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跆拳道競賽規則及解釋

跆拳道競賽規則及解釋

跆拳道(韓文:,英文:Taekwondo),是現代奧運會正式比賽專案之一,下面是小編精心收集的跆拳道競賽規則及解釋,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跆拳道競賽規則及解釋

前 言

競技跆拳道運動經過30多年的發展,特別是經過悉尼、雅典、北京3屆奧運會的磨練,其競賽理論、競賽規則以及裁判方法更加科學、嚴謹、規範,不僅促進了本專案技戰術創新,也使比賽更加精彩、激烈。

我國自1995年正式開展跆拳道專案以來,競賽理論、競賽規則和裁判方法的研究和制定,經歷了“學習引進、不斷完善”的發展過程,總體的指導思想是力求搭建公平、公正、公開的國內競賽平臺,體現並倡導“國內練兵、一致對外”的思想。實踐證明,堅持這一正確的指導思想,充分發揮競賽槓桿作用,使我國的跆拳道運動不斷髮展壯大。

為了增強跆拳道比賽的觀賞性和公正性,備戰國際大賽,依據世界跆拳道聯盟最新頒佈的競賽規則及解釋,結合國內跆拳道競賽的實際情況,以及我國跆拳道運動員參與國際大賽競爭的需要,中國跆拳道協會對現行的競賽規則及解釋進行了修訂,現正式頒佈新的《跆拳道競賽規則及解釋(競技)》,原競賽規則同時廢止。

第一條 總則

一、《跆拳道競賽規則及解釋(競技)》(以下簡稱本規則)依據世界跆拳道聯盟(WTF)(以下簡稱世跆聯)所頒佈的競賽規則及解釋,結合中國跆拳道運動發展的實際情況所制訂。

二、本規則是中國跆拳道協會(以下簡稱中國跆協)及其所屬團體會員在中國境內主辦或組織的所有跆拳道競賽所使用的統一規則,目的是保證競賽公平順利地進行,並確保本規則在競賽中得到執行和應用。

(註釋1)

本規則的核心條款和內容全部依據世跆聯所頒佈的最新競賽規則及解釋,部分條款結合中國跆拳道運動發展的實際情況以及國內競賽工作的任務與目的等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註釋2)

第一條的目的是保證全國範圍內的跆拳道競賽規範化,所有不符合此基本規則的競賽均不被視為跆拳道競賽。

(註釋3)

以下使用“註釋”和“解釋”的內容是對有關條款的內涵和本質定義進行說明。當教練員、運動員和裁判員對本規則的認識和解釋產生分歧時,裁判員具有最終解釋權。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中國跆協及其所屬團體會員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各級、各類跆拳道競賽。如需改動有關條款,須經過中國跆協批准。

(解釋1)

須經中國跆協批准:任何團體會員需更改本規則的某條款,必須在規定比賽時間的1個月之前將更改內容及其理由報請中國跆協審批。

(解釋2)

1)體重級別;2)裁判員人數;3)檢查臺、記錄臺、臨場醫務臺人員;4)比賽時間等條款內容,可經中國跆協批准後更改,但“有效得分”、“警告”、“扣分”、“比賽場地”等條款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更改。

第三條 比賽區

比賽區應為8米×8米、水平、無障礙物、正方形的場地,或由中國跆協批准使用的其它規格的比賽場地。

比賽區應鋪設經中國跆協監製或指定的專用比賽墊。必要時,比賽區可根據實際需要置於一定高度的平臺上。為保證運動員的安全,比賽場地邊界線外應有與地面夾角小於30度的斜坡(見附圖1)。

一、比賽區的劃分

(一)8米×8米的區域稱為比賽區;

(二)比賽區的外緣線稱為邊界線;

(三)比賽記錄臺和臨場醫務檯面對比賽區的邊緣線為第1邊界線,順時針旋轉依次為第2、第3、第4邊界線;

(四)邊界線以外需鋪設比賽墊,保護運動員的安全;尺寸大小可根據比賽的實際情況確定,寬度為1-2米。

二、位置 (見附圖2)

(一)主裁判員位置:距離比賽區中心點向第三邊界線方向1.5米處;

(二)邊裁判員位置:第一邊裁判員在第一、二邊界線夾角,面向比賽區中心點向後0.5米處;第二邊裁判員在第二、三邊界線夾角,面向比賽場地中心點向外0.5米處;第三邊裁判員在第三、四邊界線夾角,面向比賽場地中心點向外0.5米處;第四邊裁判員在第四、一邊界線夾角,面向比賽場地中心點向外0.5米處;

(三)記錄臺位置:置於第一邊界線向後至少2米處,面向比賽場地,並距離第一、二邊界線夾角2米;

(四)臨場醫務臺位置:置於第一邊界線右側向外至少3米處;

(五)運動員位置:運動員的位置是相對的2點,距離比賽區域中心點各1米,距離第一邊界線4米處(青方距離第二邊界線3米,紅方距離第四邊界線3米);

(六)教練員位置:位於本方運動員一側的邊界線中心點向後1米處;

(七)檢查(檢錄)臺位置:檢查(檢錄)臺位於比賽場地入口處附近。

三、賽場環境

(一)為參賽運動員提供適當面積的熱身區域和檢錄區域;

(二)比賽場地的高度、照度、溫度和溼度適於運動員進行比賽;

(三)具備必要的醫療救護設施和措施;

(四)提供比賽所需的比賽景觀和體育展示及其他環境和設施。

(解釋1)

比賽區應鋪設有彈性、平整的由中國跆協監製或指定的專用比賽墊。顏色搭配必須避免刺眼或引起運動員、觀眾視覺的疲勞,應與運動員的護具、服裝、墊子表面顏色協調一致。

(解釋2)

比賽區:應是8米×8米的正方形,環繞比賽區域應有至少2米寬的安全區域。因此,1片比賽場地的面積至少為12×12米。

(解釋3)

比賽臺應按照如下插圖搭建。

附圖1 比賽臺

附圖2 比賽場地

B1-4

邊線1-4

J1-4

邊裁判員1-4

C-R

紅方教練

C-B

青方教練

DOC

隨隊醫生

(解釋4)

檢查臺:在檢查臺,裁判員需檢查運動員所穿戴的護具裝備是否經中國跆協認可,尺寸大小、穿戴鬆緊程度等是否合適,如不合適,則要求運動員更換合適的護具。

(執裁指導)

裁判員必須充分理解“比賽區”的定義並在比賽中掌握好尺度,避免過多中斷比賽。

第四條 運動員和教練員

一、運動員資格

運動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方可參加中國跆協所舉辦的賽事。

(一)必須是中國跆協的個人會員,其代表的參賽運動隊屬於在中國跆協註冊的團體會員;

(二)當年度在中國跆協登記註冊有效;

(三)持有中國跆協頒發、或經中國跆協推薦獲得國技院/世跆聯頒發的相應段位、級位證書;

