

水情组负责报送本市及上游地区水情、旱情、河道水势信息。四、三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2次;二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3次,一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4次。

市防指市区分部、农村分部、防潮分部负责报送中心城区积水及排除、国有扬水站开车、农业抗旱和农作物受灾、潮位及防潮工作情况。四、三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2次,二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4次,一级应急响应根据市防办要求,随时报送。

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负责报送道路封闭、交通疏导情况;市住屋城乡建设委负责报送响应期间危陋房屋情况;其他市防指成员上岗单位负责报送本系统工作开展情况,每日至少向市防办报送2次。

相关区防指每日至少1次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防办。

各单位按照市防办要求,随时做好加测加报准备。

5.5响应升级

当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超出原来应急响应等级时,市防办立即向市防指提出提升应急响应等级建议,并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当本市抢险救援力量、资源不能满足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需要,需国家提供支援时,由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将情况上报国务院,请求协调有关方面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5.6新闻与舆情应对

按照防汛抗旱工作进展,适时集中组织媒体报道防汛抗旱准备、即时雨水情、旱情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工作流程:市防办和市防指各分部、各工作组等单位提供新闻素材或信息宣传组组织编写新闻稿件,经信息宣传组负责同志审核后签发;需现场采访报道的,由市有关防汛抗旱部门负责安排,信息宣传组负责协调媒体;市应急局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发布防汛抗旱工作动态、便民提醒等信息。

发生重大及以上险情、灾情后,由市防指信息宣传组按程序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以市防指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市防指副总指挥、有关区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发布相关信息。通过动态发布处置进展情况、组织集中采访等方式,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5.7应急结束

5.7.1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专家评估,水旱灾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5.7.2市防办负责结束防洪、抗旱三、四级应急响应,市防指负责结束防洪、抗旱一、二级应急响应。其中:防洪、抗旱四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市防办副主任批准,三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市防办主任批准,二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市防指副总指挥批准,一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市防指总指挥批准。

防洪、抗旱应急响应结束后,现场各类抢险救援力量有序撤离,同时视情况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5.7.3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信息。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和公布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6后期处置

6.1修复重建

应急响应结束后,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相关部门及有关区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损毁的防汛抗旱设施进行修复。

6.2调查评估

6.2.1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水旱灾害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提交上一级党委、政府。一般洪水、轻度干旱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较大洪水、中度干旱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大洪水、严重干旱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特大洪水、特大干旱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下开展,本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6.2.2市应急局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对本年度发生的水旱灾害进行全面评估,对水旱灾害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分析并提出防范建议,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6.3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的要求,市、区财政部门及时拨款,保证物资及时补充到位。

市级防汛抗旱应急代储物资由各代储单位负责及时补充到位。

6.4保险

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相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保险服务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6.5征用补偿

在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中临时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市级防汛抗旱应急代储物资使用的补偿资金按照天津市市级防汛抗旱应急代储物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7.1.1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应急局牵头组建,市水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参与,其中市水务局组织本市防汛抗旱专业队伍,市消防救援总队组织全市消防综合救援队伍参加本市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工作。

7.1.2天津警备区组织驻津解放军、预备役和民兵等应急救援力量;武警天津总队组织驻津武警部队;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防汛抗旱工作实际情况组建各自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队伍。

7.1.3各区防指应切实加强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建设,不断提升与驻津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的协同处置能力,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7.1.4市应急局组织做好国家支援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对接保障工作。

7.2物资保障

7.2.1本市防汛抗旱物资采取市和区两级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需要物资首先由事发地所在区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自行解决;确因遭受严重水旱灾害,需要调用市级防汛抗旱物资的,应由有关区防指向市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

市级储备物资分为市级专项储备物资、各企业单位代储物资两种。区级储备由各区防汛抗旱部门负责,按照各区河道及防汛抗旱责任划分区域储备相应物资,落实运输车辆,并制定预案。一般情况下,调用市级储备物资,由各区组织调运;若确有困难,经市防指批准,由市防指物资组组织调运,具体由交通运输组负责运输。

7.2.2市商务局组织做好生活必需品调拨、供应和储备工作。

7.2.3市应急局组织做好国家支援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工作。

7.3资金保障

处置水旱灾害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4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害地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7.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转移,并为相关工作提供通信保障;打击破坏防汛抗旱工作的犯罪活动;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交通畅通;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市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

7.6通讯保障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确保汛期24小时通讯畅通。通讯组做好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安全、防汛抗旱工作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7.7交通运输保障

7.7.1市交通运输委牵头,组织协调铁路、道路、航运、民航等单位对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为抢险和撤离人员提供所需运输工具。

7.7.2市公安局组织做好防汛抗旱交通组织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7.8电力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主要负责保障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7.9设施保障

加强对防汛抗旱设施安全防范,对重点设施、关键部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进行防汛抗旱设施设备巡查养护,保证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7.10技术保障

市防办通过建立完善天津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依托市防办专家库,定期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指导、分析和评估,为预警和抢险救灾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撑。

7.11宣教培训

7.11.1健全预警、响应发布渠道,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预警响应信息媒体发布工作,市气象局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面向党政领导、主要涉灾部门责任人和公众广泛发布暴雨灾害预警、响应信息。必要时,组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区通过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信息发布渠道滚动播发预警响应信息,及早提醒广大市民做好防护避险准备,组织动员开展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工作。

7.11.2市防办督促各区防办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和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开展防汛抢险培训、演练;市水务局应及时完成市级防汛抗旱专业队伍人员调整,开展防汛抗旱技术培训及机械设备维修。

区防指应建立区级防汛抗旱救援队伍训练常态化机制,制定训练计划,明确训练目标、内容和要求,适时组织开展培训和实战演练,并组织各类社会应急力量根据辖区内工程实际和特点,开展查险、抢险训练。

8附则

8.1名词解释

汛期:是一年中降水量最大的时期,容易引起洪涝灾害,是防汛工作的关键期。天津市的汛期是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

8.2责任和奖惩

8.2.1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对区防指的年度工作考核。

8.2.2市防办组织对各部门防汛抗旱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8.2.3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及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惩处。

8.3预案管理

8.3.1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市应急局承担。

8.3.2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分部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单位或本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保障方案,并抄送市应急局、市防办。各区应急局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本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市应急局、市防办。

8.3.3市防办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及保障方案编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编修,并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3.4市、区人民政府及应急部门要完善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加强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区风险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洪水或中度以上级别干旱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8.3.5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防汛预案等1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XX〕44号)中的《天津市防汛预案》同时废止。

抗旱应急水量调度预案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了防止和减少水库遭遇突发事故造成的损失,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机制,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减少事故损失,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机制,根据前程远大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编制大纲》(办法【20xx】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前程远大有限公司水库发生《前程远大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中规定达到Ⅲ级响应及以上时的防汛事件应急处理。

第四条 与其也预案的关系

本预案为《xx电厂大坝垮坝事故应急预案》(简称《大坝垮坝事故应急预案》)的现场预案,在《大坝垮坝事故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制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配合《大坝垮坝事故应急预案》使用。当事故应急中发生人身伤害时,按需启动相应的人身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条 工作原则

在水库防汛的险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应急救援工作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坚持“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厂内部自救与上级公司、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单位概况

第六条 应急资源概况

xx水电站枢纽为二等工程,拦河坝与电站厂房均属2级永久性建筑物。采用百年一遇洪水设计,千年一遇加安全保证值洪水校核,万年一预保坝。大坝一、二次定检评定为正常坝。从建筑物的设计和运行性态来看,xx水库可以抗御高标准洪水。因此,在防汛上可能造成重大险情的因素为厂坝区的地质灾害、大坝防渗体破坏、超标准洪水、闸门系统故障(含电源)、上游较大型水库垮坝、库区发生大型山体滑坡。针对以上类型灾害,确定以下应急资源

(1)应急力量的组成:

厂属运行人员、检修人员、水库大坝管理人员、后保障人员等都是事故应急处理的力量。所属的运行、检修、地调、生技、总公司等部门。所在地的医疗部门等,均可作为外部应急力量。

(2)重要应急设备、物资的准备情况:

所需的应急资源主要包括弧形闸门的备品备件、防汛物资清单所列物品(祥见前程远大有限公司防汛物资基本储备定额表)以及保障应急处置人员安全的工器具等;

(3)上级应急机构或社会的可用应急资源情况:省防汛指挥部、地方防汛办公室、xx公司水库调度中心、当地120急救中心及周边医院等。

第七条 危险分析

1、长期降雨,厂坝区发生地质灾害,滑坡体或泥石流冲击厂区道路、xx办公楼、开关站、发电取水口等。

2、高水位,大坝防渗体严重破坏,大坝大量漏水可能冲击厂房,造成水淹厂房。

3、遭遇超标准洪水,上下游损失大,漂流物多,水情设施受损,洪水调度难度大。

4、洪水期间,闸门系统故障(含电源),增加洪水调度难度,造成后期防汛紧张。

5、上游较大型水库垮坝、库区发生大型山体滑坡,爆发大型浪涌,引发短时洪水漫坝,冲击开关站、厂房。

第三章 应急保障

第八条 机构与职责

(一)防汛抢险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厂部建立自上而下的防汛抢险应急处理组织机构。防汛抢险应急处理组织机构由厂防汛抢险应急处理指挥部及其办公室、防汛抢险应急处理突击队(灾情监视组、通讯保障组、运输与物资后勤保障组、抢险应急预备队)等组成。

防汛抢险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是我厂发生重大汛情应急处理的最高指挥机构,由厂长担任总指挥,生产副厂长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厂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其应急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统一指挥、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准备、抢险及生产恢复等工作;

3、宣布进入或解除紧急状态;

4、负责事故性质的认定工作;

5、及时向集团公司、xx公司、地方政府等上级部门通报防汛抢险情况。

(二)厂防汛抢险应急办公室

厂应急指挥部下设厂防汛抢险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技部,主任由生技部主任担任,成员由厂安委会成员组成。其应急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指示及国家、集团公司有关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接受xx分公司生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视情况请求应急援助

3、组织制定防汛抢险应急处理预案、措施。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应急处理需要协调厂属相关部门的人员、物资调集。

