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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知识点

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知识点

  知识点:合同的履行规则

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知识点

  1. 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履行规则。

【解释】注意这里履行规则的顺位关系,先协议,然后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最终才按照法定的履行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2. 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故第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均应由合同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因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承担违约责任的是“债务人”,而不是“第三人”。

  知识点:留置权

  1. 留置权的设立

(1)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合同约定。但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留置权。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 留置权的'范围

【解释】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3. 留置权的实现

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解释】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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