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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房屋買賣合同模板集錦7篇

精選房屋買賣合同模板集錦7篇

隨着時間的推移,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7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選房屋買賣合同模板集錦7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出賣方:XXX,以下簡稱甲方;

購買方:XXX,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房屋買賣的規定(可寫明具體的法律、法規名稱),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乙方購買甲方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巷______號的房屋______棟______間,建築面積為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XXXXXX__

第三條付款時間與辦法: 1乙方應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付清房產款項(交款日期以匯款日期為準)。 2乙方應交給甲方現金______元;其餘______元均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匯款地點、收款人匯給甲方。

第四條甲方應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

第五條税費分擔 1甲方承擔房產交易中房產局應徵收甲方的交易款的______%的交易費,承擔公證費、協議公證費。 2乙方承擔房產交易中房產局應徵收乙方的交易額的______%的交易費,承擔房產交易中國家徵收的一切其他税費。

第六條違約責任 1乙方必須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部分房產款______%的違約金。 2甲方必須按期將房產交付乙方使用,否則,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償付違約部分房產款%的違約金。

第七條本合同主體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託代理人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單位,代表人是______。

第八條本合同經國家公證機關______公證處公證。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方產權人各一份,乙方一份。______房產管理局、______公證處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簽名)代表:地址:______電話:______

乙方:______ 代表:______(簽名) 地址:______ 電話: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委託人:性別:

證件號碼:

委託人:性別:

證件號碼:

受託人:性別:

證件號碼: 住址:

委託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有關太原市 的相關房地產手續事宜,特委託受託人 為本人代理人,就上述房屋全權代表本人履行下列所列事項:

壹、代為出售該標的物業房產;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代為簽訂定金協議;

貳、代為辦理合同公證或見證、領取公證書;

叁、代為辦理產權過户手續;

肆、代為支付一切上述房屋應支付的費用;

伍、代為收取房價款;

陸、代為辦理水、電、煤、電話更名手續;

柒、代為與物業管理處辦理更名手續;

捌、代為簽訂房地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或辦理按揭相關手續(包括簽署有關合同、文件並辦理公證);

玖、代為辦理房屋買賣其它事宜;

拾、代辦辦理《房屋出售代理委託協議》的全部事項;

本授權為不可撤銷授權,凡由受託人在上述委託權利內,代理委託人就上述房屋所實施的法律行為及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託人均予以承認。

上述委託的期限自委託人簽署授權委託書之日起至受託人完成委託事項之日止。

委託人: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甲 方 (賣方) : 乙 方 (買方) :

身 份 證 號 : 身 份 證 號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雙方就房屋買賣合同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1、 甲方有位於

的商品房壹套(以下簡稱該房),該房建築面積(權證登記面積)為 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號為 柳房權證字第 號,該房產權屬所有。

2、甲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同意購買該房。

第二條 房屋售價為(RMB: )。

第三條 乙方簽約當日向甲方支付元整(RMB: )

作為購房定金,乙方交納定金後,不得藉故不買;甲方不得藉故不賣和擅自提高或改動價格。

第四條 乙方付款方式為付款,首付款元整

(RMB: ),貸款(RMB: )。

第五條 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上述房產過户手續,房產過户所需税費由 乙 方支付。

第六條 物業交割:

1、甲方應於向乙方移交該房,並保持房屋結構及衞生、等配套設施完整。

2、甲方應結清在移交前所發生的水電、衞生、物業管理等各項費用,並協助乙方辦理以上物業配套設施過户手續。

3、 房 產 除 主 體 結 構 外,合 同 項 內 其 他 財 產 甲方移交時須保持完整,否則按相應價值直接從房款中扣除。

第七條 責任與權利

1、甲方保證該房屋產權的真實性與明晰性,沒有權屬糾紛或債權務糾紛。

2、甲、乙雙方應簽訂合同的時間到指定地方辦理各項產權手續領取相關資料。

房屋買賣雙方合同(常用)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 甲、乙雙方均應遵守本合同,若任何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終止

