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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備】運輸合同範文8篇

【必備】運輸合同範文8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麼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運輸合同8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必備】運輸合同範文8篇

運輸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為明確甲乙雙方的關係,保護雙方權利,經雙方友好協商特簽訂本合同。

一、運輸物資:粉煤灰。

二、運輸地點:三河攪拌站

三、運輸方式及價格:

1.甲方根據石化華成公司粉煤灰經營部每日安排產品銷售計劃量,委託乙方安排運輸任務。

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安排任務並完全服從現場排程,按時按量的完成,如遇有特殊情況及時與甲方溝通和商量。

3.乙方自己組織自卸車運輸,卸車費用包含在運費中運費每噸方要做好車輛的組織和管理以及和路政交警等部門的協調工作,不得影響甲方物料的進廠。

四、結算方式:每月五號甲方向乙方支付運費。甲方帳面始終保留乙方不低於貳萬元的現金,作為乙方保證金,直至合同終止,甲方一次性付清。

五、雙方責任:

1、乙方要做到及時和甲方聯絡,確保甲方及時供貨,乙方不得以各種理由推脫,影響供貨,如果由於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供貨不上,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拒付保證金。作為乙方對甲方的賠償。

2、買受人在接收貨物時,在買受人的電子衡進行過磅計量,貨物數量以買受人的電子衡計量的淨重值為準。買受人在過磅後,將過磅數量給付出賣人一聯作為結算依據,除非出賣人有特別書面委託和通知的,過磅單交付給出賣人的送貨司機。

3、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法,在運輸,裝卸過程中造成甲乙雙方及第三方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擔。

4、合同簽訂後乙方在中途不得以其它藉口停止拉運,否則視為違約,甲方有權扣留保證金。

5、甲方保證及時校驗磅秤,以保證噸位準確。

6、甲方保證及時按合同支付運費,以確保乙方資金週轉。

7、甲方及時做好和石化華成公司各方面的協調工作,確保乙方裝卸車順利及時。

8、乙方應當給甲方提供真實有效的車輛運營證照登記備案。

六、合同期限:20xx年一月一日至20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違約責任及處理辦法: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訴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2

託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包裝要求:託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三,運輸辦法及運雜費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託運時間及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到貨時間及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付款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託運方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託運方應按貨物價值的____%償付給承運方違約金。

2、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裝置被汙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託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鐵道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託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承運方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發運的承運方應償付託運方違約金__元。

2、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託運方。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①不可抗力;

②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③貨物的合理損耗;

④託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等單位各留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託運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__日

運輸合同 篇3

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對接 在現代法學中,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分屬不同領域,被不同的部門法所制約。在通常情況下,學者和實務操作者亦將二者割裂對待,分別研究。然而,一個不可忽視的事實是:國際貨物貿易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之間具有緊密的相關性。在實踐中,正是由於國際貿易業務的操作對跨境交付貨物產生需求,海上貨物運輸業務才應運而生。因此,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實際上是國際貿易合同履行過程的某個部分或某個步驟。正因為如此,國際貿易合同的主體必須使這兩者良好地契合,否則難以保證其自身在國際貿易中利益與風險的平衡。

1 關注兩合同之間對接問題的必要性

1.1 經濟原因

自19世紀中期以來,經濟全球化的腳步從未停止過,國際貿易更是日益繁榮。20xx年,我國進出口總額達億美元,比上年增長23.5%。作為經濟全球一體化的重要參與者,唯有熟悉國際貿易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遊戲規則,並熟練運用其規避風險,才有可能成為國際貿易中的贏家。尤其是20xx年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在全球經濟環境不佳的狀況下,我國進出口貿易商必須正確理解貿易雙方法律關係並加以靈活運用,才能有效規避風險,降低損失,保護自身權益。目前,大部分的國際貿易合同選擇用海上運輸來完成貨物的交付,其主要原因是海運方式與其他運輸方式相比具有價效比、安全性較高的特點。因此,探討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運合同對接的問題十分必要。

1.2 現實原因

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結合起來進行探討是實踐的需要。任何國際貿易的過程必然涉及貨物的跨境交付,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選擇某種運輸方式來完成這一交付過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就是國際貿易商在訂立、履行國際貿易合同後,為完成其自身義務而訂立的輔助性合同。一方面,運輸合同必須符合貿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其作為一個獨立的合同,涉及運輸、交貨等重要環節,對於貿易合同中當事人的利益有著非同小可的影響。由於這兩份合同的銜接不佳而導致各種問題發生的情形在實踐中不在少數。在這種“3方當事人、2個合同關係”的情況下,當事人只有使這兩份合同保持良好的對接,才能真正保護自身的權益。