(四)參加青少年比賽的運動員年齡符合中國跆協頒佈的競賽規程的規定;

(五)無違反《跆拳道競賽紀律處罰條例》的行為;

(六)參加中國跆協各級團體會員和地方協會舉辦的比賽必須符合當地協會的各項規定和要求。

(解釋1)

參賽資格:參賽運動員必須是中國跆協的個人會員,並只能代表在中國跆協註冊的某一個團體會員單位參賽。依據是當年在中國跆協進行年度註冊的註冊檔案和相應證明。

(註釋1)

通常全國青年錦標賽的年齡限制為14—17週歲,以比賽當年的年份計,不按日期計算。例如,比賽日期為2004年9月9日,出生日期為1987年1月1日—1990年12月31日期間的運動員有資格參加比賽。

二、教練員資格

教練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方可在中國跆協所舉辦的賽事中擔任教練員。

(一)必須是中國跆協的個人會員,其代表的參賽運動隊屬於在中國跆協註冊的團體會員;

(二)持有中國跆協頒發的教練員資格證書,並通過中國跆協當年的年度稽核

(三)持有中國跆協頒發、或經中國跆協推薦獲得國技院/世跆聯頒發的相應段位證書;

(四)參加並通過中國跆協舉辦的教練員培訓班的考核;

(五)參加中國跆協各級團體會員、地方協會舉辦的比賽必須符合當地協會的各項規定和要求。

三、比賽服裝和護具

(一)運動員穿著和佩戴的道服和護具必須由中國跆協指定或認可;

(二)運動員比賽時須佩戴護具,包括:護胸、頭盔、護襠、護臂、護腿、護齒、手套等。其中護襠、護臂、護腿應戴在道服內;除了頭盔,頭部不得佩帶其它物品。與宗教信仰相關的物品,應提前獲得許可並佩帶在頭盔或道服內;

(三)教練員在賽場執教時,必須穿著規範的運動服、運動鞋。嚴禁穿著與比賽不相適應的衣著入場執教。

(解釋2)

護具的大小和運動員的級別相對應。同一級別的運動員穿戴相同尺寸的護具參加比賽。

(解釋3)

護齒:護齒的顏色只能是白色或透明。如果有醫生診斷證明使用護齒會對運動員造成傷害,該名運動員可不戴護齒。

四、藥物控制

(一)在由中國跆協舉辦和認可的各類跆拳道比賽中,禁止攜帶、使用和提供國際奧委會(IOC)禁用的.藥品和使用禁用的方法;

(二)中國跆協有責任委託中國奧委會反興奮JI委員會隨時對運動員進行藥檢;

(三)賽事組委會必須無條件配合藥檢工作;

(四)任何拒絕藥檢或藥檢證明違反有關規定者,取消其比賽成績,比賽成績按順序遞補。同時,按《中國跆拳道協會興奮JI違規處罰辦法》予以處罰。

五、責任與義務

(一)比賽中發生傷害和死亡事故時,不得向主辦方、組織方、對方運動員追究責任。過失行為導致的事故應追究過失方的責任;

(二)各級各類跆拳道競賽應當統一為運動員辦理跆拳道專項保險。

第五條 體重級別

一、體重分為男、女級別

二、體重分級

(一)成年組:

(二)奧運會、全運會:

(三)青年奧運會:

(四)世界青年錦標賽、全國青年錦標賽:

三、青少年比賽的級別設定,在保證安全的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並由賽事組委會報請中國跆協認可。

(註釋)

—— 跆拳道競賽是運動員通過直接身體接觸、身體對抗決定勝負的專案。為了保護運動員的安全,同時使運動員在公平競爭的條件下使用技術,設定了體重分級體系;

—— 男、女運動員分別在各自的性別和級別組進行比賽,這是最基本的原則;

—— 根據實際參賽情況,必要時可取消或合併比賽級別。

(解釋1)

“以上”和“以下”的界定:

稱量體重的精確程度以小數點之後的百分位為測量標準。例如:50公斤以下級的稱量標準,49.99公斤、50.00公斤、50.009公斤均為合格,50.01公斤為不合格。

50公斤以上級的稱量標準,49.99公斤為不合格,體重從50.01公斤起為合格,以此類推。

第六條 比賽的種類和方法

一、比賽種類

(一)個人賽:個人賽一般在相同體重級別的運動員之間進行;運動員在1次賽事中只允許參加1個級別的比賽;

(二)團體賽

1、按體重級別進行5人制團體賽,級別如下:

2、按體重級別進行8人制團體賽;

3、按體重級別進行4人制團體賽(將8個體重級別中相鄰2個級別合併成為4個級別)。

二、比賽方式

(一)單敗淘汰賽;

(二)復活賽;

(三)迴圈賽或其它賽制。

三、包括全運會在內的綜合性運動會的跆拳道比賽一般採用個人賽制。

(解釋1)

在錦標賽體系中,競賽以個人為基礎,團體名次根據個人成績進行綜合積分統計來決定。

積分方法:

1.團體名次應根據如下條款由總分決定:

—— 稱重合格後,每1名上場比賽的運動員獲得基礎分1分;

—— 每贏得1場比賽加1分(包括輪空場次);

—— 每1枚金牌加7分;

—— 每1枚銀牌加5分;

—— 每1枚銅牌加3分。

2.如2支參賽隊積分相同,先後名次按以下辦法排列:

(1)按各隊獲得的金、銀、銅牌數順序;

(2)參賽運動員人數順序;

(3)大級別獲得分數多者順序。

3、在團體賽中,每場團體賽的結果由單一參賽隊成績決定;

4、8個體重級別模式:

在8個級別的團體賽中,獲勝5場以上為勝方。如果因2隊平分不能確定先後名次(4比4),則各隊選派1名同級別的代表進行加賽,此時的上場運動員不能為替補;

5、在上述模式中,如果某一隊在全部比賽結束之前就已經因獲勝場數多而獲勝,原則上剩下的比賽仍須進行。如失敗的一方希望放棄餘下的比賽,比賽結果不按累計積分計算而視為“失去比賽資格敗”(以下簡稱“失格敗”)。

第七條 比賽時間

比賽時間是指每場比賽為3局,每局比賽2分鐘,局間休息1分鐘;青少年比賽時間可根據情況適當調整。

(註釋)

可根據特殊需要對局數、比賽時間及休息時間進行調整,但每局比賽(包括加時賽)2分鐘的時間規定原則上不能改動。

第八條 技術會議與抽籤

一、技術會議

(一)比賽開始的前1天或2天召開由技術官員、各參賽隊領隊及教練員參加的技術會議;

(二)技術會議中,由技術代表或其他技術官員就比賽相關技術事宜進行說明,並主持抽籤工作。

二、抽籤

(一)抽籤方式包括電腦抽籤和人工抽籤2種;

(二)抽籤的方法和順序應由技術代表決定;

(三)技術代表或其指定人員代替未出席技術會議的參賽隊進行抽籤;

