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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運輸合同範文集合十篇

關於運輸合同範文集合十篇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運輸合同10篇,歡迎大家分享。

關於運輸合同範文集合十篇

運輸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遵循平等,自願的公平原則,雙方就本土石方工程運輸協議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一、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內容:

二、 工程承包範圍:

清運。

三、 合同期限: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從開工之日計算,1095天竣工。

四、 工程質量標準、合格。

五、 工程量: 1000 萬立方米土石方,運距8-18公里,運輸時間約一年。

六、 工程運輸里程:

土石方運輸,運距。

七、運輸工程執行價格:運距8-18公里,價格元,運輸車輛達到35方拉60噸清運,運距每超1公里每車增加15元。

八、車輛要求前四後八,20xx年後有效手續必須齊全,正副駕駛員需提供一寸藍底照片八張(每車配兩名駕駛員)。

九、車輛調車費的支付方式:

乙方運輸車輛到場甲方需付調車費每輛元,挖掘機每台

元。(調車費的支付方式甲乙雙方協商後調車)。

十、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進場施工後,第一天早上六點到第二天凌晨六點報工程量,下午十五點前結清工程款。

十一、油料供應:

甲方免費提供油料。

十二、員工的安置:

由甲方提供臨建住房等設施,停車費、伙食費、水電費均由甲方負責。

十三、甲方責任:

如乙方車輛到場後超過48小時不能進場施工的,甲方必須每天每輛車補償800元,駕駛員工資每人200元,如超過72小時還不能進場施工的,車隊可以自行決定去留,返回的一切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如果車在施工中遇到地方干擾、鬧事,施工中的路保、交警、城管均由甲方負責。如造成車輛停工和人員損失均由甲方負責,按時計算機械和人工工資,賠償標準每台車800元,駕駛員工資每人200元。如工期完工後,車輛返回的路費均由乙方自理。

十四、乙方責任:

乙方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上車,以甲方有效通知為準,上車的時間3-5個工作日,如沒有按照甲方的要求上車,乙方賠償甲方每台車800元,乙方必須按規定提供車輛有關手續和人員資料,乙方進場施工的人員確保無犯罪前科,確保進入工地後一切聽從指揮,遵紀

守法,保守國家機密,遵守交通運輸規定,如有違反者,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和後果。裝車、運輸、機械人員的安全事故一切由乙方負責。 十五、業主和甲方原因造成工程款拖欠,停工按機械台班費(挖機24小時每台1200元,運輸車24小時每台800元,人工工資每24小時200元)。如甲方工程款拖欠3天以上,乙方有權停工,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均由甲方負責。

十六、其他未盡事宜,雙方根據業主大合同和變更情況,另行補充協議或者協商解決。

十七、協議生效與終止,自簽訂協議之日起,雙方簽章簽字生效,工程結束,甲方全部結清乙方工程款後,此協議自動終止。(車輛手續不合格協議作廢)。

十八、違約責任:按國家合同法執行或者協議解決。本協議一式兩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蓋章簽字): (蓋章簽字):

20xx年XX月XX日

運輸合同 篇2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條例,甲乙雙方為了順利完成本項目土石方運輸工程建設、本着互惠互利、優勢互補、誠實守信的原則、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基礎上,經雙方友好協商,特制定本項目運輸土石方協議:

一、工程名稱:

二、承包內容:混凝土運輸項目

  三、工程量約為 萬方,以實際完成量準。

  四、工程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運輸單價:乙方應提供 型號運輸車輛 台,混凝土保運、遠距工地澆築場1km公里內 元/m3,超過1km外另加 元/m3(以上運輸單價均含税人民幣單價)。

  六、付款方式:

1、乙方進場後,無預付款,待每月25日驗工計價後,支付運輸量的90%,另扣5%作為違約金,次月驗工計價後返還上月違約金。

2、運輸費支付方式:以項目部驗工計價後撥款為準,如項目部未能按時撥放工程進度款時,甲方將對乙方支付運輸費時間順延至甲方撥放工程進度款後。

  七、雙方責任:

1、因車輛及司機手續證件不全或違規操作造成的一切後果甲方不予承擔任何責任,後果乙方自負。2、乙方保證進場到甲方工地的車輛情況良好,每天最少工作20小時,每月出勤率必須達到90%以上(無法抗拒因素除外),乙方車輛進場後必須全權服從甲方的調試和一切車輛運輸安排。

3、任何情況下,乙方不能在現場惹是生非及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有關當事人負責與甲方無關。

4、乙方保證完成任務,車輛和設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調離現場或有意停工及跳巢給其他單位運輸。

5、在施工過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周邊塌邊,機械車輛事故等,影響周邊建築物,責任由乙方全部承擔,與甲方無關,乙方人員工傷、安全、意外等一切由乙方全部承擔,與甲方無關。

6、甲方提供乙方機械燃油(不含車輛保養等油料),0#柴油按現行中石油單價實行,如超出中石油單價,甲方應調差超支付部分,但發生的燃油費用從每次結算運費中扣回。

7、如政府相關部門要求棄碴場停工,甲方有權調整棄碴場,如超出原定的運距1km以外,另加 元/m3,乙方不得有任何意譯。

  八、違約責任

1、甲方不能收集乙方手下車輛運輸卡,單方面付款給司機或其他人,必須由乙方委派專人和甲方結算運輸費,否則由此造成的任何後果由甲方有關責任人負責。乙方結款員結款後應保證必須按時支付車輛運輸費用,否則由此造成的任何後果由乙方全部負責。

2、乙方中途不得以提高運輸單價等理由罷工,如乙方未完工車輛和設備是擅自調離現場或有意停工,及跳槽運輸,視乙方違約,由此所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同時甲方有權終止合同。3、乙方要服從甲方的管理和指揮,必須指定專人 每日向甲方上報工作進度和按規定時間上交運輸單據。如發現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有不正當的交易而損害任何乙方利益,甲方將給予違規者以一罰十的經濟處罰並付還給受損的一方。

4、乙方如因重大事故和嚴重違章受到甲方上級單位等部門的罰款,甲方有權從乙方的運輸款中扣除,如運輸款不足時乙方應如數賠償。

5、合同雙方均不得采用虛假記錄、虛假計量或其他方法在運輸數量上弄虛作假。否則,除虛假部分的運輸不得做為運輸費計算依據外,還須得按虛假部分運輸數量的運費的十倍計算違約方應予承擔的違約金。

  九、其他事項

1、協議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時,雙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及時協商處理,協商無果則由當地仲裁機關仲裁。

2、本協議書未盡事宜,雙方應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遇有自然災害,政府有關部門要求停工等不能實施合同條例,雙方均不負任何責任。

  十、本協議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本協議合同書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本項目工程完工,帳清後自動終止,雙方需嚴格遵守執行。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施工代表: 施工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運輸合同 篇3

甲方(委託方):深圳市xx物流發展有限公司

乙方(承運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其它相關法規,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甲乙雙方承諾確保按此協議執行。

第一條 合作範圍

1、甲方委託乙方承運由甲方指定的起運點上海至目的地南京地區的貨物(金龍魚食用油)運輸業務。

2、具體貨物的託運內容,以出貨時甲方簽註的《派車單》為準。

第二條 服務要求

1乙方負責提供充足的運力及車輛資源用於甲方貨物的運輸,承運車輛的車況和車型應符合甲方貨物長途運輸的安全要求。

2乙方及乙方相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甲方及甲方客户公司的一切規章制度,配合甲方的各項工作。

3乙方需全力按照甲方指定的時間、地點及收貨人將貨物送達目的地。

3.1 司機與車輛:

(1)承運車輛的司機須有五年以上實際駕齡,且無任何不良記錄;

(2)承運車輛司機須有真實有效的身份證、駕駛證、司機上崗證、行駛證、營運證、車輛購置附加費、養路費、保險卡,對於所派遣的承運車輛上述證件不齊全或有偽造的,甲方有權處以每車¥500.00元的罰款。

3.2業務操作指令的安排

(1)甲方負責提前用傳真或E-mail方式向乙方發出《派車單》,通知乙方安排運輸事宜,

乙方應在當日予以確認答覆。如情況緊急,甲方可以直接電話通知乙方,乙方須在得到電話通知後一小時內答覆,甲方必須後補《派車單》。

(2)乙方接到甲方託運通知及《派車單》一小時內如不能派車裝貨,甲方有權自行調派車輛,如由此產生費用的增加,此增加的費用由乙方完全承擔。

3.3裝貨的要示:

