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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運輸合同集錦九篇

【實用】運輸合同集錦九篇

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運輸合同9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實用】運輸合同集錦九篇

運輸合同 篇1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原則;並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以茲雙方共同遵循。

一、運輸範圍及價格:

1、經雙方協商單程運距/方;經雙方協商,若往單程距超出 公里,則每方單價每公里在原單價基礎增加 元。

2、運輸總量約方。

二、甲方責任:

1、甲方為乙方提供車輛停放場所,車輛安全由乙方自行負責。

2、乙方車輛在運輸過程中因政府職能部門及社會方面干涉所發生的費用均由甲方負責。

3、甲方保證在工程進行中,確保裝、倒料場的路況暢通。

三、乙方責任:

1、乙方運輸車隊必須有相關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管理機制,乙方車隊管理由乙方負責,但必須配合、服從甲方工作。

2、乙方車輛必須符合以下要求:車載重量:25方/車,車型:雙橋車,車況良好,車輛手續齊全。

3、乙方車輛駕駛員及管理員的生活由乙方自行負責。

4、乙方車輛的維修、維護費由乙方自行負責,乙方車輛進行維修、維護時必須保證甲方所要求的施工進度安排,以確保物料能及時運出。

5、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一日內乙方車輛必須到達甲方指定的施工現場,到達現場車輛不少於 輛,本專案用車總量為 輛車。

四、工期:

本合同工期為 天。每十五天運量不少於 方。

五、土方計算方式及結算方式:

1、土方計算方式為以每車的實際方量計量。

2、每15日,甲、乙雙方核對相關票據,甲方在對票當日向乙方付款。付款金額為該運輸時段金額的百分之百。

六、違約處罰:

1、甲方若不按時支付乙方運費,造成乙方車輛停工,甲方按每臺車每天元的費用付給乙方。若因乙方車輛不足(合同臺數)及駕駛員原因造成運力不足,甲方場外調車運費差價由乙方補足。

2、乙方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72小時內乙方車輛不能到達甲方指定的施工現場或到場車輛低於 輛,延遲一日乙方須向甲方支付五萬元違約金,以此類推,延遲超過3日,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甲方有權向乙方追討上述違約金款項。若乙方車輛按照甲方要求到達現場24小時內無法開展正常的運輸工作甲方每天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五萬元。延遲超過3日,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乙方有權向乙方追討上述違約金款項。

3、乙方餘下輛車載接到甲方通知後三日內不能到達施工現場的乙方按每天每臺車兩千元的金額付給甲方,若將場外調車運費差價由乙方補足。

七、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時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2

電杆等物資運輸合同

甲方 (託運方):

乙方 (承運方):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住址:

身份證號碼:

乙方運輸車輛號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

願、公平和誠實的原則,就水泥電杆(含拉盤、底盤、蓋板等水泥製件)運輸事宜,經協商

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運輸標的物、運費計價、運費結算

1、運輸標的物:水泥電杆、拉盤、底盤、蓋板等水泥製件;

二、運費計價:

2.1、運費總價=運輸單價*運輸噸位*運輸里程*90%;

2.2、運輸單價:以市場柴油價8元/升以下,0.58元/噸*公里計算為基準;

2.3、運輸單價調準,以市場油價升降波動等於或大於0.6元/升時,運輸單價相應調準

0.03元/噸/公里,即:油價在7.4元/升—8.6元/升時運輸單價為0.58元;油價低於7.39元至

6.79元時運輸單價為0.55元;油價高於8.61元/升時運輸單價為0.61元/噸/公里,(為方便結

算,每月運輸單價按當月1號油價價格計算)。

2.4、運輸噸位各車型不足噸位時按以下保底計算,超過保底時按各實際噸位乘公里計算

1、二軸車車廂短於9米以下按定點單價計算,必要時按11噸保底計算(實載重量

能達16噸每車時,按此計算)

2、二軸中型車9米以上按15噸保底噸位計算(實載重量能達21噸每車時,按此計

算)

3、三軸中型車按20噸保底噸位計算(實載重量能達27噸每車時,按此計算)

4、四軸中型車按25噸保底噸位計算(實載重量能達33噸每車時,按此計算)

5、平板車四軸按30噸保底噸位計算(實載重量能達39噸每車時,按此計算)

2.6、雙方計價結算貨幣為人民幣。

2.7、其他:因甲方原因需特殊情況的配載及價格由合同雙方另行商議。

三、運費結算:

3.1、甲乙雙方每月結算一次運費,甲方於次月結算支付上一個月運費予乙方。

3.2、乙方於每月3號前將上月運輸收據、憑證、開票資料一齊提交甲方,稽核確認,按

稽核確認後的運輸金額由承運單位開出發票結算。

四、合同有效期效: 20xx年4月1日至 20xx年4月3 1 日

五、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權利

1.1、甲方根據自身經營需要及各承運方實際情況制定貨物運輸排程安排計劃。

1.2、有權按相關的工作標準(包括運輸量、時間限制、單證、票據傳遞、資訊交換、運

輸質量和服務質量等方面)對乙方進行監督檢查,並根據公司及市場的實際情況對乙方提出新的運輸要求。

1.3、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運輸物件、運輸量、運輸時間及交貨地點進行修改。

1.4、有權對乙方參與運輸車輛和人員的相關手續、證件、保險等完備情況進行檢查。未經甲方稽核確認的車輛,甲方可拒絕其運輸業務,如發生相關運輸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1.5、若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2.1、2.2或第2.4、2.13款的規定,且情節嚴重者,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賠償相關損失。

1.6、若乙方車輛安全運輸裝備或裝卸工具不齊全,甲方裝卸人員可拒絕裝車並報己方管理部門停止派單,直至乙方把相關裝備和工具完善方可進行裝車。

1.7、對乙方人員不配合甲方工作的,有權向乙方反映。對造成損失的,有權向乙方索賠。

2、甲方義務

2.1、甲方在公平、公正前提下合理排程安排各承運方的運輸任務。

2.2、甲方派員負責協調運輸相關事宜,如將聯絡人、聯絡電話、到貨時間等及時告知乙方相關人員。

2.3、保證乙方裝卸時,貨物無短缺,損壞,如遇上述情況,乙方有權拒絕裝貨。

2.4、甲方派遣隨車卸貨人員負責貨物的裝卸,積極配合乙方實施安全運輸、貨物交接工作。

2.5、按合同辦理付款手續及支付運輸款。

六、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權利

1.1、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約定支付運輸費。

1.2、領受甲方所需配運貨物時,乙方有權稽核所配運貨物是否在安全承運範圍之內,同時應檢查貨物的裝載情況,如有影響運輸安全的不利因素可報甲方進行糾正,直至甲方消除該些不利因素達到安全運輸要求。在貨物發運前,乙方對有關安全運輸未提出任何異議的,視同乙方認可車輛配載並承運安全運輸責任。

1.3、貨物裝車、運輸、卸貨時,甲方人員不配合工作的,乙方有權向甲方管理部門反映情況。

2、乙方義務

2.1、服從甲方的貨物運輸排程安排,準確、安全、保質、保量地將貨物運送到指定的客戶收貨地點,並配合客戶驗收後按時將客戶授權代表簽字認可的運輸單據交到甲方相關管理部門。