5、经授权启动和终止防汛抢险应急处理预案。

6、统一指挥、督查、协调事故抢险、应急处理和生产恢复等工作。

7、保证应急预案的执行和应急处理中的人身安全。

8、根据防汛抢险应急处理情况,及时向厂防汛抢险应急指挥部汇报。

(三)防汛抢险应急处理突击队

防汛抢险应急处理突击队由在xx值班的各部门人员组成。其应急职责如下:

1、接受厂防汛抢险应急指挥部的领导

2、负责灾情监测及汇报工作;

3、负责生产区人员的紧急疏散及应急救护工作;

4、负责我厂发电设备的应急处理工作;

5、负责现场的交通运输及通讯联络工作;

6、负责的电力保障;

7、 负责现场设施的紧急抢险工作。

(四)各事故应急处理组人员及应急职责如下:

1、灾情监视组

组长为厂防汛办主任,副组长为地调主任,组员为厂防汛办人员、水调人员、水工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接受防汛抢险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全力完成防汛抢险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2)开展水情监测及大坝巡视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重大汛情和大坝异常情况。

(3)积极开展水库调度工作,确保调度安全。

(4)密切监视灾情过程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并视事态的发展情况及时将检测点移至左右两岸山顶。

2、防汛抢险应急组

组长为运行当值值长,组员为当值运行人员、生技部人员、检修值班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接受厂防汛抢险应急指挥部的领导;

(2)紧急停机并将机组解列,同时断开 开关。

(3)负责防汛机电设备的抢修和抢险现场机电设备安置和使用。

(4)负责紧急情况下设备的隔离保护。

(5)要求指挥部立即向xxx电厂、电厂xxxxx变、xxxxxxxx变通报我厂事故情况并要求对方断开与我厂连接线路,厂房所有人员通过上坝楼梯向过坝站撤离。

3、防汛抢险通讯保障组

组长为通信班长,组员为当值通讯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保障通讯线路的畅通。

(2)在通讯线路出现故障时,提供海事电话给应急指挥部或指定专人为通讯员,保证指挥部的命令畅通。

4、运输与物资后勤保障组

组长为总公司经理,副组长为运输部经理,组员为服务有限公司所属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将防汛抢险应急力量安全运抵xx开展救护工作。

(2)听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配,负责xx厂区事故应急处理人员和物质的运送。

(3)开展抢险物资(含备品备件)的分发工作,保障抢险物资的及时供应。

(4)负责应急物资的采购和管理。

(5)负责厂区的生活物资保障工作。

5、抢险应急预备队

组长为厂长工作部主任,副组长为人资部主任主任,组员由机关各部室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应急期间与地方相关部门联络,取得地方的支持。

(2)按照需要指派人员充实到各应急小组,协助各小组开展工作。

第九条 物资与装备

在坝顶和厂房应明确抢修物资的数量和位置,建立应急物资清册,保障使用时能快速有效地调动。

第十条 通信与信息

事故发生后,运行值班人员、总指挥、副总指挥应利用已有的调度电话,系统电话、对讲机进行通信联络。各部门应急负责人应保证通信设备始终处于待机状态,保持现场的信息沟通。为了应急的可靠和迅捷,现场配备移动电话作为备用通信系统。

第十一条 应急人员培训

厂属各部门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中必须包含防汛抢险应急方面的内容,使全体员工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对参与到现场应急的各类人员开展专项的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参与现场应急。

第十二条 预案演练

本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组合演练或单项演练。演练结束后,需要对演练的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保,对本预案在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应及时修订。

第十三条 员工教育

对员工开展针对性的防汛知识教育培训,使其了解潜在危险的,掌握应急抢修工作的有关要求。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了解现场救护的基础方法,了解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互助协议

与地方防汛部门订立汛情互相通报机制,与气象部门订立气象预报协议。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 接警与通知

(一)防汛抢险接警电话为:

值班电话外线: 内线: 生技部电话:

(二)生技部接到防汛抢险报警后,应做到迅速准确地询问清事故的以下信息:

1、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

2、事故的原因、性质、范围、严重程度;

3、受损害部位、严重程度等;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他应对措施;

5、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三)接到报警的部门如果不是生技部,接到报警的部门必须告知报警人员向生技部再次报警,同时,必须将掌握的报警信息立即通报给生技部。

(四)生技部接到防汛抢险报警后,对报警情况进行核实,通知本部门相关专业人员到位,开展事故分析和判断工作。

第十六条 指挥与控制

1、当流域普降大雨,如1日降雨达50mm时加强值班巡查,3日降雨达100mm时增加一个班的人员到xx厂区值班,生活物品开始增加储备,5日降雨达150mm时运输与物资后勤保障组、抢险应急预备队开始动员并视机行动。

2、当泄流量大于 立方米/秒、厂坝区降雨量达到50mm或1弧形闸门泄流量将大于 秒立米时,应关闭大厂房防洪门。

3、当库水位达 米以上,厂坝区暴雨大于50毫米/小时或入库流量大于 秒立米时,现场各抢险队伍、防汛专用值班车应按指定地点待命,随时准备抗洪抢险。

4、当入库洪峰大于 秒立米,或下泄流量大于 秒立米时,应加强厂房可能进水部位的巡视检查,对渗水点用草袋、沙土、破布、速凝水泥等防渗材料进行封堵。

5、当出库流量将大于 m3/s时厂防汛办值班人员到水调室现场值班开展联合水库调度工作。

6、当出库流量将大于 m3/s时防汛抢险应急处理指挥部副总指挥到水调室现场值班开展联合水库调度工作。

7、当出库流量将大于 m3/s时防汛抢险应急处理指挥部副总指挥到水调室现场值班开展联合水库调度工作。

第十七条 报告与公告

当发生达到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后,在1小时内向厂生技部主任报告;2小时内向政府部门和xx 公司报告;事故应急结束后,在48小时内将事故应急工作情况总结后向xx 公司和政府部门汇报。xx 公司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或政府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事态监测与评估

由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大坝跨坝事故的发展势态及影响及时进行动态的监测,并对监测信息做出初步评估,将各阶段的事态监测和初步评估的结果快速反馈给xx 公司生技部,为整体的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公共关系

事故发生后,厂长办公室负责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相关方和安排公众的咨询,负责事故信息的统一发布,厂属各部门及员工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事故信息或发表对事故的评论。

第二十条 应急人员安全

在应急抢修过程中必需对应急人员自身的安全问题进行周密的考虑,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保证应急人员免受事故的伤害。

第二十一条 抢险

1、当厂坝区发生地质灾害时,按照《xx山体滑坡、泥石流事故应急预案》中的抢险措施开展抢险工作。

2、当大坝防渗体严重破坏,造成水淹厂房,上游较大型水库垮坝、库区发生大型山体滑坡时,按照《前程远大有限公司水淹厂房事故应急预案》中的抢险措施开展抢险工作。

3、当遭遇超标准洪水时,按照《前程远大有限公司超标洪水应急预案》中的抢险措施开展抢险工作。

4、当闸门系统故障时,按照《xx大坝外力破坏应急预案》中的抢险措施开展抢险工作。

第二十二条 警戒与治安

在事故现场周围建立警戒区域,实施现场通道封闭或限制的管制,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防止与抢险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受到伤害,保障抢修队伍、物资运输和交通畅通。

第二十三条 人群疏散与安置

当险情发生时,除必需的运行人员、检修人员和应急指挥人员,其他人员应立即撤离现场。

第二十四条 医疗与卫生

在防汛抢险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主要为:物体打击或高处坠落造成创伤、触电伤害、溺水等;当发生人身伤害时,按需要启动相应的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现场恢复

在恢复现场的过程中往往仍存在潜在的危险,如触电、机械伤害等,所以应充分考虑恢复现场过程中可能的危险,制定现场恢复的程序。

恢复现场的主要工作包括:

(1)检查设备状况、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

(2)必要时进行设备性能试验;

(3)拆除临时遮栏、脚手架等,恢复常设遮栏;

(4)清扫、整理现场。 第二十六条 应急结束

在充分评估应急情况的基础上,经厂生技部批准,由现场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

第五章 预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备案

本预案由前程远大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备案。

第二十八条 维护和更新

厂生技部负责修改和更新本预案,由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对本预案每年评审一次,并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九条 制定与解释部门

厂生技部负责制定和解释本预案。

第三十条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XX年X月X日起开始实施。

第六章 专项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一条 工程隐患等险情应急预案

1、当值班人员发现坝肩、坝基基础岩体有挤压、错动、鼓出、开裂、渗水;相邻坝段间错动;伸缩缝开合情况;近坝区岸坡裂缝、滑移等异常状况,应根据《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5178-20xx)、《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国电监[20xx]3号文)要求进行险情分析,立即向厂垮坝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汇报,厂垮坝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组织制定处理方案、进行险情处理。

2、对其它原因导致的险情,厂垮坝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可视后果的严重程度,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抢险措施,但首先必须保证本厂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上下游人民的生命安全,并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

抗旱应急水量调度预案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枣庄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枣庄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中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法防控、群防群控。

1.5风险概况

枣庄市市中区境内北、东、南部低山起伏,地势较高,中、西部地势平缓,地形如簸箕西向张口。因煤矿历年深入开采,城区地表下沉,演变为陶枣盆地之盆底。全区最高点是孟庄镇大王山、海拔405.2米;最低点是西王庄镇洪村、海拔50.1米。地处鲁中南山地丘陵南沿,石灰石低山丘陵区面积176.8平方千米,占全区总面积的47.1%;山麓平原面积198.5平方千米,占区境总面积的52.9%。境内河流属淮河流域、湖东京杭大运河水系,共有5条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过境,分别为蟠龙河、峄城大沙河、齐村支流、税郭支流和西泇河。属暖温带季风型大陆性气候,在一定程度上受海洋的影响,光照充足,热量丰富,降水较多,四季分明;同时也存有一定的灾害性天气。年平均气温在13.9℃左右,其中7月气温高达27℃。太阳辐射总量年均120千卡/平方厘米,光照时间年均2400小时,日照百分率为54%。季风性气候明显,夏季受海洋季风控制,多东或东南风,冬季受大陆季风控制,多北或西北风。年平均降水860毫米,65%的降水集中在7月初至9月初,冬季降水甚微,春、秋季降水各占降水总量的15%。

