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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經濟法的法律知識

有關經濟法的法律知識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係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係和一定範圍的經營協調關係。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有關經濟法的法律知識,希望大家喜歡!

有關經濟法的法律知識

  經濟法的基本概念

資本主義概念

經濟法最早產生於 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國家學家關於經濟法的概念,主要見於 德國, 日本等 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中。 英美法系國家儘管存在我們看來屬於經濟法的 法律規範,但它們不注重 法律部門的區分,沒有 民法的概念,更沒有經濟法這一概念。因此,要說明大陸法系國家,尤其是德日學界對經濟法的解說。

a.認為 經濟法就是和經濟有關的法律的總稱。比如德國的艾斯特豪思認為經濟法就是有關經濟的法。德國的努斯 鮑姆認為經濟法是以直接影響 國民經濟為目的的法律規範的綜合。日本 學者美濃部達吉也持此說。這一學說是經濟法產生初期學者對經濟法概念的嘗試性定義,現已經沒人認同了。

b.認為經濟法是對市場進行規制的法,以 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中心內容。日本的丹宗昭信認為:“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日本學者正田彬也認為:經濟法是規制 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固有的以壟斷為中心的經濟從屬關係法。經濟法的認為在於糾正這種壟斷主體與非壟斷主體之間顯著的不平等關係。

c.認為經濟法是經濟 公法,有學者認為這是德國經濟法學界的主流學說。這一觀點認為應該堅守 羅馬法關於公法和私法的劃分,規定國家公務的法律為公法;規定 個人利益的法律為私法。經濟法是國家對經濟施加直接影響的法律,是官方組織和管理經濟的措施。有一種比較狹隘的觀點把經濟法等同於經濟 刑法,理由在於經濟法的規定大多包括了刑事責任的內容。這一觀點已經隨著經濟法的發展而被摒棄。

d.認為經濟法是 社會法。與‘經濟公法論’不同的是,此學說雖然也以公私法的劃分為認識論基礎,但認為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存在一個獨立的第三領域,即社會法。我國很多學者同意這一學說。

e.認為經濟法是企業法。德國的 卡斯凱爾和庫拉烏捷,日本的西原寬一等,主張以企業為中心來把握經濟法的定義,認為經濟法是關於企業的法,企業的概念構成了 經濟立法的出發點。 法國有學者認為,經濟法是對傳統 商法的擴充套件,人們更多的用經濟法概念來代替傳統的商法。這也可以歸於“企業法說”的範圍。

社會主義概念

1921年, 蘇聯由於糧食匱乏引出新經濟政策。蘇聯的經濟法受到德國經濟法思想的很大影響,但是更重要的是與蘇聯的意識形態和經濟體制相聯絡的。 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法和蘇聯一樣,擺脫不了實質上實行的集中的體制的束縛。

a.兩分法。蘇聯 法學家斯圖 契卡認為,20世紀20年代蘇聯存在兩種 經濟成分和經濟關係,私有者之間的 財產關係由民法調整,社會主義成分的各種經濟關係由經濟法調整,民法最終將滅亡,被經濟法取代。30年代中後期,兩成分法被認為將 社會主義社會中的個人 利益與社會利益對立起來而遭到全盤否定,當時的法學 權威雅辛斯基斥之為“法律機會主義”的理論。在隨後的大清洗中,斯圖契卡被處決,兩成分法也淡出了蘇聯主流經濟法思想。

b.大經濟法說。20世紀30年代,金茨 布林格和帕舒卡尼斯對兩成分法進行了批判,認為經濟法不僅調整了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的關係,也應當調整 公民之間的關係。其實質內容就是以經濟法囊括民法。這一學說盡管同樣受到了雅辛斯基批判,卻受到了蘇聯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學和 民法學研究的重視。

c.縱橫統一經濟法。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形成的縱橫統一經濟法,是社會主義經濟法學流派中影響最為深遠的一種經濟法理論,其影響不僅遍及戰後的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也涉及今天的中國經濟法思想。這種學說認為,經濟法是 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部門,具有特定的 法律調整物件和特定的法律調整方式。其代表性人物拉普捷夫認為,經濟法是調整 社會主義經濟中形成的 社會關係的獨立部門法。倡導制定統一的經濟 法典來規範國民經濟中的縱向,橫向經濟關係以及縱橫交錯的經濟關係。由於體制上的弊病,蘇聯的縱橫統一經濟法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所謂的“縱橫統一”實際上演變成了“縱統一橫”,過於強調經濟上的集中。蘇聯解體後,拉普捷夫對於轉型期的縱橫統一經濟法做出了新的詮釋,提出了一個與時俱進的經濟法概念。

d.經濟法商法化理論。 南斯拉夫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不同,它實行了“社會自治計劃”,實質上是完全的市場經濟。在這種否定 蘇聯模式計劃經濟體制的前提下,南斯拉夫的經濟法概念也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迥然不同,更加接近現代經濟法的本來意義。《南斯拉夫法律百科辭典》認為,“經濟法這一概念相當於西方國家的‘商業法’或者‘商法’一詞,商法是調整企業的地位和商業事物法規的總稱”。

