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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重点:自律性组织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重点:自律性组织

导语:根据《1934证券交易法案》被合法批准的证券交易所、合法注册的证券协会、合法注册的结算机构,其职能是对其会员的行为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受有关政府部门的进一步监管称为自律性组织。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重点:自律性组织

  一、证券交易所的定义、特征及主要职能

  (一)证券交易所的定义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一个高度组织化、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是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二)证券交易所的特征

(1)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2)参加交易者为具备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交易采取经纪制,即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人交易所买卖证券,只能委托会员作为经纪人间接进行交易。(3)交易的对象限于合乎一定标准的上市证券。(4)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决定交易价格。(5)集中了证券的供求双方,具有较高的成交速度和成交率。(6)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对证券交易加以严格管理。

  (三)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5)对会员进行监管。(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9)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二、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公司制和会员制。

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并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一般由金融机构及各类民营公司组建。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必须遵守本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政府证券主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下,吸收各类证券挂牌上市。同时,任何成员公司的股东、高级职员、雇员都不能担任证券交易所的高级职员,以保证交易的公正性。

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一个由会员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法人团体。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我国内地有两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家证券交易所均按会员制方式组成,是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会员大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以下职权:

(1)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2)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3)审议和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4)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5)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制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3)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4)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5)审定对会员的接纳。(6)审定对会员的处分。(7)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8)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三、我国证券交易所的发展历程

1891年(清朝光绪末年),上海外商经纪人组织的“上海股份公所”和“上海众业公所”成立,这是我国最早的证券交易市场,在这两个交易所买卖的主要是外国企业股票、公司债券、中国政府的金币公债以及外国在华机构发行的债券等。

1918年夏天,中国人自己创办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北平证券交易所成立。

1920年,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得到批准成立。1952年,天津证券交易所关闭,旧中国的证券市场相继消失。1990年12月和1991年6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我国证券市场正式形成。

  四、证券业协会的性质、宗旨和历史沿革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证券行业性自律组织。

协会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它的设立是为了加强证业之间的联系、协调、合作和自我控制,以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会员制的组织形式,证券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1991年成立以来,中国证券业协会分别于1991年8月、1999年12月、2002年7月和2007年1月召开了4次会员大会。随着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市场监管手段的不断完善,中国证券业协会着力于加强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基础建设,履行“自律、服务、传导”三大职能,调动和聚集全行业的力量。服务职能是实现自律职能与传导职能的关键。

  五、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和自律管理职能

  (一)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问的业务交流。(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下列自律管理职责:

(1)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诚信评价,实施诚信引导与激励,开展行业诚信教育,督促和检查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2)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3)推动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组织制作投资者教育产品,普及证券知识。(4)推动会员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科学技术奖励,组织制订行业技术标准和指引。(5)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家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6)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体现在保护行业共同利益、促进行业共同发展方面,具体表现在:(1)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①规范业务,制定业务指引。②规范发展,促进行业创新,增强行业竞争力。③制定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2)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①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要求,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业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从业资格。②后续职业培训。③制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④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六、证券业协会的机构设置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截至2011年6月,协会共有会员239家,其中,证券公司107家,证券投资咨询公司86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2家,资信评估机构5家,特别会员39家,其中地方证券业协会36家,证券交易所2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1家。

  七、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与主要职能

中国证券市场实行中央登记制度,即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全部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存管、清算和登记服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属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重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这标志着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的组织构架已经基本形成。

  (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而言,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3)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章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为保证履行职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必须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完善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履行以下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证券的清算和交收统称为“证券结算”,包括证券结算和资金结算。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清算和交收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完成,主要模式为: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中央对手方,与证券公司之间完成证券和资金的净额结算。(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如派发红股、股息和利息等。(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八、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登记结算制度

  (一)证券实名制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二)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

中国证券结算制度根据货银对付的原则设计。货银对付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指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货银对付原则是证券结算的一项基本原则,可以将证券结算中的违约交收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我国上市证券的集中交易主要采用净额结算方式,结算参与人必须按照货银对付原则的要求,根据清算结果,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足额交付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并为交易行为提供交收担保。主要的担保方式是结算参与人存放一定数量的证券交易备付金。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其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三)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

我国证券结算采用分级结算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是与证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证券和资金清算交收的主体,并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为投资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在分级结算制度下,只有获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才能直接进入登记结算系统参与结算业务。通过对结算参与人实行准人制度,制订风险控制和财务指标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有效控制结算风险,维护结算系统安全。

  (四)净额结算制度

证券交易结算方式可分为全额结算和净额结算。全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对所达成的交易实行逐笔清算,并逐笔转移证券和资金;净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对所有达成的交易实行轧差清算,并对轧抵之后的证券和资金的净额进行交付。目前,我国对证券交易所达成的多数证券交易均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方式。

  (五)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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