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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森林防火應急預案3篇

鄉鎮森林防火應急預案3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難免會出現一些事故,為了避免事情愈演愈烈,時常需要預先編制應急預案。那麼應急預案應該怎麼編制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鄉鎮森林防火應急預案,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鄉鎮森林防火應急預案3篇

鄉鎮森林防火應急預案1

第一條健全組織指揮機制

(一)堅持“預防為主、積極消滅、強化管理、落實責任、依法治火”的方針,進一步實行森林防火行政領導負責制,常抓不懈,確保各項工作目標的實現。

(二)各有關鄉鎮(街道)必須健全森林防火組織指揮機構,正、副指揮變動後,要及時調整充實;指揮部成員實行劃片包乾責任區,做到責任明確,工作開展正常。

(三)各有關鄉鎮(街道)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分工,配有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確保森林防火有關工作運轉正常;各有關鄉鎮(街道)森林防火指揮部要建立健全防火辦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機制,切實發揮職能作用;各有關行政村要建立領導小組,負責本村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條落實目標責任制度

(一)各有關鄉鎮(街道)-村(場、企業)每年必須簽訂、兑現森林防火責任狀(書),明確目標任務,並認真執行。

(二)各有關鄉鎮(街道)要與農户、場、企業全面簽訂森林防火公約(承諾書),自律野外用火行為。

(三)各有關鄉鎮(街道)必須嚴肅森林防火責任追究制度,對責任沒落實,措施不到位,造成森林火災失控的,視情節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

(四)各有關鄉鎮(街道)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定期或不定期深入掛(包)點單位及山場指導、督查防火工作,發現問題要限期整改。區直各有關部門必須通力協作,齊抓共管,羣防羣治,切實把森林防火工作作為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來抓好抓實。

第三條完善野外火源管理機制

(一)嚴格執行野外用火管理規定,堅持野外用火審批、報告制度,並按規定安全用火;在森林防火期,遇有4級以上高火險天氣,各有關鄉鎮(街道)應及時發佈野外用火戒嚴令,禁止林區一切野外用火,並將相關公告發布、張貼、宣傳到每村每户。

(二)充分發揮村級護林員、林業技術員、林業經營業主和護林防火積極分子的作用,加強巡山管護,制止違章用火,發現火情要及時報告並組織撲救,確保將森林火情消滅在萌芽之中。

(三)全面建立農村傻、痴、呆、瘋等弱智人員管理制度,進一步落實相關監護措施,防止其上山亂點亂燒。

(四)組織制定護林防火聯防組織規劃,積極引導村和林農建立聯防、聯保、聯控的.護林防火聯防協會或組織,進一步健全完善護林防火組織章程及公約,創新協會互助聯動機制,做到民辦、民管、民受益。

(五)實行“疏堵”結合的火源管理辦法,組織制定本鄉鎮(街道)林緣田邊易燃物計劃燒除實施方案和規程,積極開展計劃燒除工作。

(六)各有關鄉鎮(街道)要制定森林火險預警響應狀態和森林防火值班暫行規定,建立防撲火應急機制,及時有效地監測、處置森林火災事故,切實做好防災減災工作。

第四條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一)利用各種形式,廣泛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活動。宣傳教育活動每年要做出具體部署或安排,春季、秋冬2個防火期全區城鄉普遍開展宣傳月(周)活動,宣傳覆蓋面達100%。

(二)宣傳教育應結合新農村建設、村民的思想實際和用火習慣,以森林防火法規、方針、政策和防撲火安全常識為主要內容,着力增強羣眾法制觀念和防火意識。

(三)在林區交通要道、橋亭路口、旅遊景點、自然保護區和鄉鎮(街道)、村所在地製作醒目的宣傳牌、宣傳標語或宣傳畫,並加以保護,讓羣眾耳濡目染。

(四)在農村中國小校普遍開展“森林小衞士”活動,把防火宣傳納入德育教育課,由學生帶法回家,提醒家長謹防用火。

第五條防火經費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一)按照“管理規範化、指揮科學化、隊伍專業化”的要求,制定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規劃,並與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森林防火預防和撲救經費要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基礎設施建設要按先易後難、先急後緩、先重點後一般的原則,逐年配套完善。

