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学者斋 >

财会职务 >初级会计师 >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实务》高频考点解析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实务》高频考点解析

2016年会计职称考试一般考哪些知识点呢?一般会怎样考这些知识点呢?下面小编帮大家解决这些问题。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实务》高频考点解析

  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一系列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资料.为作出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我国会计法规体系中对会计核算进行规范的,在法律层次有《会计法》,法规层次主要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本节主要结合《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会计核算基本程序的法律规定作简要介绍。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一)依法建账

建账是如实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的重要前提。依法建账是建账的最基本要求。这里所说的“法”,既包括《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如《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公司法》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此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也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作出了相应规定。

上述这些规定,是各单位建账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会计法》、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二)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要求。其具体要求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可靠的凭证,并据此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资料。《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如果以不真实或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不相符,造成会计资料失实、失真,从而影响会计资料的有效使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会计核算的人重要成果,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因此,《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规定,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因此,各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与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相对的是会计资料的不真实、不完整.造成会计资料的不真实、不完整,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是重要手段之一。伪造会计资料,包括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目的在于以假充真;变造会计资料,包括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其结果是造成会计资料失实、失真,误导会计资料的使用者,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会计法》对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会计核算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如存货计价方法、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方法、外币折算会计处理方法等。

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会影响会计资料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进而影响会计资料的使用。因此,《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一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二是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对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五)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记录文字是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为记载经济业务发生和辅助说明会计数字所体现的经济内涵而适用的文字。会计记录文字是进行会计核算和提供会计资料不可或缺的重要媒介,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会计记录文字的使用必须规范。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记录文字应当适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六)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即会计电算化. 是以电子计算机为主的当代电子和信息技术应用于会计工作的简称.是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算账、报账,以及对会计资料进行电子化分析和利用的现代记账手段。会计电算化与手工记账,以及对会计资料进行电子化分析和利用的现代记账手段。会计电算化与手工记账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相同点是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都是一致的,都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不同点是在实行会计电算化后,会计资料由计算机按照规定的程序自动生成。

为保证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会计法》对会计电算化作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是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会计软件是会计电算化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会计软件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要求和规范的操作程序,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和会计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前提。尽管一个质量可靠的会计软件可以为生成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提供前提条件,但由于技术、设备、操作人员水平等方面的原因,生成的会计资料仍有可能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因此,《会计法》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在格式、内容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此外,有关这方面的具体规定还包括财政部发布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等。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会计核算的内容,是指应当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项的收付,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的收入、转存和付出、结存等。有价证券的收付,主要包括有价证券的购人、无偿取得、债务重组取得;有价证券的有偿转让、抵债、对外投资、捐赠;有价证券的利息和股利、溢价与折价的摊销;有价证券的期末结存、减值等。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等的购入、自行建造、无偿取得、债务重组取得、融资租人、接受捐赠、出售、转让、无偿调出、捐赠、减值等。

  (三)债权债务的发!R和结算

债权的发生利结算,主要包括债权的收回及孳息、债务重组、债权减值等。

债务的发生和结算,主要包括债权人变更、债务的偿还及孳息、债务重组及免偿等。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资本、基金的增减,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基金等的增减变动。如实收资本(股本)的取得和企业增资、减资;资本公积的形成、转增资本;基金的提取、转入、使用和给付等。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收入的计算,如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代加工、代管、代修收入和出租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收益等营业外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的确认与结转。

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如生产成本的汇集、分配与结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的汇集与结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建造合同成本、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同定资产减值准备、捐赠支出等的确认与结转。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如将收入和相配比的成本、费用和支出转人本年利润,计算利润总额;将所得税转入本年利润.计算净利润;年终结转本年利润:所得税的计提、缴纳、返还和余额结转,递延税款的余额调整等。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三、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是指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核算经营成果的时间界限。通常一个单位的经营和业务活动,总是连续不断进行的,如果等到单位的经营和业务活动全部结束之后,才核算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则既不利于单位外部各利益关系方了解单位的经营情况,也不能满足单位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因此,会计上将连续不断的经营过程人为地划分为若干相等的时段,分段进行结算,分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分段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这种分段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在会计上称为会计期间。划分会计期间是会计的重要假设之一。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具体划分为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根据其经济特点和管理需要,明确会计年度的起止日期。有的国家或地区还允许有多个会计年度供单位选择使用。单位一旦采用其中某个会计年度,就不能随意变更。我国的会计年度之所以采用公历制,主要是与我国的计划、财政年度等保持一致,以便于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和财政管理。