2.2、乙方保證提供運輸之車輛為合法有效車輛,有相關完備手續資料、證件及保險,如:合格營運證、年審合格車輛行駛證、司機駕駛證、上崗證、交強險保險單以及第三者商業保險單等。乙方按甲方要求將有關證件、資料影印件交由甲方備案。

2.3、乙方對其運輸車輛交通和安全承擔全部責任。如運輸車輛發生交通及安全事故,乙方應負責賠償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所造成的應該由乙方承擔的所有損失。因事故而產生的貨物轉運費由乙方負責。

2.4、乙方嚴禁將運輸車輛交由甲方派遣的隨車人員(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卸貨人員)或其他無證人員駕駛,如有違反,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的承運資格,乙方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

2.5、乙方在裝車時應認真清點貨物數量,檢查貨物質量,承擔貨物運輸中發生的如丟失、破損、斷裂及由此引起的其他等一切損失。

2.6、乙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應無償運至甲方指定的到貨地點或收貨人並承擔由此給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所造成的損失。

2.7、非甲方或收貨方原因而導致貨物逾期送達,乙方承擔逾期交貨的一切損失。

2.8、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損壞、逾期交貨情況的,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1)不可抗力;

(2)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3)甲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2.9、乙方參與運輸的車輛必須配備安全適用的隨車綁紮工具(如手拉葫蘆、綁紮用鋼絲繩、車廂墊杆木方、插銷板等)和卸車工具(如滑卸槽鋼、滑輪、卸車用鋼絲繩等)。其中,甲方負責提供卸車工具,每車配備一套。為防丟失或挪作他用,乙方領用時需交付每套卸車工具押金800元(滑輪180元/個,鋼絲繩240元/條,槽鋼橋380元/對)予甲方。合同失效時,雙方不再續簽新合同,則乙方交還卸車工具後,甲方退回押金予乙方。

2.10、乙方不得將卸車工具用於非甲方所指定的業務,如違反該項約定,甲方每次直接從押金中扣除乙方違約金200元且乙方需補足押金。

2.11、因卸車工具無法安全使用或遺失,乙方可向甲方重新申領,但屬於乙方人員故意損壞或遺失而產生的重購費用由乙方負責。

2.12、乙方應該嚴格遵守甲方的運輸要求並保證24小時為甲方提供運輸服務。

2.13、非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承運業務再對外轉包,否則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並由乙方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解決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 院 提起訴訟或仲載。

八、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簽章: 代表簽章: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附:1、甲方營業執照、乙方身份證影印件;

2、乙方運輸車輛相關證件影印件。如:合格營運證、年審合格車輛行駛證、司機駕駛證、上崗證、交強險保險單以及第三者商業保險單等。

運輸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方根據國家安全運輸危險品的規定和有關檔案要求,委託乙方承運甲方的危險化學品,為明確雙方的安全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本協議履行期限與雙方的運輸經營合同履行期限相同,屬運輸經營合同的附件之一,與運輸經營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乙方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合法有效資質。

三、運輸安全由乙方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乙方應按國家要求的路線和時間運輸危化學品,不得在人口稠密地段停留。

五、乙方的運輸車輛進入甲方廠區必須按照甲方規定的路線行駛,按照甲方規定的要求停放,並作好防火防爆措施同時設立警示標示。

六、乙方的運輸車輛在甲方廠裡不得違章作業。

七、本協議書有效期為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八、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4

託運方(甲方):

地址:

郵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承運方(乙方):

地址:

郵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乙方同意甲方託運_________貨物,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_________噸船舶一艘,船名_________,編號_________,船舶有_________吊裝裝置,應甲方要求由_________港運至_________港_________號碼頭,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第二條貨物包裝要求

乙方將貨物用_________材料包裝,每包體積_________米,重量_________噸。(或_________型號包裝集裝箱。)

第三條貨物集中與接收時間

甲方應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內將貨物集中於_________港_________號碼頭。由乙方聯絡港口接收集貨,貨物由甲方看守。

第四條裝船時間

乙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將船舶抵達港,靠好碼頭,於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時至_________時將貨物裝完。

第五條運到期限

乙方應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時前將貨物運達目的港碼頭。

第六條啟航聯絡

乙方在船舶裝貨完畢啟航後,即發電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負擔。

第七條卸船時間

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達目的港碼頭,自下錨時起於_________小時內將貨物卸完。

第八條運輸質量

乙方裝船時,甲方派員監裝,指導照章操作,保證安全裝貨,裝完船封好艙,甲方派押運員_________人押運,乙方保證原裝原運。

第九條運輸費用

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_________元,空駛費按運費的50%計_________元,全船運費為_________元。

第十條運費結算辦法

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應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預付運輸費用_____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後,甲方應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付清運輸費用。

第十一條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時集中貨物,造成乙方船舶不能按時裝貨、按時起航,每延誤一小時應向乙方償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2.甲方未能按時卸貨,每延遲一小時應向乙方償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3.甲方未按時付清運輸費用,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償付未付部分運輸費用_________%的違約金。

4.甲方如不履行合同或擅自變更合同,應償付乙方_________元違約金。

第十二條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期將貨物運達目的港碼頭,每逾期一天,應償付甲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2.乙方船舶起航後未電報通知甲方準備卸船時間,所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

3.乙方違章裝、卸造成貨物損壞,應賠償實際損失,並向甲方償付損失部分價款_________%的違約金。

4.乙方不履行合同或擅自變更合同,應償付甲方_________元違約金,並退還甲方的預付款。

第十三條不可抗力

1.在裝、卸貨物過程中,因氣候影響裝、卸作業時間,經甲乙雙方簽證,可按實際時間扣除。

2.因_________級以上風暴影響,不能按期履行合同,雙方均不負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本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爭議,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雙方可按下列第(_________)項解決:

1.申請仲裁機關裁決;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代表人(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即託運方):

乙方(即承運方):

根據甲方與乙方的共同協商,在遵循《合同法》的基礎上,就甲方將發往全國各地的貨物交給乙方承運事項制定如下條款:

一、甲方自願將發往全國各地的貨物交給乙方承運;

二、甲方將貨物交給乙方承運時,須提供貨物運輸途中所需要的所有合法手續,以及規範、安全的貨物包裝,並不得將國家違禁物品(含各種易燃易爆物品)夾帶貨品中,否則由此造成所有損失由甲方承擔;

三、甲方將貨物交給乙方承運時,須按貨物實際價值自行購買保險,或由乙方代為辦理購買保險,否則由此產生貨損、貨丟,乙方不承擔全部責任;

四、如果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出現包裝損壞、貨品損失等情況必須經收貨人、送貨司機(或者到達貨站經手人)共同簽字出具書面證明,必要時由收貨人扣押送貨車輛或扣除到貨應收運費等;如未有簽字證明,則乙方可拒絕賠償;

五、如果出現貨物安全及時到達甲方指定地點而未能收取運費等應收費用,乙方可視情形扣押貨物並達到一個月期限後自行處理;

