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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歸納2016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歸納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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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歸納2016

  精講6:暫停上市與終止上市的條件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

1.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佈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佈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提示】注意:股票暫停上市條件之一是“公司連續3年虧損”;而公司債券暫停上市條件之一是“公司連續2年虧損”。

3.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上市交易:

(一)不再具備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上市交易條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屆滿;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前終止上市交易;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或者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提示】注意暫停或終止上述證券上市的機構是“證交所”,不是“證監會”。

保險事故發生後的通知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索賠

(1)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2)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投保人單方解除合同權

(1)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2)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3)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

備註: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之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保險人單方解除合同權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發生保險事故,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精講7:證券法律制度

1、向原股東配售股份(以下簡稱配股),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有下列條件:

(1)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2)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3)採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提示: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70%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2、向不特定物件公開募集股份(以下簡稱增發),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要符合下列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

(2)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3)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

3、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1)發行物件不超過10名。

(2)發行物件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3)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4)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4、上市公司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情形

(1)本次發行申請檔案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4)現任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5)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6)最近1年及1期財務報表被註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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