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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合同的履行

進口合同的履行

進口合同是指中國境內的中方與中國境外的外方之間就我方接受進口貨物並支付貨款而達成的協議。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進口合同履行的文章,一起來看看吧:

進口合同的履行

進口合同依法訂立以後,買賣雙方都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否則,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規定履行的一方就應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

在進口業務中,我們作為買方必須貫徹“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則,按照合同,法律,有關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規定,支付貨款和收取貨物。與此同時,要注意賣方的履約情況,督促賣方按期交貨交單,不折不扣的完成合同所規定的標的。

進口合同的履行工作程式有:申領進口許可證或申請進口配額,開立信用證,派船接貨,辦理保險,審單付款,提貨,保關,報驗,索賠等環節。

  履行進口合同的具體工作如下:

信用證的開立和修改

1.信用證的開立

開證申請人在向開證行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應填寫開證申請書,連同所需附件交開證行。按UCPS00規定,開證申請書的內容必須完整明確,為了防止混淆和誤解,開證申請書中不應羅列過多的細節。在指示開立信用證時,最好不要引用先前開立的信用證。開證申請書中必須明確說明據以付款、承兌或議付的單據的種類、文字內容及出具單據的.機構等。

開立信用證的時間應按合同規定。如合同規定在裝運期前若干天開立並送達,我方應按期向開證行提出申請並考慮到郵程的時間;如合同規定在賣方確定交貨期後開證,我們應在接到賣方通知後再行向銀行申請開證;如合同規定在賣方交付履約保證金或提供銀行保函後向銀行申請開證,則應在收到保證金或保函後向銀行申請開證。信用證的種類:應按合同規定。

開證申請人在填寫開證申請書時,應注意下列問題。

(1)在進口業務中,一般不宜開立可轉證信用證,以防因第二受益人不可靠而造成意外 損失。

(2)信用證金額:即受益人可使用的最高限額。大小寫金額要一致,除非確有必要,不宜在金額前面加“約”(about)、“近似”(approximately)、“大約”(circa)或類似詞語,否則,按UCPS00,將被解釋為允許有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

(3)匯票的付款人和付款期限:匯票的付款人應為開證行或信用證指定的其他銀行,而不能規定為開證申請人,否則,該匯票將被視作額外單據;匯票為即期還是遠期,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

(4)運輸單據:如採用海洋運輸,一般要求提供全套憑開證行指示或託運人指示並託運人空白背書的已裝船清潔提單,如裝運港與目的港的港航程距離較短,如自日本、中國香港啟運的貨物,為便於早日提貨,防止因提單到達過晚無法提貨而引起損失,可規定受益人於裝運後先寄一份正本提單給申請人,憑以提貨。對集裝箱運輸、航空運輸、鐵路運輸、郵包運輸,則應在採用FCA、CIP、CPT貿易術語的條件下方可受理,同時必須註明提交相應的運輸單據。如仍沿用傳統的CIF、CFR或FOB術語達成的交易也應按實際使用的運輸方式要求提供相應的運輸單據。

(5)其他單據:產地證、品質、重量檢驗證書、化驗證明書等的簽發機構,形式、內容及證明事項等應作明確規定。

(6)分批裝運和轉運:進口合同如規定不允許裝運和轉運的,應在信用證中明確註明不準分批裝運和轉運。如信用證對此不作規定的將被視為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7)到期日和到期地點:信用證必須規定一個到期日和除了自由議付信用證外的一個交單地點,否則,該信用證就不能使用。

(8)進口許可證號碼。我國是外匯管制較嚴的國家,信用證中應要求出口人在商業以票上記載進口許可證號碼,以備進口通關時海關驗貨。

2、信用證的修改

信用證開出後,如發現內容與開證申請書不符,或因情況發生變化或其他原因,需對信用證進行修改,應立即向開證行遞交修改申請書,要求開證行辦理修改信用證的手續。如受益人收到信用證後提出要求修改信用證中某些條款的,則應區別情況同意或不同意。如同意修改應及時通知開證行辦理修改手續;如不同意修改,也應及時通知受益人,敦促其按原證條款履行裝貨和交單。

按UCPS00規定,信用證經修改後,開證行即不可撤銷地受該修改的約束。受益人可決定其接受修改或拒絕修改,但他應發出其接受或拒絕修改的通知。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銀行他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證的條款對受益人仍具有約束力。如受益人未發出其接受或拒絕的通知而其提交的單據與原信用證的條款相符,則視為受益人已拒絕了該修改。但若提交的單據與經修改的信用證條款相符,則視為受總益人已發出接受該修改的通知。從那時起,該信用證已被修改。

總之,我進口企業對信用證的開立和修改應持慎重態度。在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應做到開證申請書與合同相符,以避免不必要的修改,並避免不符條款被受益人利用而遭受損失;在修改信用證時,亦應注意修改內容的正確並應考慮到受益人有可能拒絕修改而按原證條款履行。

除信用證支付方式外,進口業務還有使用匯付、託收,或兩種或兩種以上支付方式(如憑銀行保證書預匯貨款)結合使用的。如使用匯付方式,我方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按合同規定,將貨款匯付賣方;如使用託收,則應根據合同規定,以付款交單方式付款、贖單或以承兌交單方式承兌後先取得貨運單據,到期時再付款;如合同規定買方憑賣方的銀行保證書預付貨款(或開立預支信用證),則在合同成立並生效後,由賣方銀行向買方開出不可撤銷的保證書,買方據以預付合同規定的貨款。如賣方銀行不開保證書,則應拒絕預付(或不開預支信用證)。在進口業務中,有時對一些資信不好的客戶,在進口合同中規定在對方開到保證履約的銀行保證書後,我方再開信用證,目的是為了防止對方欺騙。銀行保證書必須是不可撤銷的,並詳細說明保證的內容,銀行保證書的有效期要晚於賣方履行義務的時限,否則有可能造成賣方尚未按時履行義務而銀行保證書已經過期失效,銀行不再承擔任何責任而造成損失。

標籤: 履行 合同 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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