六、貨物從承運之日起有效查詢日期和索賠期在四十五日內,過期乙方可不承擔任何責任;

七、貨物承運價格以及到貨時間可由甲方與乙方根據實際情況加以協商確定,具體數量、金額、送貨事宜等以每次乙方提貨後所籤的由乙方提供的《貨物託運單》為準,並以此作為查詢、索賠、結算等實際操作的依據;

八、補充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

十、如有出現合同糾紛,在協商解決的基礎上按《合同法》處理;

十一、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即時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乙方法人代表:

甲方單位公章:乙方單位公章:

年月日

運輸合同 篇5

(一)概述

1.概念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2.運輸合同的種類

運輸合同分為客運合同、貨運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

(二)客運合同

1.旅客權利義務

(1)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

(2)旅客可以自行決定解除客運合同。

(3)旅客在運輸中應當按照約定的限量攜帶行李。超過限量攜帶行李的,應當辦理託運手續。

(4)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

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

2.承運人權利義務

(1)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和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

(2)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

(3)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不應加收票款。

(三)貨運合同

1.託運人權利義務

(1)託運人辦理貨物運輸的,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人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

(2)託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

(3)託運人託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作出危險物標誌和標籤,並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笱、性質和防範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

(4)託運人享有運輸合同的變更與解除權利。

2.承運人權利義務

(1)貨物運輸到達後,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

(2)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

(3)承運人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

(四)多式聯運合同

1.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

2.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的義務。

3.多式聯運經營人收到託運人交付的貨物時,應當簽發多式聯運單據。

運輸合同 篇6

一、運輸合同的一般概念

我國法律中還沒有包含各種運輸合同的共同合同概念,運輸合同概述。單行法中是根據不同方式的運輸確定運輸合同定義的。民法理論中一般將運輸合同稱為運送合同,是指“由承運人將承運的貨物或旅客及行李包裹運送到指定地點,託運人或旅客向承運人交付運費的協議”。這一定義強調的是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強調了傳統民法理論中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與我國《民法通則》的合同定義是相吻合的。這一定義體現了從一般法上的定義演繹出特定法上的定義這一傳統邏輯方法。依此邏輯方法,還可演繹出許多專門運輸合同的定義。

民法理論上關於運輸合同的定義,來源於《法國民法典》所規定的合同定義,“合同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根據這一定義向民法一般原理溯源的話,“合同是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之一”:“在法律事實中合同屬於人的行為”:“在人的行為中,合同屬於合法行為”:“在合法行為中,合同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合同屬於雙方的行為”:“合同是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合意”。

以運輸合同為基點,向更抽象的法的原理方向分析,運輸合同的定義可以得出合乎邏輯的解釋。但是,由此向更具體的法律規範方向探索,傳統理論很難作出科學的解釋。第一,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承運人和託運人及旅客之間存在嚴重的事實上的不平等;第二,當事人的“合意”,即傳統民法合同自由原則在各種單行運輸法中受到嚴格的限制,合同“協議說”在運輸領域中的個別情況下才得到證實。

二、運輸合同的種類及其劃分意義

社會分工和商品交換的發展,促使運輸業不斷革新,法學論文《運輸合同概述》。隨著運輸需求的持繼增強,運輸業中不斷更新運輸技術,採用新型新輸工具,擴大運輸設施。最終產生了方式更多、運距更遠、速度更快、更為安全的社會效果。運輸過程變得極其錯綜複雜。多樣化的運輸及其所產生的多樣化的運輸社會效果,產生了多樣化的運輸合同形式。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運輸合同作出不同的分類。同一種類的運輸合同又可以依據其他分類標準進行二次分類或三次分類。因此,運輸合同呈現出多層次、多分支、相互交叉的模式狀態,各種運輸合同共同組成一個完整的、獨立的合同體系。這一體系中各個層次、各個分支的運輸合同不僅具有共同的特徵、共同的成立和生效等條件,而且又有明顯的區別。

劃分運輸合同種類的意義,首先是研究各種運輸合同的共同特徵、從整體上把握其性質的需求;其次,是科學區分各種不同的運輸合同、正確認識不同經濟關係對合同法的不同要求,進而指導立法和司法實踐。

劃分合同種類的標準是多種多樣的,歸納起來有二大類。第一是理論標準,為了滿足理論研究的需要,法學理論上根據不同標準、從不同角度進行一般分類後再對各種合同進行二次歸類。根據法學理論,運輸合同屬於有名、諾成、雙務、有償合同並具有計劃性和經濟性,又歸於提供勞務類合同。第二是生產方式標準,立法和實踐中為了準確區分不同的運輸合同,根據各種具體運輸方式對運輸合同進行分類。兩種不同的分類各有其不同的意義,但又有相輔相成的關係,前者對後者有指導作用,後者對前者有論據作用。

從整體上研究運輸合同,需要對各種具體的運輸合同進行具體分析,因此,應該在法學一般原理指導下,根據各種運輸生產關係的特點,對運輸合同進行分類。當然,這種分類的依據和標準也不可能是單一的。

1、根據運輸物件劃分的運輸合同

運輸物件是藉助運輸工具進行空間位移的人身和物品。依此將運輸合同劃分為旅客運輸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人身和物品各有不同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對運輸條件要求不同,因而也會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劃分的意義在於二種合同的法律適用不同。

2、根據運輸是否跨越國界劃分的運輸合同

運輸物件的起運點、所經線路和終點均在一國境內的,為國內運輸合同。運輸物件跨越一國或者多國邊界的,為國際運輸合同或稱涉外運輸合同。這種劃分的意義在於前者適用國內法,後者則需適用有關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

3、根據運輸方式劃分的運輸合同

當代運輸方式主要是公路運輸、鐵路運輸、內河運輸、海上運輸和航空運輸。與此相應,運輸合同劃分為公路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內河運輸合同、海上運輸合同和航空運輸合同。這種劃分的意義在於每種方式的運輸合同都有相應的專門運輸法 予以調整。不同的運輸合同的相互區別,在各專門運輸法中得到具體的表現。

4、劃分結果和意義

在立法和實踐中,上述三種分類均不是孤立的,而是綜合交叉、同時發生作用的。作用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以運輸物件標準為主,以國界標準和方式標準為輔。首先將運輸合同劃分為旅客運輸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然後依國界標準進行二次劃分,即將旅客運輸合同再劃分為國內旅客運輸合同和國際旅客運輸合同,國內貨物運輸合同和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最後作三次劃分,分別將國內、國際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以運輸方式作更具體的劃分。最後的劃分結果是:

(1)國內公路旅客運輸合同、國內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國內河流旅客運輸合同、國內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國內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2)國際公路旅客運輸合同、國際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國際河流旅客運輸合同、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國際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3)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國內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國內水上貨物運輸合同、國內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國內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4)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河流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在作第二次劃分時,既可以把國界標準優先,也可以運輸方式優先,但劃分的最後結果是相同的。

第二,以國界標準為主,以物件標準和生產方式標準為輔。首先將運輸合同劃分為國內運輸合同和國際(涉外)運輸合同。然後,根據物件標準(或生產方式標準)進行二次劃分,即劃分為:國內旅客運輸合同和國內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旅客運輸合同和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最後做第三次劃分,即以生產方式標準(或物件標準)所作的劃分。這種劃分方式的最後結果與第一種劃分方式是相同的。

