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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監督協管管理制度

衛生監督協管管理制度

為完善衛生監督網路體系建設,加強衛生監督隊伍,規範衛生監督行為,保證廣大人民群眾享受衛生監督服務,更好地履行衛生監督職責,落實衛生監督工作任務,根據《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2011年版)》和衛生部《衛生監督員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寒亭區衛生監督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衛生監督協管管理制度

第一條 衛生監督協管員是指經寒亭區衛生局培訓、聘任,協助寒亭區衛生局履行衛生監督服務職責的人員。

第二條 寒亭區疾控防疫衛生監督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衛生監督協管員管理工作。

第三條 衛生監督協管員持有統一的衛生監督證件,方可從事衛生監督服務活動。衛生監督協管員不得從事衛生監督行政執法活動。

第四條 衛生監督協管員管理實行在職培訓、定期聘用、工作考核和獎懲制度。

第五條 衛生監督協管工作依託現有的基層衛生服務機 構,可由現有負責公共衛生服務的人員兼任,社群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要保證聘任2-5名衛生監督協管員,每個村衛生室要聘任不少於1名衛生監督協管資訊員。

第六條 鄉鎮衛生院和社群衛生服務站的衛生監督協管員,由寒亭區衛生局培訓和聘任。衛生監督協管員取得《衛生監督協管上崗證》後,方可從事衛生監督協管工作。

第七條 衛生監督協管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廉潔奉公;

(二)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三)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四)具有衛生監督相關的專業和法律知識。

第八條 衛生監督協管員執行寒亭區衛生局和寒亭區疾控防疫衛監中心交付的任務,包括:食品安全資訊報告、職業衛生諮詢指導、公共場所、餐飲衛生、保健品、消毒產品和健康相關產品、飲用水衛生安全巡查、學校衛生服務、非法行醫和非法採供血資訊報告。

第九條 寒亭區衛生局根據衛生監督協管員職責要求和提高素質的需要,對衛生監督協管員進行培訓。

第十條 寒亭區衛生局每年對衛生監督協管員的依法履行職責、開展衛生監督服務和遵紀守法情況進行考核。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蹟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衛生監督協管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 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三)在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四)有其他突出功績的。

第十二條 衛生監督協管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寒亭 區衛生局予以解聘。

(一)符合退休條件的;

(二)調離公共衛生工作崗位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繼續勝任衛生監督協管工作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三條 寒亭區衛生局負責衛生監督協管員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寒亭區衛生局負責解釋。

衛生監督協管管理制度 [篇2]

1衛生監督協管站制度

1、負責本轄區學校衛生、食品安全、飲用水衛生、醫療衛生和公共場所衛生、職業放射衛生等摸底調查,建立本底資料檔案;

2、開展本轄區醫療衛生和公共衛生領域日常巡查,督促行政相對人按照衛生法律、法規進行執業、經營活動,並及時準確填寫日常巡查記錄;

3、負責本轄區衛生法律法規及衛生知識的宣傳工作;

4、負責本轄區衛生監督協管工作相關資訊的收集、稽核和報送工作;

5、負責本轄區群眾舉報的登記和報告,並協助市衛生監督所開展群眾舉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的調查處理;

6、協助市衛生監督所參與本轄區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

7、參與市衛生監督所在本轄區的衛生監督執法活動;

8、負責衛生監督協管資訊員每年一次的在職培訓和資訊員在協管站的實習或工作的培訓。

9、對轄區內村衛生室(社群衛生服務站)衛生監督資訊員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知指導檢查,並定期對其工作進行考核評估;

10、完成市衛生監督所交辦的其他衛生監督工作任務。

2.衛生監督協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1、掌握協管範圍內職業放射衛生、食品安全、公共場所衛生、學校衛生、飲水衛生、傳染病防治及醫療機構基本情況,監理底冊和管理檔案,做到一戶一檔;

2、開展衛生法律法規及衛生知識的宣傳工作,負責開展村衛生室(社群衛生服務站)衛生監督資訊員的培訓工作;

3、協助開展本轄區衛生行政許可的現場審查,配合做好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及培訓工作;

4、開展經常性衛生監督巡查,督促管理相對人按照衛生法律法規進行執業活動,並按要求做好登記,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督促其整改;

5、對拒不整改或違法情節較重的相對人,應及時上報市衛生監督所,交由衛生監督人員依法處理,並予以積極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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