据统计,枣庄市市中区水灾主要发生在城区,干旱灾害多发生在春季、初夏及晚秋季节,干旱发生周期呈现快速缩短趋势。

受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和水资源特点的影响,枣庄市市中区防汛主要风险源为局地短时强降雨。主要风险点是城区低洼易涝片、下凹式立交桥、地下空间(含地下商场、车库、停车场、地下配电设施等)及山区的小水库、塘坝等。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依法设立枣庄市市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市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指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区防指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乡水务局分别设立区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以下称区城防办)、区水旱灾害防御办公室,分工负责城市防汛抗旱和水旱灾害防御日常工作。

根据防汛需要,区防指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区防指指挥确定,通常由应急预案确定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通常设立研判组、执行组、保障组等职能组,需要增设其他职能组由现场指挥长决定。

2.1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区防指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任指挥,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指挥,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各位副区长任副指挥,区委宣传部、区人民武装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屋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乡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统计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中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市水文局城区水文中心、区周村水库事务中心、区供销社理事会、区东湖公园服务中心、区融媒体中心、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区市容环卫中心、区市政园林服务中心、区应急保障中心、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地震监测中心、市中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市中消防救援大队、区供水总公司、市中供电部、市中邮政公司、市中铁塔公司、枣庄移动市中分公司、枣庄联通市中网络运营中心、枣庄电信市中分公司、市中区蓝天救援队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2.1.1区防指职责

按照区防指组织框架和职责,构建“一办九组,一会商”的工作模式,组织领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指令;承担牵头抓总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的职能;拟订防汛抗旱相关制度、规定、文件等;全面掌握防汛抗旱形势,动员部署工作,研究决定重要事项,组织重要会商和指挥重大抗洪抢险行动。

2.1.2区主要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舆论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工作。

区人武部:组织指挥协调驻区部队、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区防汛抗旱重要工作的综合协调。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水利工程除险加固及防汛抗旱工程立项审批(政府投资)或核准(自筹资金)。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监督指导学校做好教职员工、学生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校师生的安全意识、节水意识,提高其避险自救和互助能力,落实学生防溺水安全责任;做好校舍安全排查和维护,努力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等生产。指导工业企业安全度汛和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协调通信企业做好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通信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全区防汛抗旱实际情况和区级相关部门年度防汛抗旱资金预算,统筹安排资金,保障防汛抗旱工作开展,会同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协调、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区住屋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住屋和建设行业的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棚户区、老旧小区和“危、破、陋”住屋改造工作,做好危房专业鉴定和预警预报等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公路和协调地方铁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做好管辖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阻碍行洪设施;协调道路运输企业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提供所需运输工具;做好城市客运的防洪工作;按区防指指令开通高速公路绿色通道,免收运送抗洪抢险、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车辆通行费。配合公安交警、综合行政执法、市政园林、公路等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区城乡水务局:负责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落实水务工程建设与安全管理制度;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所管辖重要河道、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根据区防指部署,组织开展水旱灾害工程抢险处置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防洪会商,加强水工程运行管理,做好监测、防范、抢护等工作,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做到早发现、早防范、早处置,有效管控风险扩大。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各镇、光明路街道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监督管理渔业安全生产,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监督农业植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报送因水旱灾害等造成的农业灾情信息。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防汛工作,及时组织、协调、监督各旅行社、饭店、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等做好汛期旅游安全宣传和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各级文化旅游部门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灾区疫情和防治措施建议,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负责汛期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有关工作。负责组织灾情核查、评估,进行灾情汇总上报,组织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发放等工作;定期对安置场所和群众转移路线进行检查;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调拨捐赠款物,管理、分配本级和上级自然灾害救助款物。负责防洪工程周围地震的监测、预测,及时通报有关震情,提供防汛抗旱防台风所需的地震监测资料,指导防震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的资金进行审计、确保救灾资金专款专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区防汛抗旱救灾物资市场流通主体和相关价格行为进行监管,加强对防汛抗旱食品质量监督,保证救灾食品、药品安全。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容环卫中心、区市政园林服务中心:负责城市防汛日常工作。指导城市排涝规划的制定和监督实施。指导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等设施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城市建成区防汛排涝抢险及应急供水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做好城市防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做好市政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

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做好交通保障,确保运送防汛抗旱抢险人员、物资车辆畅通。

区消防救援大队、市中区蓝天救援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和社会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助转移和救援群众。

市水文局城区水文中心:负责做好水文信息监测、洪水预报和雨水情信息的发布工作。

区供水总公司、区供销社理事会、区融媒体中心、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区市容环卫中心、区市政园林服务中心、区应急保障中心、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地震监测中心:按职责要求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区东湖公园服务中心、区周村水库事务中心:负责做好所属库湖的防汛抗旱工作。

区人武部保障科:组织指挥协调驻区部队、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市中供电部: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组织做好区防指、防洪工程和设施的电力保障,做好防汛抢险、排涝、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的电力供应,加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的应急电力供应。

市中邮政公司、市中铁塔公司、枣庄移动市中分公司、枣庄联通市中网络运营中心、枣庄电信市中分公司:负责对所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通讯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管护;根据防汛抗旱应急需要,提供应急通信保障,抢通恢复损坏区的通信设施。

水旱灾害发生时,根据区防指统一部署,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防汛抗旱工作和群众转移安置措施的落实。

2.1.3区防指组织架构

区防指下设办公室、监测预警组、专业处置组、综合救援组、人员转移和社会动员组、医疗防疫组、治安警戒组、宣传报道组、专家组、综合保障组等10个工作组(必要时汛期实施联合值班)。

工作组建立联络员制度,适时传达防汛抗旱信息。预警发布后,办公室和其他工作组联络员按照防汛部署值守。

(1)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防指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防总、省市防指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区委、区政府的指示;全面了解掌握防汛抗旱信息,为区防指领导决策提供服务;组织协调全区防台风工作;承办防汛抗旱工作的统筹协调、公文运转,审核重要文稿,及时向区政府、区防指报送重要工作情况,收集、整理、上报动态信息,做好会议筹备、记录整理、纪要印发等工作,协调区防指各工作组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的业务调度、督导检查和综合评价,向区防指报告工作情况等。

(2)监测预警组。负责提供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服务,按照预案和行业规定报送,依法依规发布,提出应对建议。

组长单位:市水文局城区水文中心

成员单位:区城乡水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屋和城乡建设局等

(3)专业处置组。由各类自然灾害密切相关的主管部门按照洪水、内涝、地质灾害等相关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组织调动有关行业队伍和资源,开展巡查防范、处置抢护工作。台风防御由承担区防指办公室职能的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城市内涝由区城市防汛办公室按照相关预案组织实施。水库、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调度、工程抢险依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程及专项预案组织实施。专业处置所需物资由相应自然灾害密切相关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和统筹调用。区城乡水务局负责组建区级水务专业处置组,指导水务行业抢险处置队伍建设。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等各类自然灾害密切相关的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本行业区级专业处置组,指导行业抢险处置队伍建设。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乡水务局等部门每年4月10日前将专业处置组名单报区防指备案。

组长单位:区城乡水务局

成员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周村水库事务中心

(4)综合救援组。根据区防指要求,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应急处置工作;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调相关领导赴现场并协助开展工作。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中消防救援大队、区卫生健康局、区交通局、市中蓝天救援队等

(5)人员转移和社会动员组。负责组织协调人员转移安置,组织灾情调查、损失评估、统计上报、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开展公益宣传、防灾减灾科普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组长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成员单位:市中公安分局、区住屋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乡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6)医疗防疫组。负责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组长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区农业农村局等

(7)治安警戒组。负责道路交通管制,根据区防指或现场指挥部的调度指令,疏导救灾人员、车辆,实施重点防御区域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组长单位:市中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8)宣传报道组。负责会同主管部门确定宣传报道口径,组织新闻单位按有关规定正确引导舆论;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协调安排新闻报道、新闻发布会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赴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选树先进典型,营造良好氛围;负责做好网络舆情监控、收集和引导;做好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及防汛预警、汛情公告、安全提示等信息发布工作。

组长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文旅局、区融媒体中心等

(9)专家组。有关部门、防汛重点单位应当建立防汛专家组,负责对灾害处置措施、损失影响和善后恢复等提供咨询、评估和决策建议。区防指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区防汛专家组,对全区防汛工作提供咨询和决策建议;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屋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乡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组织成立行业专家组,提供专家咨询意见,有效应对滑坡泥石流、危房倒塌、道路桥梁损坏、洪水和重要水工程险情等极端天气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屋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乡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每年4月10日前将专家组名单报区防指办备案。

(10)综合保障组。负责调集抢险救灾、灾民安置物资及供水、电力保障,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和区域供应。

组长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成员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乡水务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粮储中心、市中供电中心等

应急抢险救援通信保障,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运营企业(铁塔、移动、联通和电信等单位)组织落实。

2.2镇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部门(行业)的防汛抗旱工作。

3监测预警与预防

3.1监测预警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针对水旱灾害,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监测、预报和预警发布工作。

预警发布:区级防汛(抗旱)预警由区防指发布,镇级防汛(抗旱)预警由镇(街)防指发布,区城市防汛预警由区城防办发布;气象监测、预报和预警信号发布市水文局城区水文中心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由市水文局城区水文中心发布、水工程工情监测预警由区城乡水务局负责;洪水监测、预报和预警发布由区城乡水务局会同水文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监测预报;城市内涝监测预警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危房鉴定和预警预报由区住屋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3.2预防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按照“以防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辖区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水旱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4防汛(抗旱)预警

4.1预警发布、变更、解除

防汛(抗旱)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防汛(抗旱)预警由区防指以文电、预警平台、广播、电视、报刊、短信、微信等形式发布。区防指办公室根据收集、汇总的信息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区防指办公室主任会商确定预警级别,报区防指常务副指挥同意,按下列权限签发:

蓝色、黄色、橙色预警:区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

红色预警:区防指指挥签发。

防汛(抗旱)预警级别的变更与解除,根据气象部门预警信号解除和汛情实际情况,由区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变更、解除的签发程序、权限与发布的相同。预警级别变更后,原级别预警自动解除。

4.2防汛预警分级与行动

4.2.1防汛蓝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蓝色预警:

(1)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2)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10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接近或达到100毫米;

(3)预计某条重要河道重要支流即将出现重大险情,或某条主要河道即将出现重大险情;

(4)预计某座小(二)型水库即将发生垮坝,或某座小(一)型水库即将出现重大险情,或周村水库即将出现较大险情;

(5)其他需要发布防汛蓝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蓝色预警发布后,采取下列行动:

