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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勞動合同條例

杭州市勞動合同條例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含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五)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與時間;   (六)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責任和義務;   (七)勞動紀律;   (八)勞動合同終止、解除的條件;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下列內容:   (一)勞動者的試用期;   (二)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義務;   (三)勞動者享受的福利待遇和單位補充保險;   (四)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不得將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設置為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等,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和其他合法證件。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約定終止履行的時間;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時間為雙方約定的工作任務實際完成的時間。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二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的,可以約定超過三個月的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已在本單位工作六個月以上的勞動者,如果工作崗位未發生變化,不再實行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而沒有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該試用期應當作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國家和省對勞動者的試用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開始履行的時間。沒有約定開始履行時間的,以勞動合同當事人的簽字日期為勞動合同開始履行的時間。雙方當事人的簽字日期不一致的,以後簽字一方的簽字時間為準。   勞動合同的截止時間為勞動合同期限最後一天的24時,如勞動者有工作任務需超過24時的,以勞動者完成工作任務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第二十一條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改名,用人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   勞動合同當事人申請勞動合同鑑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其辦理勞動合同鑑證。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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