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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技術合同範文集錦5篇

精選技術合同範文集錦5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技術合同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選技術合同範文集錦5篇

技術合同 篇1

合同類型: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

合同編號: 科技合字(19 )第 號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技術受讓方: (公章)

(甲方)

技術轉讓方: (公章)

(乙方)

中介方: (公章)

合同登記機關: (公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履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研製單位(個人) │ │

├───────────┼─────┬─────────┬─────┤

│研製完成時間 │年 月 日│主要研究人員 │ │

├───────────┼─────┼─────────┼─────┤

│組織鑑定單位 │ │成果鑑定時間 │年 月 日│

├───────────┼─────┼─────────┼─────┤

│獲獎日期、等級 │ │發獎單位 │ │

├───────────┼─────┼─────────┼─────┤

│已應用單位 │ │技術商品轉讓方法 │ │

├───────────┼─────┼─────────┼─────┤

│專利申請號 │ │專利批准號 │ │

└───────────┴─────┴─────────┴─────┘

一、發明創造名稱和內容:

二、發明創造的所有權性質:

三、技術情報和資料的清單:

四、專利申請權轉讓方、受讓方的義務和責任(包括對技術的保密要求):

五、專利申請被駁回的責任:

六、履行合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法:

七、驗收的標準和方法:

八、成交金額與付款時間、付款方法:

一次總付:

分次支付:

按利潤或銷售額提成 % 時間:

其它方式:

九、中介方的義務和責任及收取中介服務費比例和支付方式:

十、違約責任: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法:

十二、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十三、其它有關事項:

┌─┬─────────┬───────┬─────────────┐

│技│ │ 地 址 │ │

│術│ (公章) ├───────┼─────────────┤

│受│ │ 電 話 │ │

│讓│ ├───────┼─────────────┤

│方│ 法定代表人: │ 帳 號 │ │

│ │ ├───────┼─────────────┤

│ │ │ 開户銀行 │ │

├─┼─────────┼───────┼─────────────┤

│ │ │ 地 址 │ │

│技│ (公章) ├───────┼─────────────┤

│術│ │ 電 話 │ │

│轉│ ├───────┼─────────────┤

│讓│ 法定代表人: │ 帳 號 │ │

│方│ ├───────┼─────────────┤

│ │ │ 開户銀行 │ │

├─┼─────────┼───────┼─────────────┤

│ │ │ 地 址 │ │

│ │ (公章) ├───────┼─────────────┤

│中│ │ 電 話 │ │

│ │ ├───────┼─────────────┤

│介│ 法定代表人: │ 帳 號 │ │

│ │ ├───────┼─────────────┤

│方│ │ 開户銀行 │ │

├─┼─────────┴───────┴─────────────┤

│鑑│ 意見: │

│證│ 經辦人: │

│單│ (公章) │

│位│ │

│ │ 年 月 日 │

├─┼───────────────────────────────┤

│公│ 意見: │

│證│ 經辦人: │

│單│ (公章) │

│位│ │

│ │ 年 月 日 │

└─┴───────────────────────────────┘

1.專利申請轉讓合同的“合同類型”一項,應註明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根據專利法第10條的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申請權必須經過上級主管機關批准。單位、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時,均須經專利局登記並公告。因此,在“合同類型”一項應註明批准日期、登記號和公告日期。

2.“專利申請被駁回的責任”一項應註明,在發生這種情況時轉讓方是否承擔責任。合同未註明,轉讓方不承擔責任。

技術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業績表現,推薦乙方參加_________省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經甲乙雙方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取得正高或副高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後,甲方在乙方履行相應職責的前提下予以聘任。

2、保證乙方在聘任後享受甲方規定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有關待遇。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取得正高或副高專業技術職務後,必須在甲方工作5年以上,須與甲方簽訂書。

2、被聘用後,享受甲方規定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有關待遇。

  三、違約責任:

乙方在服務期內不得提出調離甲方,甲方有權不予批准。若乙方強行調離甲方,乙方需按所欠服務年限賠償違約金,正高每年承擔_________元違約金,並收回新評教授慰問金_________元,副高每年承擔_________元違約金。

  四、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技術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環評單位)

乙方:__________(受委託單位)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説明

一、本合同文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製訂。

二、本合同文本適用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活動。

三、本合同文本條款僅就一般性的作了規定,當事人可根據合同內容,作必要的增減,如某些欄目填寫不下的可另加附頁,但主要條款必須齊全,內容必須具體明確。

四、本合同中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協作,是指市內外具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在對本市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中,限於對擬建地址周邊開展污染源調查等工作條件,委託當地環保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擬建地址周邊污染源調查、環境現狀調查、以及提供周邊社會環境數據等的技術服務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規定,經協商,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項目主要內容

