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規劃師二級:保險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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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保險原則是在保險發展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並被人們公認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作為人們進行保險活動的準則,始終貫穿於整個保險業務。一起來看看相關的理財規劃師考試內容吧。
原則的應用
·被保風險是正面的
·除外風險是負面的
·未保風險則是中立的
·必須涉及一種被保風險
·假如該成因是被保風險,引起的損失便可得到保障;假如它是未保或除外風險,便得不到保障
·如果涉及一種以上的危險,由被保風險直接引發的未保風險引致的損失可以得到賠償;除外風險通常不能獲取賠償
◆ 損失補償原則
·指合同生效後,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通過賠償,使被保險人恢復到受保前的經濟原狀,但不能因損失而獲得額外收益
·含義
---補償以保險責任範圍內損失的發生為前提:即有損失發生就有補償,無損失則無補償
---補償以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限:即被保險人恢復到受損失前的經濟狀態為限,因此,補償還包括被保險人的合理施救費用,訴訟費等
理賠的重要原則
·維護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既保障被保險人在受損後獲得賠償的`權益,又維護保險人的賠償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的權益,使合同在公平互利的原則下履行
·防止被保險人通過賠償而得到額外利益:可以避免保險演變成賭博行為及誘發道德風險的產生
損失補償原則的限制條件
·以實際損失為限
·以保險金額為限
·以保險利益為限
損失補償原則的例外
·人身保險的例外
·定值保險的例外(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市場價值)
·重置價值保險的例外
人身保險的例外
·由於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無法估價的人的生命或身體機能,其可保利益也是無法估價的所以不是補償性合同,而是給付性合同
·保險金額是根據被保險人的需要和支付保費的能力來確定,當保險事故或事件發生時,保險人按雙方事先約定的金額給付,所以損失補償原則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合同
損失補償的派生原則
·重複保險的分攤原則
·代位追償原則
重複保險的分攤原則
·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或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其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為防止被保險人從中得益,故產生了重複保險的分攤原則
·只適用於財產保險合同,而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合同
比例責任分攤方式
·指各保險人按其承保的保額佔各保險人的保額總和的比例分攤
·各保險人承擔的賠款公式:
(某保險人承保的保額 ÷ 各保險人承保的保額總和) × 損失金額
舉例:如某財產的保額總和是140萬元,分別向甲、乙保險人投保80萬元和60萬元
若保險事故造成的實際損失是80萬元,那麼:
甲保險人應賠償:80 ÷ 140 x 80 = 45.71萬元
乙保險人應賠償:60 ÷ 140 x 80 = 34.2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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