本合同,違約方須向另一方賠償違約金 元整。

(RMB:。

2、 該房屋的產權不真實、明晰,出現權屬糾紛或債權債務糾紛,由

此引起的一切責任全部由甲方承擔。

3、 如甲方或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內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等,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由違約方承擔。

4、 如甲方不按本合同第七條規定交割物業的,乙方有權要求在甲方應得的款項中予以扣除乙方的實際損失,乙方同時有權要求拒絕轉付甲方應得的款項,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全部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 補充條款:

第十條 其他條款

1、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 修改本合同條款由甲、乙雙方共同簽定補充合約,補充合約與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調解不成,可 ② ( ①提交簽定地仲裁委員會仲裁 ②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

4、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代理人: 代理人:

聯 系 電 話 : 聯 系 電 話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賣方: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擁有的房產(別墅、寫字樓、公寓、住宅、廠房、店面),建築面積為_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___________號)。

第二條 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單價:人民幣________元/平方米,總價: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 __________元整,作為購房定金。

第三條 付款時間與辦法:

1、甲乙雙方同意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款,並約定在 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餘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申請銀行按揭(如銀行實際審批數額不足前述申請額度,乙方應在 支付給甲方),並於銀行放款當日付給甲方, 

2、甲乙雙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並約定在 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餘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於 付給甲方。

第四條 甲方應於收到乙方全額房款之日起____天內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並應在交房當日將_________等費用結清。

第五條 税費分擔 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並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户手續所需繳納的税費。經雙方協商,交易税費由_______方承擔。

第六條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合同簽定後,若乙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____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記利息)返還給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

若甲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乙方,並自違約之日起____日內應以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20xx年房屋買賣合同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房地產交易中心一份。

第八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房地產買賣合同

賣 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 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轉讓甲方私人房產一事達成以下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自願將坐落在 室的房地產(房屋所有權證號:慶房權證字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大慶國用( )第 ;房屋結構為 ,建築面積為平方米,出售給乙方。乙方對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地產做了充分了解,對該房屋現狀認可,願意購買該房地產。

第二條 房屋售價

甲乙雙方議定的上述房地產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 元。

第三條 付款方式

按揭付款

1、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給甲方購房定金人民幣(大寫): 元整。

2、乙方應在 年 月 日前,乙方付給甲方購房款人民幣(大寫):

元整。

3、剩餘按揭房款人民幣(大寫): 元整,乙方按照銀行要求將所有程序辦理完畢,甲方按照銀行按揭程序領取售房款。

4、如銀行貸款延遲下發或不能下發,乙方應在年 月 日前,以現金方式支付購房房款給甲方。

以上雙方收付款要有收付款憑證為依據。

第四條 交房日期

甲方應在年月日前將上述房地產正式交付給乙方使用,甲方將上述房地產交付給乙方時,應將該房屋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併移交給乙方。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訴訟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2、甲乙雙方合同簽訂後,乙方中途悔約,乙方不得向甲方索還定金,定金歸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約,甲方應在悔約當日將定金退還給乙方,同時賠償給乙方相當於定金數額的違約金。

3、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無論任何一方違約均按房屋成交價的日3‰賠償給對方,從合同簽訂之日起至違約解決完畢當日的累計日期計算。

4、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款規定的時間付款,或未按第七條款約定的時間辦理買方過户;或者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第四條款規定的時間交付房地產,或不能按第七條款約定的時間給乙方過户,或不能按第六條第5款約定的時間將户口遷出;均視為違約,每逾期一天,由違約一方向對方給付相當於上述房地產價款的日0.5‰的滯納金,逾期超過15天,則按第五條第3款處理。

5、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乙方有權將該房屋轉讓給第三方,房價升降由乙方受益或承擔,甲方應無條件配合辦理相關手續並繼續履行此合同,此情況不視為乙方違約。

第六條 甲乙雙方就房屋交付時達成以下細目

1、沒有房屋欠款,如:電話費、水電費、燃氣費、寬帶費(以本合同第四條交房日期為準,交房日期以前由甲方負責,交房日期以後由乙方自行支付。)等。

2、物業管理費和取暖費甲方結清至 。

3、沒有固定不可移動裝修物品的破壞;