  四、记账本位币

各单位日常的生产经营、业务收支等活动多数表现为实物运动.如厂房、机器设备和其他财物的进出核算等,由于这些实物的计量单位干差万别,有重量、长度、容积、台、件等,无法在量上进行比较.不便于实物管理和会计计量、计算。为全面反映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收支、经费划拨等日常活动情况,会计核算客观上需要有一种统一的计量单位作为各种实物的计价度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作为商品的一般等价物,是衡量一般商品价值的尺度,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和支付手段等特点。因此,会计核算选择了货币作为计量单位,用货币形式来反映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活动的全过程。

记账本位币,是指日常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用以计量的货币,也就是单位进行会计业务核算时所使用的货币。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在我国境内具有广泛的流通性。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便于会计信息口径的一致。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同时我国对外国的投资和对外贸易也日渐增多,这就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货币的业务往来,而且在一些单位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收支逐步占主导地位。为了便于这些单位对外开展业务,简化会计核算手续,方便我国境内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阅读和使用.《会计法》规定,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五、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一)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各单位在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以会计凭证为依据。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1.原始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者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凭据,如发票。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来源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原始凭证种类很多,既有来自单位外部的,也有单位自制的;既有国家统一印制的具有固定格式的票据,也有由发生经济业务事项双方认可并自行填制的凭据等。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原始凭证名称;(2)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3)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员的姓名;(4)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5)经济业务事项名称;(6)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和金额;(7)经办经济业务事项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记账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记账凭证,亦称传票,是指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它具有分类归纳原始凭证和满足登记会计账簿需要的作用。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记账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2)记账凭证的名称和编号;(3)经济业务事项摘要;(4)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和金额;(5)记账符号;(6)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7)记账凭证的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除部分转账业务以及结账、更正错误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共同负担的单位。

  (二)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的种类

会计账簿,是指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把大最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归类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会计信息的簿籍.它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依据。会计账簿的种类主要有:

(1)总账。总账也称总分类账,是根据会计科目开设的账簿,用于分类登记单位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提供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等总括核算的资料。总账一般有订本账和活页账两种。

(2)明细账。明细账也称明细分类账,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用于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明细账通常使用活页账。

(3)日记账。日记账,是一种特殊的序时明细账,它是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逐日逐笔地进行登记的账簿.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通常使用订本账。

(4)其他辅助账簿。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的,在会计实务中,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2.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

对于会计账簿的登记,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遵循以下要求:(1)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2)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包括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等。(3)任何单位都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账外设账,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六、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对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全面总结,也是及时提供真实、完整会计资料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严格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和质量要求。

行政单位会计报表,是反映行政单位财务会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附表和报表说明书。按编制时间分为年报、季报和月报。

事业单位会计报表.是反映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

  按编制时间分为年报、季报和月报。

  下面主要介绍有关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和要求。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1.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内容。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2.附注。附注,是在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所列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4)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会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5)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6)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主要有以下内容:

1.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2.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编制。

3.企业应当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4.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5.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1)清查、核实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费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2)清查、核实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3)清查、核实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4)清查、核实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5)清查、核实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6)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企业在对资产和债务进行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他处理办法向公司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6.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1)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2)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相关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是否相符;-

(3)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4)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5)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的情况。

7.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8.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9.《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1.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2.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和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度,报送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4.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5.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重点说明下列事项:

(1)反映与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构成情况,企业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和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的发放、使用和结余情况,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其他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信息;

(2)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3)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

(4)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5)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等;

(6)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6.企业应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7.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另外,《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接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七、账务核对及财产清查

  (一)账务核对

账务核对,又称账账核对、账表核对、账证核对或对账,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程序。《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二)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是会计核算工作的一项重要程序,特别是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账实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以保证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通过清查,可以发现财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查清原因.改善经营管理,保护财产的完整和安全;可以确定各项财产的实存数,以便查明|实存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并查明不符的原因和责任,制定相应措施,做到账实相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

 八、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对会计档案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于1998年8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会计档案一般分为: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日记账、明细账、辅助账等;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文字分析材料等;其他类,包括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1年。保管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对会计档案应当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积极利用。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xuezhezhai.com/ckzw/chujikuaiji/vl6xe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