(1)按照甲方指定的裝貨時間到達倉庫,如乙方在8小時內無車到場裝貨,則甲方向乙方收取誤時費人民幣伍佰元(¥500元/次,甲方直接在乙方運費中扣除)。

(2)乙方司機在裝車時應負責對所裝之貨物的品種、數量、包裝,認真清點、把關。對於殘缺或包裝損壞的貨物必須在裝車時書面明確。

(3)裝車完畢,必須作好貨物的防損工作。

(4)裝車完畢,必須當場和甲方或甲方客户辦理貨物移交手續,自此乙方承擔該批貨物的安全保管及承運責任。

3.4運輸:

(1)確保裝完貨物的車輛及時發車。

(2)按照預定、常規的交通路線行車。

(3)不得違章駕駛,確保行車安全。

(4)乙方在承運作業中,原則上不準再另配載其他貨物,途中不許換車,確因特殊原因需另配其他公司的貨物隨車同行或換車,必須經甲方書面(或傳真)同意。否則由此造成甲方貨物損失或延誤送達時間的一切經濟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5)乙方必須確保所承運貨物的安全,確實做好防火、防曬、防盜、防潮等工作。如出現被盜、丟失、雨淋、暴曬、損壞事故,乙方必須負經濟賠償或法律責任,按貨物價格2倍予以處罰賠償(賠款可在運費中扣除)。

(6)乙方必須保養好車輛及要求司機注意安全駕駛,遵守交通規則,並全力負責準時無誤的把貨物送至甲方指定的收貨人手中。

(7)乙方在承運途中遇到意外事故導致不能準時把貨物送到甲方指定的收貨人手中時,必須立即打電話通知甲方和收貨人,不得拖延時間,否則甲方則追究由此而帶來的相關損失的責任。

(8)乙方在承運途中發生意外事故,導致貨物損壞時,必須及時通知甲方並報當地公安交通部門及當地保險公司並保護好現場及貨物,如因乙方不及時報案、報保險公司和通知甲方,導致貨物損失,乙方負全部經濟或法律責任。

(9)如乙方運輸途中發生意外事故,需甲方人員出面協調處理事故時,其差旅費用(包括甲方委派人員食宿費、通訊費、交通費、處理事故應交費用和應酬費等),憑發票或收據由乙方負責承擔。

(10)貨物從裝車後直到貨物交付甲方指定收貨人簽收之前發生的損毀、被盜、丟失、淋濕、殘損、交貨不清、短缺等以及由此導致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負責賠償。

3.5卸貨:

(1)將貨物送達甲方指定之收貨人,否則每延誤24小時按人民幣500元罰款。該罰按時款在乙方運費中扣除。

(2)確保收貨人的身份準確無誤;

(3)核實收貨人後,協助收貨人卸貨,並在場監督,對於貨損、貨差等情況當場確認清楚,並予當場賠付清潔。

(4)卸貨完畢,必須由收貨人出具正式的收貨證明或在收貨單上加蓋收貨專用章及收貨人簽名。

3.6簽收單的返還:

(1)每月1-15日的簽收單必須在當月20日之前送交甲方指定工作人員;每月15-30日的回單在次月的5日之前送交甲方指定工作人員,由甲方登記安排清款。

(2)若乙方無法如期將運輸簽收單交付甲方,甲方有權延遲支付運費,並按每批次100元/天罰款。

(3)凡出現簽收單單據丟失或塗改或損毀,一律不予結算當次運費,並罰款500元/單。

3.7信息反饋:

(1)乙方必須保證向甲方提供的一切在途信息的真實、可靠性;

(2)任何異常情況出現時,必須於1小時之內,以各種有效途徑反饋到甲方;

(3)乙方確保其作業人員的通信暢通,如甲方客服人員在跟單查詢時每出現一次手機關機或無法聯繫到司機,則罰款100元/次。

(4)乙方未能達到服務要求的,甲方有權隨時單方面解除此項協議,不屬於違約;對於乙方未按此服務要求履行工作造成甲方損失的,一切責任由乙方無條件承擔。

第三條 運輸價格

1、運輸價格:按雙方確定的附件《價格表》執行,如附件中未列明地區的運價,以雙方操作

前確認的價格執行。

2、收費內容:該價目表所指價格為甲方應付乙方的運輸費用,運輸途中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

負擔;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甲方客户追加任何額外的費用;

3、價格時效:價目表所述價格的時效與本合同一致,雙方在合同期間,如因政策等原因引起市場運價的大幅度調整,乙方需提前1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甲方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在甲方未做答覆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運輸。

第四條 費用結算

1、乙方需於每月的前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運費月結單及相關單據(簽收單,回執、各項票據),交予甲方,甲方核對無誤後予以確認,運輸費用必須開具統一的《運輸發票》或代理運輸發票。{此運價不需開具運輸發票。}説明:一種開發票,一種不需開發票要區別對待簽定

2、甲方在收到乙方正式運輸發票或代理運輸發票並審核無誤後安排請款, 跨二個月25日為結算日, 7天內付款(逢節假日順延)。(例如:4月份完成的,於7月25日結清,以此類推)

3、付款方式:支票、銀行電匯、匯票。

第五條 損失賠償

1、由於乙方之服務質量造成甲方客户對甲方的懲罰性罰款時,該款項一律由乙方承擔;}

2、貨物承運期間,對於單車或單票貨物價值在5萬以上的,為控制風險,統一由甲方按貨

物全值代乙方辦理貨物運輸保險,貨物出現任何損失或意外時,乙方只負責承擔①、不

在保險範圍之內②、保險免賠部分的損失,但如乙方未能按保險要求及時提供理賠單據時,一切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3、對於由甲方統一辦理的保險,保險費用甲、乙雙方各承擔一半,保險費用由甲方先墊付,乙方承擔的保險費從甲方應付乙方的運輸費用中予以直接扣除;

4、貨物承運期間,對於單車貨物價值在5萬以內的,貨物的一切風險責任均由乙方全額承擔,在貨物出現任何意外時,乙方必須於20天內無條件賠付甲方;}

5、貨物出現意外時,甲方及甲方客户有權對乙方資產及乙方車輛予以無條件扣押,以候處理。

第六條 履約風險保證金

1、為確保本合同的嚴格履行,在本合同簽定之時,乙方同意向甲方繳納履約風險保證金人民幣 。

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履行其職責或履行過程中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直接從該履約風險押金中扣除;

3、該風險保證金在合同終止,雙方結帳時予以統一清算,並於15個工作日之內予以結清;

4、履約風險押金不計利息。

5、乙方不得在運作過程中泄露甲方任何商業祕密,否則要全額沒收風險保證金。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因違反本合同有關規定,對方均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對造成對方一切經濟損失的均由違約方全額賠償。

2、因乙方責任(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造成貨物逾期到達,產生收貨單位拒收貨物或退貨,所有產生的費用及其它經濟損失,均由乙方負責承擔。

3、因延誤、貨損賠償或結算等情況甲乙雙方發生爭議,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扣壓甲方的貨物,乙方如強行扣壓貨物不按合同條款規定交貨,造成甲方的一切經濟損失,均由乙方負責承擔,甲方並付諸法律程序予以解決。

第八條、特別約定條款

雙方合作過程中,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甲方貨物,如出現此種情況,乙方將承擔該貨物價值2倍的責任賠償;

第九條 合同的時效及爭議解決

1、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 月 日至 20xx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一式二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雙方各執一份,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後,簽定補充協議書,確認之後作為本合同的必要補充,與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4、合同履行期間,如因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均應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爭議由甲方(深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甲方:深圳市xx物流發展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 代表:

運輸合同 篇4

貨物託運單

託運單位: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號

需要車輛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車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運地: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號

到達地: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號

發貨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運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注意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運輸距離:_____________________公里。

運費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

經濟責任:不按運輸託運單規定時間和要求配車發運的,由承運單位酌情賠償損失;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損壞,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託運人未按託運單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應償付承運人實際損失的違約金。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因此造成其他貨物和運輸工具損壞,造成人身傷亡,託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託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承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員: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三)