4、房屋本身沒有影響房屋使用或美觀的破壞;

5、產權過户後,甲方必須保證在 天內將其户口遷出;

第七條 關於產權辦理的約定

1、甲乙雙方約定於月買賣立訂契約過户手續,並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屋所有權證。待乙方領到新的產權證時,甲乙雙方應即時辦理土地使用證過户手續。如因甲乙任何一方原因導致未能按約定日期辦理過户手續的,由責任方承擔所造成的一切損失。辦理上述過户手續時,產生的過户税費由 。

2、本合同中未作規定而產生的其它費用由甲乙雙方按照國家規定自行交納,如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甲乙雙方協商交納。

第八條 有關爭議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雙方均有權向該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生效説明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在簽定本合同時,賣方夫妻雙方若只有一方現場簽字,則視為另一方已同意,賣方中一方可全權代表另一方意見。賣方中有一方若隱瞞另一方事實真相,私自簽定本合同則屬於詐騙行為,將承擔此交易的一切法律責任,本合同對此套房產共有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在甲乙雙方交易完畢後自動終止,與此相關的所有收據作廢。

第十條 補充條款

甲方:

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

聯繫方式:

現住址:

工作單位:

乙方: 身份證號碼:委託代理人:聯繫方式: 現住址: 工作單位: 生效日期:年月日

房地產買賣合同

敬 請 注 意

為了維護您的利益,請您在簽署本合同前,仔細閲讀如下注意事項和合同中的條款。

1、本合同文本適用於房地產買賣(二手房)。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議定後,可另行簽訂附件或填入空白條款內。

3、賣方簽訂合同時應出具該房屋的有效合法證件(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 或購房發票、購房合同書和身份證明(户口本、結婚證、身份證)。代理人售房應出具委託公證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產權人、共有人或代理人必須本人到場簽字。

4、買方簽訂合同時應出具身份證,代理人購房的應出具委託公證書和代理人身份證。

5、在簽署本合同之前,甲方應如實告知乙方、房屋的所有情況(如鄰居關係緊張房屋質量存在安全隱患、房屋漏水或房屋有重大事件包括民風民俗在內)。

6、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執行。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賣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就房屋買賣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乙方購買甲方合法擁有的坐落於__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產權證第___________號,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的房產一套。

第二條:

付款方式

1、雙方議定上述房產出售價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此房價款為甲方淨價,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費用。

2、甲方收到乙方定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待乙方交全款後,即可為乙方準備辦理過户手續。

3.買賣上述房產交易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繳納,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

第三條:

合同變更

1、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若需變更合同內容,應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在規定時間內(書面通知發生____日內)簽訂變更協議,否則造成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2、本合同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條:

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訂後,雙方不得違約,如甲方違約,雙倍返還乙方定金,如乙方違約,定金不退。

第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解決不成時,可向有關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即生效。

第七條:

本合同共____頁,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 乙 方: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 電 話: ________ 電 話:________ 現 住 址:________ 現 住 址: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案情介紹

本案訟爭房屋是第一被告甲和第二被告乙兩夫婦共同共有房屋。20xx年8月甲、乙委託本市某房地產中介公司上市出售該屋,同月29日下午原告丙經中介公司經紀丁介紹並帶至訟爭房屋察看,並於次日下午與甲簽訂《協議書》。該《協議書》訂明:甲、丙商定成交甲之房屋(即訟爭房屋),價額為30萬元人民幣;20xx年9月5日去房屋交易所及丁處交易,丙於20xx年9月22日前把房款30萬元交齊;20xx年8月30日下午二時成交,甲不得將房屋再賣給別人。《協議書》簽訂後,丙沒有依約於20xx年9月5日到中介公司丁處及交易所交易,亦沒有交納中介費。20xx年9月6日兩被告經丁介紹與他人簽訂了該房屋的買賣協議,並於同月18日到房管局登記備案。