(四)抽籤結果由技術代表簽字確認,確認後不得變更。

(註釋1)

技術會議上所公佈的內容以及決定的事項必須符合本規則的規定,和競賽規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稱重

一、稱重方式

(一)按級別於比賽日的前1天進行稱重;

(二)所有級別於第一比賽日前1天進行稱重。

二、稱重時間和地點由賽事組委會決定。稱重必須在2小時內完成。如稱重不合格,在1小時內有1次補稱機會。

三、稱重時,男運動員著內褲,女運動員著內褲、胸罩。如運動員要求,允許裸體稱重。

四、賽事組委會應提供試稱用的體重秤(誤差不得超過0.01公斤),放置於運動員駐地或訓練場館。

五、運動員須持有效參賽證件參加稱重,否則按稱重不合格計。

六、監督與確認

(一)稱重的各個環節須由裁判員和賽事組委會指定的工作人員共同執行。如有必要,可由參賽隊代表進行監督;

(二)稱重結果須經技術代表或有關技術官員簽字確認,確認後不得更改。

(解釋1)

—— 比賽當日的參賽選手:比賽當日的參賽選手是指按賽事組委會或中國跆協排定的比賽日程,在預定日期進行比賽的參賽選手;

—— 比賽前一天:稱重時間由賽事組委會確定並在技術會議上通知參賽隊,稱重時間不超過2小時。

(解釋2)

女子稱重地點應與男子分開,並由女性技術官員負責進行。

(解釋3)

正式稱重不合格:如果運動員正式稱重不合格,不能獲得基礎分。

(解釋4)

試稱用的體重秤必須與正式的體重秤型號相同,並具有相同的精確度,在賽前由賽事組委會核對無誤。

第十條 比賽程式

一、檢錄

運動員在規定時間持有效參賽證件到檢錄區進行身份確認,領取護具,等候賽前檢查。

二、檢查

檢錄後,運動員必須接受包括至少1名裁判員在內的賽事組委會指定人員對其進行身體、服裝、護具及用品的檢查。檢查合格後,在指定區域等候點名入場。

(註釋1)

運動員、教練員及隊醫不得攜帶任何可能造成傷害的物品進入比賽場地;運動員不得有任何不服從檢查的態度或行為。

(註釋2)

除非有賽事組委會醫生的證明,運動員不得使用任何腳部包裹物。

三、點名

入場前3分鐘開始點名,每分鐘點名1次,共點名3次。如比賽開始後1分鐘仍未到場者,按棄權論。

四、入場

點名後,運動員和1名教練員進入比賽場地指定位置,並允許1名隊醫同時入場。

五、比賽開始和結束

(一)每場比賽開始前,主裁判員給出“青”(Chung),“紅”(Hong)的口令,示意雙方運動員左臂緊夾頭盔進入比賽區;

(二)雙方運動員相向站立,聽到主裁判員發出“立正”(Cha-ryeot)和“敬禮”(Kyeong-rye)的口令時互相敬禮。敬禮時自然站立,腰部前屈不小於30度,頭部前屈不小於45度。鞠躬完畢後,運動員戴上頭盔;

(三)主裁判員發出“準備”(Joon-bi)和“開始”(Shi-jak)口令開始比賽;

(四)每局比賽由主裁判員發出“開始”(Shi-jak)口令即開始,主裁判員發出“停”(Keu-man)口令結束。即使主裁判員沒有發出“停”(Keu-man)的口令,比賽仍將按照規定的時間結束;

(五)最後1局比賽結束後,運動員相向站在各自指定位置脫下頭盔並用左臂夾緊。主裁判員發出“立正”(Cha-ryeot)、“敬禮”(Kyeong-rye)口令時相互敬禮,在主裁判員宣判比賽結果後退場。

六、團體賽程式

(一)2個參賽隊的所有運動員在指定位置相向站立,按邊界線方向順序排列;

(二)比賽開始前和結束後的程式按第十條第5款規定進行;

(三)雙方運動員需到比賽場外指定位置等侯上場;

(四)比賽全部結束後,雙方運動員進場相向列隊站立;

(五)主裁判員宣判比賽結果後,雙方運動員退場。

第十一條 允許使用的技術、允許攻擊的部位

一、允許使用的技術

(一)拳的技術:緊握拳頭並使用正拳進行正面攻擊的技術;

(二)腳的技術:使用踝關節以下腳的部位進行攻擊的技術。

(解釋1)

正拳:跆拳道傳統技術中,“正拳”(Pa-run-ju-mok)就是使用緊握的拳頭正面,迅速、有力地直線攻擊對方軀幹正面的技術。

(解釋2)

腳的技術:使用踝關節以下腳的部位所進行的攻擊技術是合法的技術,使用踝關節以上腿的部位,如小腿、膝關節等所進行的任何攻擊是被禁止使用的行為。

二、允許攻擊的部位

(一)軀幹:允許使用拳和腳的技術攻擊軀幹部位被護胸包裹的部分,但禁止攻擊後背脊柱;

(二)頭部:鎖骨以上的部位,只允許使用腳的技術攻擊。

(解釋3)

被護胸包裹的部位是允許被攻擊的合法部位。基於此,運動員比賽時須穿戴與其體重級別相對應的護胸。

(解釋4)

頭部和軀幹:如附圖3所示,鎖骨以上的所有部位為頭部;髖關節以上、鎖骨以下的部位為軀幹。

第十二條 得分

一、使用允許的技術,準確、有力地擊中得分部位時得分。

(解釋1)

“準確”:合法的攻擊技術完全或最大程度地接觸對方運動員允許被合法攻擊的目標範圍之內。

(解釋2)

“有力”:

1、 人工計分時:由邊裁判員對擊打力度進行判定;

2、使用電子感應護具時:由電子感應護具中的電子感應器測量擊打力度,根據體重級別、性別差異設定不同的力度標準。

二、得分部位

(一)軀幹:護胸上藍色或紅色部分覆蓋的軀幹部位(見附圖4);

(二)頭部:鎖骨以上的頭頸部位(包括頸部、雙耳和後腦在內的整個頭部)。

附圖4 得分部位:軀幹

三、分值

(一)擊中軀幹計1分;

(二)旋轉踢技術擊中軀幹計2分;

(三)擊中頭部計3分,主裁判員讀秒不追加分;

(四)一方運動員每被判2次“警告”或1次“扣分”,另一方運動員得1分。

(執裁指導1)

——“繼續”(Kye-sok)的執裁尺度:運動員被擊倒時,主裁判員應及時發出“分開”的口令該檢查運動員的狀態,然後讀秒;

—— “擊倒”的尺度見本規則第17條。

四、比分為3局比賽得分的總和。

五、得分無效:運動員使用犯規行為得分時,所得分數視為無效。

(解釋3)

使用不合法的技術或犯規行為得分,該得分無效,這是一條基本原則。在此情況下,主裁判員必須通過手勢示意減去無效得分並給與犯規的運動員相應判罰。

(執裁指導2)

