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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可以獲得司法救助

哪些情況下可以獲得司法救助

導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第3 條規定,訴訟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哪些情況下可以獲得司法救助

1、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的;

2、孤寡老人、孤兒和農村“五保户”;

3、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人;

4、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

5、追索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的;

6、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7、因見義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近親屬請求賠償或經濟補償的.;

8、進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的;

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户救濟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無其他收入的;

10、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11、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的;

12、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13、當事人為社會福利機構、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社會公共福利單位的;

14、其他情形確實需要司法救助的。

標籤: 救助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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