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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估公司的組織形式

保險公估公司的組織形式

從國際上來看,保險公估人的組織形式主要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夥制和合作制等幾種。

保險公估公司的組織形式

  (一)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通過;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按照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的優點包括:屬於完全的合資公司,即資本的集合體,實行股份等額化和轉讓自由化,對股東身份、股東資格和人數都沒有限制,易於廣泛集聚資金,便於保持公估公司人格的獨立性和永存性。在國際保險公估市場上,大型保險公估集團公司幾乎無—例外地採用這種組織形式。

  (二)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組織形式。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股東符合法定人數;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的優點包括:投資者風險較小,易於籌集資金;設立手續簡易,組織機構簡單,便於管理運作;股東人數較少,容易達到相互瞭解、信任,公司內部關係密切;資本金數額確定,公司員工穩定,對外易保持良好信用。

  (三)合夥制保險公估行

合夥制是國內外眾多行業普遍採用的一種組織形式。合夥制保險公估行的優點包括:組織形式簡單,集資迅速靈活,創辦手續簡便且費用低廉;合夥內部關係緊密,成員較穩定,內部凝聚力較強;合夥人員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利於刺激合夥成員的責任心和鞏固合夥組織的對外信用。但是,合夥制保險公估行也存在着自身所無法克服的缺點:合夥人對合夥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承擔的風險很大;合夥協議引起買賣份額的法定程序複雜化。只要一個合夥人退夥,就可以使一個合夥制企業解散。合夥制的法律也使得如果沒有全體合夥人的同意,原有合夥人不能對外轉讓其出資。合夥組織解散的危險較大,由此導致債權人對合夥制企業的不信任。

合夥制保險公估行是一種“人合”中介機構,最重要的是各種專業技術人員的聚集,而不是資金的膨脹和經營規模的擴大。因此,合夥制的缺點對保險公估行的影響並不是太大。允許設立合夥制保險公估行,有利於充分發揮合夥的優勢。由於合夥人對合夥制保險公估行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對合夥制保險公估行的註冊資本要求可以適當降低,以利於取得保險公估人資格的`公民個人,通過設立合夥制的保險公估行進入保險公估市場,從而增加保險公估市場的供給主體。

  (四)合作制保險公估行

合作企業是法人企業,有獨立資產,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合作企業的合作雙方僅以各自出資額為限,對合作企業承擔有限責任,無須負無限連帶責任。允許成立合作制保險公估行,既能保持合夥制保險公估行所具有的人數較少、內部聯繫緊密、合作人之間凝聚力強的優點;又因其僅要求合作人承擔有限責任,有利於吸引更多的取得保險公估人資格的人進入保險公估市場,從而繁榮保險公估市場。當然,因合作人僅對合作保險公估行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為保護委託人利益,應適當提高合作制保險公估行的註冊資本金;同時,強調合作制保險公估行的成員,必須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以轉嫁因其疏忽或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應由其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在我國,保險公估機構的組織形式可以是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標籤: 公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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