(1)区防指做好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准备。区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部署工作。向区防指有关领导报告情况,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市水文局城区水文中心、区自然资源局及时发布洪水监测预报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各级水工程主管部门核实水库及河道水情,加强值班值守和不间断监控巡查,落实预泄预排方案。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对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和桥梁等重要设施适时发出警示。

(3)镇(街)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时发布预警,按照预案组织实施。

(4)预警范围涉及的有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值班值守,按照预案要求调度防洪工程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4.2.2防汛黄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黄色预警:

(1)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2)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7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3)预计某条重要河道即将出现重大险情,或数条主要河道即将出现重大险情,或某条重要河道重要支流即将发生决口;

(4)预计某座小(一)型水库即将发生垮坝,或某座中型水库即将出现重大险情,或周村水库即将出现较大险情;

(5)其他需要发布防汛黄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黄色预警发布后,采取下列行动:

(1)区防指做好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准备。区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部署工作。做好区级防汛队伍、物资调度准备,必要时派出区级督导组。

(2)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Ⅲ级预警响应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区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市水文局城区水文中心、区自然资源局加强值班,加密监测,及时发布洪水监测预报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各级水工程主管部门加强重要河道险段和病险水库的巡查,严密监控运行状态。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对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和桥梁等重要部位(设施)采取预防措施。

(3)镇(街)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时发布预警,按照预案组织实施。

(4)预警范围涉及的有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值班值守,按照预案要求调度防洪工程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4.2.3防汛橙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橙色预警:

(1)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2)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3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3)预计数条重要河道同时或多处即将出现重大险情,或某条主要河道即将发生决口;

(4)预计周村水库即将出现重大险情;

(5)其他需要发布防汛橙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橙色预警发布后,采取下列行动:

(1)区防指做好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准备。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部署工作。及时调度掌握防汛信息,做好区级应急救援预先调度工作。适时向镇(街)派出区级工作组指导防汛工作。

(2)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区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市水文局城区水文中心、区自然资源局加密监测,及时发布洪水监测预报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行业规范对可能出现的停业、停课、景区关闭、交通管制、公共交通调整等情况做出应对方案,并向区防指报备。区城市防办协调成员单位、指导镇(街)城市防汛机构,做好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工作,维护城区生产生活秩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业规范做好水库、河道的控制运用及洪水调度,对下游可能造成威胁的病险水库降低运行水位。各级应急部门做好救援准备。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做好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以及桥梁等重要部位(设施)的防御工作。

(3)镇(街)防指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时发布预警,并按预案组织实施。

(4)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按照预案加强工程调度,加密巡查频次监控运行状态,发现险情及时处置。

4.2.4防汛红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红色预警:

(1)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2)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3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3)预计某条重要河道即将发生决口,或数条主要河道同时或多处即将发生决口;

(4)预计周村水库即将漫坝;

(5)其他需要发布防汛红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红色预警发布后,采取下列行动:

(1)区防指做好启动防汛I级应急响应准备。区防指指挥主持会商,部署工作。及时调度掌握防汛信息,适时向镇(街)派出区级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防汛工作。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

(2)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I级应急响应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区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市水文局城区水文中心、区自然资源局加密监测,及时发布洪水监测预报和山洪、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按要求适时组织有关停业、停课、景区关闭、交通管制、公共交通调整等紧急措施。区城市防办协调成员单位、指导镇(街)城市防汛机构,做好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工作,维护城区生产生活秩序。各级水工程主管部门依据行业规范做好水库、河道的控制运用及洪水调度,落实重要河道险段和病险水库险情处置人员和物资。各级应急部门根据本级防指要求开展救援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适时对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人员采取应急避险措施,做好桥梁等重要部位(设施)的防御工作,及时修复损毁设施,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新闻媒体实时播报预警信息和汛情通报。

(4)镇(街)防指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时发布预警,按照预案组织实施。

(5)预警范围涉及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工作。

4.3抗旱预警分级与行动

4.3.1抗旱蓝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抗旱蓝色预警:

(1)0.1≤区域农业旱情指数Ia<0.6;

(2)农村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0%~15%;

(3)5%<城区干旱缺水率≤10%,城区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4)其他需要发布抗旱蓝色预警的情况。

抗旱蓝色预警发布后,采取下列行动:

(1)区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部署工作。加强对旱情监视,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加强工作指导,落实抗旱责任制;向有关领导报告情况,通报相关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镇(街)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时发布预警,按照预案组织实施。

4.3.2抗旱黄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抗旱黄色预警:

(1)0.6≤Ia<1.2;

(2)农村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5%~20%;

(3)10%<城区干旱缺水率≤20%,城区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4)其他需要发布抗旱黄色预警的情况。

抗旱黄色预警发布后,采取下列行动:

(1)区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部署工作。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加强抗旱调度指导,制定水源统一调配和调度水量方案;向有关领导报告情况,通报相关成员单位;适时通过媒体发布旱情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镇(街)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时发布预警,按照预案组织实施。

4.3.3抗旱橙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抗旱橙色预警:

(1)1.2≤Ia<2.1;

(2)农村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20%~30%;

(3)20%<城区干旱缺水率≤30%,城区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4)其他需要发布抗旱橙色预警的情况。

抗旱橙色预警发布后,采取下列行动:

(1)区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部署工作。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加强工作调度,研究抗旱经费补助办法和开展宣传活动;向有关领导报告情况,通报相关成员单位;适时向镇(街)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抗旱工作。通过媒体发布旱情通报。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镇(街)防指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时发布预警,按照预案组织实施。

4.3.4抗旱红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抗旱红色预警:

(1)2.1≤Ia≤4;

(2)农村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30%以上;

(3)城区干旱缺水率>30%,城区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4)其他需要发布抗旱红色预警的情况。

抗旱红色预警发布后,采取下列行动:

(1)区防指指挥主持会商,部署工作。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加强工作调度,开辟水源和拟定用水限额措施;向有关领导报告情况,通报相关成员单位;向镇(街)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抗旱工作;通过媒体发布旱情通报。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镇(街)防指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时发布预警,按照预案组织实施。

5响应

5.1响应启动、变更、终止

防汛(抗旱)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4个级别。

防汛(抗旱)响应由区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变更、终止的签发程序、权限与预警发布的相同。

5.2防汛响应分级与措施

5.2.1防汛Ⅳ级响应

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启动防汛Ⅳ级响应:

(1)热带风暴影响市中区,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2)某个镇(街)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数个镇(街)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3)某条重要河道重要支流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主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4)某座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某座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周村水库发生较大险情;

(5)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Ⅳ级响应的情况。

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1)立即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同时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具体处置规章规定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2)向涉及的区域、部门(单位)发布警报(通报),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信息;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4)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水工程设施安全管理和运行管理,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做到早发现、早防范、早处置,有效管控风险扩大。

5.2.2防汛Ⅲ级响应

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启动防汛Ⅲ级响应:

(1)强热带风暴影响市中区或热带风暴抵达市中区,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2)某个镇(街)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数个镇(街)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3)某条重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数条主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某条主要河道重要支流发生决口;

(4)某座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周村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Ⅲ级响应的情况。

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在Ⅳ级响应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处置措施:

(1)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2)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防洪方案组织实施洪水防御,加强巡堤查险,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上岗到位;

(3)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征兆时,水工程设施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责任单位应迅速组织先期抢险处置,控制险情,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下游发出警报。重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水闸垮塌、小(一)型以上水库溃坝应立即向区防指、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2.3防汛Ⅱ级响应

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启动防汛Ⅱ级响应:

(1)台风影响市中区或强热带风暴抵达市中区,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2)某个镇(街)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数个镇(街)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数条重要河道同时或多处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主要河道发生决口;

(4)周村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Ⅱ级响应的情况。

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在Ⅲ级响应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处置措施:

(1)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出警示,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2)启用本级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工具;

(3)发生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当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先期处置,应首先组织转移受威胁人员,视情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

5.2.4防汛I级响应

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启动防汛I级响应:

(1)强台风影响市中区或台风、强台风抵达市中区,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2)数个镇(街)同时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3)某条重要河道发生决口,或数条主要河道同时或多处发生决口;

(4)周村水库发生漫坝;

(5)其他需要启动防汛I级响应的情况。

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在Ⅱ级响应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处置措施:

(1)向转移人员提供安置场所和食品、饮水等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2)必要时向驻枣部队或市防指(市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救援。

5.3抗旱响应与措施

5.3.1Ⅳ级抗旱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抗旱响应:

(1)数个镇(街)发生轻度干旱;

(2)数个镇(街)发生城(集)镇轻度干旱;

(3)其他需要启动Ⅳ级抗旱响应的情况。

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抗旱责任制,开展抗旱服务活动。

(2)加强旱情监测,做好预报工作。

5.3.2Ⅲ级抗旱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抗旱响应:

(1)数个镇(街)发生中度干旱;

(2)数个镇(街)发生城(集)镇中度干旱;

(3)其他需要启动Ⅲ级抗旱响应的情况。

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在Ⅳ级响应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处置措施:

(1)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加强水量供求分析,合理组织水源调度。

(2)加强应急调水和应急小水源建设,统筹引黄水源、当地水源和跨区域调水水量,提高调水综合效益。

5.3.3Ⅱ级抗旱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抗旱响应:

(1)数个镇(街)发生重度干旱;

(2)数个镇(街)发生城(集)镇重度干旱;

(3)其他需要启动Ⅱ级抗旱响应的情况。

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在Ⅲ级响应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处置措施:

(1)加大经费投入,落实抗旱资金和补助。

(2)加强节水宣传,推广农业、工业、城区生活用水等节水技术。

5.3.4Ⅰ级抗旱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抗旱响应:

(1)数个镇(街)发生特大干旱;

(2)数个镇(街)发生城(集)镇特大干旱;

(3)其他需要启动Ⅰ级抗旱响应的情况。

采取的主要措施:

在Ⅱ级响应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处置措施:

(1)开辟水源,推行节水措施。

(2)统一管理城区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用水限额措施。

6应急处置

水旱灾害事件发生后,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或引发次生、衍生灾害,发生较大以上水旱灾害,区防指应派出工作组,加强组织指导工作。

6.1先期处置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发生水旱灾害事件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并向区政府和区防指报告。