審判結果一審法院認為,甲出賣房屋的行為,雖未經乙同意,但相對人丙有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權,因此構成表見代理,《協議書》有效。由於原告沒有依約於20xx年9月5日到房屋交易所及中介公司與兩被告進行交易,兩被告因此而繼續委託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兩被告的行為是在原告履行不當時拒絕自己的履行,屬於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應予支持。原告認為兩被告沒有依約將房屋售予,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由於違約首先在於原告,兩被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即使原告有損失,也應由其自行承擔。為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甲出賣與乙之共有房屋,未經乙書面同意,其合同依法應為無效。為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關於本案的一、二審判決,在理論上都有一些瑕疵。本文試作探討。

一、《協議書》的性質

本案的《協議書》是房屋買賣合同,其簽訂即意味着在當事人之間完成了要約、承諾的合同程序,故應為成立。《合同法》第12條第1款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這裏規定的是合同的一般條款,並不意味着合同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主要條款”説曾被規定在《經濟合同法》第12條第1款,在實踐中一些地方的法院也會據此認定不具備上述條款的合同為無效合同,這種觀點並不正確。我國現行法,究其實旨,系採國際通行作法,將無效合同限定在損害國家利益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範圍之內。

筆者認為,關於合同條款的討論,主要是針對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從上述“主要條款”的角度出發,合同是否應當有一個“必備條款”的問題呢?這是有的。當事人、標的及其數量是合同的必備條款。否則,連誰是交易人都不清楚,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受和義務的承擔,發生糾紛也難以解決;沒有標的和數量,合同根本不可能成立。其他的條款則均僅為一般條款,不是合同的必備條款。從合同成立的角度,只是合同程序,其事項作如何約定,並不涉及到條款的實質內容,因而也不決定合同效力。如果已經具備必備條款,則應認定其為合同,而非預約;此點為兩者的基本區別。在本案中,《協議書》的內容,可逐項分析如下:

第一,當事人是否具備。買、賣雙方分別為丙和甲。由於只是合同程序,套用訴訟法上的用語,是“程序上適格”,而不管出賣人甲是否有處分權或者買受人丙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即不涉及其實質內容。因此,《協議書》的當事人已經具備。

第二,標的和數量是否明確。標的約定為訟爭房屋。因此,《協議書》的標的和數量均已明確。基於此二點,房屋買賣合同已經成立。有觀點認為其不具備地方規章中規定採用的格式合同形式,因而不能認為是房屋買賣合同,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拘泥於合同形式,並據此否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違反私法自治原則,因而是不正確的。

第三,除上述必備條款外,《協議書》還約定有下列條款:交易價款為30萬元人民幣,由買受人丙於20xx年9月22日前把房款30萬元交齊;出賣人甲不得將該房屋再賣給別人;具體交易時間為20xx年9月5日。這些條款均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

二、《協議書》的效力

合同效力的取得,不是來源於當事人的約定,而是由法律所賦予的,反映出法律對該約定的價值判斷。所謂合同的生效,是指只要合同具備一定的要件後,便能產生法律上之效力。《合同法》第44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該規定至少在概念上區分了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成立要件,前已述及;但合同成立後,能否發生法律上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則非合同當事人意志所能決定。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法》第8條和第44條第1款中所稱為“依法成立的合同”,應當理解為既具備成立要件、又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

《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裏規定的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在本案中,就前二項而言,《協議書》均已具備;就第三項而言,《協議書》是否屬於具有違法性的合同,其可能影響的因素,主要有如下兩個方面:

第一,是否經登記。《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第3款前段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因此,房屋買賣合同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生效,如未登記的,即不生效力(區別於無效)。這也是為什麼要求房屋買賣合同必須具備地方規章中規定採用的格式合同形式的原因,也是為什麼雙方約定其具體交易時間的原因。但是,對於未以格式合同形式出現的、又未經法定登記手續的、由當事人“草簽”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是否生其效力,法律並沒有為我們指示出來。這裏説的是一般合同程序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的問題。

第二,共有人是否同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二審判決理由即據此認為《協議書》為無效合同。但是,同樣從這個角度

出發,甲單方處分其與乙共同共有的房屋,應屬無權處分;無權處分所訂立的合同並非當然無效,如《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由此可見,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房屋買賣合同,並非當然無效,實屬效力未定的合同。從二審判決理由中,並未體現出對此點的關注,知其考慮未及周詳。這裏説的是特殊合同程序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的問題。

