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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不得註冊為商標的標誌

簡述不得註冊為商標的標誌

各國商標法都或多或少地規定了一些禁止作為商標的標誌。那麼不得註冊為商標的標誌有哪些呢?下面跟小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簡述不得註冊為商標的標誌

 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是國家的象徵,是國家尊嚴的代表,屬國家所有,只有國家才能使用;軍旗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旗幟,象徵着軍隊的威嚴;勛章是國家頒發給對國家有功績的人,以表彰其對國家的貢獻;可見,如果允許與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近似的圖樣,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標誌作為註冊商標,則有損於國家的尊嚴,有損於軍隊的威信,有損於榮譽的代表,因而,禁止以以上文字圖形作為商標。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也是其國家和軍隊的代表,也是尊嚴的象徵,依國際法原則,為表示尊重及互惠,自不得准許與其相同或近似的圖樣作為註冊商標。此處所稱的外國,不僅包括與我國建立了外交關係的國家,也包括與我國尚未建立外交關係的國家。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頭腦故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國際組織為多國政府所承認,是國際公共事務的主持者,這些國際組織無論我國是否參加都不能以與它們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標誌作為商標申請註冊。這一禁用性規定體現了對國際組織的尊重,也符合國家間平等互助和團結協助的精神。例如奧運會的五環旗,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WIPO)的徽記及與其近似的圖形都不能作為註冊商標。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近似的;

"紅十字"是國際紅十字會的旗章,國際紅十字會是救護戰地傷兵、戰俘、賑災、賑饑、防疫等救濟事業的國際慈善機構,其會旗是由瑞士紅地白十字旗更換顏色為白地紅十字而成。伊斯蘭國家的此類組織不叫紅十字會,而叫紅新月會,其標誌就是紅新月。國際紅十字條約規定,這些標誌和名稱具有特定的'含義,不能夠隨意使用,所以不能作為商標註冊。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每一個民族都是祖國大家庭的成員,各民族之間應是團結互助、平等友愛的兄弟關係。因而帶有民族歧視性,煽動民族仇視的文字和圖形都不得作為註冊商標。商標法的這條規定有利於民族尊重、民族團結,有利於共同建設社會主義國家。

7.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如商標註冊申請人使用的文字、圖形,不論明示或暗示,與其使用的商品內容不相符,致使社會公眾受到欺騙,而誤信商品的來源與品質,則此類文字、圖形不能作為註冊商標。例如"健康"牌香煙、"益壽"牌茶葉等。因使用此種文字圖形,對於其同業者乃屬於不公平競爭,對於購買人而言,則是損害其利益的行為,當然不能夠准予註冊適用。另外,此類文字、圖形,只要有誇大宣傳並有欺騙的可能性就應予以禁止使用。

8.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凡有傷風化,為社會主義道德所不允許的文字、圖形,從根本上禁止使用,更不得作為註冊商標使用。不得使用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文字、圖形作為商標,此規定將有助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

另外,《商標法》第10條還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地理名稱是標誌自然形態或人為劃分的地理區域或地貌的符號,是一個社會通用的標誌,以地理名稱作商標,缺乏顯著特徵,並容易造成產地的混淆,從而使商標失去區別功能,給消費者識別商品造成困難,而且對其他企業也不公平,只是考慮到我國《商標法》修改以前已經有一些使用地名的商標,且有的已成為馳名商標,例如"青島"啤酒,若撤銷其註冊,必然使原註冊商標權人利益受損,所以允許繼續使用。我國《商標法》僅規定,"縣級以上(含縣級)行政區劃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就是説,鄉、鎮、街道、衚衕等地名,國內山川河流等地名仍可作為商標使用。

 不得作為商標註冊的標誌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商品通用名稱是指已為行業內所普遍使用的,併為社會所一般熟知的商品名稱,以其作為商標使用,例如"咖啡"牌咖啡,"礦泉水"牌礦泉水等。商品的通用名稱也包括在本國現代語言中或在善意和公認的商務實踐中已成為慣例而使用的商品的別稱、簡稱、雅稱、俗稱,以其作為商標使用,如"鐵牛"牌拖拉機等。商品的通用圖形是指商品外形構成的公用圖案,以其作為商標使用,如將鞋的圖案用於鞋的商標等。商品的通用型號如奧迪“A6”等。

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為某特定行業共同使用,缺乏顯著性,不能作為區別不同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同一商品的專用標誌,且如果允許某一生產經營者作為商標加以註冊,對行業內其他生產經營者亦屬不公平,因而商品通用名稱或圖形不能申請商標註冊。但僅作為商標使用則不在法律禁止的範圍之內。

2.僅僅直接表示本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直接表示商品內在特點的文字或圖形,如"華麗"牌服裝,"羊絨"牌毛衣,"洗得淨"牌洗衣粉等,毫無顯著性可言,不能有效地識別商品的出處,而且如果准許一人作為註冊商標使用,亦有違公平競爭之原則,當然予以禁用。商標的文字、圖形雖然不允許直接描述商品特點,不允許把共性當成個性,但是可以通過借喻、隱喻、象徵手法反映商品特點,傳達商品信息。因此我國《商標法》規定此類標誌不得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3、缺乏顯著特徵的

商標的顯著特徵是商標的基本功能,任何商標如果不具備特別顯著的要件都不成其為商標。

以上標誌都是由於其缺乏顯著特徵,不便於識別而不得作為商標申請註冊,但其使用並不在法律禁止的範圍之內,如果以上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商標法》第11條對此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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