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中學監考教師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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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試時應提前10分鐘進入考場,按要求分配考場座位,指定學生按要求就座,未按要求就座的',不發給試卷(改正後仍可發給)。檢察考生是否將書包、書籍、筆記本等帶入考場,已經帶了的必須集中堆放在講臺上。
二、認真履行監考職責。
1.向學生宣讀考場紀律。
2.按開考時間發試卷,要求學生按要求寫好姓名、學號(考號)、班號。
3.集中精力監考,不做與監考無關的事。主考教師需要離開考場,另一監考教師必須留在考場內。
4.監考教師認為有必要時,可查對學生證,證件不符或非應試學生應令其離開考場,並記下姓名、班號,及時上報。
5.收卷、交卷時,應要求學生保持安靜,服從監考教師安排。
6.嚴格要求學生遵守紀律,發現考試作bi現象應及時提出批評或取消其考試資格,通報教務處。認真核對(發出、收回)試卷份數,填寫監考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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