甲方(託運方):

乙方(承運方):

為了共同做好運輸業務,雙方根據交通部《汽車貨物運輸規則》,《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及有關貨物運輸法律文件等,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根據具體甲方要求,為甲方承擔——公路運輸業務。

二、運輸業務程序:

1、甲方發出運輸指令。

2、乙方認可發車。

3、乙方裝車。

4、雙方驗收簽收。

5、發往目的地並簽收回單。

6、下月費用結算。

三、甲方的權利與職責:

1、甲方權利:

(1)要求乙方按規定時間、地點、數量把貨物安全、及時甲方出庫單指明的目的地。

(2)甲方委託乙方承運的貨物種類主要為甲方生產是塗料成品和原料,甲方有權要求和監督乙方按照特殊危險物品進行裝卸及做運輸等方面的準備工作。

(3)甲方有權對乙方的違約、違規等行為而造成的運輸過程中、風險轉移前的貨物的損壞、滅失,要求乙方先予賠償;甲方在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運輸問題通知單》三天內沒有得到回覆,有權作“默認賠償”處理。

(4)甲方有運輸業務當日向乙方訂運車輛,乙方需要在半小時內給予答覆,並確保車輛準時到達甲方指定的提貨點,否則甲方有權另找承運單位。

2、甲方的義務:

(1)甲方的貨物,按甲方企業 包裝標準的規定進行包裝。

(2)甲方須出示明確的送貨詳細地址、聯繫人、電話及發貨時間和數量。

(3)向乙方提供出庫單四聯(三聯做回單,一聯交客户)。

四、乙方的權利和職責:

1、乙方的權利:

要求甲方有運輸業務當日18:00點以前通知乙方,並告知運輸數量、發運目的地地址、所需車類;告知方式為電話或傳真。

2、乙方義務:

(1)乙方車輛到達甲方提貨地點後須在門衞處登記並通知甲方倉庫負責人;提貨人必須提供有效身份證件、乙方介紹信及有關聯繫單。經甲方許可後駛入指定區域等待裝車。甲乙雙方在貨車擋板處交接貨物,乙方須對所承擔的貨物做好清點工作,並按甲方要求辦理及出門手續。

(2)乙方車輛進入甲方公司區域或庫房區域時,必須遵守甲方的相關規定:車輛進入甲方上述區域時,應減速慢行,並加裝車輛排氣管防火裝置;人員進入上述區域必須申領並掛胸掛臨時出入證,嚴禁在上述區域吸煙,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倉庫、車間及辦公室等。

(3)乙方承運的運輸業務以甲方填寫並由乙方簽字確認的運輸任務單為準,運輸任務單一式兩份,乙方保留一份作為結賬憑證。

(4)乙方負責裝車,對甲方的貨物,應妥善保管,禁止野蠻裝卸,禁止用與有菱角、有腐蝕性的貨物拼裝、混裝及其他不合理的裝運方式裝運,在每一層鐵通包裝貨物的上面,鋪一層甲板再裝第二層或其他貨物以保證貨物的完好無損。出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的損失外,運輸過程中導致甲方的貨物包裝變形、插花、桶身受污染而桶內漆油未溢出的、按貨物價格的50%賠償損失;桶內油漆溢出的。按貨物價格全額賠償。

(5)貨物到達甲方客户後,乙方負責卸貨,協同收貨人做好貨物的清點工作,並要求收貨方在甲方的出庫單上簽收並加蓋章與出庫單上所有列收貨人名稱一致的公章。如果因乙方疏忽造成送貨單據丟失,客户收貨後沒有簽字蓋章或所蓋公章與收貨人名稱不一致,所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6)貨物送完後,乙方將有甲方客户簽字並加蓋公章的有關單據回執及時返回甲方;如果乙方車輛不能及時返回,則必須用特快專遞的方式在規定的日期將回執寄回甲方;單據的回執從客户簽收後返回甲方的時間:見附件《運輸價格表時間》。如果乙方多次逾期交回單據回執,甲方有權隨時終止與乙方的業務往來。

(7)乙方承接運輸後,必須將甲方的全部貨物進行保險。因為投保導致甲方的損失無法彌補的,有乙方進行賠償。乙方運輸車輛應配備必要的防雨毯布等用具防止貨物受損。如果因乙方原因造成貨物遭雨淋損壞、被凍壞等情況,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如乙方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造成貨物短缺、送貨逾期等情況的,也給甲方客户造成了經濟損失的,甲方的客户損失也須由乙方承擔。但對上述的賠償,乙方承擔的方式為先予賠償並按實際損失賠償。

(8)乙方應按運輸任務單及協議附件約定的運輸時間安排運輸到貨時間,如果發生送貨逾期的情況,每逾期6小時甲方將扣除該筆運費的5%,加急運輸的,每逾期6小時,除扣除因加急而增加的運費外,同時還扣除該筆運費的10%以做補償。延長時間到貨以此類推,單經甲乙雙方確認的洪澇災害、颱風、軍事行動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的交通中斷,大霧等突發惡劣天氣造成的拖延等情況造成的逾期到貨除外。

(9)沒有甲方的運輸任務單等單據認可,乙方不得擅自從甲方客户處帶回貨物至甲方倉庫;對於乙方擅自拉回的貨物甲方有權拒收,且無論甲方是否收貨,由此產生的運輸費用甲方不予結算。

(10)貨物送到甲方客户處,發生找不到收貨人、地址有異、客户拒收等異常情況,乙方必須及時與甲方聯繫,不得擅自作任何決定,在徵得甲方同意後,將貨物拉回甲方倉庫。貨物拉回倉庫後必須通知甲方倉庫負責人驗貨,並對客户拒收理由由做書面具體説明(出庫單回執中應做具體説明並請客户簽字蓋章)。如果客户拒收的理由的由乙方的過失造成的,由此產生損失由乙方負責。

(11)運費的結算為月結,每月5日開始結算上月運費,結算前乙方必須履行完成以下義務:

(A)提交正式發票,發票內容填寫規範、完整。

(B)提交運輸業務發生明細(具體列明:承運日期、運輸任務單號碼、出庫單號碼、客户名稱、出門證號、噸位、運費金額等)

(C)經客户簽字蓋章的單據回執全部返回甲方(包括付款方式為貨到付款的單據)

(D)凡運輸貨物單上付款方式一欄註明“貨到付款的”為甲方替甲方客户代辦運輸,其運輸按甲乙雙方協議價格執行並由甲方客户直接與乙方結算,乙方同時向甲方客户提供正式發票。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運輸合同 篇5

原告:xx

被告:傅xx,男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設備搬運費共計人民幣12000元,並就上述費用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的利息;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5月份、20xx年9月份原告應被告(外號:“黑歡”)的要求,駕駛自有吊車到被告經營的沙場搬運沙機及其他生產設備,並就設備搬運費用進行了約定。現被告共結欠原告設備搬運費用12000元,有被告本人以“黑歡”的名義簽字及被告經營的沙場的相關管理人陳興化簽字的確認單據為證。上述費用被告拒不支付給原告。

有鑑於此,原告特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具狀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xx月xx日

運輸合同 篇6

一、運輸合同的一般概念

我國法律中還沒有包含各種運輸合同的共同合同概念,運輸合同概述。單行法中是根據不同方式的運輸確定運輸合同定義的。民法理論中一般將運輸合同稱為運送合同,是指“由承運人將承運的貨物或旅客及行李包裹運送到指定地點,託運人或旅客向承運人交付運費的協議”。這一定義強調的是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強調了傳統民法理論中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與我國《民法通則》的合同定義是相吻合的。這一定義體現了從一般法上的定義演繹出特定法上的定義這一傳統邏輯方法。依此邏輯方法,還可演繹出許多專門運輸合同的定義。

民法理論上關於運輸合同的定義,來源於《法國民法典》所規定的合同定義,“合同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根據這一定義向民法一般原理溯源的話,“合同是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之一”:“在法律事實中合同屬於人的行為”:“在人的行為中,合同屬於合法行為”:“在合法行為中,合同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合同屬於雙方的行為”:“合同是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合意”。