第三,以運輸方式標準為主,以物件標準和國界標準為輔。首先把運輸合同劃分為:公路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內河運輸合同、航空運輸合同和海上運輸合同。然後,根據物件標準(或國界標準)進行二次劃分,最後以國界標準(或物件標準)進行第三次劃分。這種劃分方式的最後結果與第一、第二種方式仍然是相同的。

從形式上看,三種劃分運輸合同種類的方式最終出現的劃分結果完全相同,似乎這種方法上的區分沒有什麼意義。但是,從形式所表現的全部內容上分析,不同的劃分方式表明了不同的側重點和合同範圍,因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以物件標準為主劃分不同的運輸合同,其重要性在於將客運和貨運相區別,同時結合國界標準或運輸方式標準,使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各自成立為整體運輸合同下的子合同系統,可以滿足理論研究、立法和實踐的不同需要。

以國界標準為主的劃分方式,其重要性在於將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相區別,同時結合物件標準和運輸方式標準,有利研究解決運輸合同的國內、國際統一和法律適用問題。以運輸方式標準為主的劃分方式,則體現了各國運輸立法的普遍性。現代各國大多是以運輸方式為依據進行運輸立法的,例如,我國已經制定的鐵路法、海商法、航空法等均以運輸方式命名。專門運輸法中一般劃分了客運和貨運,繼而又對客運和貨運劃分為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

運輸關係中,旅客和貨物從出發地至目的地應當是不間斷的。經濟關係的這種特性,要求運輸起點和終點發生有機聯絡。在兩點之間存在不同的區段或者不同方式的運輸。這種狀況導致了兩種特殊的運輸合同關係。第一是同一運輸方式中,由不同的承運人各承擔部分割槽段的相繼運輸。第二是由二種或二種以上運輸方式組合成的多式聯運。相繼運輸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的合同主體、合同條件和效力以及法律適用問題尤為複雜。

三、運輸合同的產生和歷史發展

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所形成的運輸勞動專業化出現以前,合同法所規定和調整的商品經濟範圍十分廣泛、籠統,運輸合同在合同法中僅佔極小的位置。運輸合同法有一個產生和發展的歷史過程。

1、古代沒有運輸合同的概念。

在商品交換不是普遍現象的古代,物品和人的運送距離一般都很短,較大規模和長距離的運送其本上屬國家職能活動並多用於軍事目的。這種運輸不能產生運輸合同關係。商人活動中所需要的運送,一方面由於物品數量較小、距離不長,另一方面由於途中安全的需要,因而運送行為是由商人自已完成的。當運送物數量較大、運距較長或者途中安全致使商人不能自行完成運送活動時,便僱傭他人、租賃他人所有的車船騾馬等工具來進行。

這種情況下,所形成的僱傭和租賃關係,大多都有相應的法律規定。雖然,“無論‘古代法’或是任何其它證據,都沒有告訴我們有一種毫無‘契約’概念的社會”,但是這種“契約”的粗糙和簡陋,遠遠不能形成“運輸合同”的思想。古代法對運輸事務的調整主要是圍繞所有權進行的,即對運輸中的物品以及運輸工具所有權的保護。如約公元前二十世紀的《蘇美爾法典》第3條規定:“不依照指定他的航線行駛而使船失事者,除船價本身外,應對船主人按……計算租船之資。”

同時代的《埃什嫩那國王俾拉拉馬的法典》規定:“租用有牛及御者之車或船,在支付規定租費後,可以使用終日;如船伕不慎而致船沉沒的,則應照價賠償。”相同性質的更為詳細的規定則見於公元前18世紀《漢穆拉比法典》。在這一法典中,全部282條條文中,專門規定運輸事務的條文多達15條,還首次出現了“託運”的概念萌芽,法典第112條規定:“倘自由民於旅途中將銀、金、寶石或其所有的(其他動)產交付另一自由民。

託其運送,而此自由民不將受託之物交至所託之地,而佔有之,則託物之主應檢舉其不交所託之物之罪,此自由民應按全部交彼之物之5倍以為償。”其他條文則對運輸工具租賃、勞力傭、對運送物的責任、造船、航行、事故責任以及運價等做了詳細規定。從這些內容看,當時的商品交關係已經相當複雜,運輸合同的概念雖未形成,但已經包含在財產租賃、保管和人身僱傭契約之中。

2、運輸合同的產生和發展

最古老也是歷史上最發達的運輸是海上運輸,海上運輸與海上貿易至今還是同義語。包含海上運輸合同關係的海商法萌芽於公元前9世紀,是被稱之為“羅地海法”的航海貿易習慣法,其後又經中世紀私人對海事慣例編纂時期,形成了“奧列隆慣例集”、“海事裁判集”和“維斯比海法”,這些不成文法雖然只適用於當時歐洲某一地區的城市,還沒有形成一國統一的海商法,但確可以此看出當時海上運輸的發展程度,由此可推斷出運輸合同關係是當時海事法的主要調整內容之一。

18世紀60年代自英國開始的工業革命,迅速帶來了社會關係的深刻變化。1807年,美國人富爾頓發明汽船;1814年,英國人史蒂芬遜發明蒸汽機車,實現了用蒸汽作動力的鐵路運輸,1825年和1830年,斯托克敦至達林頓、曼徹斯特至利物浦間的鐵路分別通車。工業革命導致交通運輸的巨大發展,運輸勞動專門化,運輸產業已經形成規模。

與交通運輸業的形成和發展同步,各國法律對運輸活動形成的許多社會關係、主要是運輸合同關係作了相應規定。最早制定鐵路運輸法規的國家是比利時,1834年比利時開始修建鐵路時,就以立法形式規定全部鐵路由國家經營;19世紀30年代,英美鐵路企業就開始實行較完整的客貨運輸法規,其中明確規定了鐵路公司與利用者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海上運輸方面,早在蒸汽機船廣泛採用、海上貿易量空前增大之前,各航運發達國家就陸續制定了大批海上運輸法規。其中主要的有1651年英國《航海條例》;1681年法國《海事條例》;1807年《法國商法典》中的海商編,1894年英國《商船法》;1893年美國《哈特法》,等等。這些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包含了運輸合同的規定。運輸合同在各國合同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但是,這一時期各國由於不同運輸方式的差異和不平衡發展,主要是由於海上運輸和鐵路運輸以及其他陸上運輸之間的差異和不平衡發展,對運輸合同的規定十分不同。

3、運輸合同在各國合同法中的地位

無論是大陸法國家還是普通法國家,都沒有一部完整、獨立、自成體系的合同法,更沒有這樣的一部“運輸合同法”。運輸合同法規範分散見於民法典、商法典和有關專門運輸法規中。

在大陸法各國,運輸合同與其它合同共同的一般性問題,如合同能力、效力、代理、時效等,都由民法典統一規定;運輸合同的特殊問題如承運人資格、託運人和旅客權利義務等則分散於民法典或商法典中。

