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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考點:某建築物坍塌事故

安全工程師考點:某建築物坍塌事故

某建築物坍塌事故

安全工程師考點:某建築物坍塌事故

一、事故經過

某市電視台演播中心工程由市電視台投資興建,某大學建築設計院設計,某建設監理公司對工程進行監理。該工程在市招標辦公室進行公開招投標。該市某建築公司於某年1月13日中標,並於3月31日與市電視台簽訂了施工合同。該建築公司組建了項目經理部,史某任項目經理,成某任項目副經理。4月1日工程開工,計劃竣工日期為第二年7月31日。工地總人數約250人,民工主要來自南方。

市電視台演播中心工程地下2層、地上18層,建築面積34 000 ㎡,採用現澆框架剪力牆結構體系。演播中心工程的大演播廳總高38 m(其中地下8.70 m,地上29.30 m),面積為624 ㎡.7月開始搭設模板支撐系統支架,支架鋼管、扣件等總噸位約290 t,鋼管和扣件分別由甲方、市建工局材料供應處、某物資公司提供或租用。原計劃9月底前完成屋面混凝土澆築,預計10月25日16:00完成混凝土澆築。

在大演播廳舞台支撐系統支架搭設前,項目部在沒有施工方案的情況下,按搭設頂部模板支撐系統的施工方法,先後完成了3個演播廳、門廳和觀眾廳的搭設模板和澆築混凝土施工。1月,該建築公司工程師茅某編制了“上部結構施工組織設計”,並於當月30日經項目副經理成某和分公司副主任工程師趙某批准實施。

7月22日開始搭設施工後時斷時續。搭設時沒有施工方案,沒有圖樣,沒有進行技術交底。由項目副經理成某決定支架立杆、縱橫向水平杆的搭設尺寸按常規(即前5個廳的支架尺寸)進行搭設,由項目部施工員丁某在現場指揮搭設。搭設開始約15天后,分公司副主任工程師趙某將“模板工程施工方案”交給丁某。丁某看到施工方案後,向項目副經理成某作了彙報,成答覆還按以前的規格搭架子,到最後再加固。模板支撐系統支架由該建築公司的勞務公司組織進場的朱某工程隊進行搭設(朱某是市標牌廠職工,以個人名義掛靠在該建築公司勞務公司,6月進入施工工地從事腳手架搭設,事故發生時朱某工程隊共17名民工,其中5人無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地上25~29 m最上邊一段由木工工長孫某負責指揮木工搭設。10月15日完成搭設,支架總面積約624 ㎡,高度38 m.搭設支架的全過程中,沒有辦理自檢、互檢、交接檢、專職檢的手續,搭設完畢後未按規定進行整體驗收。

10月17日開始進行模板安裝,10月24日完成。23日木工工長孫某向項目部副經理成某反映水平杆加固沒有到位,成某即安排架子工加固支架。25日澆築混凝土時仍有6名架子工在繼續加固支架。

10月25日6:55開始澆築混凝土,8:00多,項目部資料質量員姜某才補填混凝土澆搗令,並送監理公司總監韓某簽字,韓某將日期籤為24日。澆築現場由項目部混凝土工長邢某負責指揮。該建築公司的混凝土分公司負責為本工程供應混凝土,併為B區屋面澆築 C40混凝土。屋面坍落度16~18 cm,用2台混凝土泵同時向上輸送混凝土,輸送高度約40 m,泵管長度約60 m×2.澆築時。現場有混凝土工長1人,木工8人,架子工8人,鋼筋工2人,混凝土工20人,以及電視台3名工作人員(為拍攝現場資料)等。自10月25日6:55開始至10:10,輸送機械設備一直運行正常。到事故發生時,輸送至屋面的混凝土約139 m3,重約342 t,佔原計劃輸送屋面混凝土總量的51%.10:l0,當澆築混凝土由北向南單向推進,澆至主次樑交叉點區域時,模板支架立杆失穩,引起支撐系統整體倒塌。屋頂模板上正在澆築混凝土的工人紛紛隨塌落的支架和模板墜落,部分工人被塌落的支架、模板和混凝土漿掩埋。

事故發生後,該建築項目經理部向有關部門緊急報告事故情況。聞訊趕到的領導、公安民警、武警戰士和現場工人實施了緊急搶險工作,將傷者立即送往醫院進行救治。事故造成正在現場施工的民工和電視台工作人員6人死亡,35人受傷,其中重傷11人,直接經濟損失707 815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支撐體系搭設不合理。在主次樑交叉點區域的每平方米鋼管支撐的立杆數應為6根,實際上只有3根立杆受力,又由於樑底模下木方呈縱向佈置,使樑下中間排立杆的受荷過大,有的立杆受荷最大達4 t多。有部分立杆底部無掃地杆,步距過大,達2.6 m,造成立杆彎曲,加之輸送混凝土管的衝擊和振動等影響,使節點區域的中間單立杆首先失穩並隨之帶動相鄰立杆失穩。

(2)模板支撐與周圍結構連結點不足,在澆築混凝土時造成了頂部晃動,加快了支撐失穩的速度。

(3)未按《建築法》的要求,對專業性較強的分項工程——現澆混凝土屋面板的模板支撐體系的施工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施工過程中,有了施工方案後也未按要求進行搭設。

(4)沒有按照規範的要求,對扣件或鋼管支撐進行設計和計算,因此,在後補的施工方案中模板支架設計方案過於簡單,且無計算書,缺乏必要的細部構造大樣圖和相關的詳細説明。即使按照施工方案施工,現場搭設時也是無規範可循。