(二)各有關鄉鎮(街道)應配備防撲火設施設備,進一步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確保使用完好。

(三)當年造林地必須按“四同步”配套生物防火林帶,並及時完成省、市、區下達的生物防火林帶重點建設工程。同時,要動員林農投工投勞營造林帶(包括經濟林帶),形成林火阻隔網,併發揮應有的防火作用。

(四)認真組織實施森林重點火險區綜合治理建設項目,全面提高森林火災綜合防禦能力。

第六條森林消防隊伍建設

(一)進一步健全森林火災撲救應急機制,要根據人員變動情況和防撲火需要,及時修訂“處置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二)各有關鄉鎮(街道)要組建一支50人的半專業撲火隊,村要組建一支20人的羣眾義務撲火隊,並建立軍警民共建撲火聯防機制。按“建得起、養得住、打得響”的建隊標準和“以人為本、安全撲救”的原則,每年組織1-2次各類隊伍進行撲火安全常識培訓和演練,提高撲火技能。

第七條森林火災控制指標和案件查處

(一)全區每年森林火災控制在4起之內,受害森林面積控制在595畝之內,要確保不發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災和人員傷亡事故。

(二)森林火災撲救應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及時控制火災蔓延,最大限度控制單起面積和損失。凡發生森林火災,鄉鎮(街道)領導和指揮部成員要立即到場組織指揮撲救,森林火災在4小時內撲滅率要達到90%。林火撲滅後,所在鄉鎮(街道)要派人留查火場,以防死灰復燃。

(三)加大森林火災案件查處力度,查處率達80%以上。

第八條建立獎懲激勵機制

各有關鄉鎮(街道)要按照本細則,制定切實可行的辦法,並於8月底前報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備案,區森林防火指揮部將按本細則制定考核獎懲辦法;區政府辦、區農林水局和區防火辦每年負責組織對各有關鄉鎮(街道)執行情況的檢查考核,並在全區通報。凡完成上述工作目標顯著且森林火災控制在指標內或連續5年內未發生森林火災的單位將給予表彰。相反,將按責任追究制有關規定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

第九條適用範圍和年限

(一)本細則適用於本區有林鄉鎮(街道)和區直各有關部門。

鄉鎮森林防火應急預案2

為了有效預防、控制和撲救森林火災,及時處理火災事故,保護森林資源安全,根據《森林防火條例》《X省森林防火管理規定》,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如下防火預案:

一、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X省森林防火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二、鎮情概述。

X鎮位於X省X縣東北X公里處,東與x鎮接壤,南與X鎮相連,西、北與x鎮毗鄰。近年來林業發展迅速,西部大開發後積極響應“再造山川秀美大西北”的號召,X鎮先後實施了“三北”四期防護林工程,退耕還林、還草工程、天然林保護工程等國家大型林業工程,綠化面積進一步擴大,雜林木資源豐富,樹種以刺槐、油松、楊樹為主,截止X年底,退耕還林(草)面積達X畝,天然保護林X畝。

三、森林防火期。

X鎮森林防火期為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四月三十日,其中十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為森林防火戒嚴期。

四、森林防火指揮系統。

(一)森林防火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健全體系。建立健全森林火災防範體系、信息報送體系、科學決策體系、應急處置體系。

2、以人為本,安全防範。發生深林火災按照行政區域管轄範圍和相關職能,由X鎮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指揮、積極組織撲救處理,最大限度的減少森林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並保障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

3、分級響應,分級負責。根據森林火災的嚴重性、可控性、所需動用的資源廣,影響範圍大等因素,分級設定和啟動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人及其指揮權限。