民商分立國家立法順序為民法典在前、商法典在後。法、意、德、日等國的運輸合同法具有三大特點。第一,民法典中沒有運輸合同的專門規定。在《法國民法典》中,旅客和貨物運輸關係歸類於租賃契約類中的“勞動力及技藝的僱傭”,而水陸運輸者對受託運送的貨物所負的義務,被視為旅店主人所負的義務。以此判斷,運輸合同淵源於寄託法自無疑義。

第二,獨立的運輸合同出現於商法典中。在法、德、日商法典中,運輸合同作為獨立的合同種類作了較民法典更為詳細的規定,如《法國商法典》第一編第六章為《運送合同》,《德國商法典》規定了“運送營業”,《日本商法典》的商行為編中規定了“運送”。第三,“運輸合同”法律概念一出現就把一般運送合同與海上運送合同相區別,海上運送合同一般由法典中《海商編》專門規定,與船舶買賣、租船、海上保險等合同規定在一起而單獨構成專門合同法體系。箇中原因值得深入研究。

實行民商合一制度的國家,如瑞士、舊中國,在民法中規定運送是獨立合同關係之一,同時在單行法中規定運輸合同法的具體內容。

英美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運輸合同法的產生及內容難以總結,但包括運輸合同在內的有關運送方面的成文法卻有據可查,如1830年英國《運送人法》,1892年美國《統一買賣法》等。

4、現代運輸合同法

技術革命導致社會生產力的持續發展,交通運輸業發生了巨大變革。鐵路運輸和海上運輸的規模空前巨大。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汽車、飛機相繼問世。1885年德國人本茨製成以內燃機作動力的汽車,汽車很快便成為最主要的陸上運輸工具,各國根據汽車運輸的需要,開始持續不斷地、大規模地修築主要或是專用於汽車運輸的公路。兩次世界大戰之間,各國普遍形成了縱橫交錯的公路運輸網路

1903年美國人萊特兄弟成功製作了以內燃機為動力的雙翼飛機並試飛成功,各國紛紛進行飛機試驗和製造,並於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用於作戰和軍事運輸。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飛機在軍事運輸中發揮了巨大作用,戰後則成為主要運輸方式之一。戰後,以電子計算機技術為標誌的新技術革命,導致交通運輸業的全面發展,各種方式的運輸運量增大、速度加快、安全性提高。

交通運輸業的巨大變化,使運輸生產關係日趨複雜多樣,社會生活中人們經常要以運輸合同形式進行生產、交換和消費活動。運輸在全部社會生產活動中的重要地位,其所產生的特殊的社會關係等等,直接或間接導致了社會上層建築主要是法律領域內的重大變化。

第一,運輸方式多樣化的同時,運輸生產的壟斷性加強,運輸利用者與運輸經營者訂立運輸合同的自由意志受到後者的極大的限制。

第二,運輸業普遍具有國家壟斷的性質。由於運輸業成為國民經濟的“命脈”之一,運輸業固有的軍事意義等等,國家普遍對運輸業實行國有化或者對私營運輸實行嚴格的控制,承運人和旅客及託運人同時受國家意志的限制,國家為了緩和矛盾,開始側重保護運輸利用人。

第三,運輸方式多樣化導致運輸合同的多樣化,在傳統的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之外,出現了以運輸方式、運送物種類等多種標準劃分的運輸合同。第四,運輸業發展所帶來的國際貿易需求的增加,日益把一國經濟與他國經濟乃至世界經濟聯絡在一起,一國的運輸往往直接或間接地關係到他國運輸,產生了統一國際運輸法(包括統一國際運輸合同法)的客觀需要。

與此同時,一國之內各種運輸方式發展不平衡的趨勢帶來了新的矛盾,一方面由於聯合運輸的客觀要求,另一方面由於各種運輸方式之間的激烈競爭,迫使國家採取各種手段進行調控,甚至直接進行行政命令和國家經營。

上述各因素在立法上表現為大量專門運輸法規的產生,如鐵路法、公路法、航空法,等等,每一專門運輸法中都對運輸合同有著專門、詳細的規定。在各專門運輸法中,民事法律規範與行政法律規範並存,但基本內容卻是運輸合同法規範。體現在專門運輸法規中的合同法及其各專門運輸法規本身,已經大大超出傳統民法、商法的範圍,傳統的民商法理論已經不能完全解釋這些現象,而應成為新的部門法,“經濟法”的範圍,成為經濟法學的研究範疇。

現代運輸合同法與早期運輸合同法相比較,特點是相當鮮明的。第一,運輸合同法對運輸壟斷者,即合同中承運人一方進行全面的限制,如資格限制、運價限制、運輸線路和時間的限制等。第二,運輸合同自由原則讓位於運輸合同法定原則。當事人只有在運輸法規沒有規定、沒有不同規定或許可的條件下才享有合同自由。承運人一方往往沒有合同的自由,而旅客和託運人一方只有訂立或不訂立合同的自由。第三,多種運輸合同責任形成,從傳統的不負過失責任制演變為嚴格責任、不負過失責任和過失責任多種責任制並存。

四、運輸合同的'法律性質和地位

運輸合同在本質上仍然是商品交換的法律形式,商品交換是運輸合同這一形式的內容。但運輸合同所體現的商品交換的內容,有其特殊性。對於承運人一方,其所支付的,是自身活勞動(勞動力)即法律上所謂的勞務,以及物化勞動即運輸工具的消耗,其收取的是以運價為形式的等量貨幣;旅客和託運人支付運價,而換取自身或物品的空間位移這種“有益效果”的發生。

運輸合同產生和發展與合同的產生和發展不是同步的。合同的歷史長達數千年,但只是到了商品經濟發展為普遍的生產形式,由於商品流通的需要,才產生了運輸業,運輸合同才作為運輸生產的基本聯絡方式。

1、運輸合同法定原則

傳統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由法律地位平等的雙方當事人通過自由協商,共同決定其權利義務關係。但傳統的合同自由原則,在運輸合同領域中從來就沒有普遍實行過,尤其是鐵路運輸業和航空運輸業發達以後,在相關運輸合同中受到很大限制。著名英國法律史學家梅因的論斷,“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處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在運輸合同發展過程中得到的是相反的表現,倒可以認為是一個從契約到身份的運動。之所以如此武斷地作出結論,看看現當代各國法律對承運人資格的嚴格規定就可以理解。

運輸合同領域中不是合同自由原則,而是合同法定原則,或者說是法定合同原則。合同自由只是在個別的、具體的運輸合同中得以體現。

法定合同原則主要來自於國家對整個交通運輸的嚴格管理和控制;其次,就少量國家允許的私營運輸部分,由於其仍然處於壟斷地位,普遍實行的仍然是標準格式合同。結果是,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由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或者剝奪。在運輸活動中表現為:旅客和託運人一方的合同自由被承運人一方所限制或剝奪,其只有簽訂或不簽訂合同的自由,而喪失了選擇承運人、協商合同內容、擇選合同形式的自由;承運人一方的自由則被國家限制或剝奪,其要麼就是具有國家身份的主體,要麼是國家的代理,或受國家法律法規的嚴格限制。