以運輸合同為基點,向更抽象的法的原理方向分析,運輸合同的定義可以得出合乎邏輯的解釋。但是,由此向更具體的法律規範方向探索,傳統理論很難作出科學的解釋。第一,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承運人和託運人及旅客之間存在嚴重的事實上的不平等;第二,當事人的“合意”,即傳統民法合同自由原則在各種單行運輸法中受到嚴格的限制,合同“協議説”在運輸領域中的個別情況下才得到證實。

二、運輸合同的種類及其劃分意義

社會分工和商品交換的發展,促使運輸業不斷革新,法學論文《運輸合同概述》。隨着運輸需求的持繼增強,運輸業中不斷更新運輸技術,採用新型新輸工具,擴大運輸設施。最終產生了方式更多、運距更遠、速度更快、更為安全的社會效果。運輸過程變得極其錯綜複雜。多樣化的運輸及其所產生的多樣化的運輸社會效果,產生了多樣化的運輸合同形式。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運輸合同作出不同的分類。同一種類的運輸合同又可以依據其他分類標準進行二次分類或三次分類。因此,運輸合同呈現出多層次、多分支、相互交叉的模式狀態,各種運輸合同共同組成一個完整的、獨立的合同體系。這一體系中各個層次、各個分支的運輸合同不僅具有共同的特徵、共同的成立和生效等條件,而且又有明顯的區別。

劃分運輸合同種類的意義,首先是研究各種運輸合同的共同特徵、從整體上把握其性質的需求;其次,是科學區分各種不同的運輸合同、正確認識不同經濟關係對合同法的不同要求,進而指導立法和司法實踐。

劃分合同種類的標準是多種多樣的,歸納起來有二大類。第一是理論標準,為了滿足理論研究的需要,法學理論上根據不同標準、從不同角度進行一般分類後再對各種合同進行二次歸類。根據法學理論,運輸合同屬於有名、諾成、雙務、有償合同並具有計劃性和經濟性,又歸於提供勞務類合同。第二是生產方式標準,立法和實踐中為了準確區分不同的運輸合同,根據各種具體運輸方式對運輸合同進行分類。兩種不同的分類各有其不同的意義,但又有相輔相成的關係,前者對後者有指導作用,後者對前者有論據作用。

從整體上研究運輸合同,需要對各種具體的運輸合同進行具體分析,因此,應該在法學一般原理指導下,根據各種運輸生產關係的特點,對運輸合同進行分類。當然,這種分類的依據和標準也不可能是單一的。

1、根據運輸對象劃分的運輸合同

運輸對象是藉助運輸工具進行空間位移的人身和物品。依此將運輸合同劃分為旅客運輸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人身和物品各有不同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對運輸條件要求不同,因而也會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劃分的意義在於二種合同的法律適用不同。

2、根據運輸是否跨越國界劃分的運輸合同

運輸對象的起運點、所經線路和終點均在一國境內的,為國內運輸合同。運輸對象跨越一國或者多國邊界的,為國際運輸合同或稱涉外運輸合同。這種劃分的意義在於前者適用國內法,後者則需適用有關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

3、根據運輸方式劃分的運輸合同

當代運輸方式主要是公路運輸、鐵路運輸、內河運輸、海上運輸和航空運輸。與此相應,運輸合同劃分為公路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內河運輸合同、海上運輸合同和航空運輸合同。這種劃分的意義在於每種方式的運輸合同都有相應的專門運輸法 予以調整。不同的運輸合同的相互區別,在各專門運輸法中得到具體的表現。

4、劃分結果和意義

在立法和實踐中,上述三種分類均不是孤立的,而是綜合交叉、同時發生作用的。作用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以運輸對象標準為主,以國界標準和方式標準為輔。首先將運輸合同劃分為旅客運輸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然後依國界標準進行二次劃分,即將旅客運輸合同再劃分為國內旅客運輸合同和國際旅客運輸合同,國內貨物運輸合同和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最後作三次劃分,分別將國內、國際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以運輸方式作更具體的劃分。最後的劃分結果是:

(1)國內公路旅客運輸合同、國內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國內河流旅客運輸合同、國內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國內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2)國際公路旅客運輸合同、國際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國際河流旅客運輸合同、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國際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3)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國內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國內水上貨物運輸合同、國內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國內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4)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河流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在作第二次劃分時,既可以把國界標準優先,也可以運輸方式優先,但劃分的最後結果是相同的。

第二,以國界標準為主,以對象標準和生產方式標準為輔。首先將運輸合同劃分為國內運輸合同和國際(涉外)運輸合同。然後,根據對象標準(或生產方式標準)進行二次劃分,即劃分為:國內旅客運輸合同和國內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旅客運輸合同和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最後做第三次劃分,即以生產方式標準(或對象標準)所作的劃分。這種劃分方式的最後結果與第一種劃分方式是相同的。

第三,以運輸方式標準為主,以對象標準和國界標準為輔。首先把運輸合同劃分為:公路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內河運輸合同、航空運輸合同和海上運輸合同。然後,根據對象標準(或國界標準)進行二次劃分,最後以國界標準(或對象標準)進行第三次劃分。這種劃分方式的最後結果與第一、第二種方式仍然是相同的。

從形式上看,三種劃分運輸合同種類的方式最終出現的`劃分結果完全相同,似乎這種方法上的區分沒有什麼意義。但是,從形式所表現的全部內容上分析,不同的劃分方式表明了不同的側重點和合同範圍,因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以對象標準為主劃分不同的運輸合同,其重要性在於將客運和貨運相區別,同時結合國界標準或運輸方式標準,使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各自成立為整體運輸合同下的子合同系統,可以滿足理論研究、立法和實踐的不同需要。

以國界標準為主的劃分方式,其重要性在於將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相區別,同時結合對象標準和運輸方式標準,有利研究解決運輸合同的國內、國際統一和法律適用問題。以運輸方式標準為主的劃分方式,則體現了各國運輸立法的普遍性。現代各國大多是以運輸方式為依據進行運輸立法的,例如,我國已經制定的鐵路法、海商法、航空法等均以運輸方式命名。專門運輸法中一般劃分了客運和貨運,繼而又對客運和貨運劃分為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

運輸關係中,旅客和貨物從出發地至目的地應當是不間斷的。經濟關係的這種特性,要求運輸起點和終點發生有機聯繫。在兩點之間存在不同的區段或者不同方式的運輸。這種狀況導致了兩種特殊的運輸合同關係。第一是同一運輸方式中,由不同的承運人各承擔部分區段的相繼運輸。第二是由二種或二種以上運輸方式組合成的多式聯運。相繼運輸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的合同主體、合同條件和效力以及法律適用問題尤為複雜。

三、運輸合同的產生和歷史發展

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所形成的運輸勞動專業化出現以前,合同法所規定和調整的商品經濟範圍十分廣泛、籠統,運輸合同在合同法中僅佔極小的位置。運輸合同法有一個產生和發展的歷史過程。

1、古代沒有運輸合同的概念。

在商品交換不是普遍現象的古代,物品和人的運送距離一般都很短,較大規模和長距離的運送其本上屬國家職能活動並多用於軍事目的。這種運輸不能產生運輸合同關係。商人活動中所需要的運送,一方面由於物品數量較小、距離不長,另一方面由於途中安全的需要,因而運送行為是由商人自已完成的。當運送物數量較大、運距較長或者途中安全致使商人不能自行完成運送活動時,便僱傭他人、租賃他人所有的車船騾馬等工具來進行。

這種情況下,所形成的僱傭和租賃關係,大多都有相應的法律規定。雖然,“無論‘古代法’或是任何其它證據,都沒有告訴我們有一種毫無‘契約’概念的社會”,但是這種“契約”的粗糙和簡陋,遠遠不能形成“運輸合同”的思想。古代法對運輸事務的調整主要是圍繞所有權進行的,即對運輸中的物品以及運輸工具所有權的保護。如約公元前二十世紀的《蘇美爾法典》第3條規定:“不依照指定他的航線行駛而使船失事者,除船價本身外,應對船主人按……計算租船之資。”

同時代的《埃什嫩那國王俾拉拉馬的法典》規定:“租用有牛及御者之車或船,在支付規定租費後,可以使用終日;如船伕不慎而致船沉沒的,則應照價賠償。”相同性質的更為詳細的規定則見於公元前18世紀《漢穆拉比法典》。在這一法典中,全部282條條文中,專門規定運輸事務的條文多達15條,還首次出現了“託運”的概念萌芽,法典第112條規定:“倘自由民於旅途中將銀、金、寶石或其所有的(其他動)產交付另一自由民。