4、快速反應,及時有效。及時收集信息,掌握森林火情情況,建立健全精簡、統一、高效的組織領導和指揮體系,強化應急迴應的機制,確保森林火災“打早、打小、打了”。

(二)森林防火組織機構。X鎮森林防火領導小組:森林防火辦公室設在鎮經濟綜合服務站,由X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防火信息的接受,對防火信息按上級要求做到及時通知、傳達、記錄。對發生的火情、火災報警情況做好詳細記錄,並在第一時間通知X鎮森林防火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

五、森林火災預防。

(一)加強隊伍建設。

1、護林隊伍建設。X鎮生態護林員負責轄區內的日常看護、巡查工作,各村在森林防火戒嚴期,要對重點林區野外用火專職進行看護。

2、撲火專業隊建設。鎮政府成立由機關幹部為主的30人的森林防火應急隊伍,各村也要成立(10-15)人的森林防火搶險隊。要按照要求,做到組織、機具、通訊、車輛的落實,在森林防火戒嚴期內集中管理、培訓、演練,隨時應對突發森林火災。

3、巡邏隊的建設。各村的護林隊員要做好值班巡查工作,24小時堅守崗位,對火災易發地區,要採取巡迴、滾動式巡查相結合的方式。

(二)強化宣傳教育。鎮村兩級要充分利用廣播、標語、明白紙、宣傳欄、宣傳牌等形式加強宣傳、堅決杜絕上墳燒紙、燒荒、煉地等野外用火,也可採取口頭打招呼等形式,大力向羣眾開展宣教,使防火意識深入人心。

(三)嚴格火源管理,消除火險隱患。

1、防火期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包括燒荒、煉地、焚燒枯枝雜草、野炊、上墳燒紙、燃放鞭炮等,嚴禁攜帶火種進山入林,在進山入林的主要路口,要設置防火永久性防火標誌牌,對違規用火者要依法予以嚴懲,真正做到“見煙就查、見火就罰、成災就抓”。

2、嚴格監督考核機制,鎮政府將各村的森林防火工作納入全鎮工作考核內容之一,並與村主要幹部領導工作掛鈎,同時要求各村對村級兩委成員和黨員、村民代表也要制定相應的'獎懲措施,以此加強全鎮森林防火工作任務的落實。

3、森林防火戒嚴期內,要加大野外巡查力度,特別是重點林區、墳地、公路兩側等人員集中的區域和部位,要增派看護人員,增加巡邏密度,查處、杜絕一切野外用火。

4、要突出重點實施分類管理。“重點”即重點時段、重點區域、重點人羣。重點時段指:進入森林防火期,天氣持續無雨,火險等級居高不下的時段;冬至、春節、清明等節日,早上8點至晚上8點。重點區域指:田邊、路邊、山邊、果園邊、公墓區等。重點人羣指:老、弱、病、殘、痴、呆和未成年人及外來乞討人員。進入防火期後,對重點時段實施重點安排,重點管理;對重點區域實行全天候巡查;對重點人羣及公墓區全面摸排,建立檔案,明確監護人和村聯繫人,實行鎮、村、監護人三級監管。

六、火情報告及接警程序。

1、森林防火期內各村24小時晝夜值班和巡查,發現火情必須立即向森林防火辦公室報告。

2、各護林員在巡邏、看守中發現火情必須及時報告森林防火辦公室。

3、森林防火辦公室接警時,認真填寫《火情登記簿》,內容有:報警單位、報警人、報警時間、起火地點、火情種類等。

4、值班人員接警後,立即向森林防火領導小組主要領導及值班領導報告,並按領導指示進行調度上報。

七、應急措施。

一旦發生森林火災,X鎮森林防火領導小組要迅速組織撲火隊伍進行科學撲救,要做到集合迅速、武裝齊備、組織有序、指揮有力、撲救科學,確保人員和其他財產的安全,減少損失。