得分無效時,主裁判員應立即發出“暫停”口令,首先通過手勢示意記錄臺減去得分,然後給與犯規的運動員相應處罰。

第十三條 計分和公佈

一、得分應立即計分並公佈。

(註釋1)

計分應遵循即時記分,也可稱做“1秒鐘”原則,4名邊裁判員當中的3名以上在1秒鐘之內對合法得分技術確認,即可以產生1個有效分。這是一條基本原則,無論採用什麼計分方法均必須遵守此原則。

根據比賽的實際情況,也可採取3名邊裁判員執裁,其中2名以上記分有效的方式。

(解釋1)

即時記分:意味著得分技術一出現應立即記分,延誤一段時間之後再記分視為無效。

(解釋2)

立即記錄並公佈:邊裁判員的計分應立即公佈在記分牌上。

二、使用普通護具時由邊裁判員使用電子記分器或計分表記錄有效得分。

(解釋3)

使用普通護具時:

—— 所有有效得分(包括1分、2分和3分),只能由邊裁判員記錄;

—— 所有記分必須由邊裁判員獨立判斷,並通過電子儀器將得分即時顯示在記分牌上予以公佈。如果無法使用電子儀器,邊裁判員必須立即將得分記錄在記分表上,並在1局比賽後公佈。

三、使用電子感應護具

(一)軀幹部位的有效得分,由電子感應護具中的感應器自動計分;

(二)頭部的有效得分,由邊裁判員用電子記分器或計分表即時記分。

(註釋2)

為提高競技能力並確保公平的比賽結果,比賽中所使用的電子感應護具必須符合中國跆協所頒佈的有關技術要求和標準。

四、用電子記分器或計分表記分時,必須有3名或3名以上的邊裁判員即時記分方為有效。

(執裁指導)

使用任何一種計分系統,邊裁判員應遵守即時記分的原則,1局比賽結束時再記分不符合本規則的規定,屬於違反規則的行為。

五、在中國跆協主辦的各類跆拳道比賽中,須使用中國跆協監製或認可的電子計分系統,包括電子記分器、電子記錄臺,電子顯示屏等。

第十四條 犯規行為

一、比賽過程中所出現的犯規行為,由場上的主裁判員執行判罰。

二、判罰分為“警告”(Kyong-go)和“扣分”(Gam-jeom)。

三、2次“警告”應給對方運動員加1分,最後1次奇數警告不計入總分。

四、1次“扣分”應給對方運動員加1分。

五、犯規行為的判罰

(一)以下行為將被判罰“警告”

1、雙腳越出邊界線;

2、轉身背向對方運動員逃避進攻;

3、倒地;

4、故意迴避比賽,或處於消極狀態;

5、抓、摟抱或推對方運動員;

6、攻擊對方運動員腰以下部位;

7、偽裝受傷;

8、用膝部頂撞或攻擊對方運動員;

9、用拳攻擊對方運動員頭部;

10、教練員或運動員有任何不良言行;

11、提膝阻礙或逃避對方運動員的攻擊。

(二)以下行為將被判罰“扣分”

1、主裁判員發出“分開”(Kal-yeo)口令後攻擊對方運動員;

2、攻擊已倒地的對方運動員;

3、抓住對方運動員進攻的腳將其摔倒,或用手推倒對方運動員;

4、故意用拳攻擊對方運動員頭部;

5、教練員或運動員打斷比賽程序;

6、教練員或運動員使用過激言語、出現嚴重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

六、運動員違背競賽規則或故意不服從主裁判員時,主裁判員可計時1分鐘後直接判其“失格敗”。

七、運動員被判罰“警告”和“扣分”累計達4分時,主裁判員判其“犯規敗”。

八、“警告”和“扣分”次數按3局比賽累計。

九、主裁判員中斷比賽,下達“警告”或“扣分”口令時,比賽時間在主裁判員發出“暫停”(Shi-gan)口令的同時暫停,直到主裁判員發出“繼續”(Kye-sok)口令,比賽繼續進行。

(註釋1)

制訂犯規條款,禁止犯規行為的目的和意義:

1、保護運動員的安全;

2、確保公平競賽;

3、鼓勵運動員使用恰當的或完美的技術。

(解釋1)

2個“警告”給對方運動員加1分,但是,最後奇數次“警告”不被計入最後得分。

無論犯規行為是否相同,也無論犯規行為出現在哪一局,被判罰2個“警告”均給對方運動員加1分。

(解釋2)

運動員被判罰1次“警告”的犯規行為的種類及其在比賽中的表現是:

(1)雙腳越出邊界線

雙腳越出邊界線的垂直平面即被視為“出界”。此時,主裁判員將判給犯規運動員1次“警告”。當“出界”是因為對方運動員使用犯規行為造成時,不屬於“出界”,主裁判員有權對犯規運動員進行判罰。

如果“出界”行為在時間上有先後之分,則先“出界”的運動員屬於犯規,應被判罰1次“警告”。

(2)轉身背向對方運動員逃避進攻

轉身逃避對方運動員的進攻違背了公平競賽精神,並容易導致嚴重的傷害事故。同樣,因逃避對方運動員的進攻而蜷伏或彎腰至腰部水平線以下,也屬於“背逃”,將被給與“警告”判罰。

(3)倒地

運動員倒地應立即予以“警告”判罰。如果一方運動員因對方運動員的犯規行為而倒地,不應予以判罰,而應判罰對方運動員;因對方運動員使用技術動作導致一方運動員意外倒地,主裁判員提示倒地的運動員“注意”(Joo-eui)(口頭警告),如果此行為重複出現應予以判罰;因技術動作的連續變換造成而非故意倒地的運動員,或因失去重心滑倒的運動員可不予以“警告”判罰。

(4)故意迴避比賽或使比賽處於消極狀態

運動員無意進攻而回避比賽,判罰將給與更加消極或持續後退的一方。若雙方運動員均迴避比賽,則同時給與雙方運動員“警告”判罰。但主裁判員應區分故意迴避和戰略防守,以戰略防守為目的的技術動作將不給與判罰。

主裁判員避免比賽處於消極狀態的具體做法是:如果雙方運動員在5秒鐘後仍對峙不攻,處於消極狀態,主裁判員可給出“進攻”的口令,出現下列情況時主裁判員將給與“警告”判罰:

1、主裁判員發出“進攻”口令後,雙方運動員仍然消極對峙,沒有進攻動作的情況持續10秒;

2、主裁判員發出“進攻”口令後,一方運動員從原來的位置向後退或者明顯處於被動狀態的情況持續10秒。

(5)抓、摟抱或推對方運動員

“抓”,包括用手抓住對方運動員的道服、護具或身體任何部位,或用前臂勾住對方運動員的腳或腿;“摟抱”,包括用手或手臂壓住對方運動員的肩膀或夾住其腋窩,或用手臂摟抱對方運動員的軀幹;“推”,包括用手掌、肘、肩、軀幹或頭等部位推開對方運動員使其失去平衡以有利於自己攻擊,或推開對方運動員以阻礙其正常使用技術動作。當上述情況出現時,主裁判員將給與“警告”判罰。