託其運送,而此自由民不將受託之物交至所託之地,而佔有之,則託物之主應檢舉其不交所託之物之罪,此自由民應按全部交彼之物之5倍以為償。”其他條文則對運輸工具租賃、勞力傭、對運送物的責任、造船、航行、事故責任以及運價等做了詳細規定。從這些內容看,當時的商品交關係已經相當複雜,運輸合同的概念雖未形成,但已經包含在財產租賃、保管和人身僱傭契約之中。

2、運輸合同的產生和發展

最古老也是歷史上最發達的運輸是海上運輸,海上運輸與海上貿易至今還是同義語。包含海上運輸合同關係的海商法萌芽於公元前9世紀,是被稱之為“羅地海法”的航海貿易習慣法,其後又經中世紀私人對海事慣例編纂時期,形成了“奧列隆慣例集”、“海事裁判集”和“維斯比海法”,這些不成文法雖然只適用於當時歐洲某一地區的城市,還沒有形成一國統一的海商法,但確可以此看出當時海上運輸的發展程度,由此可推斷出運輸合同關係是當時海事法的主要調整內容之一。

18世紀60年代自英國開始的工業革命,迅速帶來了社會關係的深刻變化。1807年,美國人富爾頓發明汽船;1814年,英國人史蒂芬遜發明蒸汽機車,實現了用蒸汽作動力的鐵路運輸,1825年和1830年,斯托克敦至達林頓、曼徹斯特至利物浦間的鐵路分別通車。工業革命導致交通運輸的巨大發展,運輸勞動專門化,運輸產業已經形成規模。

與交通運輸業的形成和發展同步,各國法律對運輸活動形成的許多社會關係、主要是運輸合同關係作了相應規定。最早制定鐵路運輸法規的國家是比利時,1834年比利時開始修建鐵路時,就以立法形式規定全部鐵路由國家經營;19世紀30年代,英美鐵路企業就開始實行較完整的客貨運輸法規,其中明確規定了鐵路公司與利用者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海上運輸方面,早在蒸汽機船廣泛採用、海上貿易量空前增大之前,各航運發達國家就陸續制定了大批海上運輸法規。其中主要的有1651年英國《航海條例》;1681年法國《海事條例》;1807年《法國商法典》中的海商編,1894年英國《商船法》;1893年美國《哈特法》,等等。這些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包含了運輸合同的規定。運輸合同在各國合同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但是,這一時期各國由於不同運輸方式的差異和不平衡發展,主要是由於海上運輸和鐵路運輸以及其他陸上運輸之間的差異和不平衡發展,對運輸合同的規定十分不同。

3、運輸合同在各國合同法中的地位

無論是大陸法國家還是普通法國家,都沒有一部完整、獨立、自成體系的合同法,更沒有這樣的一部“運輸合同法”。運輸合同法規範分散見於民法典、商法典和有關專門運輸法規中。

在大陸法各國,運輸合同與其它合同共同的一般性問題,如合同能力、效力、代理、時效等,都由民法典統一規定;運輸合同的特殊問題如承運人資格、託運人和旅客權利義務等則分散於民法典或商法典中。

民商分立國家立法順序為民法典在前、商法典在後。法、意、德、日等國的運輸合同法具有三大特點。第一,民法典中沒有運輸合同的專門規定。在《法國民法典》中,旅客和貨物運輸關係歸類於租賃契約類中的“勞動力及技藝的僱傭”,而水陸運輸者對受託運送的貨物所負的義務,被視為旅店主人所負的義務。以此判斷,運輸合同淵源於寄託法自無疑義。

第二,獨立的運輸合同出現於商法典中。在法、德、日商法典中,運輸合同作為獨立的合同種類作了較民法典更為詳細的規定,如《法國商法典》第一編第六章為《運送合同》,《德國商法典》規定了“運送營業”,《日本商法典》的商行為編中規定了“運送”。第三,“運輸合同”法律概念一出現就把一般運送合同與海上運送合同相區別,海上運送合同一般由法典中《海商編》專門規定,與船舶買賣、租船、海上保險等合同規定在一起而單獨構成專門合同法體系。箇中原因值得深入研究。

實行民商合一制度的國家,如瑞士、舊中國,在民法中規定運送是獨立合同關係之一,同時在單行法中規定運輸合同法的具體內容。

英美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運輸合同法的產生及內容難以總結,但包括運輸合同在內的有關運送方面的成文法卻有據可查,如1830年英國《運送人法》,1892年美國《統一買賣法》等。

4、現代運輸合同法

技術革命導致社會生產力的持續發展,交通運輸業發生了巨大變革。鐵路運輸和海上運輸的規模空前巨大。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汽車、飛機相繼問世。1885年德國人本茨製成以內燃機作動力的汽車,汽車很快便成為最主要的陸上運輸工具,各國根據汽車運輸的需要,開始持續不斷地、大規模地修築主要或是專用於汽車運輸的公路。兩次世界大戰之間,各國普遍形成了縱橫交錯的公路運輸網絡

1903年美國人萊特兄弟成功製作了以內燃機為動力的雙翼飛機並試飛成功,各國紛紛進行飛機試驗和製造,並於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用於作戰和軍事運輸。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飛機在軍事運輸中發揮了巨大作用,戰後則成為主要運輸方式之一。戰後,以電子計算機技術為標誌的新技術革命,導致交通運輸業的全面發展,各種方式的運輸運量增大、速度加快、安全性提高。

交通運輸業的巨大變化,使運輸生產關係日趨複雜多樣,社會生活中人們經常要以運輸合同形式進行生產、交換和消費活動。運輸在全部社會生產活動中的重要地位,其所產生的特殊的社會關係等等,直接或間接導致了社會上層建築主要是法律領域內的重大變化。

第一,運輸方式多樣化的同時,運輸生產的壟斷性加強,運輸利用者與運輸經營者訂立運輸合同的自由意志受到後者的極大的限制。

第二,運輸業普遍具有國家壟斷的性質。由於運輸業成為國民經濟的“命脈”之一,運輸業固有的軍事意義等等,國家普遍對運輸業實行國有化或者對私營運輸實行嚴格的控制,承運人和旅客及託運人同時受國家意志的限制,國家為了緩和矛盾,開始側重保護運輸利用人。

第三,運輸方式多樣化導致運輸合同的多樣化,在傳統的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之外,出現了以運輸方式、運送物種類等多種標準劃分的運輸合同。第四,運輸業發展所帶來的國際貿易需求的增加,日益把一國經濟與他國經濟乃至世界經濟聯繫在一起,一國的運輸往往直接或間接地關係到他國運輸,產生了統一國際運輸法(包括統一國際運輸合同法)的客觀需要。

與此同時,一國之內各種運輸方式發展不平衡的趨勢帶來了新的矛盾,一方面由於聯合運輸的客觀要求,另一方面由於各種運輸方式之間的激烈競爭,迫使國家採取各種手段進行調控,甚至直接進行行政命令和國家經營。

上述各因素在立法上表現為大量專門運輸法規的產生,如鐵路法、公路法、航空法,等等,每一專門運輸法中都對運輸合同有着專門、詳細的規定。在各專門運輸法中,民事法律規範與行政法律規範並存,但基本內容卻是運輸合同法規範。體現在專門運輸法規中的合同法及其各專門運輸法規本身,已經大大超出傳統民法、商法的範圍,傳統的民商法理論已經不能完全解釋這些現象,而應成為新的部門法,“經濟法”的範圍,成為經濟法學的研究範疇。

現代運輸合同法與早期運輸合同法相比較,特點是相當鮮明的。第一,運輸合同法對運輸壟斷者,即合同中承運人一方進行全面的限制,如資格限制、運價限制、運輸線路和時間的限制等。第二,運輸合同自由原則讓位於運輸合同法定原則。當事人只有在運輸法規沒有規定、沒有不同規定或許可的條件下才享有合同自由。承運人一方往往沒有合同的自由,而旅客和託運人一方只有訂立或不訂立合同的自由。第三,多種運輸合同責任形成,從傳統的不負過失責任制演變為嚴格責任、不負過失責任和過失責任多種責任制並存。