1、森林防火辦公室接到火情報告後,立即向森林防火領導小組領導報告,同時通知機關應急隊立即到機關院內集合待命。

2、X鎮森林防火領導小組成員接到火警報告後,要立即指揮撲救工作,組織機關應急隊隊員立即趕赴火災現場,瞭解火情,及時向領導小組主要領導彙報火情。

3、如一般的火情,可組織力量撲滅時,機關應急隊不編隊立即一起出發,及時趕到火場組織護林員進行撲救。

4、如火勢較大,一時無法撲滅時,機關應急隊立即趕到火場,按照X鎮森林

鄉鎮森林防火應急預案3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和林區人民生命財產,根據國務院發佈的《森林防火條例》和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範圍內除城市市區外的一切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積極開展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森林防火先進技術。

第四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省長、市長(專員)、縣(市、區)長、鄉(鎮)長負責制,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分級落實到各系統、各部門、各單位,層層分解到林片、地塊。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防火工作負有重要責任。各公安消防部門對森林防火負有監督檢查和積極撲救的責任。

有森林防火責任區的單位,都應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

第五條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是一切機關、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六條省設立護林防火指揮部,省護林防火指揮部在森林防火方面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省關於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監督有關森林防火法規的實施,組織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森林防火先進技術,制定森林防火措施,指導各市(地)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組織有關市(地)和部門撲救重大森林火災。

(三)協調市(地)之間、部門之間有關森林防火的重大問題,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重大森林火災案件。

(四)決定全省森林防火其他重大問題。

省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林業主管部門。

第七條各地區行署,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當地駐軍建立護林防火指揮機構,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七條規定,制定具體的工作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和聯防區的森林防火工作。

縣級以上護林防火指揮機構應在同級林業主管部門設立辦公室,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日常工作。

未設護林防火指揮機構的地方,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履行護林防火指揮機構的職責。

第八條林區的村、國營和集體林場、文物保護單位、自然保護區以及其他有森林防火責任區的單位,都應成立護林防火組織,負責本單位責任區的森林防火工作。

林區各單位都應將青壯年村民、職工組織起來,或以民兵為主建立一支與資源情況相適應的季節性撲火隊伍。國營林場可根據需要組織專業撲火隊。

第九條在行政區交界的林區,有關地區行署和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在上一級護林防火指揮機構的統一協調下建立護林防火聯防組織,本着“自防為主,積極聯防,保護森林”的原則,商定牽頭單位,確定聯防區域,制定聯防制度和措施,組織、檢查、督促聯防

區的森林防火工作。

有工礦企業、駐軍的林區,應建立工農聯防、軍民聯防制度。

第十條有林的基層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足夠數量的專職或兼職護林員。護林員的職責是:巡山護林,監視、管理野外用火;及時報告火情,並積極參加撲救;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火災案件和毀林案件。

護林員應實行承包責任制。

第十一條本辦法所稱林區,是指國營、集體和個人的林地經營區,以及林內、林緣的居民區和其他設施。全省按照山系分佈,劃分為濟南林區、泰萊林區、蒙山林區、沂山林區、尼山林區、魯山林區、五蓮山林區、昆嵛山林區、嶗山林區和牙山林區。

平原地區的林區,由各市(地)護林防火指揮機構劃定。面積一公頃以上的成片林地按林區對待。

林區的邊緣由所在市(地)護林防火指揮機構劃定;行政區交界的林區的邊緣,由有關市(地)護林防火指揮機構協商劃定,報省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有森林防火責任區的單位,是指直接經營管理森林的單位,和不直接經營管理森林但對森林防火負有責任的單位。

第十三條每年十二月至翌年五月為森林防火期;二月至四月為森林防火戒嚴期。

第十四條各級護林防火指揮機構、基層護林防火組織、公安消防部門,在防火期內應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晝夜值班制度和撲火隊伍戰備值班制度。

(二)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森林防火工作的制度。

(三)森林防火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森林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和人員限期消除火險隱患。