(6)攻擊對方運動員腰以下部位

主要指故意攻擊對方運動員腰以下部位。為了阻礙對方運動員正常使用技術動作,而使用強有力的踢擊或蹬踏動作攻擊其大腿、膝關節或脛骨任何部位,應被判罰“警告”。若攻擊腰以下部位的動作是因為承受者(被攻擊者)自身造成或發生在技術動作轉換過程中,不屬於此條款規定的內容。

(7)偽裝受傷

此條款的目的是對運動員在比賽過程中缺乏公平競賽精神的行為予以判罰,包括為了表示對方運動員的動作是犯規行為而誇大受傷程度或假裝身體某一部位因擊打而疼痛,或為了拖延比賽時間而誇大受傷程度。在此情況下,主裁判員應對運動員發出2次繼續比賽的命令,每5秒鐘1次,如運動員仍不服從命令,則予以“警告”判罰。

(8)用膝部頂撞或攻擊對方運動員

主要指在近距離時故意用膝部頂撞或攻擊對方運動員。但是,以下2種情況不在判罰之列:

— 當使用合法的攻擊技術時,對方運動員突然移動或前衝靠近;

— 非故意的或因進攻距離不合適所造成的;

(9)用拳攻擊對方運動員面部

“拳”的概念是指:包括用手(拳)、腕、小臂、肘關節等擊打對方運動員頭部。但是,由於對方運動員的不經意動作,比如過分低頭或隨意轉身而引起的情況,不在判罰之列。

(10)教練員或運動員有任何不良言行

“不良行為”包括運動員或教練不符合體育運動精神或跆拳道精神的行為或態度。具體體現如下:

— 任何妨礙比賽程序的行為;

— 以不合法途徑對裁判員的判決表示抗議或指責競賽官員;

— 用身體動作或行為動作侮辱對方運動員或教練員;

— 教練員使用過激的言語和執教動作;

— 任何與比賽無關或不受歡迎的行為,或超出比賽本身所能接受範圍的行為。

此條款參考“扣分”判罰第6款可合併予以判罰。主裁判員根據情況對上述行為進行獨立判罰。如在比賽間歇中出現不良行為,主裁判員可立即予以判罰並記入下一局比賽的計分中。

(11)提膝超過腰部

提膝超過腰部故意格擋、阻礙、干擾對方1次進攻的行為,應被判罰“警告”。

(解釋3)

運動員被判罰1次“扣分”的犯規行為的種類及其在比賽中的表現是:

(1)主裁判員下達 “分開”(Kal-yeo)口令後攻擊對方運動員

此類行為十分危險,極有可能導致對方運動員受傷。原因是:

— 主裁判員下達“暫停”口令後,對方運動員可能處於無防衛的狀態;

— 主裁判員下達“暫停”口令後,進攻運動員使用的任何技術的擊打力度會增大。

此類攻擊運動員的行為是違背跆拳道運動精神的。因此,在“暫停”後,無論擊打力度大小,故意攻擊對方運動員均應予以判罰。此外,在“暫停”後,如一方運動員假裝要攻擊對方運動員,也應予以“扣分”判罰。

(2)攻擊已倒地的對方運動員

此類行為十分危險,極有可能導致對方運動員受傷。原因是:

— 倒地的運動員可能處於無防衛的狀態;

— 由於倒地運動員處於靜止狀態,位置相對固定,對其使用的任何技術的擊打力度會增大。此類攻擊倒地運動員的行為是違背跆拳道運動精神的,在跆拳道競賽中是不適當的。

(3)抓住對方運動員進攻的腳將其摔倒,或用手推倒對方運動員

為了阻礙對方運動員的進攻,用手抓住對方運動員進攻的腳或用手推對方運動員使其倒地。

(4)故意用手攻擊對方運動員頭部

主裁判員根據自己的判斷,給與下列行為“扣分”判罰:

— 當拳攻擊的起點位置高於肩膀;

— 當拳攻擊的方向向上;

— 當攻擊的目的是為了在近距離對對方運動員造成傷害,而非進攻技術的正常轉換。

(5)教練員或運動員打斷比賽程序

— 教練員在比賽中離開指定位置而影響比賽,或故意離開比賽場地;

— 教練員為妨礙比賽程序或對裁判員的判罰表示不滿而在場地周圍走動;

— 教練員或運動員威脅裁判員或侵犯裁判員的權利;

— 教練員或運動員以不合法的方式抗議並打斷比賽程序。

(註釋2)

此條款規定的內容將不用於處理教練員申請“錄影審議”的情況。

(6)教練員或運動員使用過激言語或做出違反體育道德行為。

參照判罰“警告”行為的第10款

(解釋4)

主裁判員宣判運動員“失格敗”

當運動員或者教練員無視或違反跆拳道競賽基本準則、跆拳道競賽規則和紀律以及主裁判員的指令,主裁判員可以不考慮 “警告”或者“扣分”的累計情況,直接判其負。特別是當運動員不顧主裁判員的規勸,意圖傷害或者對主裁判員進行明顯的侵害時,應立即宣判該名運動員“失格敗”。

第十五條 加時賽和優勢判定

3局比賽結束後比分相等,加賽1局,時間為2分鐘,由“突然死亡”或“優勢判定”確定勝負。

一、“突然死亡”

(一)任何一方運動員先得分,則比賽結束,先得分者獲勝;

(二)因犯規造成對方運動員得1分,則比賽結束,得分者獲勝。

二、“優勢判定”

(一)加時賽結束時,雙方運動員均未得分,進行“優勢判定”;

(二)該場比賽裁判員填寫“優勢判定卡”,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進行判定;

(三)“優勢判定”的依據是加時賽中運動員表現出的主動性。

(解釋1)

如因技術原因記分牌顯示雙方運動員均得分,按得分時間判斷,先得分者獲勝。

(解釋2)

“優勢判定”以運動員在加時賽中表現出的主動性為判定依據:主動攻擊的程度、使用技術動作的次數、使用難度技術動作的次數、比賽態度。

(執裁指導)

優勢判定程式:

1、比賽前裁判員攜帶“優勢判定卡”;

2、若比賽進入優勢判定程式,主裁判員給出 “優勢記錄”(Woo-se-girok)的口令;

3、主裁判員給出口令後,邊裁判員在10秒鐘內填寫好“優勢判定卡”並簽名遞交給主裁判員;

4、主裁判員收集所有“優勢判定卡”並進行統計,依據多數原則判出比賽最後結果,並宣判獲勝方;

5、宣判獲勝方後,主裁判員把“優勢判定卡”交給記錄臺,由記錄臺交給技術代表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 獲勝方式

裁判員等技術官員依據本規則對比賽勝負進行判定。獲勝方式包括以下6種:

