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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章節知識點

2016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章節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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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章節知識點

  知識點一:保險公司

保險業屬於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各國對於保險業的經營主體都有嚴格的限制性條件和資格要求。我國對保險實行專營原則。對此,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業務由依照保臉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

1.保險公司的設立

(1)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②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③有符合保險法規定的註冊資本。設立保險公司,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④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⑤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⑥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有關的其他設施;⑦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2)申請、批准和登記。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3)分支機構。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

2.保險公司的變更

保險公司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變更名稱、變更註冊資本、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撤銷分支機構、公司分立或者合併、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以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3.保險公司的終止

保險公司終止的原因有:

(1)解散。保險公司因合併、分立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合併、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保險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2)被撤銷。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有關規定,被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吊銷保險經營業務許可證的,依法撤銷。

(3)破產。保險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淸償能力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障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破產清算。

保險公司依法終止業務活動,應當註銷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4. 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

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有: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以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

保險人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知識點二:保險代理人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佣金,並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1.保險代理人是保險人的代理人。保險代理人接受保險人的委託,代表保險人的利益,以保險人的名義,在保險人授權範圍內代理保險人進行保險業務。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活動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保險人承擔。

2.保險代理人必須與保險人簽訂委託代理合同。如果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保險人的名義訂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3.保險代理人以保險人的名義,在保險人授權範圍內代為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如果保險代理人存在表見代理的情形,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4.保險代理人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保險代理人個人,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並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並辦理工商登記。

應當注意的是,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託。

  知識點三:保險經紀人

保險經紀人是指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佣金的機構。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理解:

1.保險經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實施保險經紀行為。保險經紀人既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它是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經營組織,在從事保險經紀行為時是以自己的名義與保險人進行活動的,且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因此,保險經紀人因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保險經紀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從事保險經紀行為。

3.保險經紀人可以依法收取佣金。但是,保險經紀機構不得同時向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收取佣金。

4.保險經紀人是專門從事保險經紀活動的單位,而不能是個人。

  知識點四:保險監管機構

1.保險業監管機構

我國《保險法》第九條規定,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管。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職責。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保險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遵循依法、公開、公正的.原則,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主要監管職責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併發布有關保險業監督管理的規章。

(2)審批關係到社會公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神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這説明,保險款與保險費率由保險公司擬訂,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公平、合理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3)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並採取下列措施:責令增加資本金、辦理再保險;限制業務範圍;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或者經營費用規模;限制資金運用的比例和形式;限制增設分支機構;責令拍賣不良資產、轉讓保險業務;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限制商業性廣告;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4)對保險公司的整頓監管。保險公司未依法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或者未依法辦理再保險,或者嚴重違反保險法關於資金運用的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保險公司逾期未改正的,中國保監會可以決定選派保險專業人員和指定該保險司的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對保險公司進行整頓。整頓過程中,被整頓保險公司的原有業務繼續進行。但是,中國監會可以責令被整頓公司停止部分原有業務、停止接受新業務,調整資金運用。被整頓保險公司經整頓恢復JE常經營狀況的,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結束整頓並予以公告。

(5)對保險公司的接管監管。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可對其進行接管:①公司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②違反保險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已經嚴重危及公司的償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險司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因接管而變化。接管組的組成和接管的實施辦法,由中國保監會決定並予以公告。接管期限屆滿,中國保監會可以決定延長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接管期限屆滿,被接管的公司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的,由中國保監會決定終止接管並予以公告。

(6)對保險公司的股東的監管。保險公司的股東利用關聲交易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保險公司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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