6.2分级响应

(1)一般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响应,组织调度辖区政府、单位(企业)相关抢险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应镇(街)请求或根据实际情况,区有关部门(单位)启动部门预案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2)较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由区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依照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区防指常务副指挥批准启动区级响应,组织调度各镇(街)、以及区级相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重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由区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防指常务副指挥批准启动区级响应,组织调度各镇(街)、以及区级综合、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4)特别重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由区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防指指挥批准启动区级响应,组织调度全区抢险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6.3指挥调度

一般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处置。其中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处置。区防指有关副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区防指进行调度处置。

较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区防指有关副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处置。其中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区防指常务副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区防指进行调度处置。

重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区防指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处置或到区防指指挥调度处置。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处置。

6.4扩大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现有抢险救援资源难以有效处置的水旱灾害事件,或事件可能波及到相邻城区,超出市中区自身控制能力,应向市防指请求支援。

6.5社会动员

水旱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通过新闻媒体、电视、报刊、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宣传防汛抗旱知识和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全社会力量协助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6.6应急终止

根据应急响应的实施情况或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程度,适时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7信息报告、处置与发布

7.1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报告按照《枣庄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突发性险情、灾情按照《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行业信息报送依照行业有关规定办理。

有关水旱灾情信息核查、报告由受灾镇(街)应急部门负责。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于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值班室、区防指报告有关初步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本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于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求核实的信息,也应于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报告。

河道、水工程设施遭遇突发险情时,事发地水工程主管部门应立即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7.2信息处置与发布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区防指、镇(街)防指要严格按照政府有关信息发布和审批制度办理。需要由区级发布的重大雨情及水情由区城乡水务局审核发布,汛情及灾情等信息由区防指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需要由镇(街)发布的雨情、水情、汛情及灾情等信息,由镇(街)防指审核和发布。

区防指发布信息内容由区防指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区防指办公室主任签批,区防指统一发布。敏感事件、发生较大及以上灾害镇(街)重要信息的发布内容,须经区防指事先审核。信息主要通过传真、办公系统、短信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报纸等渠道发布。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网络和媒体的舆情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配合媒体做好典型事迹宣传,正确把握舆论导向。

8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筹协调做好各项应急保障工作。有关成员单位及其直属单位按照职责组织落实资金、受灾群众救助、转移安置、交通运输、医疗防疫、水、电、油等保障工作。

8.1队伍保障

8.1.1防汛队伍

(1)预备役部队、武警和消防队伍、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专业队伍、社会志愿者队伍组成。水利行业要重视吸收专业施工队伍,发挥其专业技术和大型设备的优势。

(2)调度按照就近调配、快速行动、有序救援的原则。区、镇(街)防指负责辖区内消防队伍、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专业队伍、社会志愿者队伍的调度。跨镇(街)调度由区防指负责。

8.1.2抗旱服务组织

抗旱服务组织是基层开展抗旱活动的群众性合作组织,干旱时期,主要为受旱地区群众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即时咨询等服务。

8.2物资保障

(1)健全防汛物料实物储备、社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管理制度。通常防汛物料由政府实物储备(含部门实物储备)与社会(群众)号料相结合的方式储备。区有关部门应按“三定”要求落实区级物资和仓储场所,各镇(街)也应结合防灾减灾建设规划落实本级物资,筹建仓储场所。

(2)区、镇(街)防指有权调度本级政府储备(含部门实物储备)、依法征调辖区内社会(群众)号料。

(3)紧急情况下,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置险情时,确需调度实物储备的,应优先动用本级部门储备。

8.3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防汛抗旱工作所需经费。抢险救灾补助资金、演练培训等应急管理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应急部门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和监管,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

8.4监测预报保障

各级各部门应加快完善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增强测报手段,提高预报精度和灾害预警水平,不断提升辅助服务的能力。

8.5通信保障

区、镇(街)防指调度应通过应急指挥平台、办公网、在用有线和无线通讯等方式达成。

应急抢险救援通信保障,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区通信运营企业(移动、联通、电信、铁塔)组织落实。

主要新闻媒体及通信运营企业,应播发、刊登防汛抗旱公益信息。

8.6人员转移安置保障

(1)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临时转移安置人员工作。转移安置应遵循统一指挥、安全第一、就近安置的原则。

(2)有关单位(部门)应针对易受灾区域,编制人员转移安置预案,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加强日常管理维护。

(3)受灾镇(街)应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临时转移安置人员的生活救助和灾情核查报告(含临时转移安置人数)工作。

(4)防洪工程开闸泄洪,下游需要人员临时转移避险的,防洪工程所在地水工程主管部门要提前通知河道、水库下游相关区域的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村庄等做好准备,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9善后工作

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依法依规,有序组织实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每年汛期结束后,区、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定义

(1)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库)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灾害以及由洪水、暴潮、地震、污染事故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2)重要河道:指本区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

(3)主要河道:指本区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下,1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

(4)洪涝灾害:因降雨、溃坝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5)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公式:

Ia: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指数区间为0~4);

i:农作物旱情等级(i=1、2、3、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Ai:某一旱情等级农作物面积与耕地总面积之比(%);

Bi:不同旱情等级的权重系数(B1=1、B2=2、B3=3、B4=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6)轻度干旱:0.1≤Ia<0.6;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0%~15%。

(7)中度干旱:0.6≤Ia<1.2;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5%~20%。

(8)重度干旱:1.2≤Ia<2.1;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20%~30%。

(9)特大干旱:2.1≤Ia≤4;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30%以上。

(10)城区干旱缺水率:城区干旱缺水率=(城区正常日供水量-因旱城区实际日供水量)/城区正常日供水量。

(11)城区轻度干旱:5%<城区干旱缺水率≤10%,出现缺水现象,城区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12)城区中度干旱:10%<城区干旱缺水率≤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区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13)城区重度干旱:20%<城区干旱缺水率≤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城区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14)城区特大干旱:城区干旱缺水率>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区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某”指1个(条、座),“数”指2个(条、座)及以上。“城区”指市中主城区,城(集)镇指街(镇)驻地。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公室负责组织修订、评估、解释,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宣传、培训、演练按照区政府关于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10.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抗旱应急水量调度预案5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和规范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处置和善后工作,提高突发性水旱灾害的应对能力,尽力控制水旱灾害范围和程度,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泰和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暴雨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台风暴雨、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 始终保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 。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升全社会抗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全面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工作方针。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领导分片包干防汛责任制

县领导实行防汛抗旱分片包干责任制,成立分片包干工作组。工作组由县领导任组长,县防指成员单位人员为组员,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包片乡(镇、场)的防汛抗旱工作。当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后,根据工作需要赴包片乡镇(场)督导防汛抗旱工作。

2.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县防指亦是泰和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的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各乡(镇、场)设立乡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亦是乡级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防汛抗旱组织指挥体系见下图。

县防指负责指挥、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当水旱灾害发生时,启动应急响应,负责全县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

2.2.1 县防指由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领导任指挥长,县人武部部长、县人民政府分管水利副县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利局党委书记任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委办、县政府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预备役85加农炮营、县气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县海事处、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供电公司、县公路分局、县住屋和城乡建设局、县供销社、县人社局、县统计局、县扶贫办、县融媒体中心、县铁塔公司、县石油公司等单位为县防指成员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县防指成员。

2.2.2 县防指职责

县防指负责指挥、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督促全县防洪规划的实施;执行上级防汛指挥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洪抗旱应急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枯水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实施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河道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组织建立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负责发布全县汛情、旱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和抗旱期;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检查督促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2.2.3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一、共性职责

1.负责做好本单位、本系统防汛抗旱工作。积极整合本单位各类防汛抗旱资源,建立健全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每年汛期前完成一次对本系统的防汛隐患排查,建立隐患台账,限期整改销号。

3.制定本单位或督促所辖行业、所负责项目制定防汛抗旱相关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并开展多种形式演练。

4.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防汛抗旱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5.明确1名联络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并在汛期保持24小时电话联络畅通,随时接受指挥部工作指令并向单位负责同志报告,及时报送本单位、本系统水旱灾害相关信息。

二、专项职责

县委办:掌握各乡镇、县各直属有关部门防洪抗灾动态,及时向县委领导报告有关情况;检查各乡镇、县各直属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省、市、县领导指示精神的情况,督促做好重点区域的救灾工作,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组织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组分派各乡镇协助开展救灾工作,负责挂点乡镇的防汛检查和指导。

县政府办:协同县委办,组织由县委、县政府召开的重大或特殊时期的防汛抗旱工作会议;发布县委、县政府有关防汛抗旱和灾后重建等联合决定或通知,颁布县级防汛抗旱工作预案;根据防防汛抗旱灾情,做好文字、信息工作,必要时负责向省政府、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协同县委办组织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组分派各乡镇协助开展救灾工作;对接市政府,组织有关的灾后重建工作,负责挂点乡镇的防汛检查和指导。

县人大办:参加县委县政府组织召开的重大或特殊时期的防汛抗旱工作会议,负责信息传达,负责挂点乡镇的防汛检查和指导。

县政协办:参加县委县政府组织召开的重大或特殊时期的防汛抗旱工作会议,负责信息传达,负责挂点乡镇的防汛检查和指导。

县人武部:根据汛情需要,组织指挥驻县人民解放军、民兵,协调其他部队参加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抗旱救灾等重大防洪抗旱的任务。协助县防指申请部队给予本县抢险救灾工作的水、陆、空支援,并做好部队到地方后的保障协调工作,负责挂点乡镇的防汛检查和指导。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规划、抗旱等专项预案编制;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的批复并监督执行;指导协调水旱灾害综合预警,指导水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负责防汛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和救援装备配备,统筹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运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重特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承担水旱灾情信息的统计发布;承担防汛抗旱物资、资金的计划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涉及防洪安全的在建工程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市内工矿企业落实所属尾矿坝、拦渣工程汛期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水毁基础设施修复工作;组织或参与防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挂点乡镇的防汛检查和指导。

县水利局:组织指导水利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依据县防指授权实施权限范围内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并监督指导全县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防汛抗旱水利工程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行业防洪抗旱水毁工程的修复;指导水利系统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必要时经县防指同意,以县防指名义部署水旱灾害防治工作。负责挂点乡镇的防汛检查和指导。