在第一個問題上,《合同法》第44條第2款所規定的“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類型繁多,不一而足。其中,有的合同從其形式上的確需要辦理上述手續方可生效的,是其合同程序的一個內容,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審批後,才具有法律效力。有的合同則是將產生物權變動的登記要件視同為合同的生效要件,例如,《擔保法》第41條規定,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其中的“抵押物登記”,學理上稱之為抵押權登記。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登記手續。亦同此理。

在第二種情況下,如果合同訂立後僅僅未經登記,是否產生拘束當事人的效力呢?從上述規定來看,應採否定説,即合同應在當事人之間為不生效。如就本案而言

,《協議書》不生效(區別於無效)。但是這樣一來,實踐中很多已經成立的“草簽”合同,即因不能拘束當事人而造成應受保護的利益未獲保護,必定會助長不誠實交易的風氣,對社會造成的損失(包括經濟損失和文化損失)將無法估計。在採否定説的前提下,只有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可以救濟受損失方,這是不能全面保護其利益的。因此,應採肯定説,在此情況下的合同不以物權變動的登記為生效要件。由樑慧星先生主持起草的《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第7條規定:“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原因行為,自合法成立之時生效。在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結果時,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1故對本案的《協議書》效力的決定,應以此為依據。一、二審的判決理由避開了這個問題,不知道是否有意識的。

對第二個問題的探討,則牽涉到對案情的進一步分析,尤其是對當事人行為的解釋。這是一、二審判決理由的主要分歧所在。一審判決理由認為,甲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故《協議書》應為有效合同。首先,兩被告一起到從事房屋買賣的中介公司掛牌,對其共同共有的訟爭房屋進行出售。其次,作為第一被告甲是第二被告乙的丈夫,兩被告均是訟爭房屋產權登記人;再次,《協議書》的訂立是在兩被告家中進行的。上述三點足以使丙認為可以甲以其自己的名義並代理乙處分訟爭房屋。因此,雖然乙沒有在《協議書》上簽名或者提出書面同意,但甲的表見代理成立,故《協議書》應為有效合同。二審判決理由則徑以甲未取得乙的書面同意,認定《協議書》無效。

筆者認為,在本案中,並不是甲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而是乙的行為構成“視為同意”。關於“視為同意”是否屬於表見代理的爭論,在我國由來已久。筆者採區別説,認為表見代理為擬製之有權代理,“視為同意”為推定之有權代理之間。在表見代理,《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在“視為同意”,《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第3句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其中之價值判斷不同,表見代理系以善意第三人的值得保護、保障交易安全出發,“擬製”出拘束被代理人的交易效果,並不考慮被代理人的過失情況:“視為同意”則系以被代理人的不值得保護出發,“推定”出拘束被代理人的交易效果,必須考慮被代理人的過失情況,而不考慮相對人的過失情況。

在本案中,一審判決一方面確認,乙系與甲一起到中介公司將其二人共同共有的房屋掛牌出售的;而且丙與甲商議買賣事宜時,乙也在場。因此,乙對訟爭房屋的出售給丙,是處於明知的狀態。另一方面又認為,乙所辯稱之《協議書》訂立時其表示堅決反對,但沒有提供有關證據予以證明;即認定乙對甲與丙訂立《協議書》,當時並無實行任何明示阻止的行為,因而不存在其明知而表示反對的事實。由此最直接推出的結論只能是:乙明知其與甲共同共有的房屋出賣給丙而不表示反對,應當視為同意。二審判決理由並不考慮上述本案的實際交易情況,徑以甲未取得乙的書面同意,認定《協議書》無效——“一棍子打死”;這在對案情的理解上略嫌簡單化,對條文的解釋亦略嫌僵化。綜上所述,儘管《協議書》上只有甲和丙的簽名,但仍然應當認其為有效,可以拘束甲和乙、丙。

