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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裝置構築物抵扣增值稅的問題

關於裝置構築物抵扣增值稅的問題

實務中,對購建固定資產增值稅抵扣還存在一些問題,如大型生產線或大型安裝裝置中砌體、罐、塔、平臺等是否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一起和小編看看吧!

關於裝置構築物抵扣增值稅的問題

對裝置中“砌體”是否構成獨立建築物或構築物,是界定能否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關鍵。以被列入《固定資產分類與程式碼》07-7的工業爐窯為例進行說明。

通常情況下,工業用爐的種類有熔鑄爐、加熱爐、熱處理爐、烘乾爐、其他工業窯爐。無論哪種爐,都是由工業爐砌體、工業爐排煙系統、工業爐預熱器和工業爐燃燒裝置組成,這裡的“砌體”是任何一座工業爐不可缺少的部分。雖然購建該爐過程中,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裝置,但土建部分最後沒有構成獨立構築物,所以“砌體”耗用材料中的進項稅額按規定是可以抵扣的。

再如煉油企業的常減壓蒸餾裝置,其計量單位為“套”,是因為該裝置由電脫鹽罐、換熱網路、閃蒸塔、常壓塔、迴流罐、氣體壓縮機、氣體脫硫裝置、穩定塔、汽提塔、加氫罐、減壓爐、減壓塔、汙水處理系統、集油箱、換熱冷卻裝置構成。該套裝置在上述裝置之間連線,還需要通過一些平臺、通道等,最後才能建成《固定資產分類與程式碼》27中的煉油化工基本裝置類煉油化工專用裝置中煉油專用裝置———常減壓蒸餾生產裝置。包括在整套裝置中的“罐”、“塔”、“平臺”、“通道支架”等,這些部件與整套裝置不能分開,如不分析和了解這些“罐”、“塔”、“平臺”、“通道支架”的.用途和功能,僅從字面上確認,就是《固定資產分類與程式碼》03中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相關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這種界定並不正確。

實務中還有一個問題,建築物或構築物附屬裝置和配套設施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範圍存在擴大現象。

作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附屬裝置和配套設施,之所以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是因為其不是直接參與生產的裝置。如財稅[2009]113號檔案中所述,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慧化樓宇裝置和配套設施,主要功能是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創造安全、衛生、方便、舒適和優美的辦公和生產環境。

在理解固定資產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時,還應注意幾個問題:一是對企業購建了財稅[2009]113號檔案附表《固定資產分類和程式碼》中列舉的部分構築物,也可以抵扣增值稅,如03-2中“槽”、03-3中“塔、煙滷”、03-4“井”,這些裝置雖然被列入構築物,但該附表在備註中對上述3項作出了特別註明,應將上述用於生產的裝置分別按“煉油化工專用裝置”(27-2)類、“煉油化工專用裝置”塔類(27-1-1)、“採油專用裝置”井類(25-1-1)分類和命名;二是對於屬於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附屬裝置和配套設施,儘管都列為《固定資產分類和程式碼》03之外的通用裝置、專用裝置、電氣裝置中,但按財稅[2009]113號檔案規定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2009年起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許企業新購入的機器裝置所含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旨在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換。為了將該項政策落實到位,稅企雙方對容易發生不同意見的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應慎重和認真分析該項資產的綜合情況,特別是對包括在裝置中的“土建”部分對應的增值稅,不能武斷地認定為“構築物”,也不能簡單確定一些裝置就是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附屬裝置和配套設施,影響正常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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