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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导语:海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关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

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一、概述:

(一)含义:

复议申请人主观认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可申请,由上级海关复议。

(二)特征:

1、 申请人是不服海关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2、被申请人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3、复议原因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权益而提起的;

4、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海关;对总署不服的,只能向总署申请复议。

(三)原则: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有错必纠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内容

(一)适用范围(略):

当认为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时,可提请审查该规定,但部门规章(条例)和法律不得提请复议。

(二)程序:申请(60日)、受理(5日)、审理、决定。

1、申请:送达或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

两个或两个以上就相同事项申请复议时,以后一个为准并案复议。

2、不予受理的情形: (15日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① 申请人主体资格不合法

② 超法定复议期限,且无法律规定特殊情况的

③ 不属复议范围的

④ 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受理的

1、 复议决定的类型:

① 维持

② 限期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③ 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④ 撤销原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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