2 兩合同之間的對接環節

根據《20xx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xx)的規定,在國際貿易合同中,賣方主要的義務是供貨、交貨、通知買方等,買方主要的義務則是支付價款、受領貨物、檢驗貨物等。除此以外,其他的合同義務(如辦理許可證,訂立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劃分費用,提供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資訊等)由買賣雙方通過合同的具體約定予以分配。 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連線點有二:一是主體身份,貿易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在很多情況下亦是運輸合同的主體;二是貿易術語,貿易術語構成連線貿易合同和運輸合同履行的橋樑。合同中貿易術語的具體內容決定國際貨物貿易中的運輸、費用、風險等由哪一方控制和承擔,而這些環節在實踐中又是需要通過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來實現的。換言之,這些環節既受到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制約,也受到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制約。

3 兩合同之間的具體對接問題

3.1 fob條款下貨物的控制權問題

fob條款一直是國際貿易實踐中欺詐案件的“多發地帶”。一般在訂立國際貨物貿易合同fob價格條款時,由進口商負責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進而享有要求承運人簽發提單的權利。這意味著出口商可能過早地失去對貨物的控制權。例如天津海事法院曾處理以下案例:發貨人雖持有提單,但因為提單上的託運人一欄記載為收貨人,故發貨人與承運人之間不存在權利、義務的關係,出口商對承運人不享有訴權,法院據此駁回發貨人的起訴。

作為發貨人的出口商面臨的這一風險,在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之後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該規定第12條明確:“向承運人實際交付貨物並持有指示提單的託運人,雖然在正本提單上沒有載明其託運人身份,因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要求承運人依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該條的適用範圍存在一定的限制(即原告應當是向承運人實際交付貨物的託運人,涉案提單應為記名提單),故此類風險並不能完全被排除。 簡言之,在fob條款下,賣方在交易伊始就喪失對貨物的控制權,其至少面臨兩方面的風險:其一,買方不支付貨款時,除了對買方提起訴訟這一方式外,幾乎沒有其他救濟途徑;其二,在賣方向承運人(或無船承運人)索賠時,其面臨證明其與承運人(或無船承運人)之間存在貨物運輸合同關係的困難。

以上種種問題即由實務中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之間不能很好對接所致。換言之,貨物賣方若要避免此類風險,必須對這兩個合同的內容進行必要的調整。賣方可以要求將跟單信用證下對單據的要求修改為“貨運代理人收訖貨物證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cr)。這樣,無論提單如何簽發,簽發給誰,賣方都以fcr方式完成結匯和交易。但由於在這種方式下賣方只需向承運人交貨即可結匯,故對買方而言風險甚大,買方一般不會同意對信用證作如此修改。事實上,此種方式是否可行,完全取決於買賣雙方在談判中的地位。

基於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fob條款下的貨物賣方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儘量控制風險。

(1)買賣雙方在國際貿易合同中明確:採用fob條款,運輸由賣方進行,運費由買方承擔。即賣方在安排運輸時一定要明確其應當被記載為提單上的“託運人”,並要求承運人將提單簽發給賣方,以保證賣方對貨物的控制權。國際貿易沿用的國際慣例一般並非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如果國際貨物貿易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對貿易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作如上更改,則在法律上並無任何障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簡稱《海商法》)第42條第3款借鑑《漢堡規則》的規定,對“託運人”定義作出擴充,使《海商法》中的“託運人”既包括締約託運人又包括實際託運人(發貨人)。因此,在我國,倘若出口商能夠證明自己是實際將貨物交給承運人的當事人,則其“託運人”的地位就可以得到證明,故出口商通常會留意對大副收據等交貨憑證的簽收和保留。但僅有這些憑證不足以保護其自身利益,因為《海商法》沒有針對“發貨人”的權利作出任何規定,只是簡單地將其放入“託運人”的定義中。《海商法》規定:應託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但根據該條規定,並不能明確“發貨人”是否有權要求承運人向其簽發提單。在實務中,承運人僅依據向其委託訂艙的託運人的指示簽發提單,而拒絕依據發貨人的指示將提單簽發給發貨人,或拒絕將提單上的“託運人”顯示為“發貨人”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出口商最好能在貿易合同中明確約定,貨物買方在安排運輸時必須保證提單上的“託運人”一欄記載為貨物賣方,並且貨物賣方享有優先要求向其簽發提單的權利。此外,fob賣方不僅要在貨物實際交付時要求承運人將其託運人的身份記入提單,且要以《海商法》下“實際託運人”的身份,要求承運人將提單簽發給fob賣方,以避免自身過早地喪失對貨物的控制權。綜上,在目前的國際貿易實務中,fob方式下貿易合同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之間不能較好銜接的問題比較突出。出口商應當充分意識到這一點。在對貿易物件信譽度不甚瞭解的情況下,建議出口商選擇以cif方式出口貨物。

