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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务师考试《涉税相关法律》知识考点

2016税务师考试《涉税相关法律》知识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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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务师考试《涉税相关法律》知识考点

  考点1: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三)绝对权和相对权

(四)对世权和对****

(五)专属权和非主属权

(六)主权利与从权利

(七)原权与救济权

(八)既得权与期待权

二、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一)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二)变更

1、权利内容变更;

2、效力变更;

3、主体的变更。

(三)消灭

1、绝对消灭;

2、相对消灭。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一)自力救济

(二)公力救济

  考点2: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2、是民法确认的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围;

3、主要是由当事人自主意志或法律规定设定。所体现的利益是民事主体的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人身利益。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一)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

1、自然人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不同时产生。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的'独立性

①独立组织

②独立财产

③独立责任

(3)法人的种类

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注意与自然人的区别)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始于法人成立时,终于法人消灭时。

(5)法人机关

在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可以以法人名义对内负责生产经营及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和个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

(三)客体

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主要包括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对世权关系和对****关系

(三)单一法律关系和复合法律关系

  考点3: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特征

(一)民法是权利法

(二)民法是私法

(三)民法是实体法

(四)民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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