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環評常見問題解答
- 環境評價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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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企業需要環評?環評是環境影響評價的簡稱,通俗説就是分析項目建成投產後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並提出污染防治對策和措施。
所有企業都需要辦理環評手續嗎?
當然不是。塑鋼、造紙等生產加工類的企業都需要而且必須辦理環評,而貿易、諮詢、服務類等企業是不需要辦理環評的。
對於企業來説,需要做環評的有三種情況,一是新成立企業時,要根據企業的性質來確定是否需要做環評,做什麼類型的環評;二是企業有新改擴建項目需要在發改委等部門辦理手續時,需要環保的前置審批;三是企業在上市等之前,要取得環保的守法證明,也需要做環評。
沒有環評手續的企業不允許生產。不經過環評審批程序而直接生產的企業,一經發現,立即停止其生產並拆除,並根據情節輕重進行相應處罰。
需要提醒的是,投資一千萬以上的企業需到市環保局辦理環評相關手續,如果是化工等高風險行業需要到市級或市級以上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企業申請人在辦理環評前必須準備兩個前置手續,一是要辦理立項手續,二是要企業自備一份可行性研究報告。前置手續準備齊全後方可到企業所在的縣區環保局辦理環評。
為了便於客户更好的瞭解環評流程等情況,小編對於國家關於企業環評相關程序進行整理,以利於客户推進相關事宜。
環保監察執法到企業現場主要檢查這幾個方面:
1、企業不能有阻撓環境監察
兩高環保司法解釋:第四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尚不構成妨害公務等犯罪的;
2、企業環保問題投訴
根據各級環保等部門收到的羣眾來點來信投訴相關企事業單位的環保問題投訴。解決人民羣眾日益關注的環保問題,解決大家之所及。有無偷排廢氣、廢水、違法處置轉移(危險)固廢;噪聲是否擾民。污染治理設施是否簡陋老舊,能否做到達標排放問題?
3、排污檢查
兩高環保司法解釋:第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廢氣污染檢查
隨着黨和國家、人民羣眾對霧霾的關注,廢氣這塊是日益重視,同時也是各級環保督察的第一要點。廢氣不但做到達標排放,同時儘可能的對污染物減量化和上污染治理措施。檢查廢氣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歷史運行情況、處理能力及處理量。
鍋爐、石化、化工等燃燒產生的廢氣檢查
檢查化工、石化等企業連續產生可燃性有機廢氣是否合理的處理方法,採取回收利用或焚燒方式處理,間歇產生可燃性有機廢氣採用焚燒、吸附或組合工藝處理是否合理。
檢查鍋爐燃燒設備的審驗手續及性能指標、檢查燃燒設備的運行狀況、檢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檢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工藝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源
檢查廢氣、粉塵和惡臭排放是否符合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檢查可燃性氣體的回收利用情況;
檢查可散發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的運輸、裝卸、貯存的環保防護措施;
大氣污染防治設施
除塵、脱硫、脱硝、其他氣態污染物淨化系統
廢氣排放口
檢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設置新建排氣筒的區域內新建排氣筒;
檢查排氣筒高度是否符合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
檢查廢氣排氣筒道上是否設置採樣孔和採樣監測平台
檢查排氣口是否按要求規範設置(高度、採樣口、標誌牌等),有要求的廢氣是否按照環保部門安裝和實用在線監控設施。
無組織排放源
1)對於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煙塵的排放點,有條件做到有組織排放的,檢查排污單位是否進行了整治,實行有組織排放;
2)檢查煤場、料場、貨物的揚塵和建築生產過程中的揚塵、是否按要求採取了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或設置防揚塵設備;
3)在企業邊界進行監測,檢查無組織排放是否符合相關環保標準的要求。
水污染源環境監察
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歷史運行情況、處理能力及處理水量、廢水的分質管理、處理效果、污泥處理、處置。是否建立廢水設施運營台賬(污水處理設施開關鍵時間、每日的廢水進出水量、水質,加藥及維修記錄。)
污水排放口監察
檢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規定、檢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數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檢查是否按照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設置了監測採樣點、檢查是否設置了規範的便於測量流量、流速的測流段。總排污口須設置環保標誌牌等。是否按要求設置在線監控、監測設備。
排水量複核
有流量計和污染源監控設備的,檢查運行記錄;
有給水量裝置的或有上水消耗憑證的,根據耗水量計算排水量;
無計量數及有效的用水量憑證的,參照國家有關標準,手冊給出的同類企業用水排水系統數進行估算。
排放水質
檢查排放廢水水質是夠達到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檢查監測儀器、儀表、設備的型號和規格以及檢定、校驗情況。
檢查採用的監測分析方法和水質監測記錄。如有必要可進行現場監測或採樣。
檢查雨污、污污分流情況,檢查排污單位是否實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5、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水污染源環境監察
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歷史運行情況、處理能力及處理水量、廢水的分質管理、處理效果、污泥處理、處置。是否建立廢水設施運營台賬(污水處理設施開關鍵時間、每日的廢水進出水量、水質,加藥及維修記錄。)
污水排放口監察
檢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規定、檢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數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檢查是否按照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設置了監測採樣點、檢查是否設置了規範的便於測量流量、流速的測流段。總排污口須設置環保標誌牌等。是否按要求設置在線監控、監測設備。
排水量複核
有流量計和污染源監控設備的,檢查運行記錄;
有給水量裝置的或有上水消耗憑證的,根據耗水量計算排水量;
無計量數及有效的用水量憑證的,參照國家有關標準,手冊給出的同類企業用水排水系統數進行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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