3.2 貿易方式的`靈活選擇

事實上,貿易方式的選擇非常靈活,若簡單地認為“出口宜採用cif術語,進口宜採用fob術語”是不可取的。貿易商應當從自身的實際要求出發作出選擇。

一些散貨(如石油等)交易通常簽訂年度合同,而每一票具體貨物的價格卻以貨物裝船(或提單簽發)當天的市場價格為準。在這種情形下,誰掌握運輸的控制權,誰就掌握貨價的決定權。

例如,在市場波動、貨價下跌時,fob買方可以通過拖延時間、暫緩裝貨的方式來謀取貨價下跌帶來的利益。在英國曾發生這樣的案例:某艘油船被程租去奈及利亞裝運12萬t原油。在船舶已經到港的情況下,由於fob買方(承租人)瞭解到當年2月份的油價可能比1月份下降0.617美元/桶,故想拖延至1月31日以後裝船(貿易合同約定,貨價以提單簽發日期為準),遂要求船舶所有人延後裝船。然因種種原因,船舶所有人仍簽發1月31日提單,致使fob買方(承租人)蒙受60萬美元的損失。fob買方(承租人)因此向船舶所有人提起索賠。實務中不乏貿易商抓住諸如稅率變化等可乘之機,先以fob買入貨物,而後在船舶尚在海上運輸途中,甚至在貨物抵達目的港後,再尋找合適的買方的事例。

在國際貨物交易中,買賣雙方應當從自身的需求和便利性出發來選擇是否掌握運輸的主動權,並且不必受制於傳統的fob或cif方式。如果國際貿易雙方訂立的是長期合同,且買方可根據自己的庫存、銷售情況來決定具體交易時間,則其可要求以fob價格進行交易,以便掌握主動權。

3.3 滯期費的銜接

有觀點認為,滯期費僅在運輸合同項下值得注意,而在貿易合同項下不應當關注。事實並非如此。在目前港口擁堵頻繁發生、國際貿易利潤日趨下降的背景下,動則幾萬、幾十萬美元的滯期費有可能成為決定國際貿易是否盈利,或者盈利多少的關鍵。無論貨物的運輸由貿易中的哪方控制,均無法迴避滯期費的問題。

倘若港口擁堵或者裝卸效率低下,則發生滯期費的可能性就較高。因此,船舶所有人通常在租約中約定由承租人承擔滯期費。在cif方式下,承租人(賣方)可以控制裝貨時間,但無法控制卸貨時間。因此,作為承租人的賣方會盡量將卸貨港可能發生的滯期費風險轉移給買方。同理,fob方式下的承租人(買方),亦會盡量將裝貨港可能發生的滯期費風險轉移給賣方。所以,在訂立貨物買賣合同時,負責安排運輸的一方應當在貿易合同中增加條款,約定合同另一方須在多長時間內完成裝(卸)貨,否則由此發生的滯期費將由另一方承擔。

