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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高級經濟師考試案例分析題練習答案

2016高級經濟師考試案例分析題練習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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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題一

2016高級經濟師考試案例分析題練習答案

參考答案

(1)該買賣合同無效。根據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名牌襯衫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廣大消費者利益),違反《合同法》的規定而無效。

(2)該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影響由此而產生的票據關係。根據《票據法》的有關規定,甲公司與乙紡織廠的票據行為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票據關係一經形成,便與決定其產生的票據基礎關係(合同關係)相分離。基礎關係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係不產生影響。

(3)供應商可以向所有簽章在前的前手,包括出票人甲公司、背書人乙紡織廠、張某、工程隊追索。如其向工程隊追索,則追索的費用包括:被拒絕承兑的匯票金額10萬元;匯票金額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取得拒絕證書的費用、發出追索通知書的費用。

  案例分析題二

事項(一)不合法之處

(1)3月21日,A公司將該重大事項向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公告的做法不正確。根據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本題中,3月18日A公司宣佈合作的消息,該合作可能會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A公司應立即報告並公告。

(2)黃某建議其親屬陳某買入本公司股票的行為不合法。根據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本題中,黃某屬於A公司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其向陳某建議買入公司股票的行為屬於內幕交易行為,是違法的。

(3)黃某將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全部售出的行為違法。根據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本題中,黃某作為A公司的`董事長,將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全部”售出的行為違法。

事項(二)不合法之處

(1)抵押合同約定將生產設備歸B銀行所有的約定不合法。根據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本題中,A公司與B銀行約定A公司到期不能償還借款,該生產設備歸B銀行所有是不合法的。

(2)A公司與B銀行的抵押未辦理登記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辦理抵押登記的部門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本題中,由於A公司與B銀行的抵押未辦理登記,因此不符合法律規定。

事項(三)不合法之處

(1)向原股東配售5000萬元的數額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向原股東配售股份的,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前股本總額的30%。本題中,上市公司配售前註冊資本為1億元(股本總額),其30%是3000萬元,因此向原股東配售5000萬元的數額不符合規定。

(2)持有21%股份的股東贊成即通過該決議的方式不合法。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決議時,應經過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本題中,親自出席會議股東和代理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共5000萬股(40%+10%),特別決議通過的比例是3333.33萬股以上,而實際表決時僅有持31%(10%+21%)股份的股東投了贊成票,10000×31%=3100萬股,低於該法定金額,因此該決議事項是不能通過的。

(3)公司2009年購買W合作項目所需的重要生產設備的決議通過不合法。根據規定,上市公司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本題中,該購買資產的總額已經超過了公司資產總值2億元的30%,因此應該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方式通過,但該事項通過的股東僅為15%(10000×15%=1500萬股),未達到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因此是不能通過的。

  案例分析題三

(1)甲公司於2007年11月5日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必須向登記機構辦理登記,登記是建設用地使用權生效的條件。本題中,甲公司於2007年11月5日辦理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登記,因此,甲公司於2007年11月5日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2)甲乙公司設立的是地役權,該地役權已經設立。根據規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本題中,當事人未辦理登記不影響地役權的設立,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2007年11月12日時設立。

(3)在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後在合理期限內經乙公司2次催告,甲公司仍未支付費用的,乙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權消滅。

(4)甲公司已經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根據規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實行為設立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本題中,由於甲公司建造的房屋已經完工,即使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但甲公司自合法建造完成之日起就取得了所有權。

(5)廠房不屬於抵押物的範圍。根據規定,以城市房地產設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於抵押財產。抵押權實現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變價,但對新增房屋的變價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6)丙銀行可以就補償金主張權利。根據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

(7)在登記簿上的記載與土地使用權證上的記載不一致的情況下,應以登記簿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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