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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市高級會計報考條件及注意事項

2015年上海市高級會計報考條件及注意事項

  一、報名條件

2015年上海市高級會計報考條件及注意事項

(一)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2.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4.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三)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5年(即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4年(即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3.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2年(即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4.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1年(即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取得博士學位。

(四)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博士學位,並取得會計師資格或相關專業中級資格後,從事會計工作滿2年(即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級資格);

2.獲得碩士學位或研究生畢業,並取得會計師資格或相關專業中級資格後,從事會計工作滿3年(即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級資格);

3.大學本科畢業,取得會計師資格或相關專業中級資格後,從事會計工作滿5年(即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級資格)或在大中型企業的財務會計崗位上擔任負責人(正、副科級以上)職務滿2年,並取得會計師資格或相關專業中級資格後,從事會計工作滿4年(即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級資格);

4.大學專科畢業,累計從事財務會計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學專科畢業後從事財務會計工作11年以上,並取得會計師資格或相關專業中級資格後,從事會計工作滿5年(即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級資格)。

(五)對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等專業技術中、初、高級資格並具備前述基本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本通知所稱“相關專業中級資格”,是指審計師、經濟師、統計師;“從事會計工作”的時限以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上載明的發證日期為準,算至2015年底(全日制普通院校就讀期間不作工作年限計算)。

(六)根據財政部、人事部《關於修訂印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財會〔2000〕11號)的有關規定,對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港澳台居民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應根據相應級別報名條件規定,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高中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從事會計工作年限證明、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材料。

二、其他事項

(一)為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及會計誠信體系建設,本市繼續實行考試報名承諾制度。報考人員應認真對照報名條件簽署承諾書。對偽造、虛報學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或資歷證明的,將根據財政部、人事部《關於修訂印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財會〔2000〕11號)的規定,由本市會計考試管理機構取消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並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兩年內不得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二)為嚴肅考試紀律,本市會計考試管理機構將根據全國會計考辦的要求,對疑似雷同的試卷採用技術手段並組織專家進行甄別、判定。情況屬實的,將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12號)處理。

(三)對考試合格人員,繼續實行驗證領取合格證書的辦法。對成績合格但不符合報名條件、違反承諾條款的考生,將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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