(5)監理公司駐工地總監理工程師無監理資質,工程監理組沒有對支架搭設過程嚴格把關,在沒有對模板支撐系統的施工方案審查認可的情況下同意施工,沒有監督對模板支撐系統的驗收。就簽發了澆搗令,工作嚴重失職,導致工人在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模板支撐系統上進行混凝土澆築施工,是造成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6)在上部澆築屋蓋混凝土的情況下,民工在模板支撐下部進行支架加固,是造成事故傷亡人員擴大的原因之一。

(7)該建築公司領導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個別領導不深入基層,對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監督管理不力,對重點部位的施工技術管理不嚴,有法有規不依。施工現場用工管理混亂,部分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作業,對民工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

(8)施工現場支架鋼管和扣件在採購、租賃過程中質量管理把關不嚴,部分鋼管和扣件不符合質量標準。

(9)建築安全管理部門對該建築工程執法監督和檢查指導不力,對監理公司的監督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

(1)該建築公司項目部副經理成某,具體負責大演播廳舞台工程,在未見到施工方案的情況下,決定按常規搭設頂部模板支架;在知道支撐系統的立杆、縱橫向水平杆的尺寸與施工方案不符時,不與工程技術人員商量,擅自決定繼續按原尺寸施工,盲目自信。他對事故的發生應負主要責任,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監理公司駐工地總監韓某,違反“市項目監理實施程序”中的規定,沒有對施工方案進行審查認可,沒有監督對模板支撐系統的驗收,對施工方的.違規行為沒有下達停工令,無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上崗,對事故的發生應負主要責任,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該建築公司項目部施工員丁某,在未見到施工方案的情況下,違章指揮民工搭設支架,對事故的發生應負重要責任,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朱某,違反國家關於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的規定,私招亂僱部分無上崗證的民工搭設支架,對事故的發生應負直接責任,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5)該建築分公司兼項目部經理史某,負責電視台演播中心工程的全面工作,對該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但他對工程的模板支撐系統重視不夠,未組織有關工程技術人員對施工方案進行認真的審查,對施工現場用工混亂等管理不力,對事故的發生應負直接領導責任,給予史某行政撤職處分。

(6)監理公司總經理張某,違反建設部《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註冊試行辦法》(建設部第18號令)的規定,嚴重不負責任,委任沒有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韓某擔任電視台

演播中心工程的總監理工程師;對駐工地監理組監管不力,工作嚴重失職,應負有監理方的領導責任。有關部門按行業管理規定對該監理公司給予在某市停止承接任務一年的處罰和相應的經濟處罰。

(7)該建築公司總工程師郎某,負責公司的技術質量全面工作,並在公司領導內部分工中負責電視台演播中心工程,但他深入工地解決具體的施工和技術問題不夠,對大型或複雜重要的混凝土工程施工缺乏技術管理,監督管理不力,對事故的發生應負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8)該建築公司安技處處長李某,負責公司的安全生產具體工作,但他對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不力,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應負安全管理上的直接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

(9)該建築公司某分公司副總工程師趙某,負責分公司技術和質量工作,但他對模板支撐系統的施工方案的審查不嚴,而方案中缺少計算説明書、構造示意圖和具體操作步驟,未按正常手續對施工方案進行交接,對事故的發生應負技術上的直接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0)項目經理部項目工程師茅某,負責工程項目的具體技術工作,但他未按規定認真編制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未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細化,未按規定組織模板支架的驗收工作,對事故的發生應負技術上的重要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1)該建築公司副總經理萬某。負責該建築公司的施工生產和安全工作,但他深入基層不夠,對現場施工混亂、違反施工程序的狀況缺乏管理,對事故的發生應負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2)該建築公司總經理劉某,負責公司的全面工作,對公司安全生產負總責,但他對施工管理和技術管理力度不夠,對事故的發生應負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四、整改措施

1.安全管理措施

(1)召開全市大會,通報事故情況,公佈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對全市建築行業下一步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具體明確的要求。

(2)市建工局、市建委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按國家行業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的要求,強化行業管理,採取有力措施,加強技術管理工作,針對薄弱環節和存在的問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和責任制。

(3)加強對施工企業的管理力度,規範企業的施工現場管理、技術管理、用工管理,堅決制止私招亂僱現象;新工人入場,必須進行嚴格的三級安全教育;特別是對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一定要嚴格履行必要的驗證手續,如審查備案證書的原件;對農民工應加強對施工現場危險危害因素和緊急救援、逃生知識的安全教育。

(4)加強對監理單位的管理工作,嚴格規範建設監理市場,嚴禁無證監理;禁止將監理業務轉包或分包;監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監理公司應充實安全技術專業監理人員,對施工過程中的每個環節,特別是對技術性強、工藝複雜、危險性較大的項目一定要監理到位。

2.安全技術措施

(1)按照《建築法》的規定,對專業性較強的分部分項工程,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在施工中遵照執行。

(2)專項施工方案必須具有按規範規定的計算方法的設計計算書,具有符合實際的、有可操作性的構造圖及保證安全的措施。

(3)對特殊、複雜、技術含量高的工程,技術部門要嚴格審查、把關;健全檢查、驗收制度,提高防範事故的能力。

(4)嚴格履行現場施工技術管理程序,認真執行簽字、驗收責任制度,依法追究責任。

(5)在購買和使用建築用材料、設備時,必須選擇有產品合格證、檢測報告書、生產許可證(若需要時)的產品;簽訂購置、租賃合同時,要明確產品質量責任,必要時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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