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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實賬:地方紅十字會捐贈能否稅前扣除

會計實賬:地方紅十字會捐贈能否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的規定,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地方各級紅十字會、行業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那麼地方各級紅十字會、行業紅十字是否也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資格呢?

會計實賬:地方紅十字會捐贈能否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確認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通知》(財稅[2010]37號)檔案,檔案明確,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稽核確認,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資格。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應該明確什麼樣的捐贈才可以在稅前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而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按照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所得稅稅前扣除。這裡,企業和個人在獻愛心對外捐贈時選擇的捐贈物件就極為重要,只能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才能在稅前扣除。

  符合規定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應具體規定的條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檔案分別就是否需要進行社團登記區分不同情形進行規範。無論是依據國務院釋出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經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符合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下稱需登記社會團體),還是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不需進行社團登記的人民團體以及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團體(下稱不需登記群眾團體)都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對需登記社會團體要符合如下條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到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二)申請前3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

(三)基金會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3年以上(含3年)的,應當在申請前連續2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登記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應當在申請前1年年度檢查合格或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登記1年以下的基金會具備本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條件;

(四)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3年以上,淨資產不低於登記的活動資金數額,申請前連續2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申請前連續3年每年用於公益活動的支出不低於上年總收入的70%(含70%),同時需達到當年總支出的50%以上(含50%)。

前款所稱年度檢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門對基金會、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進行年度檢查,作出年度檢查合格的結論;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會組織在民政部門主導的社會組織評估中被評為3A、4A、5A級別,且評估結果在有效期內。

  對不需登記群眾團體要符合如下條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二)縣級以上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

(三)對接受捐贈的收入以及用捐贈收入進行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且申請前連續3年接受捐贈的總收入中用於公益事業的支出比例不低於70%。

  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經資格申請程式才有稅前扣除的資格。

  對需登記社會團體需經如下程式:

(一)經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可分別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提出申請;

(二)經省級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基金會,可分別向省級財政、稅務(國、地稅,下同)、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可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三)民政部門負責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資格進行初步稽核,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聯合進行稽核確認;

(四)對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按照上述管理許可權,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和民政部門分別定期予以公佈。

基於上述程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佈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的通知》(財稅[2009]85號)檔案公佈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民政部聯合稽核確認的2008年度66家、2009年度3家第一批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而各地省級稅務機關也依各自的許可權公佈了當地的名單。

  對不需登記群眾團體要經如下程式:

(一)由中央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申請;

(二)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部門提出申請;

(三)對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群眾團體,按照上述管理許可權,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部門分別每年聯合公佈名單。名單應當包括繼續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和新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群眾團體,企業和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內向名單內的群眾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對於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照財政、稅務部門聯合釋出的名單,接受捐贈的群眾團體位於名單內,則企業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接受捐贈的群眾團體不在名單內,或雖在名單內但企業或個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屬於名單所屬年度的,不得扣除。

這樣的規定比需登記社會團體的規定更加嚴格,對不需登記群眾團體,即要求是名單內,且要求是所屬年度名單內。

而對於地方各級紅十字會、行業紅十字會雖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但因目前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而無法被批准進入名單,因此無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目前各地公佈的名單中均未包括地方性的各級紅十字會、行業紅十字會,企業和個人在對外捐贈時應特別注意這一點,對當地各級紅十字會、行業紅十字會的捐贈不能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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