甲方委託乙方完成如下任務:

甲方委託乙方完成__________________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所需的周邊環境現狀調查、收集本項目周邊有關的社會環境數據、對擬建地址附近污染源現狀調查和環境保護對象及敏感點調查等技術服務。

二、服務實施進度、期限

1.乙方應於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項目擬建地附近周邊有關的環境數據,並提供附近污染源、環境保護對象及敏感點調查報告;

2.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不能在上述期限內完成服務,乙方履行合同期限相應順延。

三、甲方承擔的工作內容與責任

1.自本合同生效後________日內,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項目擬建地、擬採用工藝等背景資料;

2.確定乙方如下工作內容:

根據環評需要,收集本項目的周邊環境數據(詳細內容見清單);

調查擬建地附近污染源;

社會自然背景調查。

3.為乙方的現場工作創造必要條件。

四、乙方承擔的工作內容與責任

1.根據甲方要求收集該項目擬建地附近有關環境質量現狀數據,並進行分析;

2.收集該項目擬建地附近最近一至三年的環境質量歷史數據;

3.進行現場踏勘,對擬建地周邊現有污染源情況進行調查、分析;

4.進行必要的社會自然背景、環境保護對象及敏感點調查工作;

5.及時提交環評協作報告,並對協作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6.本合同有效期及合同期滿________年內,乙方應對甲方提供的________________項目擬建地、工藝等技術資料承擔保密義務。

五、合同價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成交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

2.付款方式以及期限(採用以下第________種方式):

①一次性付清款:________元,時間: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付清;

②分期支付:第一次付款________元,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前付清;

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在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付清;

③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驗收標準及方法

乙方完成項目後,應提交環評協作報告,經甲方審查,符合合同要求則為完成。

七、違約責任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三、五條相關規定,甲方應承擔相關違約責任,並賠償本協作項目合同額的________%。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二、四條相關規定,乙方應承擔相關違約責任,並賠償本協作項目合同額的________%。

八、技術成果歸屬

環評協作項目完成後的監測數據、調查報告等技術成果歸甲方所有。

本次協作中調查報告,只對本項目有效。

九、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通過協商解決,協商調解不成按下列第(________)項處理:

1.提交寧波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當事人各執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環評單位)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受委託單位)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術合同登記機關:_______蓋章

承辦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技術合同 篇4

甲方:重慶市科思達電梯有限公司 乙方:奧的斯電梯(中國)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於20xx年6月就江潤北城天地項目簽署了電梯設備買賣合同(合同編號:R2NR1101/80,以下簡稱“原合同”),現經雙方協商一致,對原合同部分技術規格進行了變更。具體約定如下:

一、 變更內容

變更後的技術規格以附件一《技術規格表》(即COD)為準。 二、 對合同價格及付款方式的影響

經雙方協商,由於上述規格變更,原合同價格變化按下述第1項規定執行。具體價格變更詳見附件二《價格變更明細表》

1、由原合同共增加RMB 17600.00元,增加的款項在甲方支付相應設備的第3期款時一併支付給乙方。

2、原合同共減少減少的款項在甲方支付相應設備的第期款時扣除。

3、原合同價格不變,付款方式按原合同執行。 三、 交貨期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本協議未涉及事宜,仍按原合同執行。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_肆份,雙方各執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蓋章:蓋章:

技術合同 篇5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技術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三章 技術開發合同

第四章 技術轉讓合同

第五章 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六章 技術合同爭議的仲裁和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科學技術的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保障技術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技術市場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法人之間、法人和公民之間、公民之間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所訂立的確立民事權利與義務關係的合同。但是,當事人一方是外國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合同除外。

第三條 訂立技術合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有利於科學技術的進步,加速科學成果的應用和推廣。

第四條 訂立技術合同,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技術合同的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是職務技術成果。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單位,單位有權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單位應當根據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

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權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就職務技術成果或者非職務技術成果申請專利和被授予專利權的,依照專利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本系統或者管轄範圍內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具有重大意義的非專利技術成果,有權決定在指定的單位中推廣使用。使用單位對該項技術成果負有保密責任。使用單位應當按照雙方協議支付使用費;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確定合理的使用費。集體所有制單位或者個人的非專利技術成果,對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使用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參照上款規定辦理。

第八條 技術合同的管理機關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章 技術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九條 技術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解除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條 技術合同自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後成立;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經過有關機關批准的,自批准時起成立。

第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技術合同的擔保。由第三者作保證人的合同,自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後成立。

第十二條 技術合同中的價款或者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

第十三條 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技術合同。委託人應當向代理人出具委託書。代理人應當在委託人授權的範圍內,以委託人的名義訂立合同。