一、擊倒勝(K.O勝)

二、主裁判員終止比賽勝(RSC勝)

三、比分或優勢勝

四、棄權勝

五、失去資格勝

六、判罰犯規勝

(解釋1)

技術官員包括:競賽監督委員、技術代表、仲裁委員和裁判員等。

(解釋2)

擊倒勝:當一方運動員被合法技術擊倒,讀秒至“8”時仍不能示意可以繼續比賽,主裁判員繼續讀秒至“10”後,宣佈比賽停止,另一方運動員獲勝。

(解釋3)

主裁判員終止比賽勝:如果主裁判員或者賽事組委會醫生確定運動員無法繼續比賽,即使1分鐘恢復期已過,或者該名運動員不服從主裁判員命令仍想繼續比賽,主裁判員應宣佈比賽停止,另一方運動員獲勝。

(解釋4)

棄權勝:

1、一方運動員在比賽中因受傷或其它原因棄權,另一方運動員獲勝。參賽運動員不得在比賽中無故棄權;

2、一方運動員在休息時間到後不繼續比賽或不服從命令開始比賽,另一方運動員獲勝;

3、教練員向比賽場地扔毛巾示意自己的運動員棄權,另一方運動員獲勝。

(解釋5)

失去資格勝:一方運動員稱重不合格或比賽前失去運動員身份,另一方運動員獲勝。

(解釋6)

判罰犯規勝:當一方運動員得到“警告”和“扣分”累計4分時,或者當本規則第14條第6款規定的情況出現時,另一方運動員獲勝。

第十七條 擊倒

運動員在比賽中受到合法的強有力攻擊後,出現以下三種情況之一,判定為“擊倒”:

—— 除雙腳以外的身體任何部位觸地;

—— 身體搖晃,喪失繼續比賽的意識和能力;

—— 主裁判員判定被攻擊的運動員不能繼續比賽。

(解釋)

擊倒:擊倒分為“站立式擊倒”和“擊倒”2種情況。運動員受擊打倒地,或身體搖晃,或不能勝任比賽的要求,可被視為“擊倒”。此外,運動員受擊打後,繼續比賽將有危險或運動員的安全不能保障,也可被視為“擊倒”。

第十八條 “擊倒”後的處理程式

一、運動員被“擊倒”時,主裁判員將採取以下處理程式:

(一)主裁判員立即發出“分開”(Kal-yeo)口令暫停比賽,並將進攻運動員置於遠處;

(二)主裁判員大聲從“1”到“10”向被擊倒的運動員讀秒,每間隔1秒讀1次,並用手勢在其面前提示時間;

(三)即使被擊倒的運動員在讀秒過程中示意可以繼續比賽,主裁判員也必須讀到“8”,使其獲得休息,並確認是否恢復,如已恢復就發出“繼續”(Kye-sok)口令繼續比賽;

(四)主裁判員讀到“8”時,被擊倒的運動員仍無法示意可以繼續比賽,則讀秒至“10”後宣判另一方運動員“擊倒勝”;

(五)即使1局或整場比賽時間結束,主裁判員也要繼續讀秒;

(六)如果雙方運動員同時被擊倒,有任何一方尚未恢復,主裁判員將繼續讀秒;

(七)讀秒到“10”後雙方運動員均不能恢復,應按“擊倒”前的比分判定勝負;

(八)主裁判員判定一方運動員不能繼續比賽,可以不讀秒或在讀秒過程中宣判另一方運動員獲勝。

二、比賽結束後的處理

因頭部受到擊打而被“擊倒”判負的運動員在隨後的30天內參加比賽,須由代表單位指定的醫生證明並由代表單位有資格的領隊或者教練擔保。

(解釋1)

首先將進攻者置於遠處:在此情況下,進攻方運動員應回到開始比賽時自己所處的位置,但是,如果被擊倒的運動員就在進攻方運動員比賽開始時所處的位置上或附近,進攻方運動員應在其教練席前的警戒線處等待。

(執裁指導1)

主裁判員在執裁過程中應始終保持一種警覺狀態,隨時準備處理突然出現的“擊倒”情況或其它危險狀況。一旦出現此類情況,主裁判員應毫不猶豫地發出“分開”(Kal-yeo)口令。

(解釋2)

如果被擊倒的運動員在讀秒過程中站立起來並示意可以繼續比賽,主裁判員也須繼續讀秒,並通過檢查、讀秒等辦法迅速判斷該名運動員的狀態。

讀秒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護運動員,即使運動員在主裁判員讀秒至“8”以前示意可以繼續比賽,主裁判員仍應繼續讀秒至“8”,才能繼續比賽。讀秒至“8”是強制性的,主裁判員不能隨意更改。

如果在讀秒的過程中發現被擊倒的運動員情況危險,需要緊急治療,主裁判員應一邊讀秒一邊給出召喚醫生的手勢,讓醫生馬上進行治療。除非醫生認為情況危急需要立即進行搶救,否則主裁判員的讀秒程式應當繼續進行。

讀秒“1-10”:Ha-nal, Duhl, Seht, Neht, Da-seot, Yeo-seot, II-gop, Yeo-dul, A-hop, Yeol。

(解釋3)

主裁判員必須在讀秒至“8”之前就能判斷出運動員是否恢復。讀秒後必須確認運動員的狀態是否恢復,此程式必須執行。主裁判員確認運動員已經恢復,就發出“繼續”(Kye-sok)口令繼續比賽。主裁判員在繼續比賽之前不允許無謂地延誤時間。

(解釋4)

主裁判員讀秒至“8”時,被擊倒的運動員仍無法示意可以繼續比賽,則讀秒至“10”後宣判另一方運動員“擊倒勝”。確定“已恢復”的程式為:運動員以實戰姿勢、緊握雙拳數次和主裁判員進行有效的目光交流,示意可以繼續比賽。如果運動員在主裁判員讀秒至“8”時,仍不能用此程式表示“已恢復”,主裁判員應立即再讀秒至“9”、“10”後宣判另一方運動員“擊倒勝”。讀秒至“8”後,運動員再示意可以繼續比賽應視為無效。如果主裁判員判定被擊倒的運動員已不能繼續比賽,即使該名運動員在主裁判員讀秒至“8”時示意可以繼續比賽,主裁判員可以繼續讀秒至“10”,隨後宣佈比賽結束,另一方運動員“擊倒勝”。

(解釋5)

主裁判員判定一方運動員不能繼續比賽是指:當運動員受到明顯強烈的擊打倒地並處於危險狀態時,主裁判員可中斷讀秒或在讀秒的同時要求急救。

(執裁執導2)

— 主裁判員在讀秒過程中應當立即判斷運動員的狀態,不允許在讀秒至“8”後,花費額外的時間去確認運動員是否恢復;