县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全县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指导防汛抗旱网络舆情监测及导控。负责全县重点水利工程、涉水施工防汛责任人的公示,负责挂点乡镇的防汛检查和指导。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防汛抗旱体系建设与水毁工程修复等项目计划资金的申报和资金安排,负责挂点乡镇的防汛检查和指导。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县本级防汛抗旱资金,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防汛抗旱物资采购,水毁防洪工程、抗旱工程的修复,防汛抗旱非工程措施水毁修复。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负责挂点乡镇的防汛检查和指导。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抗洪抢险所需麻袋、灾民救济粮的供应以及洪水威胁区粮食转移工作;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信息,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组织指导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作物种子的供应;负责相关防汛抗旱机具的维修和调配。负责挂点乡镇的防汛检查和指导。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所需木材、毛竹等物资的供应,做好林业部门所属林场(苗圃)的防汛工作。负责挂点乡镇的防汛检查和指导。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全县工业企业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挂点乡镇的防汛检查和指导。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县、乡、村公路、桥梁工程和在建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运送抗洪抢险、救灾、防疫、抗旱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设备优先通行。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负责挂点乡镇的防汛检查和指导。

县民政局:协助洪、涝、旱灾害发生所在乡(镇、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生活救助工作,督促指导乡镇敬老院做好汛期安全防范工作,负责挂点乡镇的防汛检查和指导。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水旱受灾群众及防汛抗洪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负责挂点乡镇的防汛检查和指导。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应急预案制定、巡查排查、监测预警、勘测和防治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救灾所需的基础测绘资料和技术支持,做好防灾救灾的测绘保障工作。做好城市规划与城市防洪规划的衔接工作。负责农村居民住屋灾后重建的规划工作。承担抗旱打井找水工作技术指导。负责挂点乡镇的防汛检查和指导。

县教育体育局:指导、监督全县学校的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涉及防洪安全的学校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在防汛紧急期间做好师生安全转移,保障师生等的人身安全,指导学校灾后重建工作,负责挂点乡镇的防汛检查和指导。

县供销社:负责抗洪、抢险、救灾有关物资的筹集和供应,负责挂点乡镇的防汛检查和指导。

县住屋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监督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工地的安全度汛工作。负责督促做好在建工程遭遇突发性水旱灾害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挂点乡镇的防汛检查和指导。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有关城市城区排涝及城市公用设施防汛方案制定、调度和排涝工作。负责城区内雨水、污水排放设施的建设和管护,及时检查疏通排水管道,清淤管渠、检查井、雨水井等设施,确保设施完好,排水排涝通畅。指导、监督城区高空构筑物、树木、公园绿地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落实防汛抗旱、防台风安全措施。负责负责挂点乡镇的防汛检查和指导。

县公路分局:负责所辖国道、省道、县道公路、桥梁工程和在建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挂点乡镇的防汛检查和指导。

县气象局:负责预测天气气候形势,做好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天气实况和气象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并进行评估和总结;承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做好旱期人工增雨工作,负责挂点乡镇的防汛检查和指导。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维护好广播电视通信线路畅通,确保能全面及时准确的发布防汛抗旱信息。组织指导旅游景区旅行社制订防汛应急预案,指导和督促旅游景区、旅游团队做好防汛工作,落实防汛应急措施,保障游客生命安全,负责文物安全度汛及因灾损毁文物的修复和重建工作。负责挂点乡镇的防汛检查和指导。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全县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及重大灾情资料的收集、录像工作,及时主动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必要时,根据县防指的要求,及时发布防汛抗旱信息,负责挂点乡镇的防汛检查和指导。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交通、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负责做好防洪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等工作。打击偷窃防汛抗旱物料、破坏水利设施的犯罪活动,做好防汛抗旱的治安保卫工作。防汛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对县防指提出的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负责协调抗洪抢险、救灾、防疫、抗旱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设备的优先通行。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负责协调抗洪抢险所需炸药的供应,协调爆破企业参与执行爆破任务。负责挂点乡镇的防汛检查和指导。

县扶贫和移民办:负责扶贫工程安全,负责移民及贫困村、户防汛挂点、指导转移等工作,负责挂点乡镇的防汛检查和指导。

县统计局:负责防汛有关数据统计,负责挂点乡镇的防汛检查和指导。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力资源保障和挂点乡镇的防汛检查和指导。

县海事处:负责所辖水运、航道和设施及工程建设的防洪安全。汛期督促船舶做好水上航行工作安全,保证船舶安全。负责运送防汛抢险、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水上优先通行。为紧急抢险撤离人员及时提供所需船舶运输工具,必要时依法实行水面交通管制,负责挂点乡镇的防汛检查和指导。

县石油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期间设备车辆的燃料供应和挂点乡镇的防汛检查和指导。

县供电公司:组织指导电力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并组织实施;保障抗洪、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以及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负责按防汛抗旱要求实施电力调度。负责挂点乡镇的防汛检查和指导。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负责所辖通讯设施的防洪安全。保证水情信息和防汛抗旱调度命令及时、准确传递。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防汛指挥联络畅通,负责挂点乡镇的防汛检查和指导。

预备役85加农炮营:组织民兵抢险救灾、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协助气象局做好人工增雨工作,负责挂点乡镇的防汛检查和指导。

县武警中队: 组织驻县武警参加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及执行爆破等任务。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根据县防指要求,调配抢险救灾物资、器材。

县消防大队:组织全县消防官兵执行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负责干旱时城乡群众的应急送水工作,负责挂点乡镇的防汛检查和指导。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指挥全市消防综合性救援队伍执行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以及干旱时城乡群众的应急送水工作。

县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所辖基站的电力线路、机房及配套设施、铁塔的防洪安全,保证安全运行,负责挂点乡镇的防汛检查和指导。

2.2.4 县防办职责

承办县防指日常工作。指导、推动、督促乡级防汛指挥机构编制实施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规划、专项预案;负责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的批复并监督执行;指导协调水旱灾害综合预警,指导水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依据分级管理要求,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的水量,并对市管水利水电工程的水量调控和调度提出建议;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重特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承担水旱灾情信息的发布;负责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物资的计划和调配建议;指导水毁基础设施修复工作;指导防汛抢险救援相关的队伍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组织或参与全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组织或参与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3乡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乡(镇、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4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农业农村、交通、城管、住建、等部门和电力、通讯行业等所辖的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文气象部门等,汛期应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流域、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气象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报期,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台风暴雨灾害时,水利部门应协调水文部门按有关报汛规定加密测验时段,分析江河洪水演变趋势,预测江河洪峰水位、流量及其推进速度,向社会公众发布水情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上报县水利部门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生洪水地区的乡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每日7时前向县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县防指每日8时前报市防指。堤防、涵闸、泵站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县防指,县防指2小时内报市防指。

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县水利部门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c、当河道护岸工程出现险情导致河岸坍塌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沿岸遭受损害的居民和单位预警,同时向县水利部门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a、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取、输水建筑物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0.5小时内,小型水库发生险情应在1小时内报县防指,县防指2小时内报市防指。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可能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0.5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县防指,县防指1.5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进行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迅速加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防汛抗旱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工作方针,在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程准备、预案准备、物料准备、通信准备、防汛抗旱检查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检查和维护泄水闸启闭机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等。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严禁河道非法采砂和随意侵占行洪河道的行为,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进行拆除。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县防办应协调市水文部门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市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2)县防指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县防办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县防指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撤离人员、转移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明确县、乡、村、组、户五级山洪地质灾害防御责任制体系,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对转移工作负总责,县级分片包乡(镇)领导对所包乡(镇)转移情况负监督责任,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乡(镇)分片包村领导对转移工作具体负责,村、组、户为组织实施转移责任人,县、乡两级防汛办值班人员负责通知转移并收集转移信息。

(2)、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自然资源、水文、气象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山洪灾害易发区要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

(3)、气象部门作出强降雨预测后,各县(市、区)防指要采取广播、电视、短信、网络媒体等各种措施,向强降雨地区群众发布,尽可能将转移预警信息通知到户到人。按照县、乡、村、组、户五级山洪灾害防御责任制体系,通知转移对象做好转移准备,鼓励转移对象提前投亲靠友,先行转移避险至安全区域。

(4)、降雨发生后,县、乡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密切关注雨情,当区域内达到立即转移的雨量标准值后,要发出立即转移预警信息。村、组、户责任人应立即组织转移对象安全转移至预案确定的安置点。持续做好群众工作,防止转移对象擅自返回现象。同时,要自下而上做到逐级反馈上报转移安置情况,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5)、解除山洪灾害预警信息由乡(镇)根据天气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发布。

3.2.5 台风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县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县气象台应尽早向各乡镇和县防指发布信息。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县防指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县水利部门和有关乡镇防办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港口码头、水面船舶、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并采取加固措施。

3.2.6 干旱灾害预警

(1)县防指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县防指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县防指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7 供水危机预警

对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的供水危机,由县防指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2.8预警解除

根据汛情或旱情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由县防汛办组织相关单位会商决定解除预警。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向涉灾区域、相关部门或公众发布。

3.3预警支持系统

采用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为防汛抗旱预警预防的支持系统,提供雨水情信息和洪水、干旱风险图以及防汛抗旱预案等,形成统一构架的预警预防应用和运行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1)县防指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县防指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防御洪水方案

(1)县防指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县防指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凡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各部门、各单位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 抗旱预案

(1)县防指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抗旱预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的有关规定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审批,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Ⅰ、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县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建议,经县防指指挥长审定,报县长批准,以县防指的名义发布;Ⅲ、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县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建议,经县防指副指挥审定,报县防指指挥长批准,以县防指的名义发布。

4.1.2 进入汛期、紧急抗旱期或特殊时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县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县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县、乡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预警级别按全县雨情、水情、险情、旱情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 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预警,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4.2 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县防指启动Ⅰ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赣江上田水位站水位达到63.5米(吴淞高程),且赣江上田水位站及以上河段水位呈上涨趋势;

(2)五大支流(禾水、蜀水、牛吼江、云亭河、仙槎河)之一发生流域性特大洪水或2条及以上发生流域性大洪水;

(3)重要堤防或2条及以上保护农田万亩以上堤防发生决口;

(4)中型以上水库发生垮坝;

(5)全县50%以上农作物受旱,多个乡镇或县城区发生特大干旱;

(6)按照县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Ⅰ响应的情况。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县防指启动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赣江上田水位站水位达到63.0米(吴淞高程),且赣江上田水位站及以上河段水位呈上涨趋势;

