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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者與社群工作者區別

社會工作者與社群工作者區別

專業社工機構的介入可以彌補居委會精力和能力不夠的問題;而且由於其“外來組織”的身份,與居民之間不存在“信任危機”,且機構社工秉持“助人自助”的理念,運用社會工作的專業方法開展工作,對居民而言更具有親和力。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社會工作者與社群工作者區別,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社會工作者與社群工作者區別

  社群居委會工作的“短板”

從目前來看,社群居委會很難按照專業社群社會工作的要求來承擔起社群建設和社群發展的重任,原因如下:

精力不夠。現實中,居委會承擔了基層政府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還時常要接受各級政府部門組織的各種考核、評比,疲於應付。而由於社群工作者的待遇普遍不高,因此不少“新人”只是想把它作為一個暫時的跳板,為考取事業單位或者公務員積蓄能量,因而也沒有把主要的精力放在社群工作上。

能力不足。社群社會工作需要專業的方法、手段、理論、理念,雖然如今社群居委會工作人員基本實現了職業化、年輕化,但是絕大多數不是社會學、社會工作或者相關專業出身,由於他們既有的知識結構相對缺乏社群、社會工作等概念,因此,在從事社群工作時也就缺乏基本的理論素養和實踐操作手法。

組織缺陷。社群居委會並不是一個法人主體,缺乏獨立的產權和合理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的支撐。由於歷史原因,行政化的影響,現實中居委會很難和政府成為相對平等的主體而滿足各自的需求。

  專業社工機構的“長處”

正是由於目前的社群居委會存在上述不足,因此現階段很多地方在實踐中將以社群社會工作為定位的專業社會工作機構引入到社群中。毋庸置疑,專業社工機構的介入可以彌補居委會精力和能力不夠的問題;而且由於其“外來組織”的身份,與居民之間不存在“信任危機”,且機構社工秉持“助人自助”的理念,運用社會工作的專業方法開展工作,對居民而言更具有親和力;還有一點就是專業社工機構作為獨立的法人,是有著較為完善的治理結構的法律主體,與政府的關係也更加對等,可以儘可能地減少行政化對機構社工從事社群工作時的影響。

當然,也要注意到,由於中國的社工機構發展時間還相當短,發展速度又相當快,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專業化不足、能力不夠、治理結構不完善等問題,才會導致居民和政府認為他們與居委會做的事情一樣,至少沒有太大的區別,甚至在有些問題的解決上還不如居委會管用。專業社工機構的成長和成熟也是需要面對的問題。

  社群居委會的創新探索

從長期來看,社群居委會和專業社工機構可能都將面臨著轉型,政府、居委會、社工機構對可能的變化應該有足夠清醒的認識。

社群居委會是社群建設中的重要主體。只有社群居委會是常駐某個社群,以全體社群居民為服務物件,並對整體的社群建設和社群發展負責的組織。居委會組織擁有多種資源優勢,在一個社群的地域範圍內,沒有哪個組織的地位和影響力能夠與居委會組織相比。雖然當前普遍存在著社群居委會的現實工作與其原有功能定位相背離的現象,但近年來從中央到地方一直在進行有針對性的政策修正。

減負。居委會行政化和負擔過重的問題已經被認識到,從民政部到各地已經出臺了一系列措施來解決這一問題。2015年7月,民政部和中央組織部聯合下發了《民政部、中央組織部關於進一步開展社群減負工作的通知》,提出“推動基層社會治理創新,切實減輕基層負擔,提升為民服務水平”的`目標及八個方面的措施。不過從一些基層調研情況看,“減負”與“反彈”一直在博弈當中。

增能。所謂增能,是指居委會工作人員的能力提升。對於廣大的基層社群工作人員來講,社會工作是一種新鮮的知識和專業,在其既有的知識結構中是欠缺的,需要通過培訓來補課。從全國的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到各地組織的各種社會工作者能力培訓,幾年下來效果逐漸顯現,許多社群工作者已經開始在社群工作中自覺使用社會工作的專業方法。

創新。體制機制上的探索改進是社群居委會減負和增能背後的關鍵因素,決定著居委會的定位以及減負增能的效果。比如,創新探索具體涉及理順社群居委會與社群工作站(事務站)之間的關係,與上級政府之間的關係,與外來組織之間的關係,與社群內社會組織之間的關係等等。在一系列變化的基礎之上,社群居委會的定位從原來的對上負責、轉變為常駐社群並連結多方資源的樞紐型組織,居委會工作人員長期立足本社群,並利用專業社群工作的方法進行社群建設。另外,居委會的法律定位也需要再思考,可以探索將其定位為社團法人,從而解決其法律主體地位缺失的問題。

  專業社工機構的轉型與定位

相對於社群居委會長期根植於一個社群之中的情況而言,專業社工機構畢竟是外來組織。當社群居委會不斷轉型,開始掌握社群工作的專業方法之後,而且又通過減負和體制機制調整而有精力從事社群工作,那麼與目前專業社工機構所能夠提供的服務就存在了相當大的重合,其工作的物件都是社群全體居民,工作的目標都是運用專業社群社會工作的方法來進行社群建設和促進社群發展。因而,專業社工機構也要相應地進行轉型與重新定位,其定位可以從直接的社群社會工作的提供者轉變為諮詢型、支援型的組織,通過與居委會合作,對居委會提供培訓支援並引入資源,推動社群居委會組織發動社群居民進行自組織,不斷激發社群建設和發展的內生動力。

還有不容忽視的一點是,社群內的居民參與以及居民自組織的發展才是居民自治以及和諧社群建設的根本和基礎。社群社會組織是社群居民參與社群公共事務和公共生活的重要載體。社群居委會、以社群工作為定位的社工機構、其他專業領域的社工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都可以成為孵化和培育社群社會組織的主體。有學者將外來的組織對社群內自我組織的幫助稱作“U+B”結構,即通過外來組織與社群社會組織的合作,最終實現社會的自我治理。甚至各種大學和研究機構也可以參與到社群建設的實踐中來,發揮智力支援和資源連結的作用。總之,在共同目標的指引之下,各個主體的合作就有了良好的基礎。當然,在各個主體介入社群的過程中,處理好與社群居委會之間的關係都將是必修的功課。

  多元合作 提升社群和諧共治效能

社群居委會與以社群工作為定位的專業社工機構,它們的工作目標和工作內容具有很大的一致性,兩者存在相互替代的關係。在動態看待社群居委會與專業社工機構之間的關係的基礎之上,筆者認為,對於政府而言,除了通過減負、增能、體制機制的調整來處理好與社群居委會之間的關係之外,還應根據不同社群居委會所處的不同狀態來分別採取對策,不能一刀切。對於能力較弱或者面對的矛盾比較突出的社群居委會,可以引進專業社工機構,讓其介入社群直接從事社群社會工作;而對於已經有初步社會工作基礎的社群居委會,專業社工機構的介入目標就主要是為居委會培力賦能,使居委會工作人員快速成長為合格的社群社工,讓居委會承擔起專業社群工作的任務,他們視整個社群為服務物件,從巨集觀視角去分析問題,既能夠掌握社群問題與需求,也能夠充分發掘社群內部資源,還能夠有效連結外部各種資源,最終促進社群的和諧連續發展。

社會是複雜的,要科學分析各種可能的影響要素並靈活採取應對策略。而且,社會的變化是緩慢的,變化來自於政府、社群居委會、社群居民、專業社工機構等幾個方面的共同努力和相互作用,相關各方都要有足夠的耐心,允許“試錯”,從失敗中總結經驗教訓,也不失為是一種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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