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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稅務師《涉稅相關法律》知識點:行政事實行為的種類及救濟

2017稅務師《涉稅相關法律》知識點:行政事實行為的種類及救濟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基於職權實施的不能產生、變更或者消滅行政法律關係的行為,具有行政性、不能產生、變更或者消滅行政法律關係、可致權益損害性的三大特徵。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行政事實行為的種類及救濟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7稅務師《涉稅相關法律》知識點:行政事實行為的種類及救濟

  1.特徵:

(1)公法行為:研究的是針對外部相對人的行為;

(2)實施行政職權的行為;

(3)不以產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不產生、變更或消滅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關係;

(4)不具有強制性。

  2.行政事實行為的種類

種類定義示例

執行性行政事實行為指一個行政行為的內容付諸實現的行為(1)工商機關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所進行的'沒收物品行為;

(2)民政機關根據行政給付決定發放特定人生活補助金的行為

通知性行政事實行為指行政機關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意見表示行為對相對人提出的意見、勸告、提供的諮詢服務(氣象報告)

協商性行政事實行為指行政機關在作出正式的行政行為之前,與相對人就某些問題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效果的協商行為簽訂行政合同前與公民的協商溝通

  3.救濟:

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只能是對已經作出的違法行使職權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的行政事實行為,行政相對人有權提出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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