(2)五大支流(禾水、蜀水、牛吼江、云亭河、仙槎河)之一发生流域性大洪水或2条及以上发生流域性较大洪水;

(3)重要堤防或1条保护农田万亩以上堤防发生决口;

(4)小(1)型水库发生垮坝;

(5)全县35%以上农作物受旱,3个乡镇发生特大干旱;4个及以上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6)超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县;

(7)按照省、市防总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Ⅱ响应的情况。

4.3.2 Ⅰ、Ⅱ级响应行动

(1)县防办及时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指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Ⅰ或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灾情等情况,有关乡、镇、场、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泰和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县长主持召开全县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县防指总指挥主持县防指会商会,县防指各成员参加会议,根据需要,相关乡、镇、场防指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县应急管理、气象、自然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相关乡、镇、场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县防指每天召开一次会商会,由县长或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3)县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省、市防总、县委和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有关情况。

(4)按照预案中关于派工作组的规定,报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由县委、县政府领导带队,县防指成员参加的工作组,在6小时内出发赴一线进行分片督导。根据需要,在2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县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时下拨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县人武部和县公安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6)县防指指挥长坐镇县防指指挥,县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防指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等成员单位派员到县防办参与24小时值班,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宣传工作,人员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每天14时前向县防指报告本部门防汛抗洪抗旱救灾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7)县防指成立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险情灾情统计组、综合协调组、专家指导组、督查检查组等6个工作组。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任组长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广新旅局、县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收集整理重大灾情、抢险救灾的文字音像资料,主动及时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根据县防指的要求,协调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干旱灾情及动态。

监测调度组由县水利局任组长单位,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电力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分析水情、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做好分析预测,每日向县防指提供事发地区不少于2次的精细天气预报,极端天气每小时预报一次,每日不少于3次的重要河段或地区水情预测预报信息。负责水利、水电、航电枢纽工程调度。

险情灾情统计组由县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住屋和城乡建设局、县电力公司、县电信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统计因洪涝、干旱灾害引发的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等各方面的损失。

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供销社、县农业农村局、县供电公司、县水利局等单位组成。协调保障防汛抗旱车辆(船只)优先通行,组织运送防汛抗旱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转移、撤离人员所需交通运输工具,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协调抢险救灾物资供应、抗洪排涝和抗旱用电用油。协调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

专家指导组由县水利局任组长单位,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等单位组成,协助指导当地做好洪涝灾害引发的工程险情、山洪地质灾害等险情灾情处理及抗旱工作。

督查检查组由县监察委任组长单位,县监察委、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组成。负责督查防汛责任制、防汛纪律的落实,对违纪等情况进行查处。

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县防办商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县防指统一对外发布。

(8)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县防指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向省、市防总请求增援。

(9)相关乡、镇、场防指根据相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不少于2次向县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10)县防指根据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有关乡镇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4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县防指启动Ⅲ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赣江上田水位站水位达到62.5米(吴淞高程),且赣江上田水位站及以上河段水位呈上涨趋势;

(2)五大支流(禾水、蜀水、牛吼江、云亭河、仙槎河)之一发生流域性较大洪水或2条及以上发生流域性一般洪水;

(3)重要堤防或保护农田万亩以上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4)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小(2)型水库发生垮坝;

(5)全县25%以上农作物受旱,2个及以上乡镇发生特大干旱;3个及以上乡镇发生严重干旱;4个及以上乡镇发生中度干旱;

(6)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县;

(7)按照省、市防总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Ⅲ响应的情况。

4.5Ⅳ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县防指启动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赣江上田水位站水位达到62.0米(吴淞高程),且赣江上田水位站及以上河段水位呈上涨趋势;

(2)五大支流(禾水、蜀水、牛吼江、云亭河、仙槎河)之一发生流域性一般洪水;

(3)保护农田万亩以上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全县15%以上农作物受旱,2个乡(镇、场)发生严重干旱;3个及以上乡镇发生中度干旱;4个及以上乡镇发生轻度干旱;

(6)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或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县;

(7)按照省、市防总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Ⅳ响应的情况。

4.5.2 Ⅲ、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办及时向相关乡、镇政府和防指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Ⅲ、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灾情等情况,有关乡、镇、场、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泰和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当启动Ⅲ、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时,由县防指总指挥主持召开县防指全体成员紧急会,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总指挥主持县防指会商会,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水利局等单位参加。根据需要,乡、镇、场防办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气象、自然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相关乡、镇、场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县防指每2天召开一次会商会,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根据汛情、旱情发展变化,适时增加会商次数。

(3)县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4)经请示指挥长同意,组织由相关县直单位领导带队工作组,在12小时内赴灾区协助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在6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县防指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物资调拨令。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救灾资金下拨、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调配和运输保障。

(6)县防指加强值守,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交通运输局派员到县防办参与值班。县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提供信息,并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灾害预警发布工作。县防办及时将相关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7)县防指成立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专家技术组、和综合协调组等4个工作组。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任组长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文广新旅局、县融媒体中心等单位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收集整理重大灾情、抢险救灾的文字音像资料,主动及时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根据县防指的要求,协调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干旱灾情及动态。

监测调度组由县水利局任组长单位,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交通局、县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分析水情、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做好分析预测,每日向县防指提供事发地区精细天气预报及重要河段或地区水情预测预报信息。极端天气适时加报。负责水利、水电、航电枢纽工程调度。

专家技术组由县水利局任组长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委、县城管局等部门组成。统一组织协调各行业专家赴一线协助指导做好洪涝灾害引发的工程险情、山洪地质灾害、房屋严重受损、卫生防疫等险情灾情处理及抗旱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协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措施的落实。每日收集整理各部门动态,滚动向县防指报告。

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预案做好有关工作。

(9)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县防办商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县防指统一对外发布。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干旱灾情及动态。

(10)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县防办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向省、市防总请求支援。

(11)相关乡、镇、场防指根据相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县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河流洪水。

(1)警戒水位以下常年洪水响应。由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

(2)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响应。发生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到岗,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与水文、气象部门联系,分析当前汛情趋势,实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重要汛情信息。巡堤责任单位加强巡堤检查,防御重点是河流险工段,目的是及时发现险情隐患,消除隐患,确保堤防安全。同时,及时反馈信息,抢险队伍随时做好抢险准备。

(3)超保证洪水响应。发生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上岗到位,及时掌握汛情,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时汇报。堤防责任单位24小时巡堤,做好重要险工段防汛物资调运和抢险队伍集结待命,一旦出险立即投入抗洪抢险。派专人密切观察水势变化,通知沿河村庄组织好低洼地带、低矮岸边群众转移和救生准备,重点堤防抢险队伍上堤防守。

(4)超标准洪水响应。按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实施防汛抢险。

4.6.2城镇洪涝

(1)城镇外洪响应。严格按照河流洪水响应程序执行,县水利、住屋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城镇上游的分洪工作,城镇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防止洪水倒灌、冲击城镇的工作。

(2)城镇内涝响应。区域内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及各成员上岗到位,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县住屋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现场督促指导排涝抢险,水闸、排水管网的管理单位负责排涝(污)、水闸及相关设施的运行监护,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澄江镇,再由澄江镇通知易涝地区各单位、居民做好防涝准备,转移人员物资。教育部门负责中、国小校人员转移,公安部门负责城市治安、交通指挥和疏导,电力部门保证安全供电,电信部门确保通信畅通,消防部门组成机动排涝队伍,武警中队随时做好抢险准备。

4.6.3突发性洪水

(1)水库洪水响应。各水库的防汛责任单位分别是各水库的管理单位。水库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立即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紧急会议,根据工程险情确定是否启动水库防汛应急预案,一旦确定启动,由总指挥签发应急预案指令,召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库工程所在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下达防汛抢险具体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要求,各成员单位协作执行。必要时通知下游相关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所在地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堤防、涵闸、尾矿库工程失事响应。按照属地管理,所属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首先迅速组织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并视情况组织实施堵口或抢筑阻水二道防线等措施,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应明确行政、技术责任人,及时调动抢险物资、人员,严密组织,快速行动,确保重要城镇、工矿区、重要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安全。并视情况向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4.6.4山洪灾害

(1)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乡镇山洪灾害防洪预案由所在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编制完善。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相关部门应及时发出警报,并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按照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危险区人员后警戒区人员,防止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如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搜救突击队紧急抢救,属于重大人员伤亡应向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4)发生山洪灾害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县自然资源、水利、气象、住建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滑坡等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当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交通干道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避免发生更大灾害。

4.6.5 台风灾害

(1)台风(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县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a、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强度的预报,并立即报县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b、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根据台风警报上岗到位值班,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c、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按批准临时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

d、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部门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a、气象部门应作出台风可能经过我县的时间、范围和台风暴雨的量级以及雨区的预报。

b、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值班,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组织、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c、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加强工程巡查,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

d、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滑坡易发地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e、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应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设施应做好防护和加固工作;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失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建部门做好市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

f、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部门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g、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h、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防台风行动情况。

4.6.6 干旱灾害

根据国家防总《农业旱情旱灾评估标准》并结合本地区的自然气候和地理条件,按受旱范围、受旱程度和旱情发展将干旱灾害划分为轻度、中度、严重、特大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

(1)轻度干旱

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各级防指要掌握旱区的抗旱准备工作,检查抗旱物资是否到位,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信息,及时上报抗旱行动情况。根据旱情发展趋势,明确防旱目标、任务、抗旱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重点易旱区域,确定后备水源及其启用程序和管理办法,分析了解社会用水需求,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和节约用水工作。

(2)中度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各级防指要严格履行规定的职责,对抗旱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适时派出抗旱工作队分赴各旱区督导抗旱,检查抗旱专用物资储备、交通运输设备等以备紧急调用。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调度和节约用水工作,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3)、严重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各级防指坚持24小时值班,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抗旱专业技术人员和应急工程队处于紧急动员状态,抗旱专用物资储备、交通运输设备等处于临战状态,以备随时调用。根据旱情发展情况,县防指每3日组织成员单位会商抗旱节水对策,重点是旱情急剧发展时的应急抗旱节水和供水措施,必要时由气象局依据未来天气形势适时进行人工增雨作业。落实抗旱专用资金并及时下拨,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国家特大抗旱经费,加强对抗旱物资、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调度,实施全面节水,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抗旱职责。