— 當運動員在主裁判員讀秒至“8”以前已明顯恢復,並示意可以繼續比賽,主裁判員也確定運動員狀態可以繼續比賽,但該名運動員由於需要進行治療而不能馬上繼續比賽,主裁判員發出口令的步驟為:“分開”(Kal-yeo)、“計時”(Shi-gan),然後轉入本規則第十九條的程式。

第十九條 比賽中斷的處理程式

一、因一方或雙方運動員在比賽過程中受傷而使比賽中斷,主裁判員採取以下處理程式 :

(一)主裁判員發出“分開”(Kal-yeo)口令,如判斷屬於因傷比賽中斷情況則發出“計時”(Kye-shi)口令,記錄臺同時開始計時1分鐘;

(二)允許運動員在1分鐘內接受治療;

(三)運動員即使只受輕傷,但1分鐘後仍不示意可以繼續比賽,主裁判員判其負;

(四)因“扣分”行為造成一方運動員受傷,1分鐘後不能恢復比賽,主裁判員判犯規者負;

(五)雙方運動員同時受傷,1分鐘後均不能繼續進行比賽時,按受傷前雙方得分判定勝負;

(六)主裁判員判定一方運動員嚴重受傷,明顯神志不清或處於危險狀態時,應立即中斷比賽,安排急救。如果傷害事故是由“扣分”行為造成的,判犯規者負;如果攻擊動作不是“扣分”行為,判不能比賽者負。

二、如果發生除上述程式以外、合理的需要中斷比賽的情況,主裁判員先發出“分開”(Kal-yeo)口令,再發出“暫停”(Shi-gan)口令中斷比賽。繼續比賽則發出“繼續”(Kye-sok)口令。

(解釋1)

主裁判員判定運動員由於受傷或其他任何緊急情況不能繼續比賽,可按以下方式處理:

1、如果一方運動員處於失去知覺或嚴重受傷等緊急狀態,應立即實施急救並結束比賽。

此種情況下,比賽結果將按以下方式判定:

(1)由“扣分”行為造成的,判犯規者負;

(2)由合法技術動作或意外的、不可避免的接觸造成的,判不能比賽者負;

(3)由與比賽無關原因造成的,按比賽中斷前的得分判定勝負。如果中斷比賽發生在第一局比賽結束前,該場比賽無效。

2、運動員受傷程度不嚴重,在主裁判員給出“計時”(Kye-shi)口令之後可有1分鐘時間接受必要的治療。

(1)主裁判員判斷有必要對受傷運動員進行治療時,可由賽事組委會醫生進行治療,如有必要,隨隊醫生可以協助治療;

(2)受傷的運動員能否繼續比賽由主裁判員判定,在1分鐘治療時間內,主裁判員可在聽取賽事組委會醫生意見後,隨時給出口令繼續比賽,不服從命令繼續比賽者將被判負;

(3)受傷的運動員接受治療或恢復過程中,在“計時”至40秒時,主裁判員每隔5秒鐘用受傷運動員可以聽到的口令提示時間,運動員在1分鐘結束時不能回到指定位置繼續比賽,主裁判員必須宣判比賽結果;

(4)主裁判員發出“計時”口令後,無論賽事組委會醫生是否參與治療,1分鐘的計時須嚴格執行。但是,當運動員需要治療而醫生缺席或運動員需要進一步治療時,主裁判員可以適當延長1分鐘的計時限制;

(5)如1分鐘後不能繼續比賽,比賽結果將根據本條款解釋1判定。

3、如雙方運動員受傷,1分鐘後均不能繼續比賽,或出現緊急情況,比賽結果將按以下方式判定:

(1)如因一方運動員的“扣分”行為造成,則判犯規者負;

(2)如不屬於“扣分”行為,比賽結果將按中斷比賽時的比分判定。但是,如比賽中斷髮生在第一局比賽結束之前,則該場比賽無效,賽事組委會將安排在合適的時間重新比賽。如一方運動員在重新比賽時仍不能參賽,則被視為棄權;

(3) 如因雙方運動員的“扣分”行為引起,則判雙敗。

(解釋2)

因上述條款內容以外的原因造成比賽中斷,將按以下方法處理:

1、因不可控制的情況需要中斷比賽,主裁判員將中斷比賽並服從賽事組委會的指示;

2、如果第二局比賽結束後比賽中斷,且比賽不能繼續進行,根據比賽中斷之前的比分判定勝負;

3、如果第二局比賽結束前比賽中斷,原則上將安排重新比賽,並進行全部3局的比賽。

第二十條 裁判員

一、具備以下資格和條件時方可成為裁判員

(一)在中國跆協登記註冊有效,同時屬於中國跆協個人會員,持有中國跆協或世跆聯頒發的有效裁判員資格證書者;

(二)參加由中國跆協定期組織舉辦的裁判員培訓班並通過考核者;

(三)裁判員須穿著中國跆協指定的裁判員服裝,禁止攜帶妨礙比賽的物品。

二、裁判員配備與崗位設定

(一)使用普通護具時,一般須設1名主裁判員和4名邊裁判員;

(二)使用電子感應護具時,一般須設1名主裁判員和2名邊裁判員;

(三)主裁判員或邊裁判員與場上運動員屬同一單位或有連帶關係時須迴避。

(註釋1)

中國跆協舉辦的裁判員培訓班是指各類目的在於提高裁判員業務水平的學習班。

(註釋2)

中國跆協所屬團體會員單位舉辦各級各類跆拳道裁判員學習班,必須經過中國跆協批准認可。

(註釋3)

邊裁判員的配備可以根據比賽的實際情況進行人數上的調整。但1名主裁判員和邊裁判員多數判定的基本原則不能更改。

三、職責與任務

(一)主裁判員

—— 依據本規則的規定,掌握和控制整場比賽,確保比賽安全、公正、精彩;

—— 比賽過程中根據場上情況即時發出“開始”(Shi-jak)、“分開”(Kal-yeo)、“暫停”(Shi-gan)、“繼續”(Kye-sok)、“計時”(Kye-shi)、“扣分”(Gam-jeom)、“警告”(Kyong-go)、“結束”(Ke-man)等口令,並判定勝負;

—— 依據本規則獨立行使判決權利;

—— 原則上主裁判員不參與計分,但是,如果比賽中1名以上的邊裁判員舉手提示有得分未被計分,主裁判員將召集4名邊裁判員進行合議。臨場5名裁判員的合議判定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 加時賽結束時雙方運動員均未得分,由主裁判員召集場上4名邊裁判員按照本規則第十五條第2款判定勝負。

(二)邊裁判員

——即時記分;

——對“優勢判定”進行獨立評判;

——如實回答主裁判員的問詢;

——及時提醒主裁判員對比賽中出現的明顯計分錯誤進行合議。

四、判定責任:裁判員的判罰對仲裁負責;不通過仲裁,比賽結果不能變更。

(註釋4)

競賽監督部門、仲裁委員會發現裁判員不能勝任執裁工作,沒有公正執裁或出現無理由的錯誤時,可通過技術代表更換裁判員。

(執裁指導)