四、運輸合同的法律性質和地位

運輸合同在本質上仍然是商品交換的法律形式,商品交換是運輸合同這一形式的內容。但運輸合同所體現的商品交換的內容,有其特殊性。對於承運人一方,其所支付的,是自身活勞動(勞動力)即法律上所謂的勞務,以及物化勞動即運輸工具的消耗,其收取的是以運價為形式的等量貨幣;旅客和託運人支付運價,而換取自身或物品的空間位移這種“有益效果”的發生。

運輸合同產生和發展與合同的產生和發展不是同步的。合同的歷史長達數千年,但只是到了商品經濟發展為普遍的生產形式,由於商品流通的需要,才產生了運輸業,運輸合同才作為運輸生產的基本聯繫方式。

1、運輸合同法定原則

傳統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由法律地位平等的雙方當事人通過自由協商,共同決定其權利義務關係。但傳統的合同自由原則,在運輸合同領域中從來就沒有普遍實行過,尤其是鐵路運輸業和航空運輸業發達以後,在相關運輸合同中受到很大限制。著名英國法律史學家梅因的論斷,“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處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在運輸合同發展過程中得到的是相反的表現,倒可以認為是一個從契約到身份的運動。之所以如此武斷地作出結論,看看現當代各國法律對承運人資格的嚴格規定就可以理解。

運輸合同領域中不是合同自由原則,而是合同法定原則,或者説是法定合同原則。合同自由只是在個別的、具體的運輸合同中得以體現。

法定合同原則主要來自於國家對整個交通運輸的嚴格管理和控制;其次,就少量國家允許的私營運輸部分,由於其仍然處於壟斷地位,普遍實行的仍然是標準格式合同。結果是,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由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或者剝奪。在運輸活動中表現為:旅客和託運人一方的合同自由被承運人一方所限制或剝奪,其只有簽訂或不簽訂合同的自由,而喪失了選擇承運人、協商合同內容、擇選合同形式的自由;承運人一方的自由則被國家限制或剝奪,其要麼就是具有國家身份的主體,要麼是國家的代理,或受國家法律法規的嚴格限制。

法定運輸合同主要表現在:第一,國家強制訂立某些運輸合同,限制或剝奪合同一方或雙方的合同自由。這一表現,在戰時的軍事運輸中特別突出。第二,法律規定強制性合同條款,當事人不得排除其適用。第三,法律對承運人資格和運輸營業進行嚴格規定和限制。第四,法律指定或設立專門機構對運輸業務和運輸合同進行嚴格監督、管理和控制。

2、運輸合同法的地位

運輸合同法的地位是指其在包括合同法在內的整個法的體系中的位置,或者是説運輸合同法歸類問題,也可以説是運輸合同法與其他法的關係問題。

在公法和私法日趨混同的法制變化條件下,研究運輸合同法究竟是屬於公法還是屬於私法,並無特別重要的意義。但是,近代法律的發展總趨勢是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和公共事務職能擴大,表現為公法的擴張,傳統私法的公法化。就運輸合同領域來看,國家管理職能涉及到合同的各個方面,運輸合同決不是雙方當事人自由意志決定的。

民法和行政法二者歷史悠久,各自成體系並有較完整的理論體系。經濟法則是隨着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全面干預而形成的新的法的領域。經濟法不可能脱離整個社會的法的現象,而憑空產生,它必然同傳統的民法、行政法發生複雜的聯繫。運輸合同,作為合同種類之一,其必然與民法中的合同具有有機聯繫;作為國家對運輸經濟管理和控制的對象之一,又必然屬於行政法規定的範圍。“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而運輸經濟關係歷來是國家管理、干預的重點對象之一,因此,運輸經濟關係的基本法律表現形式――運輸合同,自應是經濟法的具體調整對象之一。

3、運輸合同專門化和國際、國內統一問題

(1)運輸合同專門化

運輸合同專門化是與各種運輸方式自成體系的生產方式特徵直接相關的。與此相適應,國家對運輸的管理也是專門化的,例如美國以三個聯邦委員會分別專門管理陸上、海洋和航空運輸,我國則以交通部、鐵道部和民航總局分別管理公路和水路、鐵路、航空運輸。所不同的是,美國有統一的運輸部對各運輸方式進行宏觀管理,我國則缺少相應的統一機構。

更為重要的是,包括運輸合同在內的運輸立法,是以完全依據各運輸方式經濟關係的特點和直接需要分別進行的,西方各國和原蘇聯的運輸立法不僅脱離了民法,甚至也拋開了商法典。我國運輸立法的現狀和取向亦與外國相同,目前已制定頒佈了《鐵路法》、《海商法》、《航空法》和一大批專門運輸法規和運輸規則,公路法和公路運輸法也正在研究制定中。

上述狀況構成這樣一種態勢,即運輸合同法成為獨立的法律類型,運輸合同應視為不同於一般民事、商事或經濟的合同的獨立合同。運輸合成成為專門化的合同。

然而,無論何種運輸方式的合同,承運人和旅客及託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總是相同的;同時由於運輸方式的不同,又決定了不同的合同具有不同的內容。其異同主要表現為:第一,運輸法關於責任問題的強制性規範不受合同雙方當事人自由意志影響。第二,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受法律的限制(或者説受法律的保護)。第三,陸上運輸責任普遍小於海上運輸和航空運輸。

(2)國際統一

各國關於運輸合同不同的法律制度,給國際運輸帶來了嚴重的障礙。在海上運輸中,研究解決國際統一問題早在1873年就成為國際法學會組建成立的基本任務,其後於1897年海事、海商分離,又成立了國際海事委員會;1948年,成立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這些活動陸續產生了多種國際公約。國際統一的部分實現,最早發生在歐洲鐵路運輸領域,1892年歐洲各國制定了貨物運輸伯爾尼公約,公約的條款可以全部排除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或者取爾代之。這一公約的效力及影響不限於歐洲,幾乎遍及全球。在航空運輸和公路運輸方面,也同樣經歷了這樣一種運動。

所有國際運輸方面的國際公約,都具有一個相同的特點,即並不以直接實現簽約各國法律的統一為目的,而是為國際運輸提供了在公約範圍內管理運輸合同的實體規則。當某一國際運輸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必須適用公約的規定而不是適用某一國家的法律。這一特殊原則,使各國要麼將國際公約轉化為國內法,要麼規定國際條約優先,國際條約優先的原則在我國海商法、航空法中得到了完全的體現。

(3)國內統一

在國內運輸領域內,所面臨的基本問題不是運輸合同的國際衝突,而是各種不同的運輸方式如何協調發展、公平合理競爭問題。根據國家主權原則,一國的國內運輸完全是一國的內政,他國無權干涉。但是,由於一國的經濟、地理管理制度等因素的影響,各種運輸方式的發展很難平衡,經濟關係方面的矛盾和衝突無法避免。從法律制度上看,一國的法制從整體上是統一的,但各具體法、部門法之間的不協調、甚至矛盾和衝突幾乎也是常見現象。運輸合同法中這種矛盾和衝突也再所難免。因此,國內運輸合同的統一問題,雖然至今仍為世人所忽視,但其畢竟是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

五、運輸合同的法律特徵

運輸合同是十分複雜的合同現象,從不同的角度分析可以對其法律特徵作出不同的概括。

傳統民法依據當事人地位、合同行為、合意的目的和結果等,認為合同的法律特徵,一是當事人之間自願協商所達成的協議,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二是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三是合同所確立的關係是民事法律關係。從國內經濟合同法的角度,認為經濟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徵外,經濟合同還有與其他類型合同相區別的自已的特徵:

第一,經濟合同對當事人有特定要求;

第二,經濟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協議;

第三,經濟合同直接或間接接受國家計劃的指導或制約;

第四,經濟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經濟法學》(新編本)根據我國經濟合同制度規定,強調社會組織作為經濟合同當事人的法人資格,並指出,“經濟合同與一般民事合同所確認的是不同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有兩個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前一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發生在生產(包括生產性消費)領域,這種商品交換關係是為了滿足雙方當事人生產經營或工作任務的需要,其直接後果則是生產了物質財富、非物質財富或完成了特定的工作;

