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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的备案

如何办理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的备案

导读:本文介绍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备案如何办理。集团公司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提交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就跟随本站小编一起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如何办理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的备案

【事项名称】

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备案

【事项描述】

集团公司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提交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已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集团公司总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重新办理备案。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1.集团公司总部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原件



2




2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1




3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或《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



复印件



1




4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



复印件



1




2.集团公司总部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变更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原件



2




2



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1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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