第十五條在森林防火期內,應採取以下防範措施:

(一)各級護林防火組織,林業主管部門、公安消防部門和林區的基層單位,應廣泛深入地做好護林防火的宣傳教育工作,發動單位和個人簽訂護林防火公約,共同遵守。教育部門和共青團組織應對青少年加強護林防火教育。

(二)國營和集體林場、林區的文物保護單位、自然保護區,都應根據需要設立固定了望哨,並可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單位批准,設立控制火種檢查站。

(三)在林區、林緣,嚴禁擅自野外用火,如燃放鞭炮、吸煙、野炊、上墳燒紙等一切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行為。

因燒荒、燒灰積肥、燒地堰、燒山造林等生產性用火和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經護林防火指揮機構批准;必須有護林員或本單位領導人在場;必須組織好足夠的人力;必須打好安全防火線;必須沒有三級以上的風;必須通知毗連單位。

(四)在林區使用汽油、柴油機械和電動機械,必須配備滅火器材,並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

(五)在林區內修理車輛機械,應徵得護林防火人員的同意,並具備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

(六)禁止在林區使用槍械狩獵;進行實彈演習、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必須事先徵得森林經營管理單位的同意,並採取防火措施,做好滅火準備工作。

第十六條規劃新建、擴建和改建林分時,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造林技術規程》和《森林防火條例》的要求,設置各種防火設施。林業主管部門應對森林工程設計圖紙進行審核

施工單位對批准施工的圖紙不得擅自改動。工程竣工後,林業主管部門應會同公安消防部門對工程的消防設施進行驗收,不符合防火設計要求的,施工單位必須負責及時糾正。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森林防火規劃,進行林區的森林防火設施建設。包括設置火情瞭望台;開設防火隔離帶或營造防火林帶;修築防火道路;配備防火通訊、交通設備和滅火工具。

護林防火經費應列入政府年度預算,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在森林火險天氣和高火險天氣,氣象、報紙、廣播、電視部門,應按《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做好監測、預報、報警工作。

第十九條任何人發現森林火災,都應迅速向當地政府、護林防火指揮機構報告,講清起火地點和火情。起火單位必須立即進行撲救,鄰近單位應當積極支援。

第二十條當地政府、護林防火指揮機構接到火情報告後,領導成員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當地軍民撲救。必要時,可請求聯防區內的護林防火聯防組織或上一級護林防火指揮機構給予援助。聯防區內的護林防火聯防組織或上一級護林防火指揮機構接到請求援助的'火災報警後,應立即

組織力量趕赴火場,進行撲救。

接到撲火命令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限定的時間內趕赴指定地點,進行撲救。

第二十一條各市(地)護林防火指揮機構或林業主管部門,對以下七種火災應立即向省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一)受害森林面積在一公頃以上的森林火災。

(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自然保護區的森林火災。

(三)有蔓延擴大趨勢的森林火災。

(四)威脅居民區和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五)造成人員傷亡的森林火災。

(六)省、市(地)行政區交界地發生的森林火災。

(七)需要省裏救援的森林火災。

第二十二條撲救森林火災時,氣象、商業、糧食、物資、衞生、鐵路、交通、民航、郵電、民政、公安等部門應按照《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做好工作。

第二十三條森林火災撲滅後,應全面檢查火場,徹底清除餘火,並留下足夠人員巡邏監守,嚴防復燃,經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檢查准許後,方可撤出看守人員。

第二十四條撲火期間所需的醫療、撫卹費用,按《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辦理;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工資、旅差費、生活補助費,非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費,以及撲火期間所消耗的其他費用,由《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單位或個人

負擔,有關費用標準由各市(地)自行制訂,並報省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森林火災的調查和統計,應嚴格按照《森林防火條例》和省護林防火指揮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有關森林防火的獎勵與處罰,按照《森林防火條例》第六章的規定執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森林火災的,應依法追究其監護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省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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