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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

公路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

從事建築活動的工程監理單位,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下面一起來看看公路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具體內容!

公路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

  一、行政許可的內容

(一)公路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認可

  二、行政許可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 從事建築活動的工程監理單位,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四十三條規定: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三、行政許可的實施權限

(一)交通部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專業甲級、乙級監理資質和公路工程專業特殊獨立大橋專項、特殊獨立隧道專項、公路機電工程專項、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的認可。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專業丙級監理資質的認可。

  四、行政許可的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公路水運工程監理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監理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具體條件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號)附件一、二。

  五、行政許可的數量

無數量限制

  六、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一)《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檢驗)表》;,《企業法定代表人聲明》,《監理企業概況表》,《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情況表》,《主要監理人員情況表》,《企業監理人員一覽表》,《企業管理人員一覽表》,《企業試驗檢測設備一覽表》,《主要監理工程業績一覽表》,《省級交通部門審核意見》,《許可部門意見》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登記證明;

(三)驗資報告;

(四)企業章程和制度;

(五)監理人員的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和中級職稱以上人員職稱證書(複印件);

(六)主要成員從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或其他工作經歷的業績證明;

(七)主要試驗檢測儀器設備和裝備證明。

  七、申請書示範文本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檢驗)表》,《企業法定代表人聲明》,《監理企業概況表》,《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情況表》,《主要監理人員情況表》,《企業監理人員一覽表》,《企業管理人員一覽表》,《企業試驗檢測設備一覽表》,《主要監理工程業績一覽表》,《省級交通部門審核意見》,《許可部門意見》

  八、申請書受理機構

交通部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總站、省級交通主管部門。

交通部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總站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 交通部大樓 郵編:100736

公路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書受理機構電話:010-65292702 電子郵箱:

水路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書受理機構電話:010-65292701 電子郵箱:

  九、申請書受理期限

無期限限制

  十、申請書遞交方式

辦公現場遞交或通過信函、網上申報(必要時)等方式遞交。

  十一、行政許可的程序

(一)申請書形式審查及形式審查結果告知;

(二)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

(三)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並將評審結果向社會公式;

(四)(必要時)根據材料核實情況或專家評審意見及專家評審結果、公示後的反饋意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五)准予行政許可的,簽發《監理資質證書》;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十二、行政許可申請審批時限

20日(專家評審時間除外)

  十三、行政許可的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項目不收費

  十四、申請人及公眾對審批結果的意見反映方式

信函、電子郵件、電話、其他。

  十五、行政許可的監督部門及投訴渠道

交通部及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監察機構與法制機構。

交通部監察機構與法制機構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 交通部大樓 郵編:100736

監察機構電話:010-65292546 電子郵箱:

法制機構電話:010-65292615 電子郵箱:

  附件點擊下載: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檢驗表)

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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