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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安置房管理辦法

杭州市安置房管理辦法

為加強安置住宅小區的管理,優化小區居住環境,規範安置房管理秩序,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 制定本辦法。

杭州市安置房管理辦法

一、總則

1)本辦法所稱安置房,指區人民政府在進行土地開發、城市(林 區)棚 户 區 改 造 公益事 業建 設等項目的土地和房屋徵收後,以特定的價格、 套型面積向本區世居無房户定向銷售的保障性住房或優惠安置房(統建住宅房。

(2)安置房由區人民政府建設,市房地產管理局武進分局具體負安 置房的管理工作。區建設、規劃、國土、物價、城-管、財政、審計、發改監察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實施安置房的建設,銷售,管理工作。

二、規劃建設管理

三、(1)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根據項目建設和城市規劃的實施,依據相關規劃編制安置房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2)安置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方式供應。區國土部門根據安置房建 設規劃,配套編制建設用地計劃,優先保障供地。

(3)安 置 房 的 建 設,堅 持“經 濟、適 用、宜 居 ”的 原 則,優 化 設 計,配套設施,定合理的套型面積。

(4)安置房的建設,享受經濟適用房建設税費優惠政策。

(5)安置房建設交付時,須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 説明書》和《住户手冊》等資料。

三、被安置人資格管理

(1)安置房配售對象,即土地和房屋徵收後的世居户。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示範小城鎮被安置人相關信息進行公 示,並 開 通 舉 報 電 話,接 受 社 會監 督。開 發 建 設 單 位不 得向未經過公示的人員出售安置房。

(2)被安置人相關信息經公示無異議後,開發建設單位憑區、縣人 民政府出具的項目情況説明函及項目立項、投資計劃等文件,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請。

四、銷售管理

(1)安置房只能用於被安置人的還遷安置,剩餘房屋不得向社會銷 售,經 市 國 土 資 源 和 房 屋 管 理 局 批 準 後,可 作 為 市 或者區、縣 保 障 性 住房進行儲備。

(2)安置房的銷售應當通過全市統一的商品房銷售系統進行管理,開發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請辦理商品房 銷售許可證。

(3)開發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應當填寫申請書,並 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四)經批准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

(五)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六)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七)標準地名證書;

(八)房產測繪成果報告書;

(九)已按照規定交納基礎設施配套費用的證明

(十)前期物業管理備案證明;

(十一)基礎工程質量驗收證明書;

(十二)示範小城鎮安置房項目成本核算證明材料;

(十三)其他需提交的相關材料。

(4)在簽訂土地和房屋徵收協議時,徵收部門要向被徵收對象提供 安 置 房 的 位 置、户 型 、面 積 等 情 況,供 被 徵 收 對象 選 擇 ,並 從 徵 收 補 償款中預扣購房款,在安置房配售入住之前期間,預扣的購房款按銀行同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向安置對象支付利息。

(5)入住安置房的棟號、樓層、房號均採用搖號的方式選定。入住 對象須在辦理完購房資金結算,完成騰房讓地後,才能參加搖號選房。享受拆遷鼓勵政策的和民政部門提供的老弱病殘對象經審定後可優先選房。

五、產權交易管理

(1)被徵收對象購買的安置房,憑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身份證明由 區 政 府 統 一 辦 理 房 屋 所 有 權 證(有 限 產 權,注 明“安 置 房”字 樣)和 土地使用權證(註明“劃撥地”字樣)。

(2)安置房必須使用五年並向區財政補交土地出讓金取得完全產權 後,方能依法辦理上市交易審批手續,並補交享受優惠政策的有關税費後方可上市交易。

五年之內因各種特殊原因退房的,由區政府按銷售的價格扣除一定折舊費用回購。私下交易的,房管部門不予辦理過户手續或由政府按當時銷售價回購收回。

六、物業管理

(1)安 置 房 物 業 管 理 堅 持 政 府 引 導,走 社 會 化、市 場 化 運 作 的 模 式 。

(2)安置房的房屋維修,由區政府按銷售金額的1%,在安置對象開 始入住時,一次性提取維修資金,存入房管部門監管的維修基金專户。

(3)安置房裝修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做到安全實用,並符合抗 震 、 消 防 、 供 電 、市 容 環 境 等 有 關 規 定 。房 屋 裝 修 涉 及 室 外 的 ,還 必 須向規劃、房管、城-管等部門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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