在訂立貿易合同時無法預估租船合同下的滯期費數額,因此通常的做法是在貿易合同中加上“滯期費按照租約約定”(as per charter-party),即將租約中的滯期費條款併入貿易合同。如此,訂立運輸合同的一方即可通過貿易合同與運輸合同的對接,將其無法控制的裝(卸)貨滯期費轉移至貿易合同的另一方。有學者質疑滯期費條款併入的有效性,認為非承租人的貿易合同一方當事人是無法瞭解租約內容的,因此,將租約中的滯期費條款併入貿易合同並讓其承擔租約下的滯期費並無依據。英國法則認為,既然貿易合同中明確約定作為非承租人的貿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在一定時間內完成裝卸義務,且明確滯期費數額按照租約確定,這就意味其能夠預見一旦裝(卸)貨發生延誤,即應當承擔滯期費損失的後果,因此滯期費條款的併入合法有效。當然,貿易合同中不負有安排運輸義務的一方(非承租人)亦可通過在貿易合同的滯期費條款中設定費用上限來保護自身利益。鑑於英國目前仍是世界海事審判的中心,故英國法對該問題的判例對實務操作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滯期費問題較為複雜,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實務中一直是熱點問題,國際貿易商應該對其有所瞭解。若要保證貿易合同中滯期費的約定能夠完全保障自己的利益,則務必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滯期費條款有所瞭解。例如,對於裝卸的開始時間,不同的措辭即產生不一樣的結果。倘若貿易合同中約定“自船舶抵達指定泊位時起算滯期費”,則港口擁擠所致的滯期費就不能轉嫁給非租船方,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在船舶抵達指定的碼頭(泊位)後方能開始計算 裝(卸)貨時間;但是倘若在“自船舶抵達指定泊位時開始起算滯期費”之後加上“無論靠泊與否”,則即使船舶沒有進泊,也允許船長在進港後遞交裝卸貨準備就緒通知書,裝貨時間也從此起算。

綜上,國際貿易商需要掌握海上貨物運輸中的滯期費的概念和內容,否則,倘若貿易合同與運輸合同中的滯期費條款不能很好地銜接,就可能給貿易合同中安排運輸的一方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

3.4 風險的分配和轉移

由於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即是對國際貿易合同項下運輸部分的履行,故兩合同之間必然存在諸多關聯。又由於運輸合同項下的風險與貿易合同項下的風險常常發生轉移,因此貿易合同商應當對此予以足夠關注。

運輸合同 篇4

合同編號:

甲方(託運方):

乙方(承運方):

簽約地:

雙方就以航次運輸方式運送貨物事宜,經協商訂立如下合同條款:

託運貨物及船舶

1. 貨種與數量

2. 船舶資料

船名: 航次號: 總長: 米 滿載吃水: 米 載重噸:

噸 總艙容: 總噸∕淨噸: ∕ 艙口:

裝卸港和受載期

3. 裝卸港:裝船在安全泊位,卸船在安全泊位。

4. 受載期:乙方派船於 年 月 日正負 抵達裝貨港錨地,如遇天氣等不可抗力因素船期順延,

共承運壹載。船舶抵達時間以航海日誌為準。

運價及運費支付

5. 含稅運價為

6. 船舶實際裝載量少於

7. 付款方式:船舶抵達卸貨港錨地前,甲方應一次性付清全額運費。乙方在收到全額運費後個工作日

內出具正式運輸發票。乙方賬號如下:

戶名:

賬號:

開戶行:

費用劃分

8. 甲方負擔費用:港口裝卸費,基建費,建港費(或港後建設基金等),使用港口起貨、運輸裝置(如拖

車、駁船等)費用等。

9. 乙方負擔費用:引航費、拖輪費、簽證費、代理費等船舶本身在港口發生的費用。

10. 乙方船舶在裝、卸港各有一次安全靠離泊位義務。若需移泊,移泊所用時間計入裝卸時間,且甲方應

向乙方支付實際發生的移泊費用。

11. 裝卸港經甲方指定後原則上不得更改,如甲方要求更改裝卸港,須取得乙方的同意,由此發生的一切

額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燃油消耗、港口使費支出及船期損失等)均由甲方負擔。

12. 甲方負責貨物保險,乙方負責船舶保險,費用自理,責任自負。

裝卸時間及延滯責任

13. 甲方應按照當地港口通常的裝卸速度裝卸貨物。無滯期,無速遣。

貨物交接

14. 載貨數量以水尺計量(噸)為準,甲方自行委託商檢、理貨或港方商務人員在船方大副的配合下檢驗

水尺確定載貨量。

15. 裝船貨物的質量由甲方自行負責,乙方不負責貨物的貨損。貨物原裝原卸、原來原轉。

特約事項

16. 甲方須在時之前辦妥貨運手續,或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船舶在抵達錨地前甲方已辦

妥貨運手續,否則視為甲方貨源落空,乙方有權選擇解除本合同,並保留向甲方索賠的權利。

17. 本合同經雙方蓋章(傳真簽署)有效。

18. 若甲方未按合同及時付款,無論貨物是否已轉賣,乙方有權拒絕靠泊,關艙停卸(影響時間計入裝卸

時間)以及留置或處理部分貨物,以彌補營運損失。

19.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訂立補充條款或按交通部《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及其它有關規定辦理,

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任何爭議,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提交上海海事法院裁決。

20. 本合約一式肆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乙方:

