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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税

利息收入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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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税

  一、個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税的税目之一

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

第八條 税法第二條所説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二、減免及優惠

個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有很多種,包括國債利息收入、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借出資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其中國債利息收入、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國家有明文規定減免税的優惠。納税人可以根據規定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代扣代繳義務人根據規定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有關的法規、文件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税:(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 税法第四條第二項所説的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説的.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條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徵、減徵、停徵個人所得税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的實施辦法》第五條 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税。

《關於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財税〔2008〕132號)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即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税;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徵收個人所得税;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徵收個人所得税;儲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後(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

對第三項即“借出資金取得的利息收入”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減免税,那麼就應該是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實際執行中,代扣代繳義務人由於對税法及有關文件的不瞭解,往往忽略了“借出資金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税,或者認為等同於存款利息收入不用納税,造成少納税金,帶來納税風險。鑑於此,有借個人款項並支付利息的單位需要特別注意,應代扣代繳的利息收入個人所得税不能漏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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