法定運輸合同主要表現在:第一,國家強制訂立某些運輸合同,限制或剝奪合同一方或雙方的合同自由。這一表現,在戰時的軍事運輸中特別突出。第二,法律規定強制性合同條款,當事人不得排除其適用。第三,法律對承運人資格和運輸營業進行嚴格規定和限制。第四,法律指定或設立專門機構對運輸業務和運輸合同進行嚴格監督、管理和控制。

2、運輸合同法的地位

運輸合同法的地位是指其在包括合同法在內的整個法的體系中的位置,或者是說運輸合同法歸類問題,也可以說是運輸合同法與其他法的關係問題。

在公法和私法日趨混同的法制變化條件下,研究運輸合同法究竟是屬於公法還是屬於私法,並無特別重要的意義。但是,近代法律的發展總趨勢是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和公共事務職能擴大,表現為公法的擴張,傳統私法的公法化。就運輸合同領域來看,國家管理職能涉及到合同的各個方面,運輸合同決不是雙方當事人自由意志決定的。

民法和行政法二者歷史悠久,各自成體系並有較完整的理論體系。經濟法則是隨著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全面干預而形成的新的法的領域。經濟法不可能脫離整個社會的法的現象,而憑空產生,它必然同傳統的民法、行政法發生複雜的聯絡。運輸合同,作為合同種類之一,其必然與民法中的合同具有有機聯絡;作為國家對運輸經濟管理和控制的物件之一,又必然屬於行政法規定的範圍。“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協調經濟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而運輸經濟關係歷來是國家管理、干預的重點物件之一,因此,運輸經濟關係的基本法律表現形式――運輸合同,自應是經濟法的具體調整物件之一。

3、運輸合同專門化和國際、國內統一問題

(1)運輸合同專門化

運輸合同專門化是與各種運輸方式自成體系的生產方式特徵直接相關的。與此相適應,國家對運輸的管理也是專門化的,例如美國以三個聯邦委員會分別專門管理陸上、海洋和航空運輸,我國則以交通部、鐵道部和民航總局分別管理公路和水路、鐵路、航空運輸。所不同的是,美國有統一的運輸部對各運輸方式進行巨集觀管理,我國則缺少相應的統一機構。

更為重要的是,包括運輸合同在內的運輸立法,是以完全依據各運輸方式經濟關係的特點和直接需要分別進行的,西方各國和原蘇聯的運輸立法不僅脫離了民法,甚至也拋開了商法典。我國運輸立法的現狀和取向亦與外國相同,目前已制定頒佈了《鐵路法》、《海商法》、《航空法》和一大批專門運輸法規和運輸規則,公路法和公路運輸法也正在研究制定中。

上述狀況構成這樣一種態勢,即運輸合同法成為獨立的法律型別,運輸合同應視為不同於一般民事、商事或經濟的合同的獨立合同。運輸合成成為專門化的合同。

然而,無論何種運輸方式的合同,承運人和旅客及託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總是相同的;同時由於運輸方式的不同,又決定了不同的合同具有不同的內容。其異同主要表現為:第一,運輸法關於責任問題的強制性規範不受合同雙方當事人自由意志影響。第二,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受法律的限制(或者說受法律的保護)。第三,陸上運輸責任普遍小於海上運輸和航空運輸。

(2)國際統一

各國關於運輸合同不同的法律制度,給國際運輸帶來了嚴重的障礙。在海上運輸中,研究解決國際統一問題早在1873年就成為國際法學會組建成立的基本任務,其後於1897年海事、海商分離,又成立了國際海事委員會;1948年,成立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這些活動陸續產生了多種國際公約。國際統一的部分實現,最早發生在歐洲鐵路運輸領域,1892年歐洲各國制定了貨物運輸伯爾尼公約,公約的條款可以全部排除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或者取爾代之。這一公約的效力及影響不限於歐洲,幾乎遍及全球。在航空運輸和公路運輸方面,也同樣經歷了這樣一種運動。

所有國際運輸方面的國際公約,都具有一個相同的特點,即並不以直接實現簽約各國法律的統一為目的,而是為國際運輸提供了在公約範圍內管理運輸合同的實體規則。當某一國際運輸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必須適用公約的規定而不是適用某一國家的法律。這一特殊原則,使各國要麼將國際公約轉化為國內法,要麼規定國際條約優先,國際條約優先的原則在我國海商法、航空法中得到了完全的體現。

(3)國內統一

在國內運輸領域內,所面臨的基本問題不是運輸合同的國際衝突,而是各種不同的運輸方式如何協調發展、公平合理競爭問題。根據國家主權原則,一國的國內運輸完全是一國的內政,他國無權干涉。但是,由於一國的經濟、地理管理制度等因素的影響,各種運輸方式的發展很難平衡,經濟關係方面的矛盾和衝突無法避免。從法律制度上看,一國的法制從整體上是統一的,但各具體法、部門法之間的不協調、甚至矛盾和衝突幾乎也是常見現象。運輸合同法中這種矛盾和衝突也再所難免。因此,國內運輸合同的統一問題,雖然至今仍為世人所忽視,但其畢竟是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

五、運輸合同的法律特徵

運輸合同是十分複雜的合同現象,從不同的角度分析可以對其法律特徵作出不同的概括。

傳統民法依據當事人地位、合同行為、合意的目的和結果等,認為合同的法律特徵,一是當事人之間自願協商所達成的協議,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二是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三是合同所確立的關係是民事法律關係。從國內經濟合同法的角度,認為經濟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徵外,經濟合同還有與其他型別合同相區別的自已的特徵:

第一,經濟合同對當事人有特定要求;

第二,經濟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協議;

第三,經濟合同直接或間接接受國家計劃的指導或制約;

第四,經濟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經濟法學》(新編本)根據我國經濟合同制度規定,強調社會組織作為經濟合同當事人的法人資格,並指出,“經濟合同與一般民事合同所確認的是不同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有兩個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前一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發生在生產(包括生產性消費)領域,這種商品交換關係是為了滿足雙方當事人生產經營或工作任務的需要,其直接後果則是生產了物質財富、非物質財富或完成了特定的工作;

後一種商品交換關係發生在生活消費領域,這種商品交換關係是為了滿足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生活消費的需要,其直接後果是生產了勞動力。這兩個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有不同的性質和特點,前者是為後者準備條件和服務的。體現在合同關係上,前者由經濟合同確認,後者由一般民事合同確認。”這一精闢論述將經濟合同與一般民事合同作了科學界定。

但是,“運輸合同”這一概念的產生,既不是根據現有民商法的規定,也不是根據前述商品交換的種類或層次,而是由運輸生產方式的特性直接決定的。在運輸業生產中,運輸方式多樣化,運輸物件既有貨物又有人身,交換內容是貨幣與貨物和人身的位移。這一活動中所發生的合同關係可以也必然被不同的法的部門調整,但各現行運輸法中規定的“運輸合同”,完全是以各種運輸生產方式的技術特性和國家的嚴格管理及其管理特點作為劃分依據的。我國現行《海商法》、《航空法》和《鐵路法》以及其它運輸法規當中,基本上是把客運合同與貨運合同相區別。客運合同可屬於一般民事合同,但貨運合同卻不能一概歸入經濟合同,除了涉外貨運合同屬國際運輸以外,還有託運人是公民的貨運合同,其不能適用《經濟合同法》。