三、《協議書》的處理

平時,我們談無效合同的處理比較多,直接談有效合同的處理比較少。就有效合同的處理而言,多在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追究上,對其他責任形式的追究乃至合同的最終處理,往往欠缺周詳的考慮。在本案中,一審判決理由認為,《協議書》有效;由於丙沒有依約於20xx年9月5日到房屋交易所及中介公司與兩被告進行交易,兩被告因此而繼續委託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兩被告的行為是在丙履行不當時拒絕自己的履行,屬於行使同時履行抗辨權,應予支持。從本案事實可知,訟爭房屋的確於20xx年9月6日由兩被告售予他人。但是,抗辯權的行使,能否導致合同拘束當事人的效力消滅,即發生終止合同權利義務的效果呢?這裏面牽涉到我們對抗辯權的性質如何認識的問題。

依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產生消滅合同效力的權利,屬於形成權。而所謂抗辯權,則是指權利人用以對抗相對人之請求權的權利。在學理上,有認為抗辯權為形成權之一種的。但是,抗辯權原則上只有停止請求權行使之效力,其作用在於防禦,而不在於攻擊;因此,抗辯權之行使也必須待相對人之請求,無相對人之請求即無抗辯權之行使。而形成權之行使,不以相對人的意思為轉移,其作用在於攻擊。因此,抗辯權不屬於形成權。在本案中,於合同約定的交易日期20xx年9月5日,丙並未前往交易,於此後,兩被告拒絕與其續行交易,並非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因為,兩被告的“拒絕抗辯”,並不會發生消滅有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拘束力的形成效力。因此,兩被告拒絕與丙續行交易並將論爭房屋售予他人,應當認為系行使形成權,即消滅有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拘束力。從一審判決理由來看,其並沒有涉及到有效合同的最終處理問題,並不妥當。

從消滅有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拘束力的問題意識點出發,筆者認為兩被告是行使合同解除權。這裏不是從《合同法》第94條第4項所規定的“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權加以考慮,而是從交易本身加以考慮的。由於兩被告是在中介公司掛牌出售訟爭房屋的,使其交易具有公開性與急切性;因此,雙

方當事人所約定的交易日期條款,應當視為合同的根本條款,如有違反即構成根本違約;雙方當事人於此默示的合同效果為,如果丙不於該交易日期前往交易的,即為自動放棄交易,該合同可視為當然解除,唯其結果應依出賣人的意思決定。兩被告於約定交易日期之次日將訟爭房屋售予他人,可視為行使該合同所默示的解除權。由於丙是自動放棄交易,且合同之當然解除已為默示,故兩被告於此並無通知其合同已經解除之義務。在寫作判決理由時,可將上述意思予以明確,以示法官並非機械適用法律條文之“工具”,實有其意義重大之“能動”所在。

註釋:

1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有直接採此觀點的,如《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2條規定:“轉讓合同簽訂後,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一方拖延不辦,並以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應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第13條規定:“土地使用者與他人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後,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之前,又另與他人就同一土地使用權簽訂轉讓合同,並依法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應由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受讓方取得。轉讓方給前一合同的受讓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顯然,其中之合同對當事人之拘束力,並非以物權變動的發生為其要件的。從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佈的案件來看,亦採此種觀點,見於存庫訴董成斌、董成珍房屋買賣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xx年第4期。但是,儘管如此,在具體條文的適用中還是有爭議的。

第一,《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5條後段規定:“財產所有權尚未按原協議轉移,一方翻悔並無正當理由,協議又能夠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如果協義不能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第2款規定:“法律規定登記生效的抵押合同簽訂後,抵押入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觀點認為這是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筆者則傾向於將其解釋為違約責任。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的權登記僅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不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本身的效力:雙方於此所生的責任分配,可依其對於“登記”的合同義務大小決定。

第二,《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第1款規定:“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其中明顯意識到了問題,惜其僵化於所據條文之表面文義,既不考慮這此條文本身可能的不合時宜(包括觀感上的落後和機能上的滯後)。也不考慮實踐中出現的種種問題。

綜上所述,在針對有關問題進行法律適用時,法官應審度時宜,充分利用法律解釋方法,規避僵化條文,實現實體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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