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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車裡程遭修改判決方案

二手車裡程遭修改判決方案

導語:二手車是指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登記註冊,在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之前或在經濟實用壽命期內服役,並仍可繼續使用的機動車輛。在二手車交易中,車裡程被改了應該怎麼辦?

二手車裡程遭修改判決方案

費小姐在某二手車公司購買了一輛豐田二手車。雖然是二手車,可是里程數不足3萬公里,車況也顯得比較新,費小姐對於這次交易十分滿意。然而,時隔兩個月後,當費小姐送車去保養時,4S店的工作人員卻告訴她車的里程數被人為調整過,實際的里程數已經超過了7萬公里。於是,費小姐和該二手車公司進行溝通,希望可以退車並獲得合理賠償,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費小姐起訴至法院。日前。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購車合同,費小姐返還車輛,二手車公司返還購車款7.8萬餘元,並進行三倍賠償23萬餘元。

審理中,二手車公司認為,公司對於路碼表中的里程數是否與實際相符不負有擔保責任,而且費小姐自己也在提車前檢查過車輛,確認無誤後公司才交車。此外,實際賣給費小姐的二手車也是從他人處進來的,公司並不清楚里程數是不是原來的車主修改的。所以二手車公司銷售車輛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車輛也可以正常使用,不應退車,更不需要承擔三倍賠付的責任。費小姐則認為,正是因為二手車公司隱瞞了實際的里程數,自己才同意購買這輛豐田轎車,如果早知車子的里程數如此之多,她不會選擇購買。

法官就雙方的購車細節及車輛的來源進行了詢問。二手車公司稱曾重點闡明對於里程數不予擔保,且要求費小姐去調查,但無法提供證據證實;該二手車公司亦沒有提供其購買該車的相關憑據。

法院認為,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本案中,雙方的爭議焦點主要在於某二手車公司是否存在欺詐行為。車輛行駛里程數應當是反映車輛真實狀況的一個重要指標,並進而決定交易價格及購車方購車決策的重要因素之一。二手車公司辯稱行駛里程不影響二手車價格,顯然與其在《購車協議》上明確註明行駛里程的做法以及與其陳述的二手車市場普遍存在篡改行駛里程的現象不符,所以二手車公司這一辯稱意見,不符合常理,不予採信。二手車公司作為專業二手車經營者,真實、全面披露商品資訊當屬其法定義務,現因其未能真實披露該車輛的行駛里程,致使費小姐在錯誤資訊的誤導下作出了購車決策。二手車公司既未誠信履約,又未能對自身的免責事由予以舉證證明,故費小姐主張二手車公司存在欺詐行為,要求撤銷《購車協議》並退還購車款,於法有據,應予支援。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故費小姐要求二手車公司按照所買車輛購買價款的三倍增加賠償,亦於法有據,予以支援。

  ■法官說法■

  如何認定汽車銷售欺詐

在訴訟領域,為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家用汽車的,其權益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2013年10月修正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加大了對欺詐行為的懲罰力度,消費者以銷售者存在民事欺詐要求三倍賠償之訴訟亦開始頻繁出現,並呈增多之勢。然而,有關汽車消費中民事欺詐的認定,考量到汽車銷售的流程較長、環節較多,影響消費者是否購買車輛的因素也相對較多,想要認定欺詐也並非易事。對於欺詐的認定,一般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作為判斷標準,即在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因此,在汽車消費中,要認定存在欺詐須滿足兩個構成要件:一是銷售者存在故意告知虛假情形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事實;二是消費者因銷售者的行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只有上述兩個要件同時滿足的情況下,才能認定銷售者存在欺詐,並進而適用三倍賠償的規定。本案中,銷售者作為專業的二手車經營者,對於該車的重要指標,明顯應當知曉。且該銷售者在庭審中稱篡改里程數是二手車銷售中的普遍行為,更可以體現其應對該事實知情。而里程數是反映車輛真實狀況的一個重要指標,也會對消費者是否購買車輛產生重要影響。在此情況下,該二手車公司仍未對消費者告知車輛的真實里程數,而費小姐也認為其系基於此才作出購買該車輛的意思表示。因此,某二手車公司的行為已經構成欺詐。最終,法院依此判決撤銷購車合同,由費小姐返還某二手車公司車輛,由某二手車公司返還款項並進行三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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