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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

最新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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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

  一、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堅持正確方向。

堅持黨的領導,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按照政治過硬、業務過硬、責任過硬、紀律過硬、作風過硬的要求,選拔培養社會主義法律職業人才。

堅持整體規劃。

加強頂層設計,注重整體謀劃,確保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各項改革措施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

堅持遵循規律。

遵循法治工作隊伍形成規律,遵循法律職業人才特殊的職業素養、職業能力、職業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隊伍建設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標準,科學設計和實施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提高法律職業人才選拔、培養的科學性和公信力。

堅持積極穩妥。

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只對新進法律職業崗位人員實行考試和職前培訓,促進新舊制度妥善對接。

  二、法律職業範圍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條件

(三)明確法律職業人員範圍:

法律職業人員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質、業務能力、職業倫理和從業資格要求,專門從事立法、執法、司法、法律服務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職業羣體。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法律顧問、仲裁員(法律類)及政府部門中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複議、行政裁決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國家鼓勵從事法律法規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執法人員、法學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職業資格。

(四)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條件:

取得國家統一的法律職業資格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2、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獲得其他相應學位從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3、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並獲得通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建立健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製度

(五)建立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製度。

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製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選拔合格法律職業人才的國家考試製度。將現有司法考試製度調整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製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命題、統一標準、統一錄取的考試方式,一年一考。根據國家法律職業從業的需要,確定年度合格比例,將現有的國家司法考試協調委員會調整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由其負責對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製度的設計、改革及合格標準的確定等項工作。

(六)改革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內容。

考試內容增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着重考查憲法法律知識、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檢驗考生在法律適用和事實認定等方面的法治實踐水平。加大法律職業倫理的考查力度,使法律職業道德成為法律職業人員入職的重要條件。考試以案例題為主,每年更新相當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題的分值。

(七)加強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科學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組建權威的命題與考核專家隊伍,加強題庫、案例庫建設,每年更新案例庫,推進考試測評工作科學化、標準化。

  四、建立職前培訓制度

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國家法律職業資格主管部門會同法治實務部門制定法律職業入職前培訓的統一標準和相關規範。實行“先選後訓”培訓模式,培訓合格者方可准予從事法律職業。改革後,將建立法律職業資格檔案管理和信息發佈制度以及法律職業資格暫停、吊銷制度。對違反憲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違背職業倫理道德的獲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實行告誡或暫停、吊銷法律職業資格等懲戒制度,對被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及時依法吊銷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並向社會公佈。

(十八)國家推進法律法規制定修訂工作進程,保證改革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落實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製度和培訓經費等各項保障措施,加強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和培訓基礎設施建設,合理充實人員力量,提高工作的保障水平。

(十九)協同推進相關改革。

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配套推進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緊密相關事項的改革。加強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與法官、檢察官選任制度、公務員錄用制度及法學教育制度的銜接。研究建立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製度與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銜接機制,推廣一些地方和部門對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簡化或免予相應等級執法資格考試的做法。

(二十)強化宣傳輿論引導。

做好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改革方案和政策的宣傳解讀工作,闡明制度的重要意義、主要任務和積極作用。及時公佈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相關公告,引導考生和社會的預期。

本意見提出的各項改革措施應予2017年年底前全部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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