我國民法理論和經濟法理論上,運輸合同屬於提供勞務的合同,合同標的是運送行為本身,而不是被運送的貨物或人身;其次,運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多數是諾成、標準合同,運輸合同整體上具有計劃性。這些特徵的表述,一方面,是由於我國沒有民法典、商法典情況下,從傳統民法理論出發,結合我國《民法通則》進行研究的結果。

另一方面,又是結合了我國《經濟合同法》的基本規定進行分析的結論。這個結論表明,運輸合同的特徵既不同於一般民事合同,又不同於其它種類的經濟合同。研究方法上,明顯表現出民法原理加現行法律規定的模式。這種模式雖然對認識運輸合同的性質和法律現象具有指導意義,但由於我國交通運輸立法視野特別廣大,且現行運輸法中運輸合同的內容十分複雜。

而且在事實上,現行運輸合同法規範受運輸方式、運輸活動特點直接決定的特性相當明顯。因此,傳統民法理論在解釋運輸合同特徵時,顯得蒼白無力;而經濟法理論根據現行經濟合同法規定分析運輸合同時,又顯得範圍過於狹小。

“運輸合同”體現的是比民事合同、經濟合同更為具體的、特定的經濟關係。運輸活動中發生的運輸合同具有獨特的法律特徵。這些特徵基本上是由運輸生產方式的特性決定的。因此,從現實生產方式特徵和國家巨集觀調控需要這二個基本出發點研究運輸合同,將更具有理論和實踐意義。以此出發,筆者認為運輸合同有以下特徵:

1、當事人自由意志法律化

合同的本質是合同自由。合同自由表現在訂立合同、選擇對方當事人、決定合同內容、選擇合同方式和協議變更合同等多個方面。早期法律不干涉當事人的合同行為以及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的合意對雙方均具有相當於法律的約束力。社會生產力的持續發展導致壟斷產法規,繼而導致國家對經濟生活全面干預,國家干預的基本形式之一就是限制合同自由。在運輸合同領域,限制合同自由發生的最早、最普遍。法律一方面規定運輸基礎設施公用化和國有化,另一方面對承運人、運價、線路、時間均詳加規定。結果是運輸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全面的限制。

然而,由於運輸合同仍然是合同,而合同的本質仍然是自由,假如剝奪當事人的全部自由,合同關係就不復存在,經濟關係就成為高度集中統一的計劃經濟模式,如戰時軍事運輸,所以,法律仍舊保留當事人一定的自由。自由的程度則取決於立法者對運輸合同關係(經濟關係)的認識和運輸關係對法的要求。這種要求表現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般情況下,實行自由竟爭利大於弊的領域,當事人合同自由度大,反之則小。運輸業各種生產方式中,普遍不應實行自由競爭,因此,運輸合同自由度相當小。在運輸業內部,鐵路最不易實行競爭,鐵路運輸合同的自由最小;而海上和航空運輸涉外性很強,可以實行有限競爭,運輸合同自由度較大;公路運輸可以適當競爭,則合同自由最大。

在這裡,原本屬當事人的自由是否消失了呢?回答是否定的。在當代社會市場經濟發展水平越來越高情況下,公民和其它社會活動主體的自由度應該越來越高,而不應相反。合同自由不是消失了,而是取得了另外一種表現形式,即取得了法的表現形式。

具體合同當事人的自由不再完全以其個別表現為基本形式,而是取得了共同的表現形式。後者的內容是較前者更高程度的、更豐富的自由。現代社會中,每一具體運輸合同當事人行使其全部個人合同自由,既是不可能的,又是不需要的。當事人的合同自由法律化,更加符合當事人的利益;當事人利益的集合形成社會利益,二者在本質上並無矛盾之處。

2、承運人資格特定化

交通運輸業的國家中央集權,在運輸業歷史上是各國通例。中央集權主要表現在設立完備的中央和地方交通行政組織、對交通從業人員以全面管理、對運輸生產組織經營權實行特許制,對運輸業務進行嚴格監督,等等。運輸合同當事人,一方為旅客和託運人,另一方為承運人。旅客和託運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而承運人必須是具有特定資格的、擁有運輸能力的企業或經濟組織。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固然是平等的。

但由於運輸組織的壟斷性和對全社會的影響巨大,事實上雙方不可能平等。同時由於運輸組織的社會意義,一方面,國家需要保護或扶持運輸企業,或者由國家直接經營運輸業務,避免運輸企業經營失敗給全社會直接造成危害;另一方面,國家要保護運輸業利用者即社會公眾的利益,需對承運人給以種種限制、賦予種種義務。當事人自由意志的法律化,在這裡主要是對承運人意思自由的限制,主要表現為承運人必須具有特定資格,承運人必須具有特定的身份。

運輸業的公用性和獨佔性決定或國家經營,或以法律或行政特許方式允許私營,或兼而有之。西方發達國家運輸業歷經從私營到國家經營,又從國營到私營的運動。但這個運動過程不是同圓上向原出發點的迴歸,而是螺旋式上升,即西方國家本世紀七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的運輸業重返私營化和放鬆管理運動,僅僅是國家把經營權部分轉交給私人組織,從對運輸業的嚴格管理變為放鬆管理。國家從直接經營方式和直接行政干預變為以法律進行更全面、更高階的間接管理。

從我國目前運輸立法狀況看,鐵路、民航、遠洋運輸也在經歷與西方發達國家類似的管理制度變革 .但這種變革決不是放棄對運輸業的管理和中央集權,實行私有化,而是變國家經營為企業經營,變行政干預為法律調整,變直接管理為間接調控。即使如此,絕大部分運輸企業如鐵路、航空、遠洋運輸企業仍然由國家所有或控股,這些企業的改革與一般國有企業的改革並不是完全相同的。

在運輸企業主體資格上,運輸企業首先應符合民法規定的法人條件,其次必須符合公司法的一般規定,這是毫無疑義的。但由於運輸企業的公用性和獨佔地位,運輸企業還必須符合專門法的規定,如鐵路運輸企業必須符合鐵路法的專門規定,航空運輸企業必須符合航空法的專門規定,海運企業必須符合海商法的規定等等。即使是公路、內河等允許民營的運輸,運輸經濟組織和個體戶也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在批准的範圍內從事經營。

3、運輸職能社會化

承運人所從事的運輸活動,面向的是社會公眾;承運人的活動不是孤立的、單一的,而是具有普遍的社會意義,即具有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運輸職能社會化決定國家必須扮演投資者、建設者、管理者的多重角色,而承運人之所以能夠成為承運人,承運人的運輸活動範圍,以及對運輸活動結果所負有的責任,國家均以法律作出相應的詳細規定。

4、合同內容確定化

運輸合同法定原則,決定了合同的基本內容不是由具體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而是由相應的專門法予以詳細規定,只有法律未做規定、沒有不同規定或允許當事人協商的,當事人才能行使合同自由。如上所述,運輸合同自由讓位於運輸合同法定,並非剝奪或限制了當事人的自由,而是將這種自由上升到統一的法的高度,合同自由取得了新的表現形式。