第十四條 為訂立技術合同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當遵守本法有關規定,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可以收取合理的費用。

第十五條 技術合同的條款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當包括:

一 項目名稱;

二 標的的內容、範圍和要求;

三 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式;

四 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五 風險責任的承擔;

六 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

七 驗收標準和方法;

八 價款或者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九 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十 爭議的解決辦法;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圖紙、表格、數據和照片等,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協議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六條 技術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第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技術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違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但是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應當及時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十八條 當事人都違反技術合同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由於上級機關的原因,不能履行技術合同義務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另一方賠償損失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再由上級機關對它因此受到的損失負責處理。

第二十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技術合同的,免除其不能履行合同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下列技術合同無效:

一 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 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的;

三 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 採取欺詐或者脅迫手段訂立的無效的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的,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條 訂立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技術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技術合同可以變更或經過有關機關批准的合同,其變更或者解除應當徵得原批准機關的同意。

第二十四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致使技術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當事人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一 另一方違反合同;

二 發生不可抗力;

三 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

第二十五條 技術合同的變更、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在技術合同有效期內,當事人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將其權利和義務的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第三方。

  第三章 技術開發合同

第二十七條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第二十八條 委託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進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委託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

二 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並完成協作事項;

三 按期接受研究開發成果。

研究開發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

二 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

三 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託方掌握研究開發成果。

第二十九條 委託方違反合同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研究開發方違反合同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的,除應當採取補救措施繼續履行合同外,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失敗的,應當返還全部或者部分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 合作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各方就共同進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合作開發各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

二 按照合同約定的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

三 與其他各方協作配合。

第三十一條 合作開發各方中,任何一方違反合同,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三十二條 履行技術開發合同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歸屬分享原則是:

一 委託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方。研究開發方取得專利權的,委託方可以免費實施該項專利。研究開發方就其發明創造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方可以優先受讓專利申請權。

二 合作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各方共有。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優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合作開發各方中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以後,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項專利。合作開發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三 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所完成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是,委託開發的研究開發方不得在向委託方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方。

第三十三條 在履行技術開發合同的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其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

當事人一方發現前款所列可能導致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採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當事人一方沒有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四章 技術轉讓合同

第三十四條 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非專利技術的轉讓所訂立的合同。

第三十五條 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轉讓方和受讓方實施專利或者使用非專利技術的範圍。但是,不得以合同條款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第三十六條 訂立專利權轉讓合同或者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應當遵守專利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許可受讓方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專利;

二 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專利,並不得許可合同約定以外的第三方實施該專利;

二 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使用費。

第三十八條 技術轉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註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在該項專利權的存續期間內有效。在專利權有效期限終止或者專利權被宣佈無效以後,專利權人不得就該項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第三十九條 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的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

二 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

三 承擔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

第四十條 轉讓方違反合同的,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 未按照合同約定轉讓技術的,除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外,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二 實施專利或者使用非專利技術超越合同約定的範圍的,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許可第三方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非專利技術的,應當停止違反合同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三 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四十一條 受讓方違反合同的,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 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使用費用的,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必須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非專利技術,交還技術資料,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二 實施專利或者使用非專利技術超越合同約定的範圍的,未經轉讓方同意擅自許可第三方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非專利技術的,應當停止違反合同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三 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四十二條 受讓方按照合同約定實施專利、使用非專利技術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轉讓方承擔責任。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非專利技術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合同沒有約定的,任何一方無權分享另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

  第五章 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四十四條 技術諮詢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為另一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所訂立的合同。

第四十五條 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闡明諮詢的問題,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數據;

二 按期接受顧問方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技術諮詢合同的顧問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利用自己的技術知識,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完成諮詢報告或者解答委託方的問題;

二 提出的諮詢報告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

第四十六條 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必要的數據資料,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的,所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付的報酬應當如數支付。技術諮詢合同的顧問方未按期提出諮詢報告或者所提出的諮詢報告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減收或者免收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方按照顧問方符合合同的約定要求的諮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委託方承擔。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技術服務合同指當事人的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安裝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

第四十八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按照合同約定為服務方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

二 按期接受服務方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技術服務合同的服務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按期完成合同約定的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

二 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第四十九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方違反合同,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服務方的工作成果的,應當如數支付報酬。技術服務合同的服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免收報酬並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五十條 在履行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的過程中,顧問方或者服務方利用委託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顧問方或者服務方。委託方利用顧問方或者服務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委託方。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章 技術合同爭議的仲裁和訴訟

第五十一條 發生技術合同爭議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國家規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機構的仲裁決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技術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和申請仲裁的期限為1年,自當事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法施行以後訂立的技術合同,不適用經濟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五十五條 本法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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