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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解聘員工注意事項

試用期解聘員工注意事項

一、用人單位可以辭退試用期內勞動者的情形

試用期解聘員工注意事項

依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試用期內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沒有工會則無需通知)。

二、辭退試用期勞動者須注意事項

1、要書面説明理由,並簽署回執。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除應具備上述法定辭退勞動者的情形外,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辭退理由。這裏的“説明理由”,《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但為了便於舉證,建議用人單位採用書面形式,並且要求勞動者簽收。

2、要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對於用人單位依據上述第8或第9項情形辭退勞動者的,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

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3、用人單位依據上述第8、第9項情形與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書,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5、特別注意的是:企業應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企業還不蓋章,就要支付雙倍工資。

試用期解聘員工注意事項 [篇2]

(一)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在試用期間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許多用人單位都認為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實際上這是一個認識上的誤區。濫用關於試用期的單方解除權,常常是用人單位方面容易出現的問題。其表現是:在沒有約定試用期,或者試用期的約定違法,或者已過了試用期的情況下,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由此而產生的爭議糾紛,仲裁和訴訟時單位必然會敗訴。因此,必須提出一個忠告:試用期內不得隨意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要為有錄用條件而且已經向勞動者公示和告知舉證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一項規定的要點是:用人單位首先要證明單位是否有“錄用條件”。如果有錄用條件,辭退員工時還得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不知何為錄用條件,或無法證明該錄用條件已經公示和勞動者已經知悉就貿然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是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處理中敗訴的重要原因。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承擔法律責任,還要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已經公示和已經使勞動者知曉的錄用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考核證明,就成為用人單位必須提供的重要證據。因此,用人單位要儘可能使自己的錄用條件具體化,書面化,公示化,證據化。

(三)用人單位證明錄用條件已經公示和告知的技巧和方法:

1、通過招聘公告發布招聘簡章來公示。在公示時採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以為訴訟保留證據;但實際上在公告欄內張貼是很難保存的,如果是報刊登載可保存登載的報紙。

2、招聘員工時向其明示錄用條件,並要求員工簽字確認。最好的辦法是印製在《員工招聘登記表》上,供應聘人員填寫和閲讀後要求其簽名表示已經知曉。

3、發送聘用函明示錄用條件。勞動關係建立以前,通過發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員工明示錄用條件,並要求其簽字確認。

4、在勞動合同中設計條款明確約定錄用條件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例如,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以下這樣的條款。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1)提供本人基本情況時隱瞞真實情況,告知虛假信息,違背誠實信用要求;

(2)職業技能考察、考核不合格,不符合所從事崗位工作的要求;

(3)身體患有不宜所從事崗位工作的疾病;

(4)不能按照所從事崗位的職責完成勞動和工作任務;

(5)其他不符合所從事崗位個性要求的情況。

5、在勞動規章制度中對錄用條件進行詳細規定。勞動規章制度對錄用條件有規定的,要將規章制度在勞動合同簽訂前向勞動者告知,並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建議用人單位採用2、4、5項辦法,簡單易行,不花多少代價。

(四)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技巧和方法:

1、對試用期間的勞動者進行考核鑑定並保存書面鑑定意見。在有了錄用條件的情況下,還要能夠證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就促使用人單位必須建立試用期間的考核鑑定制度。用人單位通過建立員工試用期考核鑑定制度,給新進員工安排試用期工作計劃,運用專人帶班、集中培訓、組織筆試、對日常績效與表現記錄等形式,對新進員工在試用期的表現進行考核和鑑定,以瞭解新進員工在試用期間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對有試用期的員工,在試用期間的考核和鑑定結果,就可以作為該員工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

2、採取書面形式向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説明理由並保存簽收字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這裏的“説明理由”,法律並未規定一定得采取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出發,建議採用書面形式,並且要求勞動者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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