後一種商品交換關係發生在生活消費領域,這種商品交換關係是為了滿足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生活消費的需要,其直接後果是生產了勞動力。這兩個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有不同的性質和特點,前者是為後者準備條件和服務的。體現在合同關係上,前者由經濟合同確認,後者由一般民事合同確認。”這一精闢論述將經濟合同與一般民事合同作了科學界定。

但是,“運輸合同”這一概念的產生,既不是根據現有民商法的規定,也不是根據前述商品交換的種類或層次,而是由運輸生產方式的特性直接決定的。在運輸業生產中,運輸方式多樣化,運輸對象既有貨物又有人身,交換內容是貨幣與貨物和人身的位移。這一活動中所發生的合同關係可以也必然被不同的法的部門調整,但各現行運輸法中規定的“運輸合同”,完全是以各種運輸生產方式的技術特性和國家的嚴格管理及其管理特點作為劃分依據的。我國現行《海商法》、《航空法》和《鐵路法》以及其它運輸法規當中,基本上是把客運合同與貨運合同相區別。客運合同可屬於一般民事合同,但貨運合同卻不能一概歸入經濟合同,除了涉外貨運合同屬國際運輸以外,還有託運人是公民的貨運合同,其不能適用《經濟合同法》。

我國民法理論和經濟法理論上,運輸合同屬於提供勞務的合同,合同標的是運送行為本身,而不是被運送的貨物或人身;其次,運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多數是諾成、標準合同,運輸合同整體上具有計劃性。這些特徵的表述,一方面,是由於我國沒有民法典、商法典情況下,從傳統民法理論出發,結合我國《民法通則》進行研究的結果。

另一方面,又是結合了我國《經濟合同法》的基本規定進行分析的結論。這個結論表明,運輸合同的特徵既不同於一般民事合同,又不同於其它種類的經濟合同。研究方法上,明顯表現出民法原理加現行法律規定的模式。這種模式雖然對認識運輸合同的性質和法律現象具有指導意義,但由於我國交通運輸立法視野特別廣大,且現行運輸法中運輸合同的內容十分複雜。

而且在事實上,現行運輸合同法規範受運輸方式、運輸活動特點直接決定的特性相當明顯。因此,傳統民法理論在解釋運輸合同特徵時,顯得蒼白無力;而經濟法理論根據現行經濟合同法規定分析運輸合同時,又顯得範圍過於狹小。

“運輸合同”體現的是比民事合同、經濟合同更為具體的、特定的經濟關係。運輸活動中發生的運輸合同具有獨特的法律特徵。這些特徵基本上是由運輸生產方式的特性決定的。因此,從現實生產方式特徵和國家宏觀調控需要這二個基本出發點研究運輸合同,將更具有理論和實踐意義。以此出發,筆者認為運輸合同有以下特徵:

1、當事人自由意志法律化

合同的本質是合同自由。合同自由表現在訂立合同、選擇對方當事人、決定合同內容、選擇合同方式和協議變更合同等多個方面。早期法律不干涉當事人的合同行為以及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的合意對雙方均具有相當於法律的約束力。社會生產力的持續發展導致壟斷產法規,繼而導致國家對經濟生活全面干預,國家干預的基本形式之一就是限制合同自由。在運輸合同領域,限制合同自由發生的最早、最普遍。法律一方面規定運輸基礎設施公用化和國有化,另一方面對承運人、運價、線路、時間均詳加規定。結果是運輸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全面的限制。

然而,由於運輸合同仍然是合同,而合同的本質仍然是自由,假如剝奪當事人的全部自由,合同關係就不復存在,經濟關係就成為高度集中統一的計劃經濟模式,如戰時軍事運輸,所以,法律仍舊保留當事人一定的自由。自由的程度則取決於立法者對運輸合同關係(經濟關係)的認識和運輸關係對法的要求。這種要求表現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般情況下,實行自由竟爭利大於弊的領域,當事人合同自由度大,反之則小。運輸業各種生產方式中,普遍不應實行自由競爭,因此,運輸合同自由度相當小。在運輸業內部,鐵路最不易實行競爭,鐵路運輸合同的自由最小;而海上和航空運輸涉外性很強,可以實行有限競爭,運輸合同自由度較大;公路運輸可以適當競爭,則合同自由最大。

在這裏,原本屬當事人的自由是否消失了呢?回答是否定的。在當代社會市場經濟發展水平越來越高情況下,公民和其它社會活動主體的自由度應該越來越高,而不應相反。合同自由不是消失了,而是取得了另外一種表現形式,即取得了法的表現形式。

具體合同當事人的自由不再完全以其個別表現為基本形式,而是取得了共同的表現形式。後者的內容是較前者更高程度的、更豐富的自由。現代社會中,每一具體運輸合同當事人行使其全部個人合同自由,既是不可能的,又是不需要的。當事人的合同自由法律化,更加符合當事人的利益;當事人利益的集合形成社會利益,二者在本質上並無矛盾之處。

2、承運人資格特定化

交通運輸業的國家中央集權,在運輸業歷史上是各國通例。中央集權主要表現在設立完備的中央和地方交通行政組織、對交通從業人員以全面管理、對運輸生產組織經營權實行特許制,對運輸業務進行嚴格監督,等等。運輸合同當事人,一方為旅客和託運人,另一方為承運人。旅客和託運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而承運人必須是具有特定資格的、擁有運輸能力的企業或經濟組織。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固然是平等的。

但由於運輸組織的壟斷性和對全社會的影響巨大,事實上雙方不可能平等。同時由於運輸組織的社會意義,一方面,國家需要保護或扶持運輸企業,或者由國家直接經營運輸業務,避免運輸企業經營失敗給全社會直接造成危害;另一方面,國家要保護運輸業利用者即社會公眾的利益,需對承運人給以種種限制、賦予種種義務。當事人自由意志的法律化,在這裏主要是對承運人意思自由的限制,主要表現為承運人必須具有特定資格,承運人必須具有特定的身份。

運輸業的公用性和獨佔性決定或國家經營,或以法律或行政特許方式允許私營,或兼而有之。西方發達國家運輸業歷經從私營到國家經營,又從國營到私營的運動。但這個運動過程不是同圓上向原出發點的迴歸,而是螺旋式上升,即西方國家本世紀七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的運輸業重返私營化和放鬆管理運動,僅僅是國家把經營權部分轉交給私人組織,從對運輸業的嚴格管理變為放鬆管理。國家從直接經營方式和直接行政干預變為以法律進行更全面、更高級的間接管理。

從我國目前運輸立法狀況看,鐵路、民航、遠洋運輸也在經歷與西方發達國家類似的管理制度變革 .但這種變革決不是放棄對運輸業的管理和中央集權,實行私有化,而是變國家經營為企業經營,變行政干預為法律調整,變直接管理為間接調控。即使如此,絕大部分運輸企業如鐵路、航空、遠洋運輸企業仍然由國家所有或控股,這些企業的改革與一般國有企業的改革並不是完全相同的。

在運輸企業主體資格上,運輸企業首先應符合民法規定的法人條件,其次必須符合公司法的一般規定,這是毫無疑義的。但由於運輸企業的公用性和獨佔地位,運輸企業還必須符合專門法的規定,如鐵路運輸企業必須符合鐵路法的專門規定,航空運輸企業必須符合航空法的專門規定,海運企業必須符合海商法的規定等等。即使是公路、內河等允許民營的運輸,運輸經濟組織和個體户也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在批准的範圍內從事經營。

3、運輸職能社會化

承運人所從事的運輸活動,面向的是社會公眾;承運人的活動不是孤立的、單一的,而是具有普遍的社會意義,即具有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運輸職能社會化決定國家必須扮演投資者、建設者、管理者的多重角色,而承運人之所以能夠成為承運人,承運人的運輸活動範圍,以及對運輸活動結果所負有的責任,國家均以法律作出相應的詳細規定。

4、合同內容確定化

運輸合同法定原則,決定了合同的基本內容不是由具體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而是由相應的專門法予以詳細規定,只有法律未做規定、沒有不同規定或允許當事人協商的,當事人才能行使合同自由。如上所述,運輸合同自由讓位於運輸合同法定,並非剝奪或限制了當事人的自由,而是將這種自由上升到統一的法的高度,合同自由取得了新的表現形式。