運輸合同內容的確定化,在我國鐵路法、海商法和航空法中有充分體現,尤其是海商法和航空法,合同內容規定的詳細和完備,是我國前所未有的。在具體的運輸合同關係中當事人無需也不能就法律已有的強制性的權利義務規定進行磋商,法律已經充分地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並且有效、平等地保護承運人和旅客及託運人的利益。

5、合同形式格式化

運輸合同格式化原本產生於運輸企業的壟斷和獨佔性質,以及頻繁發生的運輸事務,決定具體合同雙方協商在事實上的不可能。由承運方制定格式合同,是運輸經濟關係產生的必然要求。在缺乏法律規範的情況下,格式合同會產生雙方的嚴重不平等;在國家直接經營的條件下,格式合同實質上成了法的表現形式,取代了法律,這種狀況不僅不能消滅當事人之間的不平等(合同一方是國家或國家的代理,另一方是公民或法人),更為嚴重的,是完全取消了競爭, 窒息了運輸經濟發展的活力。只有依法的具體規定產生的格式合同,即法規定的格式合同,才更符合當事人的自由意志,並保護和促進運輸經濟的發展。

因此,格式合同既是運輸經濟關係的必然要求,又是法律應當調整的物件。

運輸合同格式化,要求運輸單票證應根據有關運輸法的規定製定,格式化合同應表明法律規定的合同雙方的基本權利義務,重要的合同格式應當經國家運輸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運輸合同 篇7

甲方(託運方):

乙方(承運方):

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達成此合同,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一、 甲方權利、義務:

1. 甲方按雙方約定的運輸價格向乙方支付運輸費用。

2. 甲方按照規定的標準對貨物包裝。

3.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詳細的收貨人、收貨地點、電話、收貨單位名稱。

4. 甲方委託運輸油漆屬危險品,乙方應採用國家規定的運輸車輛進行運輸。

5. 乙方應按照甲方提供的地點、收貨人、收貨單位及約定的時間將貨物運到目的地。

6. 甲方因情況變化,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收貨人和收貨單位或取消託運時,乙方應給予配合,避免貨物損失。

7. 甲方對在乙方運輸途中發生的各種貨物數量缺少,貨物質量人為變質、變形,有權向乙 方提出索賠。

8. 乙方應積極參加各種保險,如果運輸途中發生事故導致的貨物短少滅失,無論乙方是否 全責或主要責任,乙方均應向甲方承擔足額賠償責任,並在30天內進行賠償,若乙方向他人追償損失需由甲方進行協助時,甲方有義務提供書面證據進行協助。

  二、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按照雙方約定的運輸價格向甲方收取運輸費用。

2. 乙方應按照甲方提供的地點、收貨人按時將貨物運輸到目的地。

3. 如甲方提供的地點和收貨人查不到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乙方應及時與甲方聯絡,在規定的期限內負責保管所運貨物。對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乙方有權按照國家規定收取保管費。

4. 乙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時,應及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通知。

5. 乙方負責運輸的貨物,保證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變形。

6. 乙方在運輸甲方貨物之前,如發現貨物包裝不符合要求,有權拒絕運輸或向甲方提出進行重新更換包裝或加固。

7. 乙方在甲方交貨時,應清點運輸貨物數量、包裝情況,避免出現問題造成糾紛。

  三、 雙方約定,甲方在收到貨物並複核後,按實收重量付款。

  四、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協調解決。

  五、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簽字後生效。

甲方(託運方): 乙 方(承運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託人(甲方)_________

受託人(乙方)_________

運輸合同 篇8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簽定如下協議。

1、甲方僱用乙方完成樁基礎檢測堆載物吊裝運輸工作。

2、佣金按如下方式計算:

1)堆載塊(重7噸)市內運輸:150.00元/根/趟;

2)堆載物吊裝:2200.00元/次(70根以下);

3)堆載物倒垛:20xx.00元/次(70根以下);

4)其他情況雙方另行協商價格。

3.佣金支付方式:一個月結算付款一次。

4、甲方必須準確清楚地告知乙方堆載物吊運地點並負責場地三通一平。5、在吊裝過程中,因乙方操作人員操作不當引起的人員傷害、貨物損毀責任由乙方負責。

6、甲方只有合理排程權。安全、吊車技術操作均由乙方負責。7、違約責任

1)乙方不得擅自將車調走,否則按相關損失對甲方進行賠償。2)甲方必須按本協議的約定時間付款。

8、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協議執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代理人:

乙方代理人:

年月日

運輸合同 篇9

甲方(委託方) 乙方(承運方)

為了嚴格執行國家藥監部門相關規定,嚴格規範GPS管理,確保藥品物流安全。經過對乙方運輸資質的認定,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制訂以下藥品運輸條款,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1、甲方委託乙方將藥品在一定期限內送至甲方指定客戶的所在地。

2、甲方委託運輸藥品,須提供《託運明細》,寫明藥品名稱、規格、數量、價格及運輸目的地等。

3、甲方須保證藥品包裝完整,符合運輸包裝規定,提貨時,甲乙雙方應盡共同檢查藥品外觀的義務,確保甲方託運的藥品外觀包裝完整,無破損、受潮等問題。如客戶收貨後提出藥品外包裝受損等問題,視為乙方運輸途中產生的問題,由乙方最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以所託運貨品的貨值為限,具體計算以甲方含稅開票價格為準。

4、乙方應提供加蓋公司原印章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道路運輸許可證許可證》、《稅務登記證》、提貨人身份證的影印件以及加蓋公司印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授權委託書、駕駛員的駕駛證、行駛證等,供甲方備案。

5、乙方應在甲方委託後2日內,按《託運明細》赴甲方倉庫提貨,除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外,如因延時提貨而為甲方帶來經濟損失的,甲方視情節嚴重程度向乙方提出相應經濟索賠。

6、乙方應使用封閉式運輸工具運輸藥品。

7、乙方應嚴格按照藥品外包裝箱上圖示方法進行搬運、儲存、運輸,確保藥品安全送達。要求常溫或陰涼儲存的藥品,在整個儲存、運輸途中應分別保持30℃或20℃以下,運輸裝卸過程中均不得將藥品置於陽光下暴晒; 8、乙方按甲方規定時間準時、安全地將藥品送達目的地。

9、藥品送達客戶後,乙方應取得有客戶真實有效簽章的送貨回單,並在送達貨物日起30日內將上述回單的第一聯交回甲方。

10、如出現下列情況,乙方不承擔責任:不可抗力;戰爭、地震、颱風;走si藥品等非法藥品。

11、甲方託運的貨物的運輸價格(包括提貨市內運輸費、保險費及其他各種費用)詳見附件。

12、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將收貨單位需要退回甲方的藥品及時運送至甲方指定的地點,本項產生的費用參照本合同第11條標準結算。

13、付款方式:月結。乙方憑每日結算清單和運輸發票向甲方結帳,甲方以現金或支票及時付款,最後付款日期不得超過次月5日,不得拖欠。

14、本合同一式兩份,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15、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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