簽章: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月日

運輸合同 篇5

託運方(甲方):

地 址: 郵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承運方(乙方): 船運公司

地 址: 郵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乙方同意甲方託運________________貨物,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__________噸船舶一艘,船名_______________,編號_______________,船舶有_________________吊裝裝置,應甲方要求由_______________港運至_______________港_________號碼頭,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第二條 貨物包裝要求

乙方將貨物用________材料包裝,每包體積________米,重量________噸。(或________型號包裝集裝箱。)

精華志 京華志 資源整合

第三條 貨物集中與接收時間

甲方應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內將貨物集中於_______________港________號碼頭。由乙方聯絡港口接收集貨,貨物由甲方看守。

第四條 裝船時間

乙方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將船舶抵達港,靠好碼頭,於____月____日時至____時將貨物裝完。

第五條 運到期限

乙方應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時前將貨物運達目的港碼頭。

第六條 啟航聯絡

乙方在船舶裝貨完畢啟航後,即發電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________元由________方負擔。

第七條 卸船時間

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達目的港碼頭,自下錨時起於____小時內將貨物卸完。

第八條 運輸質量

乙方裝船時,甲方派員監裝,指導照章操作,保證安全裝貨,裝完船封好艙,甲方派押運員一人押運,乙方保證原裝原運。

第九條 運輸費用

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________元,空駛費按運費的50%計________元,全船運費為________元。

第十條 運費結算辦法

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應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乙方預付運輸費用____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後,甲方應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付清運輸費用。

第十一條 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時集中貨物,造成乙方船舶不能按時裝貨、按時起航,每延誤一小時應向乙方償付違約金________元。

2.甲方未能按時卸貨,每延遲一小時應向乙方償付違約金________元。

3.甲方未按時付清運輸費用,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償付未付部分運輸費用_____%的違約金。

4.甲方如不履行合同或擅自變更合同,應償付乙方________元違約金。

第十二條 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期將貨物運達目的港碼頭,每逾期一天,應償付甲方違約金________元。

2.乙方船舶起航後未電報通知甲方準備卸船時間,所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

3.乙方違章裝、卸造成貨物損壞,應賠償實際損失,並向甲方償付損失部分價款____%的違約金。

4.乙方不履行合同或擅自變更合同,應償付甲方________元違約金,並退還甲方的預付款。

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

1.在裝、卸貨物過程中,因氣候影響裝、卸作業時間,經甲乙雙方簽證,可按實際時間扣除。

2.因____級以上風暴影響,不能按期履行合同,雙方均不負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本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爭議,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雙方可按下列第( )項解決:

(1)申請仲裁機關裁決;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6

託運人(姓名)_________與中國民用航空_______航空公司(以下簡稱承運人)協商空運_____(貨物名稱)到_____(到達地名),特簽訂本合同,並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託運人於____月____日起需用____型飛機_____架次運送_____(貨物名稱),其航程如下:

______月_____日 自____至_____,停留______日;

______月_____日 自____至_____,停留______日;

______月_____日 自____至_____,停留______日;

運輸費用總計人民幣______元。

第二條 /根據飛機航程及經停站,可供託運人使用的載量為_____公斤(內含客座)。如因天氣或其它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員或燃油,載量照減。

第三條 飛機噸位如託運人未充分利用,民航可以利用空隙噸位。

第四條 承運人除因氣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應依期飛行。

第五條 託運人簽訂本合同後要求取消飛機班次,應交付退機費_____元。如託運人退機前承運人為執行本合同已發生調機費用,應由託運人負責交付此項費用。

第六條 託運方負責所運貨物的包裝。運輸中如因包裝不善造成貨物損毀,由託運方自行負責。

第七條 運輸貨物的保險費由承運方負擔。貨物因承運方問題所造成的損失,由承運方賠償。

第八條 在執行合同的飛行途中,託運人如要求停留,應按規定收取留機費。 第九條 本合同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凡涉及航空運輸規則規定的問題,按運輸規則辦理。

託運人:__________ 承運人: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_日訂

運輸合同 篇7

____(簡稱甲方)委託____交通廳海運局(簡稱乙方)計劃外託運____(貨物),乙方同意承運。根據《合同法》和____海上運輸管理規

定的要求,經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__噸位船舶一艘(船舶__吊貨裝置),應甲方要求由__港運至__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第二條 貨物集中

