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学者斋 >

财会职务 >中级会计师 >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仲裁协议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仲裁协议

中级会计师考试进入最后的冲刺,你有没有感到紧张?以下是为大家分享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仲裁协议,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浏览!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特别注意: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有效的仲裁协议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意以下特殊情况:

1.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2.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无效的仲裁协议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xuezhezhai.com/ckzw/zhongjikuaiji/zzr4g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