在1次合法技術擊頭或旋轉技術擊中有效得分部位的情況下,如果因為邊裁判員記分不一致,使得該次得分未被計分時,任何1名臨場裁判員應立即提議進行合議。主裁判員下達“暫停”(Shi-gan)口令中斷比賽,召集邊裁判員合議,由主裁判員公佈合議結果。本條款也適用於以下情況:主裁判員讀秒出錯,邊裁判員應在主裁判員數到“3”或者“4”時提出不同意見。

第二十一條 技術代表、記錄員和醫生

一、技術代表全面指導、監督競賽和裁判工作,同時履行仲裁委員的職責,如有必要,技術代表可以要求主裁判員召集合議。

二、記錄員負責比賽計時;按照主裁判員的指令加、減分;記錄並公佈得分、減分;記錄比賽結果和獲勝方式。

三、賽事組委會醫生應在運動員受傷時對其進行及時治療、搶救;協助主裁判員對運動員的“偽裝受傷”、“擊倒”等情況進行及時判斷;協助裁判員對運動員進行賽前檢查。

第二十二條 競賽監督與仲裁

一、競賽監督機構

(一)各類跆拳道競賽可根據需要設立競賽監督機構(競賽監督委員會或賽風賽紀督察組),由若干具有行政管理、跆拳道競賽和裁判專業背景的資深人士組成;

(二)職責

1、監督和檢查各項競賽及賽風賽紀工作;

2、依據《跆拳道競賽紀律處罰辦法》等檔案對違背有關規定和體育道德的當事人、運動隊進行處罰。

二、仲裁委員會

(一)各類跆拳道競賽須設立仲裁機構,由若干委員組成仲裁委員會行使職責;

(二)仲裁委員會的職責是負責“即時錄影審議”(簡稱“錄影審議”)工作;受理、審議、裁決運動隊的申訴;評定臨場裁判員的執裁情況;

(三)每個場地應有1名國際級或國家級裁判員擔任審議委員,與仲裁委員一起進行“錄影審議”,同時記錄該場地“錄影審議”工作並將審議結果告知主裁判員。

三、即時錄影審議

(一)比賽中教練員對裁判員的判罰或記分有異議,可向主裁判員申請進行“錄影審議”;

(二)當教練員提出申請時,主裁判員應詢問其申請理由。可以申請“錄影審議”的理由僅限於事實判斷錯誤,比如擊打力度,動作、行為的嚴重程度,故意與否,動作時效的判斷錯誤等;

(三)主裁判員應要求審議委員對申請內容進行“錄影審議”,同時仲裁委員會選派1名仲裁委員參與審議。審議須遵循迴避原則;

(四)“錄影審議”完畢後,審議委員應告知主裁判員判決結果。如果審議委員及仲裁委員意見不一致,將由技術代表做出最終判決;

(五)接受“錄影審議”申請後,審議組應在2分鐘審議時間內做出判決;

(六)每1場比賽中,教練員可以提出1次“錄影審議”申請。如果該次申請成功且相關判罰或記分被更正,可繼續提出申請;

(七)在1次賽事中,教練員為運動員提出“錄影審議”申請的總次數不受限制。但是,如果1名運動員有3次“錄影審議”失敗,則不得再提出申請;

(八)審議組的判決是最終判決,在比賽中和比賽後不接受更進一步的申訴,如果出現比賽結果判定錯誤、比分計算錯誤或者運動員身份識別錯誤的情況,按照本規則第二十二條第4款“申訴”處理;

(九)如果相關判罰或記分被更正,競賽監督與仲裁機構應在當天比賽結束後,對該場比賽進行調查。如有必要,對相關裁判員進行處罰。

(解釋1)

為最大限度減少跆拳道競賽中的錯判、誤判和漏判,維護跆拳道競賽的公平與公正,制定“錄影審議”條款,並根據競賽工作的實際情況組織實施。

(解釋2)

審議組由審議委員和仲裁委員組成。“錄影審議”的過程無需向公眾公佈,由審議組獨立完成。

(解釋3)

教練員針對雙方運動員的判罰和記分均可申請“錄影審議”;如果雙方教練員同時申請“錄影審議”,主裁判員將同時受理。

(執裁指導)

“錄影審議”的程式:

1、在比賽雙方教練員席放置教練員申請“錄影審議”時使用的“青”、“紅”申請牌,失去“錄影審議”資格的不放置;

2、比賽中,青(紅)方教練員舉青(紅)牌向主裁判員示意,申請“錄影審議”;

3、主裁判員暫停比賽,走近教練員詢問審議內容並收取申請牌,回到場地中央並面向記錄臺,舉青(紅)牌併發出“青(紅)方錄影審議”的口令;

4、主裁判員告知審議委員審議內容後,審議組進行錄影審議。技術代表及競賽監督機構代表可監督審議;

5、審議組2名成員對比賽錄影進行審議後,得出的一致意見為審議結果。如意見不一致則由技術代表最終判定。審議委員填寫“錄影審議”記錄單,審議組成員、技術代表及競賽監督機構代表在記錄單上簽字後審議結果方可生效;

6、審議結束後由審議委員告知主裁判員審議結果,主裁判員執行審議結果後繼續比賽(如申請審議方獲得成功,主裁判員將申請牌交還該教練員)。

四、申訴

運動隊如對比賽結果有異議,須在該場比賽結束後10分鐘內,由參賽隊代表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並交納申訴費。由仲裁委員會對申訴內容進行審查,根據本規則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一)審議與裁決

1、審議時,與申訴方同單位的仲裁委員應迴避;

2、必要時,可質詢臨場執裁的裁判員,查詢比賽記錄表、仲裁錄影等物質證據;

3、由參加審議的仲裁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裁決,半數以上委員的決定為最終判定。仲裁委員會須在受理申訴後15分鐘內做出裁決並形成書面報告公諸於眾;

4、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結果為該場比賽的最終判定。

(二)競賽監督委員會有權對審議裁決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三)中國跆協依據本規則制定《跆拳道競賽仲裁條例》,由仲裁委員會執行。

(註釋1)

審議與裁決的基本依據:

—— 出現比分計算錯誤,或對青紅方運動員身份識別錯誤,可以更改原判決;

—— 仲裁委員會認定裁判員在執行規則時出現明顯錯誤,可以更改原判決,並依據有關規定處罰相關裁判員。

(註釋2)

裁決結果與比賽結果一致或者出現平局時,則維持原判決;與比賽結果不一致時,則更改原判決。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未明文規定的情況

出現本規則未明文規定的情況,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與比賽相關的事宜,根據該場比賽臨場裁判員的一致意見決定。

二、與比賽無關的事宜,由賽事組委會處理。

三、賽事組委會在各場地安排錄影裝置,對比賽過程進行記錄和儲存以備查。

第二十四條 附則

本規則自頒佈之日起執行,具有獨立性和排他性。最終解釋權歸中國跆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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