甲方應按乙方指定時間,將__貨物於__天內集中於__港,貨物集齊後,乙方應在五天內派船裝運。

第三條 裝船時間

甲方聯絡到達港同意安排卸貨後,經乙方落實並準備接收集貨(開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裝船作業時間,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__小時內裝完貨物。

第四條 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貨完畢辦好手續時起於__小時內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否則按貨規第三條規定承擔滯延費用。

第五條 啟航聯絡

乙方在船舶裝貨完畢啟航後,即發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由__方負擔。

第六條 卸船時間

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達__港錨地,自下錨時起於__小時內將貨卸完。否則甲方按超過時間向乙方交付滯延金每噸時0.075元,在裝卸貨過程中,因天氣影響裝卸作業的時間,經甲方與乙方船舶簽證,可按實際影響時間扣除。

第七條 運輸質量

乙方裝船時,甲方應派員監裝,指導工人按章操作,裝完船封好艙,甲方可派押運員(免費一人)隨船押運。乙方保證原裝原運,除因船舶安全條件所發生的損失外,對於運送____貨物的數量和質量均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八條 運輸費用

按__水運貨物一級運價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__元,空駛費按運費的50%計( ),全船運費為__元,一次計收。

港口裝船費用,按__港口收費規則有關費率計收。卸船等費用,由甲方直接與到達港辦理。

第九條 費用結算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輸費用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後,以運輸費用憑據與甲方一次結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__份,交__等部門各存一份備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按照__交通廳海上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充分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公證處公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鑑證)。

甲方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簽章)

開戶銀行:______

帳號:______

乙方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簽章)

開戶銀行:______

帳號:_____

__年__月__日訂立

運輸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遵循平等,自願的公平原則,雙方就本土石方工程運輸協議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一、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內容:

二、 工程承包範圍:

清運。

三、 合同期限: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從開工之日計算,1095天竣工。

四、 工程質量標準、合格。

五、 工程量: 1000 萬立方米土石方,運距8-18公里,運輸時間約一年。

六、 工程運輸里程:

土石方運輸,運距。

七、運輸工程執行價格:運距8-18公里,價格元,運輸車輛達到35方拉60噸清運,運距每超1公里每車增加15元。

八、車輛要求前四後八,20xx年後有效手續必須齊全,正副駕駛員需提供一寸藍底照片八張(每車配兩名駕駛員)。

九、車輛調車費的支付方式:

乙方運輸車輛到場甲方需付調車費每輛元,挖掘機每臺

元。(調車費的支付方式甲乙雙方協商後調車)。

十、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進場施工後,第一天早上六點到第二天凌晨六點報工程量,下午十五點前結清工程款。

十一、油料供應:

甲方免費提供油料。

十二、員工的安置:

由甲方提供臨建住房等設施,停車費、伙食費、水電費均由甲方負責。

十三、甲方責任:

如乙方車輛到場後超過48小時不能進場施工的,甲方必須每天每輛車補償800元,駕駛員工資每人200元,如超過72小時還不能進場施工的,車隊可以自行決定去留,返回的一切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如果車在施工中遇到地方干擾、鬧事,施工中的路保、交警、城管均由甲方負責。如造成車輛停工和人員損失均由甲方負責,按時計算機械和人工工資,賠償標準每臺車800元,駕駛員工資每人200元。如工期完工後,車輛返回的路費均由乙方自理。

十四、乙方責任:

乙方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上車,以甲方有效通知為準,上車的時間3-5個工作日,如沒有按照甲方的要求上車,乙方賠償甲方每臺車800元,乙方必須按規定提供車輛有關手續和人員資料,乙方進場施工的人員確保無犯罪前科,確保進入工地後一切聽從指揮,遵紀

守法,保守國家機密,遵守交通運輸規定,如有違反者,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和後果。裝車、運輸、機械人員的安全事故一切由乙方負責。 十五、業主和甲方原因造成工程款拖欠,停工按機械臺班費(挖機24小時每臺1200元,運輸車24小時每臺800元,人工工資每24小時200元)。如甲方工程款拖欠3天以上,乙方有權停工,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均由甲方負責。

十六、其他未盡事宜,雙方根據業主大合同和變更情況,另行補充協議或者協商解決。

十七、協議生效與終止,自簽訂協議之日起,雙方簽章簽字生效,工程結束,甲方全部結清乙方工程款後,此協議自動終止。(車輛手續不合格協議作廢)。

十八、違約責任:按國家合同法執行或者協議解決。本協議一式兩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蓋章簽字): (蓋章簽字):

20xx年XX月XX日

標籤: 範文 合同 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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