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檔案資料寄存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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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南部縣檔案館
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經甲、乙方雙方協商,特訂立協議如下。
一、乙方自願將檔案、資料(含實物)寄存在甲方檔案庫房內。
二、乙方所寄存的檔案資料(含實物)的類別及數量,具體詳見目錄明細;甲方逐一核驗無誤後,雙方簽字蓋章,擬作交接清單,各執一份。
三、乙方的檔案資料寄存保管期為____年,從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寄存期滿乙方如需延長寄存期,應重新簽訂協議
四、因法律規定情形的不可抗力造成寄存檔案資料受損的,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負責提供寄存檔案資料存放的場地、技術設備、管理人員。
2.負責寄存檔案資料的保管、保護,確保檔案完整、安全。
3.負責寄存檔案資料的管理、統計、查詢、檢索。
4.擁有寄存檔案資料的`管理權,有權查驗利用者的身份證明。
5.對寄存期滿不取走的檔案資料有權進行處置。
六、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寄存的檔案資料應具有保存價值,應經過基本的整理、編目和造冊,也可委託甲方提供有償整理編目服務。
2.查閲利用寄存的檔案資料應出示寄存者有效證明(單位介紹信、身份證、工作證或館藏證)。寄存者利用其所寄存檔案資料不收取檔案利用費。
3.對寄存的檔案資料擁有所有權。寄存期滿,如不繼續寄存,須在期滿後60天內取走所寄存的檔案資料。
4.享有優先利用權,並可以對其檔案資料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性利用的意見。
6.對因甲方管理不善而造成蟲蛀、黴變、遺失等問題,有權要求賠償。
七、本協議執行過程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簽字): 法定代表(簽字):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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