運輸合同內容的確定化,在我國鐵路法、海商法和航空法中有充分體現,尤其是海商法和航空法,合同內容規定的詳細和完備,是我國前所未有的。在具體的運輸合同關係中當事人無需也不能就法律已有的強制性的權利義務規定進行磋商,法律已經充分地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並且有效、平等地保護承運人和旅客及託運人的利益。

5、合同形式格式化

運輸合同格式化原本產生於運輸企業的壟斷和獨佔性質,以及頻繁發生的運輸事務,決定具體合同雙方協商在事實上的不可能。由承運方制定格式合同,是運輸經濟關係產生的必然要求。在缺乏法律規範的情況下,格式合同會產生雙方的嚴重不平等;在國家直接經營的條件下,格式合同實質上成了法的表現形式,取代了法律,這種狀況不僅不能消滅當事人之間的不平等(合同一方是國家或國家的代理,另一方是公民或法人),更為嚴重的,是完全取消了競爭, 窒息了運輸經濟發展的活力。只有依法的具體規定產生的格式合同,即法規定的格式合同,才更符合當事人的自由意志,並保護和促進運輸經濟的發展。

因此,格式合同既是運輸經濟關係的必然要求,又是法律應當調整的對象。

運輸合同格式化,要求運輸單票證應根據有關運輸法的規定製定,格式化合同應表明法律規定的合同雙方的基本權利義務,重要的合同格式應當經國家運輸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運輸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甲方生產的線材產品需安全、快速的運送到上海、無錫等長東沿線客户,乙方為水路運輸企業,擁有水路運輸船舶,現自願承接甲方的運輸業務,現就運輸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立約如下:

一、合同期限

自月月雙方議定合同期限為

二、運輸價格:

安慶—上海復興島木材碼頭: 包乾價為47元/噸 安慶—上海大港碼頭: 包乾價為47元/噸 安慶—無錫港務四區: 包乾價為49元/噸 安慶—江陰陸橋建材碼頭: 包乾價為49元/噸 安慶—湖州嘉年華碼頭: 包乾價為63元/噸

三、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提前3-5天將船計劃通報乙方,乙方儘量根據甲方計劃要求調度船舶,在裝船前1天將船舶停靠到甲方指定碼頭,準備裝貨,並及時通報甲方。如乙方不能及時調度船舶,造成無船裝運,乙方應承擔相應的損失。

2、甲方保證在乙方船靠港三日內,裝載完畢,保證在乙方船舶到港後四日內將貨物卸完。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船舶滯港(不可抗力除外),按每天每噸2元支付乙方船舶滯港費。

3、甲方應在乙方船舶裝載完畢的當日,將所有貨運所需交接單、證交給乙方,隨貨同行。

四、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1、乙方保證在甲方提出水運計劃後三日內安排已投保船舶險的船舶裝貨。

2、船舶裝載完畢後,乙方保證到達上海港是在4天之內,到達湖州港定在6天內,到達無錫港定在5天內,到達江陰港定在5天內,(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3、乙方船舶抵達目的港後,有甲方指定收貨人交貨,卸貨,按件交接。否則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4、乙方對運輸途中的貨物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

五、保證金

本協議簽訂後10天內,由乙方向甲方繳納壹拾萬元,作為履行本協議的保證金。本協議終止後壹個月內,甲方將保證金一次性退還給乙方(保證金不計息)。

六、運費結算的方式和方法

1、乙方必須提供規範的貨運統一發票。

2、甲方按月與乙方結算當月全部運費。(現金結算)

3、每月運費由甲方通過轉賬的方式,將運費轉到乙方指定的賬户上。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商定解決,另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簽訂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運輸合同 篇8

甲方:

身份證: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身份證:

(車隊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保證施工中道路、取土、裝車、卸土的暢通。乙方負責運輸。

二、運輸地:

三、要求乙方車輛:______部 (解放、東風王平頭、斯太爾);車箱長_____米、車箱寬_____米、車箱高_____米。

四、運距:

五、運費:

六、結算方式:按車次結算,24小時結算一次(以現金方式結算)。

七、此協議雙方認同,在約定時間內於年月日乙方將施工車輛安排到現場。

八、甲方負責聯繫住宿地方,乙方車隊自己交房租。

九、甲方安排乙方工程項目收取合理的管理費:工程總費用的_____ %。

十、違約罰金:乙方車隊按約定到達後甲方如無工程安排,違約方應付給乙方違約金每車_____元/天。乙方車隊沒按約定到達工地並施工,違約方應付給甲方違約金_____元/天。

十一、此協議一式二份雙方簽定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運輸合同 篇9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協商就 完成 30KM以內範圍路面工程瀝青路面施工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並制定本合同:

一、承包內容:瀝青混凝土運輸,從涓橋三友瀝青站裝車,過磅,運輸至 站前區新車管所檢測中心場地上攤鋪機 ,攤鋪完成該車混合料,算該趟次運輸完成。至本工地瀝青攤鋪全部結束,算本合同任務完成。

二、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運輸單價: 運距在30KM以內統一價格,按0.55元/T〃KM 計價(其他工程項目在此運距內可執行同一單價),燃油乙方自供。

四、結算及付款方式:

甲方憑乙方持有的瀝青站磅單並經攤鋪現場甲方專人簽字後,每 萬噸結算一次,按60%支付運費,等本工程完工後再付20%,餘額在一個月內付清。

五、責任條款:

1、 甲方保證一旦與乙方簽定合同,便不再與他人洽談該項目運輸業務。

2、 乙方提供運輸的車輛必須是能上攤鋪機的專用車輛,否則甲方有權拒絕裝車。乙方承運期間,如有他人干擾運輸業務,乙方有責任主動出面協調解決,否則甲方可與第三方或多方簽定此項目運輸合同。

3、乙方車輛進場後必須全面服從甲方的調度和安排,保證完成任務,車輛和設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調離現場或有意停工及跳巢給其他單位運輸。

4、 因車輛證件、手續不全、車輛性能差、違規操作等原因造成的違章扣車、故障停車以及超載超限運輸或車輛行駛過程中發生的一切交通意外等,其一切行政、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全部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而且乙方還必須賠償甲方瀝青混合料因冷卻報廢造成的經濟損失(按600元/噸計價)。

5、 乙方車輛裝車出廠後,必須以最短的時間運至工地,中途不得停留就餐或停車從事與本次運輸無關的任何其他事宜,若到場料温低於140℃造成廢料,按上述第4款執行。

6、 乙方在合同期內不得以任何理由消極怠工、罷工或採取其他方式要挾甲方提高運輸單價,以及阻撓甲方正常生產,如出現上述行為,視為乙方違約,除支付甲方伍萬元違約金外,還必須全部承擔甲方由此所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同時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7、 乙方如因重大事故和嚴重違章受到甲方上級單位等部門的罰款,甲方有權從乙方的運輸款中扣除,如運輸款不足時乙方應如數賠償。

8、 合同雙方均不得采用虛假記錄、虛假計量或其他方法在運輸數量上弄虛作假。否則,以一罰十,作為違約金賠付給對方。

六、其他事項

1、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時,屬合同已載明事項嚴格按合同執行,屬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應及時協商處理,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商無果的,可向貴池區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2、如遇有自然災害,政府有關部門要求停工等原因不能實施本合同條款,雙方均不負任何責任。

七、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工程完工,帳結清後自動終止,雙方需嚴格遵守執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10

運輸協議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為了便於雙方合作愉快,經甲乙雙方協商現制定如下協議:

一、乙方所有運輸車輛為甲方運輸,運輸費每立方___元,距離從___到___,共計__公里。超出公里以外所產生的運輸費由甲方承擔。

二、乙方所有車輛在為甲方運輸途中因超噸被執法部門扣罰,所產生費用由甲方承擔。

三、乙方所有車輛在為甲方運輸途中如有過路費其費用由甲方承擔。

四、乙方所有車輛必須按甲方安排的路線工作,即從_____至_____,距離___公里。乙方拉到目的地後甲方必須按乙方所拉方數給予結算(即上搭下)。否則,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五、如甲方未按上述條款落實,乙方有權自行解除本協議,否則乙方無權解除,違者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六、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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