(4)特大干旱

发生特大干旱灾害,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并按照抗旱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抗旱措施,同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防指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具体研究抗旱对策,组织指挥抗旱减灾工作,并按照省、市防办要求填报旱情报表。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人工增雨等,在继续向上级申请特大抗旱经费的基础上,从县财政预备费中安排必要的资金,重点支持受灾特别严重地区的抗旱救灾工作。每天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搞好抗旱宣传,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6.7 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对城镇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水系、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强化定量供水和全面节水措施;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水量和水质正常,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4.7江河水库紧急处置措施

紧急处置的主要原则是蓄泄兼筹、以泄为主、上下游兼顾、团结协作、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在各控制站河段安全泄量允许下充分发挥河道泄洪及水库的调洪作用。

当发生超标准洪水时,首先弃守中小圩堤水库副坝,同时全力抢险,保护重点堤防、城市和地区、水库大坝的安全;遇特殊情况,采取非常措施控制洪水漫延。

4.8信息报送和处理

4.8.1信息监测。汛、工、险、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确定辖区内有关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种类和地区,制定相应的数据监测制度,对突发事件和事故隐患进行监测并建立数据库,做到有效监控,及时维护更新,确保监测数据的质量。

4.8.2 信息汇总和报告。

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对本辖区可能发生灾害信息的分析汇总,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迅速将情况上报市防办。对于各类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及可能导致的各种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信息的报送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1)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2)一般信息按分级管理权限,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因险、灾情较重,本级难以处理的,经本级防指负责人审批后,向上级防指报告。

(3)县防办接到重大的汛、工、险、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4.8.3信息处理

县防指负责组织全县防汛抗旱预警信息、汛情、工情、险情及干旱灾情等信息的实时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洪涝干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4.9指挥和调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是防汛抗旱的调度指挥机关,各级防指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抗旱抢险。发生重大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10抢险救灾

对发生洪涝干旱灾害和工程出险的抢险救灾工作,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抢险救灾的骨干力量。同时,抢险救灾应采用专业队伍和群众群策群力的方式,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实施。

4.11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1安全防护

(1)各级政府和防指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和抢救伤员必备的药品器械,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策,其进入和撤出现场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则。

(3)出现洪涝干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1.2医疗救护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当地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分队,紧急救护受伤人员。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现场成立紧急救护所。

4.12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1出现洪涝干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上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2.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抗洪抗旱抢险。

4.13信息发布

(1)信息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全县性的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县防指统一审核。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各乡镇信息发布可参照县信息发布形式发布。

(5)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省、市、县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由县防指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对发布工作进行管理与协调。

(6)实行防汛抗旱抢险新闻发言人制度,正常值班和其它预警状态由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分别发布有关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信息。

(7)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广大群众宣传防御洪涝旱灾和生产自救的基本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消除疑虑和恐慌心理,稳定人心,大力宣传防洪抗旱救灾的先进事例。

4.14应急响应调整与结束

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变化情况和Ⅰ、Ⅱ、Ⅲ、Ⅳ级急响应启动条件,以及上级应急响应要求相应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级别调整由县防办提出请示,Ⅰ、Ⅱ级应急响应经县防指指挥长审定报县长批准后,以县防指名义以布;Ⅲ、Ⅳ级应急响应经县防指副挥长审定报指挥长批准后,以县防指名义以布。

当应急响应启动后,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其引发因素消除和上级结束应急响应要求,由县防办适时提出终止各级应急响应请示,Ⅰ、Ⅱ级应急响应经县防指指挥长审定报县长批准后以县防指名义以布;Ⅲ、Ⅳ级应急响应经县防指副挥长审定报指挥长批准后以县防指名义发布。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特急水旱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防汛计算机网络电路提供部门(商)必须依法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1.5 水利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对自建的防汛信息报汛网必须保证防汛信息及时采集和传输。堤防及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6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过部门内部网络及机要电话等多种手段保证与党、政、军及各成员单位信息畅通。

5.1.7 建立和公布防汛责任人的通讯方式。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者容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包括水利部门组建的防汛抗旱抢险队和县武装部组建的抢险民兵预备役)。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c、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所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调动;若需上级或同级的其他区域防汛抢险队伍支援,则应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其负责协调,统一调动。

d、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一般情况下,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申请。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在旱区组织起群众性的抗旱队,乡自为战、村自为战、组自为战,抗御旱灾减少损失。

b、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建的抗旱服务队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抗旱期间发挥骨干作用,为旱区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租赁、销售抗旱机具和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c、有抗旱任务的工程管理单位是抗旱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用水计划和调度,加强对输水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d、人影作业队伍、消防部门均为应急抗旱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县人影工作部门根据旱情发展和有利作业的天气气候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消防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出动消防车辆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5.2.3供电保障

县供电公司及其下属各供电所,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安排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防汛抗旱期间特别是抗洪紧张阶段,县交通运输部门和县海事处应准备足够的车辆、船舶,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紧急防汛期,负责河道禁航保障;特别急需时,提供应急抢险、救灾解困的航空运输保障。

5.2.5医疗保障

县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症,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县公安部门和武装部民兵预备役,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洪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行为,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以及重要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县级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a、县级储备。县防指防汛物资仓库,按计划储备草袋、编织袋、柴油发电机、移动照明系统等抗洪抢险设备和物资。

县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供销社等成员单位,汛前做好木材、毛竹、汽车、船舶等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的组织协调供应。

b、乡级储备。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相应设立防汛仓库,结合本地抗洪抗旱的需要和具体情况,按计划储备相关物资。

c、群众自筹。防汛任务繁重的沿江各乡镇,普遍实行群众自筹防汛物资的制度,按具体任务要求,分配各家各户储备一定数量的草袋、编织袋,抗洪急需时集中调配,统一使用。

d、易旱地区应积极做好应急的抗旱物资储备和水源储备。尤其严重缺水城市,要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a、 物资调拨原则。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县级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重点工程的抗洪抢险应急需要;乡(镇、场)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辖区内抗洪抢险急需,必要时县防指可以紧急调用。

b、 物资调拨程序。首先调用防汛抢险地点附近的乡(镇、场)和工程管理单位的防汛物资,如实在不能保证需要,则申请上级进行物资支援。当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县级储备的防汛物资出现严重短缺时,则由县防指向市防指请求物资支援。

c、 当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抗旱急需时,及时启动有关生产流程和生产设备,紧急生产、调拨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

5.2.8资金保障

(1)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2)防汛抗旱资金主要用于防洪抗旱规划的编制及防洪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遭受水旱灾害地区的抗洪抗旱和水毁工程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运输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允许列支的其它方面。各项防汛抗旱资金,应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的使用开支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3)县政府还应安排救灾资金,当灾民基本生活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专项补助。

(4)县财政、审计部门加强防汛抗旱和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5.2.9社会动员保障

(1)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抗旱工作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县、乡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期,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技术保障

5.3.1 建设全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防汛通信预警系统

(1)建立完善以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为中心的市、县防汛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

(2)加强现有水文自动测报系统管理维护,确保水情信息在20分钟内进网。

(3)建立水文综合数据库、防洪工程数据库、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各类防汛信息的快速查询,为防汛决策提供支撑。

(4)逐步建立赣江及一、二级支流实时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5)建立主要江河、各大中型水库防洪联合调度系统,实现适时制定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决策提供支持。

(6)建立省、市、县防汛远程视频会商系统;建立无线移动视频会商系统,保证抢险现场和其它特定场合的防汛会商和指挥调度;重点工程、重要河段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其实时视频监视。

(7)建设墒情监测和抗旱信息管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县抗旱形势和作出正确的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8)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则统一调派专家参加会商,或赴发生工程险情的现场指导抢险,以及指导抗洪抗旱救灾等。

(9)建立防汛抗旱物资及抢险、抗旱队伍信息管理系统。

(10)利用现代通信和计算机技术(如GPS、GIS、RS)建立现代化防汛指挥体系。

(11)建立洪旱灾预测及后评估系统。建立灾后总结反思机制,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5.3.2完善干旱、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干旱、暴雨灾害预警能力。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公众信息交流

(1)防汛抗旱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发生大范围的流域性降水,赣江及其支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及暴雨引发的山洪造成严重影响或出现中度干旱时,县防指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防汛抗旱的重要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定的发言人,通过防汛信息网和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5.4.2培训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乡镇防汛负责人、中型工程等防汛抢险技术负责人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举办一次培训。同时,培训要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真正收到实效。

5.4.3演练

(1)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的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抢险救灾演练,由县防指负责组织,一般2至3年举行一次。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乡镇(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6.1.2 县应急管理部门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协助灾区政府组织安置好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支持受灾群众倒损农房的恢复重建,保障受灾群众有粮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县卫健委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 各乡镇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6.2防汛抗旱物料补充

水旱灾害过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料物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前防洪安全、抗旱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水毁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灾后重建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6.5.1 调查和总结

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防指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事件调查,并对应急工作全过程进行总结,提出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报县应急委员会。

6.5.2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抗旱过后都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设,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指出努力方向,进一步把工作做好。

6.6保险理赔

灾情发生后,各受灾乡(镇)、村积极摸排人员财产受灾情况,向投保公司提出理赔要求。各保险公司应想保户之所想,急保户之所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和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1.1 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强度划分如下:

单位:毫米

7.1.2 水位:指江、湖、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赣江上田水位站水位采用吴淞高程,其他河流、水库水位均采用黄海高程。

(1)警戒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赣江上田水位站警戒水位为61.00米(吴淞高程)。

(2)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3)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主管部门审批核定。

7.1.3 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1)一般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2)较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3)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洪水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可依据河流(河段)的水文特性来选择。

7.1.4 干旱: 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7.1.5 因旱饮水困难:指由于干旱造成城乡居民临时性的饮用水困难,属于长期饮水困难的不应列入此范围。具体判别条件为人均基本生活用水量小于35L/d且持续15天以上。泰和县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划分如下:

7.1.6 城市干旱缺水率:指因干旱导致城市供水不足,其日缺水量与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城市干旱缺水率应按公式7-1计算:

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如下:

7.1.7 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7.1.18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1.19 降雨笼罩面积:降雨笼罩范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公里”计。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公室负责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本预案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由县防办召集有关部门、各乡镇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由县政府批准执行,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防汛抗旱救援工作完成后,县、乡(镇、场)防汛指挥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对防汛抗旱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防指汇总,通过有关部门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对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试行)》等防汛纪律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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