中國概念

經濟法概念在我國出現得較晚。1979年6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屆二次會議的官方檔案提出:“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我們需要制定各種經濟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經濟法確立為我國法律體系中七大法律部門之一,與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社會法、刑法和訴訟與非訴訟法(程式法)並列。 我國經濟法概念受大陸法系國家德國,日本以及蘇聯的影響,一直以來也沒有統一定論。我國經濟法概念的核心之爭,在於經濟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一些有代表性的觀點如下:

A.否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綜合經濟法說,也稱為貨綜合法律部門說。這一學說由 王家福教授和 王保樹教授於20世界80年代提出,認為經濟法調整的並非單一的經濟關係,它是以經濟民法的方法、經濟行政方法、經濟勞動方法調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勞動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多種基本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律規範之“集合”或“總和”。由此構成“綜合的法律部門”。

b.學科經濟法說。認為在 法的體系下並不存在“經濟法”部門,所謂經濟法無非是運用民法、 行政法、刑法、 訴訟法等基本部門法的手段來調整經濟關係的經濟法規,或者說,經濟法是對各種經濟法律的概括。但是,經濟法作為一門學科是必要的,因此傳統的法學在經濟的法律調整方面缺乏綜合研究,建立以經濟法規為研究物件的經濟法學科,可以彌補傳統法學學科的不足。

c.經濟行政法說。認為經濟法是行政法中調整經濟 行政管理關係的一部分法律規範,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不應該獨立成整體為法的部門。王利民、 樑慧星教授認為,經濟法就是經濟行政法。

B.肯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需要 國家干預論。代表性人物 李昌麒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靈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域性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簡言之,經濟法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係。此學說不斷髮展和完善,歷經了“國家干預-適度干預-謹慎干預”的理論程序,對我國經濟法的概念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b.國家協調說。代表性人物是 楊紫煊,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執行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但是應當注意到,現代國家介入經濟生活的方式不僅僅表現為一種協調,有時可能是強制性的。

c.縱橫統一說。這一學說源自蘇聯法學家拉普捷夫的經濟法思想,代表人物是劉文華、 史際春,認為我國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內部及其相互之間,以及他們與公民之間,在 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d.密切聯絡說,也稱作管理-寫作說。這是由縱橫統一說發展而來併為《民法通則》頒佈後法學統編教材採納的一種經濟法學說。其認為“經濟法是調整 經濟管理關係以及與經濟管理關係密切聯絡的經濟協作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主張經濟法只調整上述橫向經濟關係的以部門,即與經濟管理關係有密切聯絡的那部分經濟協作關係。

e. 巨集觀調控說。該說認為,我國經濟法是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巨集觀間接調控的部門法,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性經濟關係主要由民法調整,國家 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社會公務性直接管理經濟關係由行政法調整。

綜合眾家所長,目前我國經濟法權威採用的概念是: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範疇,屬於 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上述所謂的權威概念也並非是真正的權威,隨著我國經濟與經濟體制的進一步發展與改革,經濟法所承擔的歷史使命必然在不斷地變化與調整,而無論是管理也好、協調、干預也罷,都不過是國家調控經濟的手段的一種描述,以之作為經濟法的概念提出,總是略顯單薄。關於此一點在我的論文中曾多有提及,請參看連結部分。而從經濟法的本質看,經濟法的概念應當歸結為如下表述:經濟法就是以社會為本位,通過國家、社會團體和市場將有限 經濟利益和稀缺經濟資源合理地分配,以營造一個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最終實現社會整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獨立部門法律體系。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利益和資源分配法”和“經濟發展法”。而這三個本質屬性從三個方面一起共同構建出了經濟法的本質。這裡還需要強調的是不可以機械地把三個本質屬性割裂開來看待,甚至認為它們之間的矛盾不可調和,或者主觀地認為某一方面的屬性可以高於或者主導另兩方面,甚至代替另兩方面。比如以經濟法是經濟發展法來否定經濟法的社會本位,以經濟法社會本位的價值取向來質疑其利益分配功能的正常實現,等等。

經濟法中的和解,債務人和債權人會議就企業延遲清償債務的期限,企業進行整頓的方案,內容計劃等問題達成的和解協議。

  經濟法的特點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其主要特點有: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係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係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係。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 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係,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區域性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五、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係是縱向經濟關係,但對橫向經濟關係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經濟法的地位

經濟法是 獨立的法的部門,因為他的調整物件有特定的範圍,他只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而且其調整物件同其他部門法的調整物件是可以分開的。

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堅持以 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


標籤: 經濟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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