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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考知识:机动车乘载及拖挂(牵引)的规定

驾考知识:机动车乘载及拖挂(牵引)的规定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实施条例》对机动车载物的规定

驾考知识:机动车乘载及拖挂(牵引)的规定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对机动车载物有如下规定

①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②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③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实施条例》第54条对机动车载物有如下规定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m,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 2mg

②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m;

③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 5m;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 2m。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 15m;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④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 5m,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m,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实施条例》对机动车载人的规定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50,51条对机动车载人有如下规定

①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④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2.《实施条例》第55条要求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00;

②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③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三、《实施条例》对机动车牵引挂车的规定

《实施条例》第56条要求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②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在700kg(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③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④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四、《实施条例》对牵引故障机动车的规定

《实施条例》第61条要求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②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③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在4-10m之间;

④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弓}装置牵引;

⑤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⑥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⑦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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