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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進一步規範合同管理的提示

關於企業進一步規範合同管理的提示

最高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以下簡稱 《解釋》)已正式實施,現將其中與企業業務開展有關的注意

關於企業進一步規範合同管理的提示

事項提示如下:

  一、應注意簽訂書面買賣合同,規範貨物權利流轉憑證。

1.《解釋》規定僅憑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沒有買賣合同的,不能直接認定合同存在;同時,如買方不認可,賣方不能僅以增值稅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已履行交貨義務。

2. 鑑於以上,律師建議企業在業務關係建立時,應以書面確立買賣合同關係,並在合同履約過程中,規範使用、回籤、儲存各送貨結算等憑證。

二、在對賬、催款等檔案中明確債權人名稱。《解釋》規定,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即:企業在對賬、催款等工作中,擬製、發出須欠款方確認、承諾的檔案等,應當明確債權人(我方)的.名稱,避免日後對方的異議,同時建議企業在該方面建立對賬、催款檔案的範本系列。

  三、對需要預先投入成本的業務,應簽訂合同意向書等檔案。

1.《解釋》規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

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法院應予支援。

2. 鑑於以上規定,建議企業在正式簽訂買賣合同前,如需進行合同履行的前期準備(包括特殊原材料採購等的人、財、物成本投入),

應與客戶簽訂意向書類檔案,並在其中約定,如之後未能在某時間之前簽訂正式買賣合同檔案,則客戶方應向我方賠償前期投入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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